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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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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第一篇】

1目的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治理安全隐患、消除员工不安全行为,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治理、员工行为的考核与奖惩管理。

3职责

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治理、员工行为考核的综合监督,由工厂、事业部、人力资源和财务负责考核后奖惩的具体实施。

生产车间负责日常工作的监督、考核。

各单位负责所属范围内安全生产奖惩与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安委办、财务部管理好安全奖惩基金。

4奖惩

惩罚

惩罚的范围

未按要求配备及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违章指挥员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违反劳动纪律;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拒不执行安委办下达的安全监督整改的。

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特种作业未按规定执行的。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10、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考核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惩罚类型

1、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取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等。

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惩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奖励

奖励的范围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8、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奖励程序

1、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生产车间,经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通过。

2、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或部门提出,经生产车间审查,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6考核要求

安全目标考核

于每年的1月份,公司的各个部门及员工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分解公司的安全目标。

于每年年底根据安全目标实现情况实施考核,针对目标完成情况,对部门或单位实施2000-5000元的奖惩。

安全责任制考核

公司安全责任制考核随时进行,每月末进行月度统计。考核依据主要为日常安全检查、季度、节假日、专业、综合等安全检查结果;隐患整改情况;安全专题会议参加情况及会议提出的问题;安全培训教育考核结果、安全活动记录等,具体奖惩额度见《安全责任和奖惩制度》。

7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制度【第二篇】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目标,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依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如下:

1、考核内容

控制指标: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一般机械设备事故、轻伤负伤率、火灾事故及职业病等。

工作目标: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投入、事故报告和应急组织、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等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的设置率,安全隐患整改率,劳动用品发放率等。

2、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日常监督评价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监督评价由每季度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日常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组成。年终考核由实际考察考核和综合考核组成。

考核分值计算: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总分100分计算,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40分,工作目标为60分。考核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考核结果的档次划分:考核结果分为“较差、一般、比较突出、突出”四个档次。总分60分以下的定为“较差”,60—79分定为“一般”,80—89分定为“比较突出”90分(含90分)以上定为“突出”。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车间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考核。

安全生产制度【第三篇】

1、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2)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切执行情况执行监督检查。

(3)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4)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5) 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安全事故隐患。

(6)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研究处理。

(7)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8)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9) 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监督其按时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 对公司外部的信息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 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小组成,负责:

(1) 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 制定安全生产实施则和操作规程。

(3)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 全生产责任人:厂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主管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详见机构表)

4、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分厂的主管人员担任,并配备安全生产兼职管理员,以及三名以上不脱产的安全员。

5、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和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6、 各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7、 各部门安全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主管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8、 各车间生产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安全生产日报表的填写工作。

9、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或安全员,并迅速予以排除。

10、 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部门、车间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才能上岗。

11、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含厂内机动车)的员工,需经有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和考试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该项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4)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工程、设备仪器

1、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措施。

3、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 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保护等级的技术要求。

4、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5、 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称三同时)。

6、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备。

8、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平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9、 有高压、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0、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11、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宿舍施工作业时,须在保安处登记,需明火作业者须备案登记。

12、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有防火、防爆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3、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起重设备、电梯的安全

1、 签订起重设备、电梯订货、安装、维护保养合同时,须遵照区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新购的起重设备、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起重设备、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技术监督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3、 起重设备、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起重设备、电梯使用合格证。

4、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起重设备、电梯移交时,除应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部门有关起重设备、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5、 负责管理起重设备、电梯的部门,要切实加强起重设备、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带病隐患运行。

6、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起重设备、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技术监督局安全认可的单位。

7、 起重设备、电梯管理部门须将起重设备、电梯和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件副本报公司安全办备案。

8、 起重设备、电梯说明书中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要严格执行,更不能超负荷运转。

安全生产制度【第四篇】

1目的

为建立有效途径,获取员工和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需求;有效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变化及时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3职责

办公室负责建立有效途径,获取员工和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需求,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清单,归口管理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工作。

4程序

各职能部门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办公室汇总。

识别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要求。

办公室负责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清单。

办公室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

各职能部门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在规章制度中体现有关法律的主要条款。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生产工艺规程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在生产经营过程和安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每年度要进行全员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培训,让员工明确自身的权益和义务,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充分利用板报、宣传窗、安全会议、员工手册、手机短信、传单等形式,向员工广泛宣传已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行政法规。

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评审与更新

各级领导及职能处室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文件等途径随时了解事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法令与其它要求的动态。

当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向办公室反映,办公室要及时获取变化后的文本。

根据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及时更新本单位所适用法律法规的清单,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掌握变化内容及其内涵。

依照新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更新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及时融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制度【第五篇】

一、安全生产(消防)组织(8分)

1、加强对安全生产(消防)及整治工作的领导

1、单位加强对安全生产(消防)整治活动的领导,及时制订整治计划;

2、配置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人、财、物等资源,建立义务消防小组;

3、单位主、分管领导工作及职责明确;

单位未专题研究制订实施方案的扣1分;未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人、财、物、资源的扣1分;安全生产主、分管领导职责不明确的扣1分;不及时研究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不及时制订阶段性整治工作计划的扣2分。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8分)

1、明确安全工作目标,落实直接管理责任

2、制定切合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明晰安全生产工作思路;

3、掌握生产人员的安全行为状况,严格落实管控责任,及时进行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工作思路不明晰的扣1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知道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扣分;安全生产直接管理履职不力的每一人扣分

安全生产(消防)职责未制订的全扣;职责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1-2分,有一个部门或一类人员安全生产(消防)职责不明确的扣分;未全签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1分

三、安全防护(10分)

1、安全生产(消防)硬件保障

2、所有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环保等“三同时”制度,手续合法;

生产设备装备安全性未能达到要求的,每台套扣分。

未按标准配置并不会正确使用的及未按要求检测检验的,每一处扣分

四、安全生产制度(8分)

1、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2、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新要求,对照管理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完成基础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健全制度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缺少一项扣分;不完善的每一项扣分

修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汇编,做到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作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每缺少一个工种或岗位的扣分;内容不完善的每一项扣分

五、岗位安全行为评估(6分)

1、安全行为评估。对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行为评估,制订整改措施。未组织安全管理行为评估的全扣;评估不规范、无效果的,扣分

2、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评估

对每一名职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评估,确定等级。未有效开展行为评估的全扣;评估不规范的每一人次扣分

重点人员未排摸的全扣;对未落实有效整改措施的每一人次扣1分。未建立作业行为动态评估档案的扣1分;不完善的扣分

对作业人员劳动能力评估及对特种作业人员未定期体检的扣1分;对不适宜、有禁忌症人员未调整劳动岗位的每一人扣分

六、危险源分级管控(14分)

未开展危险源辩识及风险评价的全扣;未确定监控等级的,每一处危险源扣分 ,对危险源分别建档,实行动态、闭环管理;危险源建档不全,未实行动态闭环管理的扣1分;

对A、B级危险源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明确分级管控责任;对A级危险源制定目标管理方案、预案;对危险(临时)作业制定报批手续。

未制订管控措施、落实分级管控责任的,每一处扣分;A级危险源管理方案、预案不明确的每一处扣分;危险(临时)作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扣分。

A级危险源实行现场标识化管理,明确重点危险源、类型、危险因素、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分级检查、督查频次及责任;

未设定吸烟场所的,有一处扣分,发现有一人次违反防火、动火规定的扣分;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措施,设置消防防火、禁火、安全疏散标志的,有一处扣分;不符合安全用电、防爆规定的,有一处扣分;无收工15分钟断电检查记录及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记录的扣1分;

七、隐患整治纠错(10分)

1、按照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2、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上报

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每少一次扣分;隐患排查不规范的扣分

隐患档案不健全、跟踪不到位的,每一处扣分;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落实不力的,每一处扣1-2分

八、现场“7S”管理(8分)

1、生产现场实行“7S”标准化管理

落实生产现场 “7S”标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管理和安全消防标准化;照明系统满足安全生产(消防)要求;通风降温达标;安全通道畅通;

按照“7S”标准化管理要求,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分;生产现场安全通道、照明、通风、降温、消防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扣分

2、现场标识化管理规范

生产现场安全标志、标识醒目、规范。 生产现场安全标识不按要求设置,每一处扣分

九、教育培训(10分)

1、全员安全意识教育

定期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面100%,安全意识明显增强;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不符合规定,安全生产(消防)教育面达不到要求的全扣

2、员工学习法律法规、制度、职责

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教育面100%,抽查合格率在95%以上。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专职安全员经专业部门培训,持证上岗;未有效组织员工安全教育轮训的,教材、备课记录、培训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3、安全应知应会培训

员工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上岗;安全生产轮训率100%,熟悉管理范围生产工艺,掌握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内容、危险源辩识及风险评价基本方法;未有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扣1分;安全生产应知应会不掌握的每一人扣分;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培训的扣1分

4、作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上岗;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未有效组织“三级”教育和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的全扣;抽查安全操作规程合格率达到95%以下的全扣;抽查有一人次不合格扣分

5、安全技能培训

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掌握应知应会内容;开展转、复岗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

未有效组织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的全扣;抽查员工应知应会不掌握的每一人次扣分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由专业部门培训并定期审验,持证率100%;特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一人扣1分

十、安全生产应急(8分)

1、健全生产安全(消防)应急处置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的扣1分,消防义务小组未建立的扣1分

2、按要求配置应急装置,建档、定期检查维修(消防器材、安全通道、应急照明、报警等符合规定);针对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制订并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装置不完善有一处扣分;未按照要求建档及无专人管理无定期检查维修的扣1分;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不规范的扣分;未开展应急演练的全扣;抽查一次不合格扣分

十一、安全检查考核(6分)

1、完善各级检查考核。建立分级检查考核小组,明确检查责任,开展有效检查,结果与责任挂钩;分级检查考核小组未建立的全扣;未开展有效检查考核的扣1-2分

2、严格事故处理。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及苗头,按规定及时处理,对事故及苗头不按要求处理的,每起扣1分。

3、安全行为考核与奖罚。对员工的安全行为、绩效与计分考核、行政奖罚等挂钩,严格考核与奖罚;对员工的安全行为与单位的奖罚制度挂钩,从严考核。

未有效开展安全行为考核与奖罚的全扣。

十二、运行评审(4分)

开展管理评审,实现持续改进。依照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求开展管理评审,针对缺陷和问题,落实整改,实现持续改进。

未经常性开展的全扣;未开展对照检查、管理评审的,扣1-2分;对缺陷和问题整改不力的扣1-2分

安全生产制度【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五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符合第六条的条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七条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第八条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 

(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第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能直接颁发经营证件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或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在出具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决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许可文件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第十三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 

(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十六条交通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并送达《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十八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第十九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 

第二十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的规定。 

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具体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我国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 

第二十三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载不可解体大型物件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超限的,应当遵守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四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第二十六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并定期进行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境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价格,按边境口岸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执行。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 

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一般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商定。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商定的式样,负责行车许可证的统一印制,并负责与相关国家交换。 

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由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 

(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二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国际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发现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发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制度【第七篇】

为使公司的生产能顺利开展,员工的生命财产等到有效保障,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喷漆车间安全管理做以下规定。

1.工作场地和库房严禁烟火。操作者应熟悉灭火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2.要保持工作环境的卫生与通风,必须安设抽风罩和废漆处理装置。操作时必须戴防毒口罩或通风面具。

3.在油漆作业场所10米以内,不准进行电焊、切割等明火作

4.需油漆、喷漆的工件,应放置稳固,摆放整齐。

5.带电设备和配电箱周围一米以内,不准喷漆作业。严禁在运转

的设备上刷漆或喷漆,操作时,必须戴好口罩或面具。

6.打光除毛刺时,要戴口罩和防护眼镜,要经常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对面不准站人。手提式砂轮必须有防护罩,操作者要戴胶皮手套。

7.调配含有铅粉或溶剂挥发浓度较大的油漆时,应戴防毒面具。禁止用汽油和香蕉水洗手。

8.增压箱内的油漆和喷漆枪所承受的空气压力,应保持稳定不变

9.调合漆、腻子、硝基漆、乙烯剂等化学配料和汽油易燃物品,应分开存放,密封保存。

10.溶剂和油漆在车间的储备量不许超过两天的用量,并且要放在阴凉的地方。

11.汽油和有机化学配料等,易燃物品,只能领取当班的用量。用不完时,下班前退回库房,统一保管。

12.空气压缩机要有人专管,开机时应遵守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常检查、加油,不准超压使用。工作完毕,应将储气罐内的余气放出,断开电源。

13.下班前清扫工作场地,存好工具,废棉纱应放到指定地方。

14.车间内应严禁烟火(包括外来人员和司机),如在车间内吸烟者,罚款100元。

15.喷漆工对已喷漆好的工件要妥善保管,如有人为损坏罚款50元(所有员工都有相互监督的义务)。

16.做好每天的工作记录,交接班时,必须将工作任务、质量要求、设备安全事项和卫生情况等交接清楚。

安全生产制度【第八篇】

一、目的

完善安全激励,强化安全管理,对违章和事故的处理实施控制。

二、管理程序

1 、日常性安全奖励基金的提取及使用

2 、奖励基金的提取:结合项目部的具体情况,项目部每年年初,从年度工资总额中提留 % ~ 1% 作为本年度的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即安全监察部提出奖励意见,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 、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由公司财务部门单独建账,由安全监察部统一掌握使用。 4 、对各类事故和施工中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百分之百地进行处罚登记。并将罚款纳入安全奖励专用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5 、发包单位预留分包单位结算款的 2% 作为安全管理基金,其中 50% 用于安全管理, 50% 作为安全奖励基金,此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分包单位 , 由安全监察部门掌握使用。

6 、日常性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经理部随时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奖励个人 100 ~ 500 元;奖励单位 500 ~ 5000 元。

7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项目部应给予奖励或授荣誉称号 :

(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制度,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及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 ( 2 )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的部门或个人。

( 3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部门或个人。

( 4 )在安全技术、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学研究成果,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

( 5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 ( 6 )项目经理部各部门正职充分发挥安全第一责任者的作用,实现项目部全年无人身伤亡事故、无机械设备事故、无火灾事故、无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成绩显著的部门和有关人员。

( 7 )现场文明施工或生活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

( 8 )分包单位按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本项目部在安全施工方面监督和指导,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8 、用于兑现安全奖罚合同:安全监察部根据工程项目的危险程度及工程量的大小,同有关单位签订安全奖罚合同。

三、项目部安全考核奖励

1 、季度内项目部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工人负伤率不超过公司规定的指标,给予项目部对安全工作负有重大责任的人员奖励 800 ~ 300 元。人员范围: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监人员、项目经理部的第一安全责任者和主管副职。

2 、在项目部定期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检查中表现突出的部门,项目部给予奖励 300 ~ 1000元。

3 、百日安全无事故累进奖励制,奖励办法:以工程项目开工日期为计算安全生产天数的第一天,对于实现安全生产天数超过 100 天的部门项目部给予奖励: ( 1 )实现安全生产 100 天的部门,项目部给予奖励 1000 元。

( 2 )安全生产超过 100 天,直至工程结束的部门,项目部给予重奖和授予荣誉称号。

( 3 )创造安全生产纪录和超过安全生产纪录的部门项目部给予重奖和授予荣誉称号。

4 、百日安全无事故累进制的考核内容:

(一)不发生以下事故为实现安全生产:

( 1 )不发生严重未遂和重伤以上事故;不发生严重未遂和重大机械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2 )一般性事故少于 2 起:即轻伤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一般机械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严重未遂事故合计少于 2 起。

(二)对于发生 五、六、七、八.4、八.5、 八.6 条款所示事故的单位,以出现事故的第二天开始计安全生产的天数。

5 、系数核定办法:

( 1 )考核系数的核定根据项目部的工程情况,作业的危险程度以及考核期内的工程量大小来确定,系数的取值区间为 ~ 。

( 2 )发生一起一般性事故,系数降低 ;

( 3 )发生一起二人以上轻伤事故,系数降低 ;

( 4 )考核期内发生违章 5 人以上次,降低系数 。

( 5 )发生一般未遂事故,每起降低系数 。

6 、项目经理部应按 ~ 条款对所属工地进行考核。

四、严重未遂事故的处理

1 、给予事故部门第一安全责任者即主任和事故班(队)长分别罚款 200 元; 2 、给予事故部门主管施工的副主任罚款 150 元;

3 、给予事故部门的专职安全员罚款 100 元;

4 、给予事故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即专职工程师和工号技术员分别罚款 100 元; 5 、给予事故施工小组的组长或领工罚款 150 元;

6 、给事故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罚款 400 元;其它责任者分别罚款 200 元;

7 、给予事故单位罚款 1500 元;

8 、对造成严重未遂事故的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公司通报批评。

9 、发生严重未遂事故部门的第一安全责任者,要在项目部调度会上说清楚;工地安全员要在安全周会上说清楚。

10 、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部门,按上述条款加重处罚。

五、轻伤事故的处理

1 、给予事故部门第一安全责任者即主任和事故班(队)长分别罚款 150 元;

2 、给予事故部门主管施工的副主任罚款 100 元;

3 、给予事故部门的专职安全员罚款 80 元;

4 、给予事故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即专职工程师和工号技术员分别罚款 50 元;

5 、给予事故施工小组的组长或领工罚款 100 元;

150 元;

7 、给予事故单位罚款 1000 元;

8 、发生轻伤事故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者,要在项目部调度会上说清楚;工地安全员要在安全周会上说清楚。

9 、发生一次二人以上轻伤事故和重复发生事故的部门,按上述条款加重处罚。

六、重伤事故的处理

1 、给予事故部门第一安全责任者即主任和事故班(队)长分别罚款 400 元; 2 、给予事故部门主管施工的副主任罚款 300 元;

3 、给予事故部门的专职安全员罚款 200 元;

4 、给予事故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即专职工程师和工号技术员分别罚款 200 元; 5 、给予事故施工小组的组长或领工罚款 300 元;

6 、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罚款 500 元;次要责任者罚款 400 元;

7 、给予事故部门罚款 5000 元;

8 、发生重伤事故应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记过或警告处分;应给予事故次要责任通报批评;由于班(队)长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事故所在班(队)长就地撤销职务,所在项目部主管领导要到公司说清楚。 10 、发生一次二人以上的重伤事故和重复发生重伤事故的部门,按六.7 条处罚。

七、死亡事故的处理

1 、给予事故部门第一安全责任者即主任和事故班 ( 队 ) 长分别罚款 1000 元和 800 元。

2 、给予事故部门主管施工的副主任罚款 800 元;

3、给予事故部门主管的专职安全员罚款 400 元;

4 、给予事故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即专职工程师和工号技术员分别罚款 500 元; 5 、给予事故施工小组的组长或领工罚款 500 元;

7 、给予发生事故所在工地的全体成员每人罚款 100 元;

8 、给予事故部门罚款 10000 元。

9 、发生死亡事故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开除留用一年至开除处分;给予事故次要责任者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一年处分;给予事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就地免职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工地主任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给予项目部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1 、一年内发生两人次死亡事故的单位,给予工地主任撤职处分;给予项目部正职、分管副职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

12 、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公司有关领导按国家有关文件处罚直至行政处理。

八、其他事故的处理

1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 、习惯性违章行为,按《习惯性违章处罚细则》处罚;二次重复违章,下岗抄写‘安全规程'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 、下列违章行为除按《习惯性违章处罚细则》处罚 20 元 — 50 元外,并下岗抄写“规程”。;

( 1 )高空作业不系挂好安全带;

( 2 )凡电气停电作业,未按规程规定停电、验电和挂地线的;

( 3 )专职监护人擅自离岗的;

( 4 )洒后作业的。

( 5 )无票作业,无票操作,无证操作;

( 6 )未按工作票要求布置安全措施,漏洞较大的;

( 7 )高处作业落物的;

( 8 )高处作业走横梁的(无任何措施);

( 9 )施工项目无安全施工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未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签字就开工的(对班长处罚);

( 10 )擅自拆毁安全设施,动用孔洞盖板、围栏等,给施工现场造成事故隐患的;

4 、违章行车与交通事故按《金诺公司机动车辆肇事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罚。

5 、施工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罚款按照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对违反防火、防爆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 、发生伤亡事故(含本单位发包的施工队伍发生的事故)的项目经理部,公司给予项目部处罚:

( 1 ) 每人次轻伤事故罚款 5000 元;

( 2 ) 每人次重伤事故罚款 10000 元;

( 3 ) 每人次死亡事故罚款 50000 元。

上述三项罚款纳入公司安全奖励基金。

8 、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项目经理部,公司给予加倍处罚。

9 、隐瞒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对下列人员处罚如下:

( 1 )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 2 )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工地,给予工地主任、副主任撤职处分。

( 3 )给予项目部正职、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项目部安全部长记过至降级处分。

10 、对于超过事故上报时限的行为,视为隐瞒不报行为,事故上报时限见《工伤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11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安全生产制度【第九篇】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

3考核依据

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企化管控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实施细则

一般规定

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对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所罚款项由被罚部门或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到财务部门缴纳,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企化管控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1000元和800元。

对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管理及“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部门和个人,每半年至少汇总一次,经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根据综合评审等级给予50-1000元奖励。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00元。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奖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违章违纪处罚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的。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其他处罚

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5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制度【第十篇】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罚;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福州市交通部门核准资格的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福州市晋安区运输管理所签章;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罚款;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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