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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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例1
1、教代会成员:按教代会规程产生代表。
2、教代会主持:工会主席
3、教代会决策:按照教育系统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办法规定执行。
四、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校务会议对学校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2、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4、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按需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内容,校务会提出方案,交教代会商议通过后执行。
6、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组织教工积极参与。
7、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二)教代会对校务会、行政会议研究提出的以下方案行使审议建议权:
校长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学校重要改革措施、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其他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前十天将商议方案发给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听取代表商议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教代务会、行政会议研究提出的以下方案行使审议通过权:
园内教职工聘任制度或方案、园内奖惩制度、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或方案、提前十天将商议方案发给教代会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听取意见及审议后教代会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行使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按照教育党工委部署,每年对学园党政领导干部开展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按照区教育党工委要求进行反馈。
二、重大问题决策议事程序规范
1、决策前,做到事前监督。
在学园重大问题决策酝酿初期,党组织深入实际,发动群众,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召开支委会或支委扩大会集体研究。
2、决策中,注重事中引导。
党组织在重大问题决策审议中,要周密统筹安排,平等商量,反映党员和教职员工的意见,进行教职工集体讨论。
3、决策后,做好事后落实,会议公示。
重大问题决策后,党组织首先要做好宣传发动,将决策实施的目的、意义通过各种方法进行宣传,讲清有利条件和需要克服的不利方面,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为实施决策提供思想上、组织上的保证。其次要协助指导指挥,动员组织党员、骨干起模范带头作用,克服和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再次要及时总结经验,收集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纠正偏差,减少失误,以实现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良性循环。
三、保障机制
1、学园党政工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所有教师员工要全部参加。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事先留下书面意见,会后由支部书记将会议决议向其通报。
2、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同意、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表决。
3、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要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才能通过。
对重大问题,由集体研究、集体负责。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形成决议时,一般缓议。对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各委员必须坚持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关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文2
一、每三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一次例会。
二、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工会委员会。
三、教代会的职权:
⒈每学期一次听取校长的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开支、预决算,提出意见、建议,并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⒉讨论通过学校的责任制方案、奖惩办法、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教职工业务进修计划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⒊讨论决定集体福利费,勤工俭学的管理使用及其他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⒋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每学期终对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提级或处分、撤换。
⒌工会委员会每一月一次活动,各委员要及时把教职工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进行口报并商定,是提案要转给支部或行政。
⒍每个工会小组每月活动两次,小组长可参与各校每月工作学习及有关重大事情的讨论,及进听取和搜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⒎如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教代会或职工大会,使工会真正成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人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思想,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发展的入才而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织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决议的实施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顿导,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七条 校长每学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处理有关提案,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领导班子行使指挥职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产生及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总代表人数不少于教职工总人数的30%(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代表的构成还须注意老、中、青、妇、非中共党员的比例。
(二)代表条件:①凡本校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③有政策观念和参政议政能力。④有全局观念,办事公道,有原则性,作风正派。⑤为人师表,有敬业精神。⑥热心公益,乐于为群众服务。
(三)代表的产生:以处室、教研组为单位(人员归属以其本人所属处室或教研组为归属选举单位),各处室、教研组按党总支、工会联席会议拟定并分配的名额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出其单位的教代会代表。另,学校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处室正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工会委员为教代会自然代表,不占分配到各处室、教研组的名额。
(四)代表实行常任制,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2、有权就大会的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三章 义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4、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活动,努力宣传、切实贯彻大会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为学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校园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十二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大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阿拉文库★√占多数。大会选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指定专人负责提案的审查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遇有重要问题,经教代会执委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总支批准,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请大会通过。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和有关部门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教代会闭幕后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总支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经校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经执委会同意可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随时听取和向上反映代表、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接受和支持合理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条 提案的审查办理和具体操作在教代会执委会直接领导下,由工会专职干部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试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和修改权在学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