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坡管理制度【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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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
露天矿边坡往往需要进行综合性的管理,既要对边坡各项参数作出控制规定,又要对开采技术条件进行控制,还要制定严格的边坡管理制度。
一、边坡的各项参数规定
(一)台阶高度的要求
合理的合阶高度对露天开采的技术经济指标和作业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台阶高度的确定一般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矿岩的埋藏条件和力学性质,二是穿爆工作的要求,三是采韧工作的要求。矿岩钓力学性质决定了台阶的稳定性,合理的合阶高度也是边坡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各类露天矿山的安全规程都对此作了规定。
(二)平合宽度要求
平合按其用途分为工作平台、安全平台、清扫平台、退输平合,各种平合宽度不同不但影响边坡角度大小,也影响边坡的稳定。
工作平台宽度取决于所采用的采掘运输设备的要隶和爆堆的宽度。在人工开采时(小风钻,人工装运)除了爆堆宽度外应保待3米以上的宽度。安全平台宽度按其用途可小一些,但考虑到最终边坡在长期存在的过程中,岩石由于风化和爆破引起的裂缝而碎落,较小的平合常披破坏,因而宽度一般不小于2—4米。有的矿山在最终边坡采用并段技末,此时的安全平合应与清扫平合的宽度相等。清扫平台宽度决定于清扫时采用的装载及运输设备,一般应大于6米,就是采用人工清扫也不应小予4米,因为清扫平台还担负着承接上面安全平台剥落下的浮石,不使其掉落到工作面上影响作业安全。运输平合宽度按所用设备和线路条件考虑,一般不得小于7米,采用人力运输时不得小于4米。
(三)台阶坡面角
台阶坡面角的大小与矿岩性质、穿爆方式、推进方向,矿岩层理方向和节理发育情况等因素有关,其中推进方向的影响较大。
台阶坡面角一般可分为工作台阶坡面角和最终台阶坡面。因工作台吵是不断在推进,而且很据穿爆作业要求角度大一些,所以其角度一般比最终台阶坡面角要大一些,许多矿山都采用大5°左右。
对于露天矿物工作台阶坡面角,由于其直接影响安全生产。所以各类矿山安全规程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其角度的大小取决于矿岩的性质:松软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大于所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的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大于55°,坚硬稳固的矿岩,工作合阶坡面角不大于75°。
(四)最终边坡角
正确选择采场的最终边坡角,对于保证边坡岩体的稳定和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确定边坡角时,必须全面地考虑影响边坡稳定的诸因素,如岩石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深度,边坡存在期限等等。由于这些因素十分复杂,对其内在的规律尚在深入研究过程中,故目前在确定边坡角时,一般仍要参照类似矿山的实际数据来考虑。
二、开采技术条件的控制
在小型矿山,尤其是乡镇采石场,由于技术素质较低,有的仍采用较落后的开采技术,这对边坡稳定带来较大影响,在这些矿山首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对开采技术条件进行控制:
(一)控制合理的开采高度
对于小型露天矿和采石场,有条件的均应采用分层开采,使较高的采场分成几个台阶开采,以降低边坡的相对高度。暂时不能分层的矿场也应采取措施,控制边坡的稳定性,如减小边坡角,提前开挖山头部分,使边坡的绝对高度降低等措施。一般清况下不分台阶的边坡超过20米时,现察和维护边坡的稳定就较为困难,因此各类矿山安全规程都规定露天矿须实行分层开采和分层的高度。
(二)选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向
在生产过程中要坚持从上到下的开采欺序,坚持打下向孔或倾斜炮孔,杜绝在作业台阶底部进行拘底开采,避免边坡形成伞檐状和空洞。一般情况下应选用从上盘向下盘的`采剥推进方向,做到有计划、有条理的开采。
(三)贯彻“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方针
虽然剥离废石和表土是一种被动工作,一它要耗费许多人力和物力,但这项工作是为了保证犷山的持续生产能力和正常生产,也是为了矿山的安全生产。对于山坡露天采石场来说,覆盖在矿岩上的山皮泥和地表破碎岩层必须提前剥离,以确保工作面的安全作业和边坡的稳定。
(四)合理进行爆破作业,以减少爆破震动对边坡的影响
由于爆破产生的地震可以使岩体的节理张开,促使边坡破坏。因此在爆破作业中应注意:
1、在接近边坡地段尽量不采用大规模的齐发爆破,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微差爆破,并严格控制同时爆破的炸药量。
2、在采场内尽量不用抛掷爆破,应采用松功爆破。这样既可以使爆堆较为集中,防止飞石伤人,也可以减少对边坡的破坏。
3、分层开采的矿山,在接近边坡地段应推广使用预裂爆破、减震爆破、缓冲爆破等控制爆破技术。
三、边坡管理的安全要求
在我国,国家和各有部委所颁布的各类矿山安全规程对麟天矿边坡管理和防止边坡滑落都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内容:
1、矿山必须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当发现边扭上有裂陷可能滑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搪悬在上部时,必须迅过进行处理。处理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受到威胁的作业人员和设备要撤到安全地点。
2、矿山应选派技术人员或有经验的工人专门负责边坡上管理工作,及时清除隐患,在暴雨季节应加强对边坡、采场的检查,发现边坡有塌滑征兆时有权制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并向矿山负责人报告。
3、露天边坡有变形和滑动进象的矿山,必须设立专门观侧点,定期观察记录变化情况。
4、遇有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或有多组节理、裂陷结合的结构面内倾于采场,或有较大岩体结构弱面切刽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楔形体情况的矿山,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露天矿场应按照由上往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各作业水平合阶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拘采。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楷、空洞等。
6、放炮完毕后,必须及时从上而下撬掉险石、浮石。宋清除前其下方不准生产。禁止在悬崖陡壁的危险处作业。禁止任何人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矿山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了加强采场安全管理,防止采场顶板、边帮松石和矿堆滚石伤人,保证采场出矿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采场作业前以及作业过程当中,必须全面处理顶板和边帮松石,不留安全隐患。
二、采矿作业从始至终,每次爆破后都必须进行松石处理,敲帮问顶。
三、采场采矿结束,无论顶板是否稳固,都必须采用锚杆加铁丝网护顶。
四、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和工程队安全管理员必须每班对采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采矿安全。
五、采场爆破后或出矿前,风钻工必须先进入采场排险,消除安全隐患,确认安全之后方可出矿;出矿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时,出矿工可根据情况排除,但须有安全员在场指导,严禁出矿工单人进行排险作业。
六、采场出矿作业应保证有良好的照明,每人应配有6v矿灯一盏。
七、严禁在矿堆倾角较大,有滚石滑落的`情况下冒险进行出矿作业。
八、严禁出矿时一人推二重车(一车有人,一车无人自由滑行)。
九、严禁在松石可能掉落或滚落的范围内进行排险和出矿作业。
十、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采矿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三违”,严肃处理违章违规行为。
矿山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本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认真执行。
第二条、工伤事故分类。
1、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坑长及矿长等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矿长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劳动、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条、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坑口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生产科。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
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矿长负责组织。
3、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第六条、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七条、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主管矿长负责。
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坑口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或上报,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长负责;坑口无力解决且已呈报矿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矿长负责。
第九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矿长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严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1、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科审批。
2、重伤事故由矿长审批,矿安全生产科备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批。
第十一条、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1、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2、对本矿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据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第四篇】
根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为全市博导开发的结果满足建设项目预期的功能要求、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安全与健康要求、保持相关记录要求,防止因设计而导致安全、健康危害的产生与存在,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设计管理制度,对设计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设计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内容:审核设计单位资质的要求,审核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负责设计管理理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要求设计单位(人员)进行交底的规定,保存相关设计文件(图纸)的规定。
二、企业应保证建设工和的安顿设施与主体工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选择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设计单位承担。
四、设计审核、评价、评审
1、设计液压充分考虑风险(安全)预评价结果。
2、设计文件(图纸)应按制度规定进行审核。
3、设计文件应对设计工艺流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价。
4、需要进行评价的。设计与开发项目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5、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五、变化、审批及技术交底
1、设计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文件。
2、设计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
3、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六、设计管理部门职责
1、企业设计管理应以规划部或技术部为主,安环部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
2、企业规划部或技术部应妥善保存设计文件和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防排水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充填系统图等。
企业安环部应妥善保存开发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专篇评审批件等。
七、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