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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备管理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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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运行管理制度1

一、安全运行工作制度

1、机电设备的管理以及安全、正常、经济交班为标准,机电设备的操作、保养、维修由工程部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维修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上岗证。

2、消防、电梯、供电、供水设备、供暖、供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必须密切留意和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运行记录。

3、机电设备严格按照设备维修保养规程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

4、值班和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维修。

5、设备管理人员应了解和掌握设备运行规律,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事故发生。

6、维修设备时,先准备好材料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触电或设备事故的发生。

7、在电源干线低压配电柜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操作必须使用无工具并悬挂标志牌。

8、做好设备进行和维修记录,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卫生。

9、供配电设备必须有灭火器材。

二、设备日常巡检制度

1、值班人员与各系统技术人员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制定巡检内容要求及巡检路线,并落实巡检人员。

2、巡检人员应严格按巡检时间、内容及要求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上报。

3、保证设备和重点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月终将填写的巡检记录整理上报工程部部长,部长保存以便查证。

设备管理制度2

1、对公司机动、设备系统和工程、基建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定机械完整性程序、计划、修订和审批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

3、坚持“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机动、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在组织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其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负责监督落实承包商管理六个步骤,检查检修、施工的安全管理和对外施工队伍资质认证及外来施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6、组织机动、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7、负责组织机动、设备职能部门进行上报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安全和机动、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上报公司重大设备事故或与设备有关事故时,到公司汇报。

8、定期召开机动、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机动、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9、组织机动、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0、参与hse年度审核、审阅审核报告,监督跟踪整改措施。

设备管理制度3

首先要按照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则,正确划分设备类型,并按照设备在生产中的地位、结构复杂程度、危险系数以及使用场所、维护难度,将设备划分为:特种设备、常用设备、一般设备三个级别,以便于规程的编制和设备的分级管理。

一、新增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经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安装项目或增置电气及机械设备。

第三条 为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操作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四条 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五条 施工安装完毕,由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二、使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电气机械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部门要与生产部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培训。

第七条 使用人员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独立操作。

第八条 操作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九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做记录。

三、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条 设备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之前,设备管理部门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将附有设备管理部门确认的“报废申请单”上报生产总部,申请报废,再由后勤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发生设备事故,设备管理部门主管、生产部门主管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四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部门主管、设备操作人员,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报生产总部及总经理。

第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上报生产总部及有关部门,按处理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完毕,设备管理部门主管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十八条 人为事故应根据情况按“奖惩条例”的条款及处理权限,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 属设备自然事故,设备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采取防护措施。

五、设备检修保养规定

第二十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编制设备检查保养计划,填写“设备检修记录表”,报部门经理审核批复。

第二十六条 维修人员根据月检修保养计划,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内容,并做好记录。

六、设备日常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须由车间或生产部报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派员及时维修。

第二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主管或值班人员接到通知,随即在“日常维修工作记录”上登记收到时间,根据设备故障的轻重缓急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处理,并在记录本中登记派工时间。

第二十九条 维修人员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不能修复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主管负责在登记簿上注明原因,并上报生产总部,联系外援,尽快修复。

七、设备运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各级维护与管理人员能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依据设备运行的状况制订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系统的设备巡检制度,各使用部门要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检查的部位(巡检点)、内容(检查什么)、正常运行的参数标准(允许值),并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一个巡检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班、日、周、旬、月检查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巡检制度,保证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设备的所有巡检点进行检查,专业维修人员要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巡检任务。各使用部门都要根据设备的多少和复杂程序,确定设置专职巡检员的人数和人选,专职巡检员除负责重要的巡检点之外,要全面掌握设备运行动态。

第三十三条 信息传递与反馈

1、操作人员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车间管理,由车间管理通知设备管理部门或维修人员,组织处理。一般隐患或缺陷,检查后登入检查表,并做好维护工作。

2维修人员进行的设备点检,要做好记录,除安排处理外,要将信息向设备主管传递,以便统一汇总。

3、维修人员巡检时除做好记录,还要按日汇总整理,列出当日重点问题并向设备主管反应。

4、设备管理部门列出主要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并登入台帐。

第三十四条 设备薄弱环节的立项处理。凡属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

2、运行中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部位。

3、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部位(或设备)。

4、存在不安全隐患(人身及设备安全),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部位或设备。

第三十五条 对薄弱环节的管理

1、要依据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按时组织检查,确定当前应解决的项目,提出改进方案。

2、设备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改进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列入整改计划。

3、设备薄弱环节改进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考察,做出评估意见,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存入设备档案。

八、设备故障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设备发生故障,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当班记录中详细记录。

第三十七条 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故障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注意操作,加强观察。

第三十八条 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故障,必须协同维修人员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安排处理每项故障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故障扩大影响。

设备管理制度4

防爆电气设备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防爆型防爆电气设备的明显部位应(阿拉文库☆)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二、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对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三、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区域内爆炸性物质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来选用。

四、爆炸危险场内的电气设备,应同时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

五、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规定执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按《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有关规定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人应经过防爆电气设备知识的培训。

防爆型仪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险场所使用的仪表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防爆型仪表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危险场所仪表的安装,配线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的技术要求。

二、防爆型仪表检修时不准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

三、在危险场所对原有的防爆型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审定仪表的防爆性能,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四、在危险场所新增仪表测控回路及其他回路,其防爆等级不得低于区域内其它仪表防爆等级。

五、防爆型仪表设备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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