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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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
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
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
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
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二)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
(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属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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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一、所有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培训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和十一月份,培训的内容主要有:
消防法律法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单位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各分店负责人按照规定每年参加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
四、单位对新招入人员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与年度培训内容相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单位对所组织的培训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消防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与保卫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保卫部负责培训内容、授课和技能训练。
七、消防安全培训考试成绩与员工利益挂钩。
八、营业期间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积极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安全消防管理制度3
为了更好地落实《消防法》,防止火灾危害,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
每学年初食堂责任人与各承包点责任人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使用液化气安全管理规定
1.凡配有液化气灶具的承包点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液化气灶具正确使用方法后方可上岗操作。任何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违返操作规程,以免意外事故发生。
2.液化气灶具点燃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避免液化气意外、泄漏。
3.对液化气灶具、钢瓶、胶皮管、减压阀等部件,应做到每餐开饭前彻底检查一次,发现漏气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
4.严禁随意倾倒液化气钢瓶中的残液。
5.对配备的灭火器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灭火器应放在拿取方便的。位置。
三、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任何人不得私接电路,不得私自改动、迁移各种供电设施。
2.不准盗电使用,不得在公用供电线路用电或绕过电表用电。
3.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使用大计量电器。
4.严禁伪装或启动电表铅封。
四、凡违反本制度
处以100--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