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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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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干部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乡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乡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乡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乡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健康促进领导小组,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乡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三篇】

为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l,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

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

公共区域禁烟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为倡导健康生活,提高身体健康指数,教育和引导师生确立健康生活的观念,根据《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禁烟范围: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所属公共区域,包括教室、 公共办公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活动室、宿舍等室内外公共场所。

第三条适用人员:全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它人员。

第四条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除了不主动向领导和客人(含学生家长)敬烟外,要告知学校的禁烟规定并劝阻吸烟。

第四条校长办公室为学校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各处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医务室每学期组织一次“吸烟有害健康、培养良好生活习惯”的宣传教育或图片展览活动。

第六条在学校北大门、东大门、南大门及各主要建筑物入口处设置明显禁烟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立2―3个吸烟室,禁烟区不提供烟缸等烟具。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处以人民币50元/次罚款,由财务室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按捐款处理。

第八条此规定从4月10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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