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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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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 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 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2007]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报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

(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

(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

(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

(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第八条 预算批复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办公厅将部门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信息办秘书处和部内相关单位;将工程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网络中心。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规模,不得自行变更资金用途。

第九条 预算调整

如有特殊事项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预备费的动用

工程项目投资超过批准投资限额的、新增项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报信息办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财政信息化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开发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商按照合同付款的有关规定,向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提出付款申请。

(二)工程项目的付款申请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部门项目的付款申请,由办公厅负责会商信息网络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项目财务决算,由办公厅根据部门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编制决算报表,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分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两部分,由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要求编报,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实施,部内有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在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信息网络中心要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 部门项目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要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调拨手续,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办公厅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确保项目资金不突破预算,特殊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和监督检查局负责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局要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

当前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⒈财政预算投资

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并列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投资为财政预算投资,也称为国家投资。

⒉自筹资金投资

自筹资金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制度提留、管理和自行分配用于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自筹资金主要有:地方自筹资金;部门自筹资金;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集体、城乡个人筹集资金等。自筹资金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并控制在国家确定的自筹资金投资规模以内。地方和企业的自筹资金,应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其投资要同预算内投资一样,事先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以保障自筹投资有较好的投资效益。

⒊银行贷款投资

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⒋利用外资

利用多种形式的外资,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也是我国建设项目投资不可缺少的重要资金来源。其主要形式有: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吸收外国银行、企业和私人存款;利用出口信贷;吸收国外资本直接投资包括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以及外商独资等形式;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国际租赁;利用外资的BOT方式等。

⒌利用有价证券市场筹措建设资金

有价证券市场,是指买卖公债、公司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在不增加社会资金总量和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融资方式,把分散的资金累积起来,从而有效地改变社会资金总量的结构。有效证券主要指债券和股票。

1)债券

债券是借款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信用凭证,它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固定利息并到期收回本金。我国发行的债券种类有:国家债券即公债、国库券,是国家以信用的方式从社会上筹集资金的一种重要工具;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债券发行后,可在证券流通市场上进行交易,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分别通过债券发行市场和债券转让市场进行。债券的票面价格即指债券券面上所标明的金额;发行价格即指债券的募集价格,是债券发行时投资者对债券所付的购买金额;债券的市场价格指债券发行后在证券流通市场上的买卖价格。

2)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已投资人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它是可作为买卖对象和(或)抵押品的有价证券。按股东承担风险和享有利益的大小,股票可分普通股和优先股两大类。股票筹资是一种有弹性的融资方式,由于股息和红利不像利息必须按期支付,且股票无到期日,公司不需要偿还资金,因而融资风险低。但对投资者来说,因股票的投资报酬可能比债券高,故投资的风险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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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财务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管工程基建申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基建程序及财务工作,提高和发挥基建资金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建申报、资金申办及验收办法:

㈠基建工程申报:按有关程序必须具备设计图纸、设计预算、工程基建请示上报建设与管理股核准并报局党组讨论安排资金。

㈡资金申办:工程施工过程中按有关程序申请工程金额(按工程进度、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申请支付)。以上申请经主管业务股室负责人核准、股室主管领导审批、财务主管领导审批报计财股申请财政局支付。

㈢参照台府办[20xx]73号《关于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经过招投标才能实施。

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xx《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验收。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㈠监督资金有效使用,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㈡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账册,认真做好资金使用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工作。

㈢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㈣监督基建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㈤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基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秘密。积极配合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本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检查或审计。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基建工程发生的每项支付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支付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支付、货币资金、往来单位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工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结算、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结算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制订的《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本工程资金使用按照江财农[20xx]16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实行报账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财政拨款必须凭有效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签证的施工进度等有效材料,经项目法人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送财政部门拨款。

第十五条支付工程费必须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共同签证的申请支付凭证及施工单位完税票据方可支付。支付工程费以银行汇款结算方式进行,不得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财政拨付的资金到账后,财务人员应迅速按经签证同意支付的金额拨给有关单位,不得故意拖延或拒付。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限制现金的库存额。

第十八条一切现金支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单据支付和大额现金支付,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项目法人要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

第二十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五章建设管理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管理费可用于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人员补贴、业务招待费等开支。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结合本工程的施工期,合理安排各年度的费用开支,严格控制超概算开支。

第二十三条管理费必须用于本工程的建设管理,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其它开支。

第二十四条管理费开支必须符合规定使用的内容范围,并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名、项目法人审批。严禁白条单支付。

第六章附则

本制度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开始施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后自行失效。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的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的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1)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下的,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2)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3)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2次。

(4)办理汇票须提前2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为10天。

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的,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1)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2)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① 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②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③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④ 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⑤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方无银行账号不能办理转账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⑥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1)现金收入的管理。

① 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② 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2)现金支出的管理。

① 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② 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账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③ 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④ 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账,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账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可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⑤ 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 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除外)。

第四章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1)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① 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② 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项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③ 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④ 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① 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② 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③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④ 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账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未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⑤ 一个部门已领用3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账时,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进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的,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 报账销账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支票时,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账销账。

第十六条 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账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账,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账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账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 000元以上的报账,原则上以支票形式转入报账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资金的内部管理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02〕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校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学校各业务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资金使用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我校的校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集中管理学校各项资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学校各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本单位的“一支笔”)领导,对本部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经办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 学校法人下的各二级财务机构(包括校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他非法人核算单位)及学校全资或控股的法人单位,须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职责

第七条资金业务岗位设置原则。

学校必须选派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财务负责人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

学校资金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调配合。

第八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监督执行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2.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3.在授权范围内,对资金业务进行审批;

4.在职权范围内,授权副处长、财务主管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办理相关资金业务;

5.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6.认真保管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九条 分管资金业务的副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监督审核、复核、出纳等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本岗位职责;

3.对资金往来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保证资金安全,在管理权限内负有直接责任;

4.认真保管签发支票所需印鉴及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十条 审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每笔经济业务,确保原始凭证合法、准确、完整,各项收支符合标准,业务手续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业务不予办理,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书面、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2.正确运用各级会计科目,熟练使用会计软件系统编制记账凭证,确保记账凭证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摘要简明、数字准确、单面清洁。制单完毕后,审核人员应签章。在账务查询或二级单位对账时,如发现错误,原审核制单人应按规定方法及时更正;

3.严格控制经费预算指标,对部门预算使用异常的提出预警,对于超出预算指标的资金业务,未经批准,不予办理;

4.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 复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根据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按照校内各单位的资金渠道,认真复核每张记账凭证,确保记账凭证准确、资金业务合法合规,复核无误后签章。如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及时与审核人员联系并更正。对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2.严格掌握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余额,协助现金出纳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认真审核每一笔银行支付凭证,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3.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二条 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一)现金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对于审批手续齐全、在审批人权限范围内的资金业务,严格按照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迄”印章。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现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现金出纳不得自行填制记账凭证,不得兼管账簿的登记、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3.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库存,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4.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收入现金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从学校库存或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每天结账后登记现金余额,与账面数额进行认真核对;

5.妥善保管资金业务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顺序排列,不得涂改、遗失,确保凭证完整无损。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保险柜钥匙,确保现金安全;

6.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现金章)及个人名章。

(二)银行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办理银行收、付款手续,及时与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认真核对银行收、付款凭证,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银行收(付)迄”印章;

3.根据现金出纳提供的次日现金使用计划向银行预约;

4.按规定认真签发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对收取的转账支票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字迹清楚、数字正确、印章齐全,认真核对支票密码,签发支票时应登记借款人姓名。签发大额支票前必须先核实银行账户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5.认真核对银行对账单,查询和清理未达账目,按月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认真保管空白支票,按编号顺序存放;已签发的支票存根须及时入账;作废的支票须加盖“作废”印章;如发生支票丢失,须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

7.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银行章)及个人名章。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三章 资金业务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对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审批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六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需借支资金时,经办人应认真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原始票据、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

(二)部门主管应认真核查原始凭证和单据,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审批,签字。

(三)对于符合学校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资金业务,由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对于原始凭证、资金渠道、支出金额等存在问题的,审核人员按照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共同审核,做出相应处理。

(四)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按《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签审手续。

第十七条 对外借款、担保。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对外借款,特殊情况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不得对外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办理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海洋大学财务制度》,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由校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校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实行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各类金融机构存款、银行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包括定期存款到期续存)等资金运作活动,必须优先选择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财务处、纪检审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资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是否定期实行人员轮岗,稽核是否及时。

(二)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检查暂付款(包括暂借款)是否按期结账,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催报、收款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制度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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