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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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
(一)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缺乏规范性
正常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都必须本着专项专用的原则的,而且,必须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启动专项资金,否则必须将专项资金上交。但是,就当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来看,绩效管理缺乏规范性,使专项资金在运用时缺乏约束力,会出现专项资金公费挪用或没能按照规范的时间内启动专项资金,从而影响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再加上绩效管理缺乏透明性,管理编制的不严谨等,势必会对专项资金的控制和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另外,由于专项项目的种类繁多,对专项资金的标准要求也有着一定的差异,而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则忽视了这方面内容,从而造成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混乱的现象。
(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的不足
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主要是根据专项项目的设计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专项资金标准,确保专项资金应用的合理性。但是,在当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管理工作中,却看到很多的不足,例如,财务人员自身素质偏度,未能达到绩效管理的最低素质标准;财务人员自我素质提升意识薄弱,并未意识到自身因素对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另外,在当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上,也有很多环节有待改进和完善,否则都将会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带来极大的影响。
二、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一)专项专用,做好专项资金的透明绩效管理
在行政事业单位发展的过程中,专项资金是针对特殊项目的资金,而且,专项资金会根据项目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使用标准,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应实施透明化,并本着专项专用的原则对其采取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的透明绩效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建立专项库,并将各个项目所使用的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细化,并对各个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具体的管理,同时要做好项目专项资金的核算,避免出现专项资金使用浪费的现象。另外,针对专项资金要做好项目的各项分类管理,如,项目内容的分类管理、项目急缓划分等,并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做好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同时应对各项专项资金支出的项目内容进行具体的管理,避免出现专项资金支出重复的现象。加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以往有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因管理力度不足,导致专项资金的活动效率不高,因此,应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并向着透明化的管理方向发展,尤其是在对专项项目、专项事物等涉及到专项资金的评审时,需要求专家组来对其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的有效性,同时作为一名合格的财政人员,还应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进行反馈和跟踪,如果专项资金在规定时间没能启动的话,需上交专项资金,避免出现专项资金闲置,出现资源浪费的现象,严格把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关,全面提升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质量。
(二)明确财务职务,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是财务人员的关键工作之一,以往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中,由于财务职务不明确,导致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效率不高,因此,作者建议应明确财务职务,并不断的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首先,作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直接参与的财务人员,应不断的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业务能力等,确保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发展的要求,同时,应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主要从对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审批、预算、结算等专业素质培养,并确保财务人员在进行专项资金计算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流程,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质量。其次,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应完善相应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更加专业化,一方面要针对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制度进行分析,了解现阶段绩效管理中存在的弊端,另一方面要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发展情况,不断的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进行改进和完善,同时还应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更新,确保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专业性。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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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
关键词:专项资金 管理 预算
财政专项资金是我国财政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门资金,具有专项用途的性质。行政单位想要实现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与精细化,就必须要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为切入点,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如此才能够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保管与使用,最大限度的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现行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编制不科学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是一项科学、系统的工作,它拥有着特定的编制方式。但是从目前各地财政预算对各类专项资金编制情况来看,往往只是将上一阶段的预算稍加修改,而并未从单位实际的运营情况出发,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编制,这样制定出的预算往往脱离实际,主观性太强、可执行性较弱,降低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严肃性。
(二)制度过于粗放
目前,现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精细化程度远远不够,对于经常性公用支出与专项支出的界定太过笼统,而且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所涉及到的资金支出项目已然超出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内容,这就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人员素质有待加强
目前,很多单位都没有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绝大多数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人员基本都是兼职,而且人员变动也比较频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在硬件设施上基本上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但是财务人员的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比如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的计算机操作不熟练、财务管理软件使用不熟练、网络风险意识较低等等。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预算管理
对各类专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是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一个前提,所以我们必须要以党和国家的政策为指导,以单位的实际发展情况为依据,科学合理的对预算进行编制,确保专项资金能够用在“刀刃上”。首先,各部门领导必须要在思想上认识到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这是确保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的一个重要前提。其次,明确界定专项资金。从专项资金的定义与内涵出发,以中央与地方的政策规划为指导,明确什么样的项目可视为专项资金,什么样的项目不可视为专项资金,对于专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出专项资金的统计办法与管理办法。再次,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制度政策,科学合理的对专项资金进行预算编制。在编制的过程中,还需要将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统筹预算,使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最后,要完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专项资金能够及时、足额的到位,确保项目建设能够有序进行。对于财政部门来说,需要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管理活动,对预算项目进行事前预算绩效审核,事中预算绩效监控运行,事后预算绩效评价。通过绩效管理强化部门支出绩效责任和财政部门监管作用,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建设
要对专项资金做到精细化管理,首先要推进财政专项金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任何一个项目的进行,都需要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因此,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是实现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首先,我国政府在制定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时,必须要从战略的高度出发,所颁布的财政政策一方面要有前瞻性,另一方面要有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这样各级单位内部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才能更科学合理,制度的执行才能够更加畅通无阻。专项资金也才能够用于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进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其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刚性,制度一旦颁布之后,各单位必须要严格执行,各部门要明确岗位责任,保证政策的落实。对于一些违背政策的部门与个人,必须要严肃处理,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最后,建立健全制度反馈机制。任何一个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它在执行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细心观察,结合实际形势,将制定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不断调整政策制度,从而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时效性。
(三)加强人员素质培养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由人来执行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也不例外,因此,打造一支职业道德高尚、技术过硬、知识全面、业务熟练的专项资金管理队伍,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头等大事。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管理居于企事业管理的核心地位,这就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的财务人员不仅要掌握财务管理基础知识,同时还要具备项目概预算、风险管理、计算机操作、招投标流程、合同法等相关知识。因此,各单位必须要健全培训机制,定期对财务人员展开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除了包含上述内容之外,还要提高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党和国家设立了财政专项资金。现阶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加强预算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建设、加强人员素质培养等方面入手,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必然会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4
第二条市财政从产业优化资金及其他资金中筹集安排7000万元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集聚区内道路、环保、通信、消防、污水垃圾处理和水、电、气等);标准化厂房建设;产业集聚区担保机构建设;技术创新和质量检测平台建设(产业孵化基地、科技创新中心质量检测中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即产业集聚区产品检测、市场交易、信息咨询类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的方式。
第四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集聚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六条对于进入集聚区的“三新”项目,凡符合《中共西谱阳市委西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西谱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四个条件且被确定为省、市重点扶持项目的,可以享受财政贴息扶持。
第七条按照《西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所需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财政扶持。
第八条产业集聚区扶持项目的申报与审批,按照《中共西谱阳市委西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西谱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的意见》办理,经西谱阳市产业优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会研究决定,市财政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第九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考核。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全额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5
摘要:专项支出在公共支出中所占比例甚高,专项支出使用管理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产生直接影响,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整体效率和效益起到重要影响。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资金管理
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职能发生转换,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有新的进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部门预算、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在财政资金使用及全过程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此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一、专项资金及其管理环节
1.专项资金基本理解
为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政府会对国家资金实施合理化运作,专项资金即是其中一项确保资金正确运用的有效手段。从定义上将,专项资金即为完成特定工作或达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给出专门用途的资金;从预算管理角度将,专项资金主要是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向行政事业单位拨付,并用于某一专项工作或工程,同时需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项目。由概念分析,专项资金具备三大特点,即源自财政或上级单位及单位自筹部门,专用于特定事项,且须单独核算。
2.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环节
根据资金使用的差异,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发展性专项和事业性专项,其资金规模大、使用影响范围广,适用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多个方面。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和部门预算的普遍实行,资金使用单位在对专项资金管理上,具体的规范环节应分为:专项资金预算环节,如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年度预算,取得财政拨款;未被纳入预算的突发项目,须经追加申请后争取财政专项;专项资金使用环节,如资金近授权审批、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专项结束后的项目决算,如结余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分析等;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评价和跟踪调查。
二、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非税收入使用不合理
根据相关规定,非税收入中专项收入和基金收入均应专款专用,单位内部财政对其不能加以统筹。近几年来,财政预算体系改革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一些收入明显增加,单纯的专款专用模式已显得不合时宜,其不仅容易造成单位内部突击安排项目,使得项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还极易致使资金大量结余,甚至使诸多政府急需安排的项目缺少可用资金,降低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如此一来,非税收入使用不尽合理,公共财政功能相对难以充分发挥。
2.制度约束不够有力
目前,较多行政事业单位对专项资金管理缺乏力度,许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未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造成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度对专项资金支出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强,当那些不合理、超预算的支出行为发生时,领导予以姑息,相关办事人员难以实施强有力的监督,最终使制度流于形式,制度约束欠佳。
3.专项资金预算准备工作不到位
预算是资金管理的基础,对专项资金管理而言尤为如此。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专项资金预算的处理可以看出,专项资金预算工作中前期准备工作十分不充分、不详细,制定预算方案时不够认真、严谨,所制定预算并未细化到具体项目。作为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行政事业单位仍然是专项工作的组织单位,也是专项预算的申报单位,由于其负有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则行政事业单位仍然要实施严格的申请立项、专家论证以及可行性研究等一系列的工作程序。在上述资金预算前期准备工作中,往往需要中介机构和专项实施单位的介入,但此类机构和单位又难免对专项资金预算的意义和重要性把握不足,结果导致责任主体缺位、专项资金预算不到位。
4.绩效评价体系及跟踪机制缺位
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是专项资金有效使用的客观保证。但一些专项资金管理单位抱持“花完钱才算完成任务”的观念,对绩效评价体系完全忽略,使得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不合理列支现象严重。此外,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管理上缺少跟踪机制,资金流向何处、使用在哪个环节、项目实施中哪些地方更需要资金、项目实施仍缺少多少资金等一系列问题,资金管理单位均无法跟踪了解,对某些领导政绩做足表面文章的负面行为亦无法及时掌握,项目正常运行受到极大影响。
5.过程管理及专项成果管理缺失从现有情况下,较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并非对应的资金使用部门,专项资金经上级单位申请后,往往还须按照业务所需拨付给下级单位,从账务核算到资金管理,上级单位均无法对资金使用状况做出精确的反映,若下级单位又未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上级单位,则容易形成信息交流不畅、挤占乃至挪用专项资金、滋生腐败等不良现象。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人员应具备过程管理和监督管理意识,但较多财务人员均对专项支出过程管理和专项成果管理甚为忽略,导致超预算、不合理项目列支等恶屡屡发生。加上上下级单位间信息交流不畅,资金拨付与项目进度难以一致,则上级单位专项资金则长期滞留,下级单位项目无法开工,即项目资金与项目进展脱节,专项资金管理失控,或者当上级单位其他工作任务紧张时,下级单位项目实施进度将被一再延误,项目开始陷入超期状态。
三、完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有效举措
1.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管理体系,增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执行的规范性。首先,应针对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状况,以标准项目文本方式,实施恰当管理,即通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核定和组织实施、项目监督和考核等四个具体阶段,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全过程管理,并组织专家组对其做出可行性研究和评审,根据研究报告和评审结果,在一定规定程序下,申报项目支出。然后,要建立部门项目库,积极采取事前论证、过程监督和事后审计,不断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保证预决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加强财务职能和财务人员角色定位
财务职能应定位为全面参与资金使用及运转过程的决策与控制。一项专项预算批复后,财务管理将在专项资金运作中起到监督和控制作用,整个资金流将对行政事业单位所有业务的开展、工作实践进度等产生重要影响。这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提高对财务部门、财务工作以及财务人员的重视程度,一则合理规范财务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保证财务职能有效实现;二则财务人员正确树立角色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关注资金管理的全过程,尤其要对资金流向进行统筹规划,促进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3.促进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
思想上重视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运转的作用仅仅是一个方面,在具体实践中,还应完善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促使资金管理者、使用者、财务人员对资金申请、下拨、使用、报销结算等全过程均十分了解,任何人员均不得违规办事。从财务管理角度分析,应建立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评价制度,建立科目设置、结转等规范化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将专项资金会计核算纳入“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中核算,同时规定“专款支出”的结转时间定在项目完成后,由有关部门单独列报,年终“拨入专款”余额须向拨款单位单独报账且获得核准项目时,方可予以结转。通过对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监控,专项资金完整性与安全性才得以实现。
4.强化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应集中专项资金之财力办大事、要事,这促使资金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控制,以保证专项资金存在的意义。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实践,则是对专项资金使用最优的监控手段,比如先由各级主管部门通过绩效评价机制,充分调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节约资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然后区分不同项目的不同特点,构建相应的评价指标,以科学的方法评价和奖惩专项资金使用状况,最后根据考评结果审批年度专项资金,使财政拨付资金和事业开展项目尽可能保持进度上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
1.刘欣。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8第28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