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管理制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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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管理制度1
一、工会专(兼)职干部管理守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工会法》,积极贯彻党的政策,认真完成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2、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分工负责制,积极开展工作。
3、热爱工会工作,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维护群众利益。
4、密切同群众的关系,努力工作甘当勤务员,做职工之友。
5、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政策和业务水平。
二、会议制度
1、每三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工会委员。
2、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听取意见,做好总结。
3、由工会主席主持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讨论工作计划及工会建设等重大问题。
4、根据上级工会的临时工作部署,进行专题研究并组织落实。
5、每年末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议,讨论布置评优工作。
三、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对上级工会和公司讨论研究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实施,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2、日常工作和经费支出,要按照领导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3、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互相支持,紧密配合,杜绝依赖现象发生。
4、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及时表扬、奖励。
5、做好工会经费预算、决算,严格掌握开支,认真执行审核制度。
四、学习制度
1、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工会委员、分工会委员参加,学习《工会法》,工会业务知识等。提高工会干部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2、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学习和交流等活动,促进工会工作的开展。
五、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工会的经费使用,严格财务和财产管理,要置于群众的管理和监督之下。
2、要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精神,做到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统一的收、支标准。
4、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月认真收缴会费。
六、工会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工会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1、认真管理,进出有手续,保管有专人负责。
2、增减有记录,年终有清查。
3、物品报损要查明原因,帐、物要相符。
七、专访制度
1、坚持七必访,(职工结婚、生育、生病住院、死亡、家庭纠纷、长期出差、遭受灾害时),要及时慰问。记好记录。
工会管理办法2
为合理、高效、规范的用好工会经费,依据《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和《××市×××××中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年度的'经费使用方案。
一、职工活动支出:依照20xx年度工会活动计划的需要支出,各项费用预算如下表。(标准制定,资金总额以自己单位情况量入为出。)
二、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按我单位职工集体福利标准执行。
三、业务支出:无计划,费用发生时,实报实销。(这项支出主要是为工会委员参加培训、学习或者会议产生的费用)
四、维权支出:无计划,费用发生时,实报实销。(国情,又是事业单位,安排这项支出,那肯定是脑袋锈掉了。)
五、其他:无计划,费用发生时,实报实销。
前两类计划支出总额为34918元,各项费用的支出严格按照本预算各项目限额开支,因价格变动超出预算限额的,由职工会员自行出资,因低于预算限额结余的不再挪作他用,也不在项目之间调解使用。后三类支出无计划,统筹安排2000元资金,费用发生后实报实销。
工会管理办法3
为规范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工会资产损失,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上级工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对下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全总负责对本级和省级工会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二)省级工会负责对本级1000万元以下和下级工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凡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文件须报全总备案;
(三)省级工会可根据全总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所辖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全总备案。
第七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
1、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审批;
2、申请报告内容: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说明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及房屋建筑物面积和评估价格、产权归属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处置后资产情况、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况(具体位置、面积和评估价格、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等),本级总工会审核意见。
(二)审核
1、对下级工会报送的资产处置请示,上一级工会须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已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原处置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确定的地点变更,土地面积、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增加或减少10%及以上等)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八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九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全总、省总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全总或省总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一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工会资产,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报告;
(二)同级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置换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三条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涉及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置换事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补偿安置意见;
(二)置换给工会的房屋、土地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
(三)置换工会房地产事项要先建设后拆除,房屋、土地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地理位置要合理;
(四)建设资金要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总建设资金的90%以上。
第十四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工会资产置换,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报告;
(二)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应附当地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会议纪要;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必须注明经全国总工会或省级工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六)宗地图、标明资产所处位置的地图;
(七)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主管工会、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包括主管工会关于捐赠事项会议纪要等;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工会备案。
第六章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八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及时登记入账,纳入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工会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工会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工会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工会管理制度4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三、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工会小组和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工会会员。其会籍从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四、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五、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
六、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七、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八、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移,凭会员证接转。
九、为及时掌握公司会员会籍情况,各基层工会每月25日前须填写《基层工会会员报表》上报公司工会办公室,要求上报及时,数字真实可靠。
十、如因会员管理失当,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等,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十二、会员离休、退休、下岗,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会员保留会籍时,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外,不再享受会员的同样待遇。
十三、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公司工会委员会。
工会管理制度5
为切实加强职工服务中心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职工的整体工作水平,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领导干部接待制度
每周二定为领导干部接待日,当日由1名县总领导班子成员到职工服务中心值班,直接接待职工来信来访,集中处理疑难复杂案件。职工服务中心事先需准备好有关汇报材料,以便值班领导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二、业务学习制度
每周组织职工服务中心全体职工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1次,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积极参与学习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三、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底召开1次工作例会,主要内容有:一是及时传达上级工会对职工服务中心的工作要求及县总工会重点工作安排;二是互相交流每月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布置下一个月工作任务。
四、服务承诺制度
(一)热情接待来访职工,耐心倾听职工合理诉求,详细记录职工来访内容,认真履行服务职责。
(二)不推诿扯皮,不敷衍了事,不简单生硬,不顶撞争吵。
(三)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快速高效解决问题。
五、请示报告制度
职工服务中心的信访接待、法律援助等工作,凡需与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职工服务中心负责人汇报(典型案件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办理结果的'归档材料工作。职工生活困难救助方面,如需入户帮扶或急需解决的困难问题,应及时向职工服务中心负责人报告后再给予办理。
六、请假销假制度
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有事外出必须提前向服务中心主任请假,事后须及时销假。工作时间因公外出的,应征得中心主任同意。主任、副主任有事外出的,须向县总分管领导请假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