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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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1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x年x月x日起施行。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以上就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4篇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希望能够让您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2
(一)、主任岗位责任本所是合伙组成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全所工作负责。
1、全面主持本所的各项业务和行政工作,协调好全所律师人员之间的关系。
2、检查、指导、监督本所律师人员的工作进展情况。
3、及时听取重大疑难案件和涉外业务的汇报并做出处理意见。检查律师的出庭工作质量,定期抽查案卷,有计划地访问法律顾问单位,听取意见,检查顾问工作情况,每季度对全所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讲评,表扬好的,指出存在的问题。
4、审查涉外的、重大的、改变定性的、作无罪辩护的诉讼文书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见证书等各种重要的法律文书。
5、每月定期如召开所务会议,及时总结经验,听取合理化建议。贯彻合伙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
6、指定案件的承办律师和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人员,安排好本所律师人员的工作。
7、关心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思想、生活、健康。
8、负责本所发展规划、人员招聘、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副主任岗位责任
1、对主任负责,接受主任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
2、协助主任指导、检查、督促本所的律师业务工作,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汇报。
3、协助主任组织安排全所的政治业务学习。
4、受主任委托,审核本所承办律师草拟的各类法律文书。
5、根据主任的委托,为受理的案件指定有关律师承办,做到合理分配任务。
6、接受委托,主持某项业务或出席某种会议和向上级主任部门汇报工作。
(三)办案律师岗位责任
1、办案律师必须认真阅卷,会见被告人或当事人,注重调查,客观地、充分地收集证据材料。认真拟定代理意见或辩护词。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时,不得随便缺席,不得擅自易人。
2、凡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先由承办律师提出初步意见,当承办律师意见与多数律师意见不同而又坚持原有意见时,应由合伙人集体决定。
3、凡属下列情况的案件,必须报主任或合伙人集体决定:(1)作无罪辩护或改变犯罪性质辩护的刑事案件;(2)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涉外案件。
4、证书、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以及以本所名义发出的函件和涉外的、重大的、改变定性的、作无罪辩护的诉讼文书,必须报主任审核签发。
5、办案律师办理各类案件均应由本所审核立案。
6、律师向个人调查取证,应尽可能两人进行。
7、实习及助理人员未经本所认可不行以本所的名义办案。
8、带实习生的律师应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带教工作,负责审查,修改实习人员起草的法律文书和指导其他业务活动。
9、律师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10、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归档。年内分两期移交办公室。每月28日前将“律师工作情况月报表”交办公室累计上报市司法局。
(四)、法律顾问工作责任、
1、加强与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联系,以大中型事业单位实行每月不少于一次到访(或去电话)以了解顾问单位近期工作情,并作好“顾问单位工作日志”记录。
2、为聘请单位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参加经济合同谈判。对重大经济项目与涉外项目的谈判,须邀请本所律师集体讨论,确定谈判方案,向所领导汇报。
3、主动了解聘请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横向联营协议以及经济纠纷的情况,积极代理聘请单位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4、应聘请单位的邀请,参加聘请单位的重大决策工作,帮助聘请单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有条件的应设立法律顾问室。
5、协助聘请单位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为聘请单位的有关人员上法制课。
6、受聘律师每半年向所主任汇报一次法律顾问工作,做好顾问工作总结,每年归档一次。
(五)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当好领导的参谋手,参与政务,管理事务,保障本所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促进律师业务的发展。具体岗位责任为:
1、做好公章管理,使用有登记,有主任(或主任委托人)签名同意的案件才能加盖公章。
2、协助所领导做好上报下达的各项文秘工作。
3、协助所领导审核本所律师办案拟写的各种法律文书,保障办公秩序的正常进行,发现问题要作好指引(即各项制度的执行细则)。
4、协助所领导搞好内务的各项管理工作。
5、协助所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辅助人员的工作安排。
6、协助所领导搞好接待和理顺协调各方关系的工作。
7、协助所领导审计本所出纳及会计帐簿的工作,并负责核对报销凭证。
8、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有关的工作。
(六)律师助理岗位责任积极完成主任律师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日常主要的工作是:
1、协助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向有关单位送达文书等。
2、负责各项业务数字统计,按要求依时上报本所办公室。
3、接听电话,并作好记录,及时报告主任律师处理。
4、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做好档案管理及案卷的归档工作,及时提供资料给主任律师参考。
6、整理好内务,做好接待当事人的工作。
(七)、打字员岗位责任
1、一切需要打印的文书,均需经所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同意后方可打印。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与外单位、外人打印文件、材料。
2、确保打印文件、材料的质量,做到既快又好,尽量避免漏打错打。版面安排要得体,字迹要清楚,要节约用纸。对字迹模糊,稿面不清的文书有权拒绝打印。
3、受件当天打好(下午将下班时的受件除外),交回拟稿人校对后及时付印。
4、收件时登记好日期和审批人、交打印者姓名,交件时要求填写好日期、份数和签名。
5、负责管理本所复印机工作。
(八)、财务总监岗位责任:
1、凭证上岗,当好本所的财务参谋,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人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2、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3、定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每周把本周收支情况综合报办公室主任存查。每月将全所收入、支出、盈专情况详细列表报主任审阅。
4、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5、遵守、宣传维护国家会计法、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6、对办案律师应收的律师费尚未收到款的部分,每月列出清单,分送办案律师催收,同时送办公室主任一份作为备查。
(九)、出纳员岗位责任:
1、搞好资金收付管理工作,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把好现金收付关,发现手续不符合时应及时提出。
2、做好现金银行付款凭证、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全面逐笔记录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每天与会计核对一次,做到凭证发票无差错,当日事当日作好。
3、现金收入必须当日全部送存银行,中午、晚上留存保险柜中的现金不得超过500元,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现金被盗、被抢或丢失均由出纳负责全额赔偿。
4、一切现金支出均必须经主任审批签字。
5、每天要盘点现金。要与现金日记帐面余额相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如出现现金溢余或短缺应及时查明原因,不明原因的由出纳人员自负。
6、每周核对库存现金一次,月终将银行余额与总账、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清,不能查清的及时报告主任。
7、收费应按照所主任审批的数额开出发票,写清收费标准及时间。
8、做好本所人员工资、奖金的计算和发放工作。
9、负责购置办公用具和发放工作,购买物资需经主任审批。
(十)档案保管员岗位责任:
1、负责对律师每年办结之案件的业务档案移交工作;
2、对律师移交后的档案先检查一次,符合要求的进行装订;
3、分年、分人、分类进行分放,并编写好查找档案索引;
4、借出的档案要有登记、借阅人应按时退还,如借用人未按时退还的,档案员有权负责追还;
5、对业务档案按司法局要求切实做好保管,防止有损坏遗失档案事情发生。
(十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为了从组织上加强对本所各项工作的领导、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确保决策正确,保障和促进本所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提供更多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订立本制度。
1、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本所政务、业务、财务的重大问题。
2、讨论决定事项时,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以保证议而有决,提高效率,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3、合伙人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遇有特殊事情所主任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为更好实施本岗位责任制,希全体人世间员互相帮助、互相监督。有关部门定期检查总结,听取意见,不断完善本岗位责任制,对忠于职责、勤恳工作,自觉守纪和成绩优异的人员提请领导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犯制度的及时批评教育,使全体人员更自觉地为法制建设和开创法律服务新局面作出贡献。委托人须知:
一、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并按规定如实出具发票。收费发票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名。委托合同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人签名。按国家规定协商收费的,必须订立收费协议书或在委托合同书内订明。
二、律师在执业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它利益。
三、律师在执业中不得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与委托人合谋作伪证。
四、律师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七、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八、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九、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十、委托人应如实地向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一、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二、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中途提出终止委托合同的,已交付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三、律师办理业务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制度,“服务质量监督卡”要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发给委托人。在案件办结时,由委托人签名后寄给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备查。
十四、委托人认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确有违法执业行为,可向市司法局投诉,也可向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投诉。
事务所关于做好办公室内部管理的几点意见:
为使本所内部管理做到文明、卫生、紧张、有序,要求全体律师、员工做到:衣着要整齐,举止要文明,仪态要端庄,待人要热情,以树立本所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望全体律师、员工共同自觉遵守。
1、律师、员工对当事人或群众来访,要做到热情、有礼貌,接听电话应主动招呼:“您好,永隆律师事务所”,语言清晰、热情,使对方感到亲切。
2、讲究卫生,不准乱丢什物、纸屑于地上,不准弄污墙壁,不准在墙上打钉挂物,上班时间不要在办公室或接待处吃东西。注重洗手间清洁,便后要冲水,使用过的卫生纸、杂物应放于垃圾桶内。
3、要爱护所内的一切公物,保持桌椅、茶几的整洁。对所内的公物,如因人为的损坏,应按价赔偿。
4、要节约用纸、用电。复印机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凡已立案的因业务需要复印证件及资料,要按实际需要复印,并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离开办公室外出时,一定要关上空调机及照明用电,并把办公室的门锁好。
5、律师、员工的个人贵重物品文件及现金,应妥善保管,下班后携带返家,不要放在办公室。超过下班时间离开本所时,如一楼的律师、员工已离去,则要负责关好大门。休息时间,律师、员工如要到二楼办公,开启拉闸后要顺手关上,以确保安全。
助理工作须知:
我所助理人员在协助律师办案时,须按以下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一、立案须知:
1、填写证据目录,详细记录所提交的全部证据的名称、内容、件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
2、证据目录须有法官签名、签收时间,否则等于没交。
3、诉状、委托书、指派函、工商资料或身份资料等必须齐备。
4、没有充分证据的案件,必须在立案前先发一封挂号律师信以补充证据。
二、交换证据须知:
1、详细记录双方参加证据交换的人员、提交的证据的内容、份数及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及交换证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2、记录主持法官的姓名及对方是否缺席、法官有否笔录。
3、记录双方在交换时对各证据的意见,对方是否认可某证据的情况。
4、变更诉讼请求一般在此前提出,否则可能不获批准或要延期开庭。
三、开庭须知:
1、作好笔录,笔录须详细记录开庭时间、审判人员、书记员姓名、乃至电话、双方出庭情况,对方是否有代理律师(该律师姓名、所在律所名称)、法官所作的发言(详记其每一句原话)、双方的发言(尤其须详细记录对方的每一句原话),漏记时在阅读笔录时补充。
2、灵活应对开庭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必要时可申请延期以争取时间作充分的准备。注意灵活运用和解的方式结案。
四、日常工作须知:
1、每次发律函应用挂号信、发函后把挂号函件收据存于自留律函上。
2、与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重要谈话或通话应记录在案:时间、谈话内容、对方的回复。
3、整理案卷时须注意把案卷整齐、分类,规范装订,防止案卷材料散乱、丢失。离开座位时必须将材料入袋。
4、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应周到、细致,十分熟悉案卷材料,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对方应对的各种情况并作好应对措施。
5、接待当事人,要实事求是,不应夸大其辞。
财务、物资管理制度
1、出纳、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制,严格把好财务关,做到截流开源,遵纪守法。
2、律师出差办案需预借差旅费的必须申请经主任审批。出差后及时报销结帐,出差借款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3、当事人交缴律师费,应由当事人直接交给出纳员,并即时开出发票。如经办律师要带发票外出向当事人收款的,应与出纳员办好单据领用手续,并尽快交回出纳结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天,如领用发票不按时结算或退回发票,发生经济责任由经办律师承担。
4、出纳员开出的发票除写明当事人单位名称(或当事人名字)、金额外,还需注明所办案件案号。
5、会计员根据律师移交的审批表的收款金额、核对收款情况。凡延收部分每月底列出清单向当事人追收,会计员负责检查。
6、未经主任书面批准同意,一律不得领取办公费和借取现金。未经批准而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出纳员负责。
7、所内购物或其他报销单据,必须凭主任签批报销。违反者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批准的单据入帐的,由会计承担责任。
8、所内的一切设备、办公用品,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爱护,保持整洁完好,损坏的要赔偿。办公室要把固定资产造册登记。
9、专人管理的物品(如电话、复印机、电话中继设备)要尊重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和移动,损坏的要赔偿。
10、节约用水、用电。照明灯在离开办公室时应随手关掉。如使用空调器离开办公室时间稍长时要关好,以节省用电和爱惜机器。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所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
第一节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
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本所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开支事项。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选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财务、业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七、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议事规则和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必要时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律师提议,可临时召开。合伙人会议按章程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节民主管理、监督机制
第六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本所依法保障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条:执业律师有权参加本所律师会议,对律师所的分配制度,业务管理以及对律师的奖励或处分等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章执业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九条:本所律师必须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到: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公示及执业纪律
第十条: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律师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办案规程进行运作。
第十二条:律师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十三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交往。
第十四条: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伪造证据或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不得违规带其他人员会见或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或违禁物品。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遵守庭审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着律师服装,注重律师形象。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装,面容清洁,不佩带过分醒目的饰物。
第十八条:律师庭审发言应文明、得体。语言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和诋毁、挖苦、讽刺、侮辱性语言。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向媒体发布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办理案件。不得同时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专职律师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开办营利性企业。
第二十一条:执业律师必须完成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办理业务,应依法遵守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三节统一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所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办理委托手续、统一收取委托费用。
第二十四条: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到内勤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记录在卷。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断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二十六条:严禁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
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办律师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不当费用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应报经主任同意。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财产等。分段收费的须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时间及数额。法律援助的案件,须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劳动工资案件的,不得采取以诉讼结果协议收费,当事人要求协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第三十三条: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
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结案卷宗形成经主任核查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第四节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所实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负责人如因拟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审查人员。
律师执业应当积极避免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产生冲突,规范执业行为,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视为可能发生执业利益冲突,承办律师应当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一、在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担任与委托人或前任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代理人办理同一法律事务(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二、委托人诉讼的相对方是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
三、案件的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四、在本案办理终结前,接受同案的对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本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
七、其他可能引起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三十九条:律师在与当事人接洽业务时,应当及时将接洽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内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谈对象及其潜在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经许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四十条:委托合同签订之前,经办律师必须自觉对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清单,核查是否会与本所其他律师发生利益冲突,并应将案情摘要、受理该案与本所其他律师不存在执业利益冲突的初步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执业利益审查专门负责人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有关律师方可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任何人均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二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发现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先由律师协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协调不成的,有权决定业务取舍。
第四十三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业务的承办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违规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所按照基本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所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应经合伙人会议审核。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会计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四十九条:本所要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银行帐户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五十条:律师所因业务需要代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本所财务印章、发票、支票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支票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分别由会计、出纳和所主任分开保管。严禁个人单独保管所有财务印章和发票、支票等。
律师个人不得持有或管理发票、支票。确需使用财务印章、发票、支票时必须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依法代扣律师个人所得税并足额上缴税务部门,严禁虚报、挪用。
第五十三条:因公出差或本所购买物品,必须事先报经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预借现金。
第五十四条:出差回来或购买物品后应及时报账。
第五十五条:报账时,应由承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并按正规格式附贴合法凭证,经主任批准,由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五十六条:律师所第每年度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律师会议讨论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应当体现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原则上,律师个人提成或报酬最高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70%。
第五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辞退的人员应当向律师所提交自己保管的业务案卷、未办结的案件材料(当事人不同意移交除外)、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及其他材料和物品。
申请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清手续后方可由律师所出具证明、办理转所事宜。
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用于纳税、缴纳年检注册费和律协会费以及律师提成、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集体福利、人员工资、购买固定资产、缴纳社会保险及律师事务所积累金等项目。
第五十九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两个条件。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规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清算费用应优先在律师事务所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六十三条: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予以分配或归设立人。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依章程规定予以分担或由设立人承担。
第五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第六十四条: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机制。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总体目标。采取系统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剖析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第六十五条:本所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有: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政治时事;
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三、新领域律师业务知识;
四、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材料;
六、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七、典型案例;
八、其他政治业务知识。
第六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政治学习会议。业务学习会议不定时召开,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专人记录。
第六十七条:律师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可与业务学习合并进行。律师参加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讲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八条:律师须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如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或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且及时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主任确认备案。
第六十九条: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人员,指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
第七十条: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业务,实习期满,本所应及时如实出具鉴定材料和证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办执业证。
第七十一条:本所设立刑事、民商(行政)案件业务指导小组。对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必须经业务指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六章承办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本所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或专人召集并组织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第七十三条:下列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讨论: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三)、集团诉讼、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纠纷案件;
(五)、当事人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六)、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七)、主任或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一)、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三)、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四)、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四条:集体研究、请示报告程序:
(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
(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四)上报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律师协会
第七十五条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第七十六条: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
(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
(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第七十七条: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第七十八条:承办律师不能按照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
第八十条: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第七章公文、印章管理
第八十一条:本所严格公章管理制度。公章由内勤专人保管。
第八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开具出庭函、会见函、调查证明时,由内勤登记,承办律师签名后,方可加盖公章。
第八十三条;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必须经业务指导小组或本所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内勤登记,承办律师签名后,方可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备查。
第八十四条:严禁使用空白合同书及介绍信。
第八章办公设施、图书资料管理
第八十五条:律师、工作人员都应当注意爱护公物,正确、合理使用办公设施,不得有故意或放任损害公物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各自办公区域的设施设备应保持整洁,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修。
第八十七条: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和办公材料,做到人走灯灭,确保安全。
第八十八条;本所宽带网和大法官软件及图书资料统一放置在电脑室和资料室,各律师有权查询、使用。但不得利用宽带网进行聊天或发布与业务无关的信息。不得进入有害网站,防止病毒攻击。查阅图书资料后,应及时放回原处,确保其他律师查阅。
第八十九条:办公电话是工作联系的保障。应注意言简意赅,提高通讯效率。任何人员不得利用办公电话聊天或办理私事之用。
第九章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律师办理各项法律服务的质量要达到下列要求:
一、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认真负责,要与聘请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全面优质地履行顾问合同的各项职责,帮助聘方就业务上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必须达到搞清事实、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代理参加诉讼、谈判、仲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要做到委托合同内容完备,会见、调查取证等符合规定,出具的法律文书规范,证据收集合法,事实认定真实,适用法律准确。
三、办理代书业务,要做到观点正确,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确切,逻辑清晰,语句通顺,字迹工整。
四、解答法律咨询,要做到热情接待,及时解答,解答的问题内容正确,合理合法,解答记录清楚、准确。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要及时将副本送给委托人;对委托人的咨询,要及时回复;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每个案件办结后,要及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第九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服务的主要环节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其步骤为:
(一)在收案前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如审查客户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确、合法;具体承办律师是否具有办理此案件的专业能力;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履行法律服务合同的能力;客户授权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是否已得以解决等。
(二)在办案过程中要随时实施监督。如检验律师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务质量要求进行操作;是否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等。
(三)办结案件时要认真审核。如审核承办律师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依法得到维护等。
第九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
(一)不能达到第九十条质量要求;
(二)受理手续不齐全;
(三)证据材料不确实充分或无代理词、辩护词等;
(四)有当事人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影响业务质量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务,除责令承办律师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酌情作出处理。若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办律师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收集客户的意见,及时将客户合理、有效的建议反馈给律师事务所,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商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业务档案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统一印制业务档案卷宗封面;负责业务受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案件登记的同时,填写业务档案卷宗封面,交承办律师。
第九十七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九十八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九十九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一百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一百零一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一百零二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一百零三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一百零四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一百零八条;承办律师已结案但未按期归档的,年度考核时,律师事务所不得在登记表意见栏签章;对期满聘用律师不得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本所把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律师资源的开发纳入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第一百一十条: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百一十一条: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规定的律师从业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司法资格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一百一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伙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伙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一十八条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条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二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第一百二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转所或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转所、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四)、财务人员出具的财务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五条律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离所,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为本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章投诉查处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律师行业规范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尽责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泄漏案件秘密或者当事人隐私的;
(五)巧立名目滥收费或收费后不给当事人开具正式发票的;
(六)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上委托合同等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负责受理投诉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姓名;
(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接受投诉的时间和受理人。
当事人来访投诉的,受理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须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条被投诉的律师,接到本所投诉调查通知后,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处理投诉案件,应当听取被投诉律师的申辩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调解。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查实,律师的执业行为违反执业规范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予以改正;情节比较严重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章程或聘用合同的规定,分别给予被投诉律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并报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于律师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违纪,需要做出行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上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15日内或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或约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或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就投诉事项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所成立由合伙人及律师代表组成的奖惩小组。对优秀律师、重大贡献的律师进行奖励;对违规律师进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奖惩小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日常投诉接待,办理投诉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案件受理手续。
(二)负责对投诉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
(三)对需要奖励或处罚的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合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奖惩小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审查有关证据。被投诉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被投诉律师有权陈述理由,对处罚有权依法申诉。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所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律师的处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方式。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经律师会议讨论后,及时报告市司法局或律协查处。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 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 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的___%上缴市司法局;
(二)收入总额的__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三)收入总额___%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集体福利等;
(四)收入总额___%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
(五)收入总额__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六)收入总额___%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 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 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 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