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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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管理制度1
1、 装有放射源的铅罐,必须由专人保管,主要射源不得随意取出,如发现丢失,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
2、 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位于铅罐的后面,动作要迅速,制止面对直孔往里看;
3、 没有必要带源时必须关闭射源;
4、 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尽量不要在射源区,即直孔方向上停留;
5、 必须带源在照射区时要尽量缩短照射时间控制抢修人员所接受的剂量;
6、 长期检修或放射源不用,应关闭放射源,并将铅罐拆下放在射源储存箱内保存好;
7、 铅罐安装好后,应请有关单位用计量仪检查周围的剂量场情况,划定安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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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管理制度2
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是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之一,旨在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放射源具有唯一性编码。其作用类似于居民身份证,只是适用对象不同而已。透过放射源唯一性编码可明白放射源生产的国家和单位、放射源核素、该核素的原子质量、源生产年份、源生产的序列号或批次号以及放射源类型等。实施放射源身份管理,使我们能更好地实现信息共享,从放射源源头控制放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无主源及失控源的产生,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
为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保障辐射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编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密封放射源实行分类身份编码管理。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局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状况,于20xx年9月1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密封放射源身份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xx]235号),建立了我省密封放射源身份编码管理制度,要求每枚放射源务必具有唯一编码,放射源编码卡与密封源固定到一齐,始终伴随密封源流动,在放射源从生产到处置的全过程中做到“一源一码一卡”。
1.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
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即自20xx年1月1日后对国内生产的所有放射源,由国内生产单位根据《放射源编码规则》编制12位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对于20xx年1月1日从国外进口的所有放射源,放射源进口单位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时,申领放射源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对于20xx年12月31日以前国内生产或国外进口的所有放射源,由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编码规则和序列号分配表进行编码,所有放射源产品序列号统一排序。辐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编码时应如实带给放射源生产单位(生产国)、核素、出厂日期、出厂活度等必要资料,并对编码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放射源编码卡样式如下:
A.字体均为五号宋体,应为刻印,不得手写。
B.编码卡材料要适合存档和长期保存,推荐使用金属或PVC磁卡材质。C.编码卡标准尺寸为厘米×9厘米,可根据容器大小按比例调整尺寸,但应以便于识别为准。填写说明:
1.国家编码为按《放射源编码规则》编制的编码。
2.核素名称用汉字和核素符号填写。如:钴-60,Co—60。
3.源外形尺寸填写源本体形状和尺寸。如:圆柱体,φ8×10mm,立方体,2×2×2mm。
4.标号为生产单位刻印在源本体或包壳上的编号。
5.本卡不能留空,不清楚的项目填“未知”。
2.放射源编码格式
放射源编码由12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其中:
第1-2位:国内生产的放射源,为生产单位代码,用两位数字表示,详见表10;国外生产的,为生产国家代码,用两位字母表示,详见表11。
第3-4位:为出厂年份,用年份后2位数字表示。如20xx年出厂的放射源,则填写04。放射源于20xx年1月1日前出厂且年份不清楚的,填写NN。
第5-6位:为核素代码,常见核素代码见表9。20xx年1月1日前出厂的放射源且本项不清楚的,填写NN。
第7-11位:为产品序列号。
第12位:出厂时放射源类别。分为1、2、3、4、5类源,分别填写1、2、3、4、5,不清楚的填写N。
例:
(1)生产单位排定产品序列号时,应按出厂年份和核素类别分类后,再排定顺序。如: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20xx年生产的Cs-137放射源,由生产单位分配产品序列号为00001,出厂时为3类放射源,则其编码为:0405CS000013;该厂20xx年生产的Po—210放射源,由生产单位分配产品序列号为00001,出厂时为3类放射源,则其编码为:0405PO000013。
(2)对于20xx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产的放射源,各省排序时,可不再区
分出厂年份、核素和生产单位(生产国),而将所有放射源统一排序。如:
20xx年从美国进口的Co-60放射源,在北京使用,如果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在分配的“00001—05000”号段内为其排定序列号为00001,出厂时为4类放射源,则其编码为:US03CO000014;
20xx年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出厂的Cs—137放射源,在北京使用,如果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在分配的“00001—05000”号段内为其排定序列号为00002,出厂时为4类放射源,则其编码为:0102CS000024。
表9常见放射源数据简表
表10国内生产单位代码表
表11部分国家名称代码
(引自《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xx)
3.放射源编码规则说明
A.本规则所称放射源均指密封放射源,但不包括用于医学治疗中植入人体的种子源。
B.半衰期大于或等于60天的放射源(以下简称放射源)务必按照本规则编12位编码,半衰期小于60天的放射源能够不编码。
C.生产单位包括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和利用放射性物质加工或分装放射源的单位。辐射工作单位是指从事放射源生产、进口、出口、销售、使用、贮存等业务且拥有放射源的单位。
D.放射源编码由12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分别表示生产单位(或生产国)、出厂年份、核素代码、产品序列号、放射源类别等资料。每个放射源具有唯一编码,同一编码不得重复使用。
E.放射源编码要填入放射源编码卡。对于放射源与包装容器或含放射源仪器设备永久固定在一齐的,放射源编码卡应固定在容器或设备的明显位置;对于放射源与包装容器或含放射源仪器设备不固定在一齐的,在装有放射源的容器或设备的明显位置应设插槽,放射源编码卡插入插槽内。放射源编码卡务必伴随放射源从生产到处置的全过程,放射源发生转移时,“放射源编码卡”务必随放射源共同转移。
F.对于20xx年1月1日后国内生产的所有放射源,由国内生产单位依据本编码规则编制12位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产品序列号应按照出厂年份和核素分类排序。编码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G.对于20xx年1月1日后从国外进口的所有放射源,放射源进口单位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时,申领放射源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编码规则进行编码,产品序列号应按照出厂年份和核素分类排序。
H.对于20xx年12月31日以前国内生产或国外进口的所有放射源,由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编码规则进行编码,所有放射源产品序列号统一排序。辐射工作单位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之间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放射源已按本规则进行编码的,不得再次申请编码。
I.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编码时应如实带给放射源生产单位(生产国)、核素、出厂日期、出厂活度等必要资料,并对编码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J.放射源被处置或由生产单位回收或回到原出口国的,处置单位或生产单位或负责办理废源回到出口国手续的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编码注销手续。
放射源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持续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务必有国家统一编号。
二、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资料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三、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职责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职责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职责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四、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五、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公司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保卫部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保卫部报告,并同时报当地公安部门。
3、对使用部门进行年度检测,资料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状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状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状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七、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八、本管理制度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九、本管理制度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