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差及差旅费管理制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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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差旅管理制度1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支领旅费的员工。
二、出差旅费分交通费、膳宿费及特别费三项:
1、交通费系指火车、汽车、飞机等费用。
2、膳宿费系指餐费及住宿费。
3、特别费系指因公支付邮电或招待费等。
三、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写员工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呈报总经理批准后出差,如因事情紧急而未及时填表,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总经理,等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手续,员工出差报支表的处理程序如下:
1、出差前依单填明单位、级别、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预支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2、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
3、出差人返回后7日内应填写差旅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始讫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所属部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裁批准,由财务部在报销时冲销预支数。
四、其他
1、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宴请时,需经事业部总经理核准,依票据实报实销,同时取消当日伙餐费补助。
2、不同级别人员一同出差,差旅费标准一般按领导指示标准执行,并坚持从众、节省原则。
3、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五、附则
1、本制度由运营事业部起草;
2、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归运营事业部;
3、本制度经总裁审批下发后执行;
4、若本制度与以往制度存在异议,以本制度为准;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差旅管理制度2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近期我院修订了差旅费管理办法。
和原文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变化: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由150元/天提高到330元/天(省内)、310-350元/天(省外)。
二、补助标准提高。伙食补助由50元/天提高到100元/天;公杂费由30元/天提高到80元/天。
三、明确了审批流程。我院职工外出学习、参加会议、进修前,需先经部室主任、主管部门、主管院领导签批。
四、规范了报销票据的要求。报销发票的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要齐全,票据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进修学习还需附主管部门出具“进修学习考核表”。
五、改变差旅费支付方式。研究院工作人员报销转入公务卡;医院工作人员报销原则上转入工资卡内。
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3
为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质量,保障出差人员更好地完成任务,结合各地物价水平,本着规范管理、勤俭节省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出差交通费
1、副县级以上干部(含正高职称)出差可乘坐火车硬(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一般舱位。
2、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座(卧)、轮船三等舱,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应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主任批准,否则由个人担当飞机票、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与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的差价部分。
3、出差期间,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4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各种交通费。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来回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特别缘由需要“打的”,经财经局审核,报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4、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由本单位自带车辆出差的,随车出差人员无市内交通费补助,伙食补助按天计算,过路过桥费经党政办审核后按交通费用报销。
其次条、出差人员住宿费
1、副县以上干部(含正高职称)出差住宿费每人180元/天以内按实报销。
2、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每人150元/天以内按实报销。
第三条、伙食补助费
1、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到直辖市、经济特区、省会城市的,补助每人50元/天。
2、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到其他城市的`,补助每人40元/天。
3、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到合肥、南京、徐州等地,当天来回伙食补助每人60元/天。
4、机关工作人员到市辖三县及凤阳县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过路过桥费用由党政办核准,经财经局审核后方可报销。
5、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餐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餐费支出的,经局、办负责人签批后,可从各部门业务费中列支,同旅费一并报销,不再计发伙食补助;有特别状况需宴请或款待的,不放在各部门业务费列支的,报销时说明事由,经财经局审核,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6、参与上级部门各种会议、培训班和外出考察学习,由主办单位统一支配食宿的,必需事先经分管领导同意或主任批准,经财经局审核后,方可报销。期间不计发住勤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只报来回路途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补助的时间计算。
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按一天计算。
第五条、报销审批程序,实行一支笔审批、定额授权签报制。
1、管委会主任出差,由财经局审核报销;
2、副主任及助理调研员出差,经财经局审核,报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
3、各局、办主要负责人出差,经财经局审核,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1000元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
4、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局、办负责人签字,经财经局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如超过额度(1000元),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报销时限。
出差归来后,在一周内凭有效凭证一次报销完毕,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
第七条
本细则规定之外的特别状况,经财经局审核报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