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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管理制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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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管理制度1

为加强榆绥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项目管理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均在招标文件中专款约定,要求投标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投标保证金,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视其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二、发标时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详细告知投标人招标人的收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招标管理部门详细填写《榆绥高速公路投标保证金交纳通知单》,并书面通知财务科。投标人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在投标截止日前将资金交纳到管理处指定的账户,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在银行原始单据备注栏内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及标段,并复印留存,妥善保管。

三、财务科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开具收据,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资格证明材料之一。

四、投标结束后,招标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财务科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退还保证金时投标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标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二)投标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三)投标单位通过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原始单据复印件。

(四)管理处收到投标保证金开具的收据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五)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保证金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

第八条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第九条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旅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的职责:

1、制订保证金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管理全国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保证金。

3、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和旅行社的保证金。

4、管理全国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旅游局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管理本地区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2、经国家旅游局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3、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省级直属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4、授权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批准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5、地、州、市无旅政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该地、州、市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各级旅政管理部门必须将保证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并严格执行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十五条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将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还旅行社,其余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质量保证金理赔

第十六条旅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精干高效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理赔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质监所在实施保证金制度中的具体任务是,受理涉及所管范围内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规定的理赔原则及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旅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保证金赔偿的范围是:

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各类质量事件支付保证金赔偿的`数额标准,由质监所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旅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保证金赔偿请求必须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八、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质监所在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请求,质监所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旅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政管理部门作出使用该社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对使用保证金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复议保证金赔偿申请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保证金赔偿请求人和被要求支付赔偿的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规定相同。

第五章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各旅行社有权向旅政管理部门查询本社保证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下一级旅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年保证金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关部门查询,以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旅政管理部门采取公告形式,定期公布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保证金管理制度3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末召开全体员工会,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营造人人关心安全生产,注重安全生产的氛围,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人员适用于公司班组长(含)以上干部、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过程中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保证金是属于年度安全奖惩的一种,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奖惩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通过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依据年度公司考核的结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返还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予以扣罚。

第四条安全生产保证金由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按年或项目工期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管理:质安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标准,编制在岗人员风险抵押金缴纳名单及金额,经董事长/总经理核准后,下发年度公司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通知。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保证金由财务部开设安全生产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二、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第七条项目经理、分公司、挂靠人员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标准。

1、项目部负责人:

2、分公司负责人:

3、挂靠人员:

以上三种人员按承包合同金额的5%缴纳安全生产目标风险保证金,最少不低于1万元;

4、挂靠人员未交纳风险保证金的不得安排工作,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和补交

第八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经公司质安部核实后,返还给缴纳项目经理、分公司、挂靠人员。

1、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员工个人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发生生产等安全事故、未受违章处罚,可全额返还。

2、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员工个人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前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违章/违约处罚的,根据安全合同条款扣除违章/违约款后,返还剩余部分。

3、发生责任事故或受违章处罚的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财务部门接到罚款通知书(单)后,从该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通知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补交,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可从工程(劳务)款中直接扣除。

4、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由总公司质安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5、责任人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由个人提出经公司质安部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也可由公司统一转入下一年度进行考核。

四、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质安部会负责对安全生产保证金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2、审核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额度,返还数额,结转数额,并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3、监督项目经理、分公司、挂靠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逾期未缴纳的,可责令缴纳;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协助公司质安部做好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返还、奖励工作。

五、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监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监督部门应履行好以下监督职责:

1、审查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2、接受申诉,映各单位的各方面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六、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认定、考核及实施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事故的认定,由公司质安部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若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重火灾(损失金额在元以上)及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元。

2、事故责任人扣除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可重复扣除)。如果责任单位室靠人员扣除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元。

3、公司质安部成员扣除20%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十四条若发生一起人身重伤事故、重设备事故(停工日期在天或者影响产量吨)、一般火灾(损失金额在元以上)事故、中毒事件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元。

2、事故责任人扣除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可重复扣除)。如果责任室靠人员,扣除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元。

3、公司质安部成员扣除10%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十五条若发生一起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停工日期在天或者影响产量吨)、轻微火灾(损失金额在元以上)、一次失窃金额在元以上案件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元。

2、事故责任人扣除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可重复扣除)。如果责任室靠人员,扣除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元。

第十六条若发生一起公司记录事故或其他一般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元。

2、事故责任人扣除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如果责任室靠人员,则扣除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元。

第十七条受到国家政府机关在安全、环境管理、消防、治安方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累计达三次(同一问题),扣除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七、对实现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扣罚和奖励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保证金奖励金的来源:从安全生产保证金罚款和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资金中提取。

第十九条年底结束时,公司100%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因违章或事故原因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超过10%,按扣除违章或事故原因罚款后剩下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倍并结合部门系数给予奖励(部门系数见附件)。若因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超过30%但不超过50%时,返回因事故被扣除后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并按被扣除后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倍并结合部门系数给予奖励(部门系数见附件)。若因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超过50%,只返回因事故原因被扣除后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给予奖励。挂靠人员只返回因事故原因被扣除安全保证金后剩余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保证金,公司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公司办公室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公司有关考核办法完成上年度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考核工作,提出考核结果报公司质安部审定,办公室根据审定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扣罚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每年1月份由公司财务部将安全生产保证金收支情况报送公司领导和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考核期间如涉及职务调整、工作调动,上岗员工以新任岗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标准及时间收取抵押金,扣罚和奖励按月分段计算。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其他有关安全奖罚规定仍有效,已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的不再进行重复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质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01月01日起施行。

保证金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收取、使用和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七部委20xx年第3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鲁金办发(20xx)9号文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担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银行收取该项担保保证金的标准收取。

第三条非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10%。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三方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贷款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贷款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贷款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做好年度核对,对重点客户或保证金余额较大客户,必要时可采取往来函证的方式确认客户保证金结余金额。

第十三条当监管部门对保证金管理要求有特殊变动时,由专人及时跟进变动内容,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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