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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管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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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管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资产监管制度【第二篇】

摘 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现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问题,旨在通过对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内容,使命与现状的分析,明确其中所涉及到的各主体在法律上的权责利,指出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中存在不足,并试图通过自己的分析研究,给出解决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不足的有效途径。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描述性研究和分析,重点在于分析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明确其应然的法律调整方式,并尝试就如何从制度上解决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不足进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企业国有资产 监管 出资人 监管者

虽然近年来,国有企业却是麻烦不断,不光社会上对其市场垄断、低效率、高薪酬的指责不绝于耳,而且类似中石化天价酒事件、沧州农村信用社的巨额加班费、中石油团购住房等负面新闻频出。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质疑“国进民退”的声音。在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思考,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及其监管制度究竟存在什么问题?现行的企业国有监管制度为何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应该如何对我国现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进行改革?

本文主要讨论了我国现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问题,旨在通过对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内容,使命与现状的分析,明确其中所涉及到的各主体在法律上的权责利,指出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中存在不足,并试图通过自己的分析研究,给出解决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不足的有效途径。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描述性研究和分析,重点在于分析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明确其应然的法律调整方式,并尝试就如何从制度上解决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不足进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国有监管制度由主体、客体、对象和内容四部分组成。主体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出资人主体,包括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授权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另一部分是监管主体,包括各级人大、政府、审计机关、国资委等等。对象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客体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内容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

我国以国资委为主体的现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主要是为了解决四个问题:一、落实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责任,国家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产权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体制,形成对每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二、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要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政府从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控股重要企业和运营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由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集中,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三、政府设出资人机构,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分开,受政府委托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不再承担出资人职能,形成政企分开的体制基础;四、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出资人机构受国家委托拥有股权,依《公司法》以股东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出资人不得越权干预。

从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条文中,不难看出以上目的在其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这样的立法规定很好地解决我国原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改革所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中的一个,即由谁来具体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而关于另一个问题:在国家监管者与出资人之间怎样竖起一道屏障来实行监管者与出资人的隔离?并没有随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而得到解决。

这样的立法规定很好地解决我国原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改革所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中的一个,即由谁来具体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而关于另一个问题:在国家监管者与出资人之间怎样竖起一道屏障来实行监管者与出资人的隔离?并没有随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而得到解决。首先,虽然《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这样一种职能,将其原来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者职能进行了剥离,使得国资委摆脱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一种尴尬处境。但是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中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赋予了各级人大、政府、政府审计机构和社会公众,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细化的规定和相关的物质权利保障,其中人大和社会公共缺乏进行有效监管的能力。换句话说,在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当中,真正有能力进行监管的可能只有各级政府,而同时国资委又是政府的一个特设机构,两者之间是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关系,也就是说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仍然没能摆脱其长期以来政企不分的弊病。

二、我国现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之不足

现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所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与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相冲突,国资委越俎代庖行使了本该由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更为重要的是,在国资委作为国资监管者的情况下,同时又拥有对国有企业经营班子的任命权,这样的情况使得即便国资委越权进行了不当乃至不法干预,预企业是否有足够的权利保障机制对其进行拒绝,制约或申诉,也是十分值得怀疑的。

其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者存在虚位。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改革的两个重要成果,国资委的组建解决了出资人缺位的问题,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又以法律的形式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这样一种职能明确了下来。但是在解决了出资人缺位问题之后,另一个问题又更加迫切地需要解决,那就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者虚位的问题。事实上,由于我国政体构制和现实国情的特殊性,真正能经常性起到监管作用的监管机构可能只有政府审计机关。而最近的一系列事件,也表明审计机构在监管国企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国家审计署对央企的审计,基本做到了公开透明。这样的体制设计可能导致的最后结果是:看上去是谁都可以管,实际上没人管。

最后,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中,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名义上的出资人,或者说出资人代表的集合体,人大的权力和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正确有力的体现。

三、对改进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三点不足,建议通过对国资委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突出强化各级人大为主体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主体地位,在企业治理中引进一系列利益相关者,解决现有的国资委兼具出资人代表和行政监管机构的双重身份问题,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和行政监管机构的权责利,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一)对国资委的职能重新定位

为了构建更合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可以考虑对国资委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将其行使的出资人代表的资本运营的权力剥离出来,交给经人大立法成立的专业机构来管理。国资委只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来监管专业国资管理机构的运营。这样做的好处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构建了一个“缓冲带”,使得国资委在被剥离了出资人代表职能之后,就可以更公正和客观地专司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行政管理职能,一来解决了我国现有监管体制下,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者虚位的问题,二来政府也因此得以从直接面对市场的窘境中解脱出来。

为了构建更合理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可以考虑对国资委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将其行使的出资人代表的资本运营的权力剥离出来,交给经人大立法成立的专业机构来管理。国资委只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来监管专业国资管理机构的运营。这样做的好处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构建了一个“缓冲带”,使得国资委在被剥离了出资人代表职能之后,就可以更公正和客观地专司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行政管理职能,一来解决了我国现有监管体制下,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者虚位的问题,二来政府也因此得以从直接面对市场的窘境中解脱出来。

(二)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分担政府在这方面的部分职能

既然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一直都被定性为是全民所有企业,其持有者就理所当然地为全体国民,但由于全民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不可实现性,那么由全民的代表即全国人大来代行出资人职责也就是现行体制下顺理成章的选择。或者继续对我国现有的模式进行改良,即通过人大立法设立的相关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但在具体运作上应该改变现在由国资委直接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主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模式,而将企业国有资产以委托经营或者信托的方式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行使,这些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可以直接对本级政府或者本级人大负责,由本级国资委进行监管。以上无论哪种模式都是为了使得现在同时兼具出资人代表和监管机构的国资委这样一个政府特设机构能抽身市场之外,

(三)进一步理顺人大、政府和企业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位置,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单独预算

应将企业国有资产从执法机构层面的政府体制中剥离出来,非企业国有资产则仍归政府负责,而经营性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成立、撤销都应归于人大负责,从而政府得以专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同时,国资委作为政府下设机构也可由人大立法,使其名正言顺地成为与证监会类似的专门监管机构。这样做可以有以下几个好处:一则,政府职能实现了归位;二则,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公民以出让自己一部分权力为代价组建政府,是为了能够从中享受到正常的次序和对其安全的保证,而不是为了组建政府来和自己争夺利益;三则,由于企业国有资产从政府体制剥离,政府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预算也就可以从政府预算中独立出来,做到人大预算中的资产项目和经常项目两个账户的分开预算,有利于人大的预算监督。

因此,应将企业国有资产从执法机构层面的政府体制中剥离出来,非企业国有资产则仍归政府负责,而经营性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成立、撤销都应归于人大负责,从而政府得以专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同时,国资委作为政府下设机构也可由人大立法,使其名正言顺地成为与证监会类似的专门监管机构。这样做可以有以下几个好处:一则,政府职能实现了归位。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本来的使命就是应该以社会管理职能为主,剥离了其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的职权,可以使得政府将其全部资源用于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上;二则,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公民以出让自己一部分权力为代价组建政府,是为了能够从中享受到正常的次序和对其安全的保证,而不是为了组建政府来和自己争夺利益。因此,如果政府出于某种政策的目的必须设立企业,那么首先就应该征得公民的同意,因为就公民个体而言,极可能成为政府这种设立行为的受害方,同时,这是现代民主的应有之义;三则,由于企业国有资产从政府体制剥离,政府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预算也就可以从政府预算中独立出来,做到人大预算中的资产项目和经常项目两个账户的分开预算,有利于人大的预算监督。在人大进行预算表决时,也可以以此为标准分开进行相关的预算审计,核实和表决。这样的好处是可以让政府的收支更加透明,而处于国家公权力下或者国有资产名下的经营性和管理性收支状况的分野,使得在人大进行相关预算时也可以做到一目了然。

(四)明确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责任范围,完善对于监管者的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强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在各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可以通过设立各种基金,由基金就企业国有资产向各级人大负责的方式,使得人大作为全民代表的机构得以直接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次,在将国资委的职能重新定位之后,剥离其现在的出资人职能,专司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者的职能,再进一步强化国资委作为监管者的责任,尽快进行相关立法,该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避免有权无责现象的出现;最后,强化检察机关,政府的监察部门和审计机构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强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在各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可以通过设立各种基金,由基金就企业国有资产向各级人大负责的方式,使得人大作为全民代表的机构得以直接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人大还应该加强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设立,合并,分离,撤销和退出各个环节的监管,必要时候应该以人大表决的方式对相关事项做出决定,还可通过设立常设或临时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调查,行使监管的职能;其次,在将国资委的职能重新定位之后,剥离其现在的出资人职能,专司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者的职能,再进一步强化国资委作为监管者的责任,尽快进行相关立法,对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的越权行为和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和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失察的责任如何追究做出具体而又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应该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避免有权无责现象的出现;最后,强化检察机关,政府的监察部门和审计机构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检察机关负责对于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追究和查处,政府监察部门则负责对于企业国有资产中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工作,政府审计机构应该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及时审计,做到防微杜渐。

(五)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加强中小股东和职工代表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

在国有企业内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这些常设机构之间实行分权,对公司管理层形成有力制衡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解决途径。另外,我国的相关立法中还应该以保护各方权益,防止内部人控制为目的,增加相关条款,对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进行明文规定。

四、结论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就目前来看,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中仍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⒈现在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和身份的定位存在问题,首先,其名义上叫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实际上却行使着出资人代表的职能,有点名不符实。其次,作为政府一个特设机构,其行使的却是出资人代表的职能,仍有政企不分的嫌疑;

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者现在是处于一种虚位的状态,表面上谁都可以管,实际上却无具体的单位对其专门负责,一旦企业国有资产出了问题,责任不方便追究;

⒊人大作为全民代表,国家的权力机构,企业国有资产实际上的出资人代表集合体,其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体现和完全发挥。

针对以上三点不足,建议通过对国资委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突出强化各级人大为主体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主体地位,在企业治理中引入一系列利益相关者,解决现有的国资委兼具出资人代表和行政监管机构的双重身份问题,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和行政监管机构的权责利,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⒈通过对我国现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中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和身份的重新定位,以使得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到真正的名符其实,同时也使得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和监管者都得到明确,方便各方行使其职责,同时也可以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人;

⒉通过在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治理和监督管理中加强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作用,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分担政府在这方面的部分职能,更方便人民代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使得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治理更加透明和贴近人民,而不是政府的需要;

3.通过进一步明确人大、政府和企业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位置,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单独预算,减少政府与民争利的嫌疑,让政府的收支变得更加透明,而处于国家公权力下或者国有资产名下的经营性和管理性收支状况的分野,使得在人大进行相关预算时也可以做到一目了然。

⒋通过完善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者的监管责任,完善相关立法,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细化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使监管机构增强其监管意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在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中的作用;

5.通过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加强中小股东和职工代表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可以使得企业国有资产内部的权力之间、权力和权利之间得到合理的制衡,并照顾到企业国有资产相关各方的利益,保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资委主编。探索与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报告。2009.中国经济出版社。

[2]左学金,程杭生主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治理:国际比较的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郑海航,戚聿东,吴冬梅等著。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国有控股公司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

资产管理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作为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组织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科学合理地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强化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在预防固定资产流失的同时,能够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但是近年来,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固定资产的实际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其管理较为混乱,国有资金和资产疏于监管,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的并重迫在眉睫。

一、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一)家底模糊,账实不符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中呈现以下问题。

1.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核算固定资产时不符合规定,主要表现为有总账却缺乏应有的卡片账和明细账,出现账账不符的现象。

2.缺乏对增加资产正确及时的账务处理,比如,对于减少的银行存款或现金缺乏对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理,对于新购的固定资产却只处理为经费支出,这种处理方法往往使国有资产流落账外而不能控制。

3.对于资产的减少缺少应有的核销手续,对于资产的出售、房屋的拆除和设备的报废和淘汰也没有办理相关的核销手续,致使这些资产名存实亡,单位账目有账无物,单位相关人员对其固定资产缺乏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现象严重。

(二)制度松散,浪费严重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工作中过于重视购置固定资产,却缺乏对其日常管理的应有关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验收和购置的规范制度严重缺乏。新购的固定资产缺乏对相应的卡片账和台账的及时登记,一些单位甚至根本就没有建立相应的卡片账和台账,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领用制度、台账记录和保管制度的缺乏,固定资产缺乏定期盘点。另一方面,报废的。长期不使用的固定资产缺乏及时的清理和处理,对计算机等更新换代速度较快的设备,单位缺乏及时的报废处理,致使报废或淘汰资产呈现出一种闲置或无人管理的状态。这种轻率处理固定资产的现象,致使国有资产浪费严重。

(三)擅自处置,流失严重

一些单位在管理固定资产时,缺乏应有的意识和重视,在出售和处置固定资产时缺乏规范的程序,在缺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备案审核的前提下,仅仅获得主管领导同意就对固定资产进行擅自定价和出售。在处理房屋和交通工具时,一些单位没有进行相应的价值评估和审核批准,就随意变卖,一些单位还将出售和处置收入纳入自己的“小金库”,在将集体利益转化为小团体利益的同时,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失控,严重的流失隐患为腐败和违纪违规现象的产生提供可能。另一方面,对国有资产的以下变相处置也极容易造成严重的流失:

1.赞助和捐赠的随意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缺乏法规法纪观念,未经上级领导批准和集体讨论,也不管国家利益和单位实际就擅自处置国有财产,通过随意的赞助和捐赠获得个人利益和政治资本。

2.单位在进行领导调动升迁、换届和机构改革中缺乏对原则的坚持,致使通信工具和贵重办公设备物随人走,国有资产损失严重。

3.单位缺乏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致使现象严重,赞助费、保护费、管理费的变相收取,补贴奖金乱发、请客送礼乱用等现象严重,国有利益受到威胁。

(四)暗箱操作,损失严重

近年来,很多单位出现非经营性资产向经济活动转入的现象,投入资产缺乏合理的经济补偿,单位不透明、不公开的外包食堂、出租店面房屋收入容易造成个人谋利,钻纪律空子。另一方面,在进行公用设备和贵重办公用品的购置时,没有依据法律也没有进行市场调查和竞价,在人情交易、私下交易中,产品和设备的购置价格普遍偏高。

(五)监督不力,管理混乱

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由财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但是进行实际操作时缺乏专人的管理和有效的激励、考核和监督机制,致使管理混乱,产生账物、账账分离和不符现象。

二、有效管理固定资产的策略

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固定资产的现存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完善和健全。

(一)强化意识,提高素质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应当转变传统观念,牢固树立管理固定资产的意识,遵循“资金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通过财经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学习,使其在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并切实贯彻执行。在购置固定资产时要按照相关的采购制度执行并将其记录在案,使之得以纳入采购范围;对固定资产进行变卖、调拨和报废时要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和执行,使国家的使用资金得以节约。要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使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得以明确落实,使固定资产的管理得以依法规范进行。同时,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使其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较高的工作能力,使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能够并重进行。

(二)定期清查,适当折旧

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时,要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1.定期清查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协调配合中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通过定期的盘亏和盘盈,能够及时发现和找出盈亏的原因,在落实到人中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另一方面,对于出现的固定资产账实不符问题,财务和会计人员要及时进行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制定适应的处理方案,在及时的处理中,为公共财产的完整安全提供保障。

2.建立相应折旧制度。在进行资产管理时,还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资产的折旧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在完善和健全会计制度中,促使其同现行会计的发展相适应。比如,原有会计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对其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管理时,不需要计提,这一规定使得资产负债表难以对资产的这就程度进行反应,为单位的核算增加了困难。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可以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预计使用年限和原值进行折旧的计提,使其固定资产净值得以真实反映;行政单位可以根据虚拟折旧进行计提,在对明细表进行定期上报的基础上实现对资产新旧程度的反映。

(三)加强管理;完善工作

管理固定资产还要强化对资金的管理。

1.加强管理。首先,通过对款项、实物和账簿建立核查制度,为账款、账实、账账相符提供保证。通过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使会计人员和机构对款项、财物的结存情况和相应增减变化能够及时记录、反映、计算和核对,促进资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实现;其次,还要对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进行明确,在遵循“谁保管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将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还要将物和钱的管理结合起来,在强化实物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价值管理,减少和避免重钱轻物现象的发生。

2.完善工作。加强资金管理,还要结合单位的工作实际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总账的规范设置,通过将固定资产按照类型和性质进行卡片账和台账的登记,使资金能够由专人进行管理,在岗位责任制中将资金管理充分贯彻落实。

(四)并重管理,提高效益

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将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结合起来,在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力度中使固定资产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得以保障,使其使用效益得以充分提高。

三、结束语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要树立管理固定资产意识,遵循“资金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原则,在积极探索和不断创新中,强化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得以保障,使其使用效益得以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柳岚,戴菁。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对策研究[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2.陈春华。小议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1(5).

3.郑京英。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J].财经界,2010(3).

4.高建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探讨与研究[J].经济师,2008(9).

5.刘须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0(19).

资产监管制度【第四篇】

关键词:物资 监造 管理 措施

1.引言

质量是影响安全的关键因素。国网公司加强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推行“安全年”活动,物资管理作为其中重要一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在物资管理环节显得尤为重要。物流服务中心在做好合同签订及履约工作的同时,十分重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为提高入网产品质量,满足电网建设、运营及发展提供了优质的物资保障。

2.物资监造工作现状

目前物流服务中心物资监造工作的现状是,按照总部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开展产品物资监造工作。建立了质量监督组织机构,制定了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成立了专门的质量监督部,制定了物资监造工作流程,基本规范了监造管理工作。监理公司选择主要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了具备监造资质的监理公司开展设备监造,中心与监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监造合同,每月制定监造计划,通过监造周报、月报收集上报信息,组织有关人员按时参加关键点见证、现场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处理闭环,监造费用及时支付。已逐步开始使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监造及相关信息的处理工作,物流中心物资监造专责负责维护电子商务平台信息。每月定期参加基建工程物资沟通协调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协调解决,对生产厂家发生的质量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对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采取了处理措施,加强了对设备全寿命周期的质量管控。2011年符合监造条件的设备全部进行了监造,有力的保证了电力公司产品供应质量。

3.物资监造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针对质量监督工作目前的进展情况,物资监造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是重点设备的监造工作,通过一年来的监造工作实践,突显了物资监造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监造管控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充实

物资监造设备作为电网的重点和关键设备,在进入电网的关键环节,确保从源头保证电网设备质量,物资监造工作显得特别重要。

由于物资监造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工作经验不足,物资监造管理工作基本上处于边工作边总结的过程,没有形成成熟有效的管控机制,在实际的物资监造管理过程中,对于物资监造管理制度的落实不到位,管控深度不够,管控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物资监造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

中心开展物资监造工作时间短,在物资监造管理工作过程上还需要加强规范。对于监理公司的选择方式、监理公司的技术实力、设备监造的范围、监造工作计划的确定及具体实施,都需要逐步完善和规范。对物资监造管理过程存在流程的可操作性不够清晰、不够具体、监理公司专业技术力量配置不均衡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物资监造管理工作。

对监造单位的考核有待加强

在做好物资监造工作,确保监造设备生产过程的动态质量控制工作方面,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及管理办法。管理考核机制的滞后,直接影响到物资监造设备工作任务完成质量。中心物资监造工作主要考核指标是同业对标考核,如果考核机制跟不上,对监理公司的监造业务考核制度不完善,就无法保证同业对标指标的完成。

供应商管理有待加强

加强供应商管理,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在实际的监造工作中,出现大大小小的质量问题并不在少数,而真正反应到监造管理人员的问题较少,目前主要停留在与供应商的沟通协调方面,缺乏有力的管理办法。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对供应商在招标环节和处罚方面力度不够,一般基本上采取事后处理的方式,产品质量的保证措施力度欠缺。

4.做好物资监造管理工作的措施

针对国网公司对于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加强闭环管理,从源头保证电网建设质量,结合物资监造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和共性问题,对于如何做好物资监造管理工作,以适应新形势的物资监造管理要求,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和加强物资监造管理工作。

进一步深化物资质量管控机制建设

深化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健全组织体系,优化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标准,提高物资监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执行并完善物资监造技术标准,健全物流服务中心物资监造组织体系,逐步形成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物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全力配合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监理公司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责任落实。

规范物资监造管理工作

以物流服务中心为管理单位,配备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物资监造工作的管理、组织和协调等。选择技术力量强、实力雄厚的设备监理公司,加强监理公司监造人员资格审查,提出监理工作重点,严格监造计划的编制实施,结合厂家排产进度制定监造实施细则。监理公司作为物资监造的具体实施技术支撑单位,明确相关职责,加强监造过程管理,提高对现场的管控力度,确保物资监造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实现监造过程的“全程、实时”管控,提高物资监造成效。

加强对监造单位的有效考核

监造管理单位制定针对监理公司物资监造工作的监督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完善考核记录。对监理公司的物资监造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动态监督考核,尤其加强重点设备和重点监造环节的监督考核力度,提升其在监造工作中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确保物资监造工作有效深入开展。

加强供应商关系管理

继续加大对供应商产品质量监督的管控力度,引导供应商树立以质取胜理念。完善供应商质量责任追溯机制,认真做好供应商绩效评价和招标采购联动工作,对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履约不到位、不诚信及存在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通报,规范供应商对质量问题的确认程序,对问题较多的供应商实行约谈和现场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和市场退出力度,形成对供应商质量保证的高压态势,全面降低质量风险。

5.结论

综上所述,物资监造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国网公司“三集五大”和坚强智能电网建设的总要求,优化监造管理模式,深化全过程质量管控措施,加强产品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督,深入开展供应商产品质量监造,引导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把物资监造工作关口前移,健全物资环节协同共管、闭环联动的物资监造管控机制,全方位、全过程把好物资质量监督关,推进物资监造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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