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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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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我镇小学教师党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转变广大教职工的思想观念,提升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把学校党支部建设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堡垒,努力把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骨干力量,把学校的发展同全镇发展结合起来,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和加快镇域经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活动目标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都满意的目标,围绕讲党性、树新风、提质量的主题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以优化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为载体。联系学校实际,边学、边查、边改。确保有突出转变。

1、转变思想观念,对理解不深不透,思想解放程度不高,学实质、悟内涵,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各项工作。

2、整合资源,解决教学设施利用率过低,师资分配不均衡,调整网点布局促进科学发展。

3、结合行风、党风廉政建设方案改善师德师风。

4、科学管理打开新局面。明确学校发展思路,落实新课程标准,完善机制提高学校管〈WWW.〉理水平,向管理要质量。

三、时间范围:2010年4月至8月,全镇小学党员教师均参加。

四、方法步骤

充分准备,结合实际,召开支部动员大会,进入正式学习。具体分三个阶段来学习。

第一阶段:5月份重点是学习理论,解放思想讨论。

1、学习调研。制定学习培训计划,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学习内容为十七大报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领袖论科学发展、论述摘编以及省市县委领导的重要讲话。领导干部带头学,带问题边学边思考,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获。党员要上交书面心得笔记。找准影响学校发展的根本问题,拿出解决措施,形成调研报告。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案例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2、解放思想讨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联系实际,围绕发展主题,组织讨论。引导广大教师切实破除自我满足思想、保守思想、信赖思想、畏难思想。增强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学校发展渠道和措施。形成讨论成果报告。

第二阶段:6月分析检查。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形成班子检查报告。

一是广泛征求意见,设立意见箱、发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家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分类梳理汇总。二是围绕讲党性、树新风、优环境、促发展这一主题,查找个人和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交换看法、查摆问题,剖析问题根源,明确努力方向,认真撰写发言材料。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邀请镇指导员参加并指导。三是领导班子在组织生活会上明确努力方向。

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从四对照四检查入手:对照科学发展观本质要求,检查在改造主观世界中存在的问题。对照先进学校办学经验,检查管理中存在的差距。对照责任任务,检查教学方法方式中存在的缺陷。对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检查师德师风存在的不足。支部书记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形成撰写工作,再召开评议会和书面评议组织镇党员、教师党员、学生、家长、社会群众重点评议报告,把报告和评议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第三阶段7、8两个月的时间。落实整改和解决问题。

整改方案主要包括:事项、措施、目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镇指导联络员的指导下开展学习活动。对班子成员、一线教师、离退休党员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领导带头参加实践活动。求真务实,探索创新。充分党员和支部任用,探索创新突出实践特色。尽力解决问题不搞形式主义。统筹兼顾,因时制宜。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突出解决实际问题。以提高教育教学为重点推进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现三个目标:一是教学质量有提高;二是师德师风有改进;三是校园环境秩序有好转。学生安心、教师舒心、家长放心、使学校走上健康、科学发展的轨道。完善各种维系学校科学发展的机制和规章。然后对学习实践活动要组织惬意测评。认真形成总结报告上交镇党委。

五、活动要求

支部领导和成员及全体党员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从认识到行动以实为本,确保实效。此项学习活动要软件材料全,办学理念新,学校发展思路科学,短期见成效。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第二篇】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10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3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我厅决定,从今年起,对全省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为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职责和范围

民办学校的年检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年检,谁审批、谁年检”的原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省教育厅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厅直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三)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八)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九)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十)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三、年检的步骤和方式

省教育厅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厅直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年检采取民办学校自查与省教育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步骤和要求如下:

(一)学校自查阶段

每年10月至12月为学校自查阶段。学校应对照年检机关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

(二)抽查阶段

次年2月为省教育厅抽查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成检查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抽查,并于次年2月底完成。

(三)结论阶段

省教育厅根据抽查和学校自查情况,于每年3月上旬形成学校年检结论,并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要保留原有年度检查记录。

四、年检结论的运用

民办学校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论将作为学校评先评优、奖励资助、招生计划安排、行政处罚等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中,“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省教育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以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第三篇】

第1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小学在800米范围内不重复审批设置。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申报者,自动终止。

申请筹设、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3份)。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可行性分析、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和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和发展规划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需提供单位证明。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学校法人代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股东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董事会(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学校终止处理等。

(四)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以及校舍安全、消防、卫生合格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者借用场地的应当出具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有效文件。

(七)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应当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或者协议。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办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后及时召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会议或者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设置评估意见。学历教育60日内、非学历教育2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或者上报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同意设立或者筹设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筹设申请书;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银行账号、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和银行账号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办学,严禁民办学校擅自开设教学班(点)。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到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行政区域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备案程序如下:

(一)民办教育机构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二)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教学班(点)进行检查,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教学班(点)予以备案;

(三)增设后的教学班(点)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3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组建教育集团或者教育联合体。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董事会章程》或者《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负责人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根据教育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师开展岗位、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层次、专业、范围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办学地址、修学年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

(四)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五)省外办学机构应当出具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备案的材料一致,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举办者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教育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四章 年检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年检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权限下放的,由实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检。

第二十四条 年检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逐项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目标,撰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质量评估认证机构。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做出年检评估结论,年检评估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各州(市)、县(市、区)的年检评估汇总情况及总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自查报告;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质量认证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年检结果运用:

(一)年检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对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

(三)对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财务清算后,依法予以处理。

(四)年检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奖励和资金扶持、增加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制度,组织或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质量评估认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和评比的各类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民办学校参加未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组织的质量评比认证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变更办学地点的,按审批权限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层次、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的规定办理。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项目变更的,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发生分立、开办资金、业务范围、合并等情况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并根据变更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二)新老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三)《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资产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五)拟任举办者(法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六)原举办者(法人)与拟任举办者(法人)变更协议书;

(七)拟任举办者(法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

(八)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九)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发生分离、合并,应当提供以上九项材料;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一)、(二)、(五)、(九)项材料;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一)、(八)、(九)项材料;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一)、(二)、(七)、(八)、(九)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或者举办者的股份协议规定应予终止,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安置与资产处理:

(一)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

(二)民办教育机构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退还学生的学杂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偿还有关债务。

民办教育机构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相关规定由相关的部门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第四篇】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各校要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诫信教育、责任教育、警示教育及业务培训,加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行的招生考试岗位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及奖惩机制:要对政策落实、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招生宣传、信息数据报送等实行监督制度,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三、做好2008年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备案工作。各校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陕教社管[2007]5号)要求,规范制作和招生简章及广告。各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教育部备案的招生章程保持一致,其中,各独立学院必须严格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规定和要求,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载明学生的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

民办高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予以明示。对校舍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以及所获荣誉、奖励等内容的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辞。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要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不得使用“保证全部录取”、“保证全部安排工作”、“100%推荐就业”等承诺性语言:不得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的名义做招生宣传;不得使用“部级”、“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以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各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总责。各校在制作招生简章和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以各种形式向社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报送省教育厅审查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另行印制、刊发与已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广告。不得有意使用简称以混淆办学性质、层次等关键信息。对各民办高校已公布或刊发的章程、广告,省教育厅将进行抽查复核。

四、严格招生纪律和招生行为。要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各民办高校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不得以与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办学名义对外招收国家计划内成人高校学生和网络学院学生: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对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

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按照的招生章程和广告中的承诺为其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省教育厅将积极引导各民办高校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活动,以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对违法违规招生或者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学校,省教育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告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省教育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削减学校下一年招生计划或责令停止招生。

五、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各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及时建立学籍档案。

各民办高校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须经过省教育厅核定年度招生规模。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时,内容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毕业证书或其他证书的办法等,并在收费票据和招生底册上注明“非学历教育学生”。各校要加强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严防社会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书对考生进行诈骗。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范文【第五篇】

根据江教体委*号中共*市教体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体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扎实推进我校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是继续深入学习,提高认识。正确把握党员干部受教育的要求,通过继续学习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征求意见,找准问题。在第一阶段开展调查研究、解放思想大讨论的基础上,继续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找准问题。通过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群众评议,深入查找影响和制约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的突出问题;查找影响制约科学重建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以及师德师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是理清思路,明确方向。按照中央关于学习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和总理“加快恢复重建步伐,提前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的重要指示精神,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一步理清“加快推进科学重建、加快推进科学发展”的思路,细化加快推进科学发展、科学重建措施,力争2009年实现全面完成学校重建任务的工作目标,同时,学校管理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得到较大幅度提升。

二、主要内容

分析检查阶段从11月下旬开始,至12月底基本结束。主要抓好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和组织群众评议三个环节。具体工作步骤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学习,提高认识。

各支部要继续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各联系点的讲话精神、省委书记刘奇葆同志在*学习实践活动党员干部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总理讲话精神,深化学习实践活动,加快灾后重建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召开教职工大会、各支部要召开党员大会深入学习,全体党员要加强自学,做好笔记、写好体会。通过学习引导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的新变化,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定加快科学重建、科学发展的信心,进一步明确市委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和分析检查阶段的具体要求,不断将学习实践活动引向深入,真正达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灾后重建见成效”的目的。

(二)扎实开好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1、专题民主生活会要以“加快推进科学重建、加快推进科学发展”为主题。会前,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对学习调研阶段查找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反馈。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交心谈心,交换意见,并认真撰写发言材料,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要提前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并印发班子成员讨论。总支部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要印发至全体教职工,同时上报市教体局。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建议,形成民主团结、务实创新的良好氛围。专题民主生活会与20*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合并召开。

2、各支部专题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是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分析原因。一是要对照总理关于“加快恢复重建步伐”的要求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查找本单位在加快推进科学重建、加快推进科学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重建任务和工作思路,列出重建推进工作时间表,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切实加快工程进度;二是对照各级党委政府对教育事业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深入查找教育教学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层以上干部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升以及教师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的提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三是要对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的要求,深入查找党性党风党纪以及师德师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加强班子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3、学校领导班子召开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要邀请市教体局指导组人员参会,邀请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参加。

(三)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1、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既要总结过去工作,又要谋划长远,重在明确科学发展思路,力求认识深刻,分析透彻,思路清晰,措施实在。要突出分析和检查两个环节,避免写成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亲自参与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讨论,反复修改完善。

2、分析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是党的*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要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要重点分析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查摆的突出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三是进一步明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和措施,特别是要按照市教体局的部署和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思路和措施。四是进一步明确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特别是在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的措施和办法。

(四)组织开展群众评议(12月16日至26日)

1、召开“彰明中学科学重建、科学发展”恳谈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教代会代表参加,听取学校教育教学的情况汇报,广泛征求他们对学校教育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2、召开评议会议,会上要宣读分析检查报告,并填写评议表,通过评议会广泛征求意见。

3、上门纳谏。一是市学校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送乡镇征求意见并进行评议。与此同时,领导班子成员将主动到镇政府、场镇相关部门听取意见和建议。二是领导班子面对面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全体干部会议,并邀请市教体局级联系领导、督导组、服务对象代表进行评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4、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评议会的评议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通过上下互评、层层评议,使班子的分析报告成为反映实际情况、真实体现群众意愿,更好凝聚集体智慧的报告。领导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要在评议结束后抓紧修改完善,和评议汇总表一起于12月31日前报送教体局党委试点办。

5、组织群众评议的重点,一是评议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听取意见的面宽不宽;二是评议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三是评议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决策部署的思路清不清,制定的措施行不行;四是评议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不强。学校领导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要组织教职工、学生以及家长代表进行评议,同时要报送局党委班子成员征求意见。

(五)搞好阶段小结(12月27日至31日)。总支要在完成第二阶段的各项规定动作的基础上,认真统计分析各类评议结果,进一步综合梳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阶段更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解决问题、取得实效打好基础。各单位要及时将阶段小结报送局党委试点办。

(六)继续深入开展“千家万户问民情、千方百计解民忧”主题实践活动。

要分别深入到联系村开展“千家万户问民情、千方百计解民忧”主题实践活动和“党员干部心连心”帮扶活动。在教职工中开展送温暖活动,切实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带着感情、带着真情,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工作要求

分析检查阶段,正值岁末,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支部、处室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一)坚持领导带头。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总支、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履职尽责,带头调研、带头交心谈心、带头研制分析检查报告、带头征求意见、带头科学推进灾后恢复重建。通过领导干部带头、示范引领,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突出正面教育。要坚持重在分析问题、重在总结经验、重在明确方向,不纠缠历史旧账。领导干部要主动检查分析自己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问题,自觉改进提高。要努力提高自我教育、自我发现问题、自我解决问题的自觉性。要历史地、客观地、辩证地看待以往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主动吸取经验教训。既坚持对领导干部高标准严要求,又不追究个人历史责任。

(三)搞好分类指导。各支部要根据本阶段各个环节工作的具体特点,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学校党总支要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要科学制定群众评议方案,特别是在确定参加评议范围和人员时,要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群众评议不走过场,确保分析检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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