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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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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第2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20**]71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20**]57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伍军人,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补助的其他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政府优抚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机构优惠减免为补充、以社会捐赠救助为辅助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

第二章分类参保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具体办法按照《**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20**]71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费用需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民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予以支付。

第三章资金保障

第七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一)上级医疗补助经费;(二)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三)社会捐赠资金;(四)福利公益金;(五)上年结余经费。

第八条医疗补助资金当年结余经费转下年度使用,专款专用,当年不足部分县财政予以补齐。

第九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二)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三)对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四)其他优抚对象门诊补助。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住院费结算采取“一站式”即时结算。“一站式”即时结算是为解决优抚对象住院补助专门设计的一种结算程序,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优抚医疗补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同步结算。优抚医疗补助经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县民政局定期结算。

第四章医疗保障

第十二条优抚医疗证是优抚对象住院和门诊治疗的主要凭证,由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优抚医疗证应贴有优抚对象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由优抚对象本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应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在乡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照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总额10%的标准发给门诊补助,由本人包干使用。对扣除门诊补助后,门诊医药费年度超过12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再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经县民政局指定的医疗机构统一检查,确诊为慢性病的,按照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慢性病医疗补助,由本人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自付费用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需征得优抚对象本人或其亲属同意。自付费用药品和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优抚对象个人承担,政府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其他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报销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享受不同比例的政府医疗补助,具体标准为:

(一)抗日战争时期的烈士遗属、**年9月2日以前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补助80%,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

(二)**年9月3日以后的烈士遗属、**年9月3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在2000元以下的补助50%,2000元(含)至4000元的补助60%,4000元(含)以上的补助70%,年累计不超过15000元;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2000元以下的补助40%,2000元(含)至4000元的补助50%,4000元(含)以上的补助60%,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

(四)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2000元以下的补助30%,2000元(含)至4000元的补助40%,4000元(含)以上的补助50%,年累计不超过8000元;

(五)参战退伍军人、涉核退伍军人,补助30%,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七条优抚对象在享受政府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乡镇审核,县民政局确认后,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大额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意外伤害及所患病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的其他优抚对象,住院费用负担较大,并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乡镇审核,县民政局确认后,经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伤自残、工伤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二十条优抚对象到定点医院住院或卫生院治疗时,凭优抚医疗证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的治疗费(不含材料费)、10%的检查费、25%的住院床位费,其中享受城乡“低保”居民和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其他优抚对象患者减收50%的住院床位费。

第二十一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只限优抚对象本人。在就医就药过程中,医疗单位及药品经营单位要认真核对优抚对象的优抚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残疾证等有效证件,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药治疗。否则,发生的费用由医疗单位承担。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县民政局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医疗保障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参保、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建立优抚医疗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医疗队进行巡回医疗服务,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检查,跟踪服务;会同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开发“一站式”即时结算程序,完善服务网络,落实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将优抚对象医疗参保、救助、补助资金和有关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所需资金一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落实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二十五条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优抚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已参合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合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落实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对优抚对象住院费用采取“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成立**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第二十八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分别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逐人建立健康档案、住院审批、转院审批、资金管理、医疗补助、资金结算、大额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程序正常运行等日常性工作。新晨

第二十九条县审计局、监察局和财政局负责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第二篇】

关键词: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社会保障制度对国家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其发展与改革受到多方关注,党和政府着重提出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整合。青岛市的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在缴费方面分别设立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两者相互结合,采用社会化管理方式,要求企业、员工双方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早在2003年,青岛市便着手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发展至今参保人次已达四百三十万人次,统筹层次为区(市)级。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逐步建立,已覆盖八十余万人次,统筹层次与前者基本一致。这两项制度自建立以来,所涵盖的参保人群范围不断扩大,累计已有五百余万人次参加。政府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用、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问题,大幅提高了这两项制度的保障能力,从根本上解决了威胁城市与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医疗保险问题。2009年,医疗改革措施实施以来,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高于四分之三,使城市与农村参保居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风险大大降低。

一、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整合的必要性

(一)完善管理体制,减少运行成本的要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分别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与实施。保险费用的缴纳、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的补偿支出等环节若要顺利完成,都需要完善统一的管理体制作为保障。各级政府的劳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各自为政,相互之间信息交流不畅通,衔接机制不成熟,使得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混乱的管理不仅增加了管理费用,也容易导致各个部门在工作中各行其是,难以相互协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制度运行的成本。[1]因此,城镇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必须建立统一的部门主导管理,使用统一的管理机构与信息交流平台,从制度运行过程中最大限度利用各方的有利资源,实现在制度运行中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降低管理成本,减轻政府的资金压力,提高管理效率。

(二)破除城乡壁垒,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政策针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这两种身份设置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 。这种差别对待的医疗保障制度,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为了缩小城乡差距,势必要对城乡居民这种不平等的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重要途径,通过收入分配转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市场经济体制在运行过程中对特定群体造成的损失。我国发展至今,各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方面的差异不容忽视,社会财富在不同社会阶层中的分配情况亦存在较大差别。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阶层而言,医疗保险覆盖率更高,相关政策也比较完善;而对于更多的底层人群而言,医疗保险制度并未解除看病的后顾之忧,基本的医疗需求得不到保障,易因看病问题陷入贫困,使得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政府对于城乡居民采取相同的筹资补助标准,将城镇与农村的差异从制度层面消除,有利于减少由身份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保证城乡居民平等地享有医疗保险制度的权益,推动社会公平的实现。

(三)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规避道德风险的需要

在这两项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就医者在所规定的医疗机构所花费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比例代为支付,对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方缺乏强有力的道德约束机制。在患者就医看病的过程中,医生与患者了解交易信息的多少是存在差异的。通常情况下,医生在比患者掌握更多的如治疗方案、风险、费用等相关信息,从而可能依靠信息上的优势对消费者的需求进行诱导,引诱患者过度消费。医生发挥着患者和提供医疗服务的双重作用。[3]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动机,医生就可能发生“诱导需求”、“开大处方”等牺牲患者利益,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医疗制度、规避道德风险的内在要求。

二、 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状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覆盖人群与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在本市辖区内未参加工作的城镇居民。根据缴费人群的不同,其对应的筹资标准有所差异,个人缴纳保险费用、政府补贴比例亦不相同。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900元[]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BHDG11]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900元[]

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参保人若是来自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职工的家庭,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1)医疗保障水平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来确定,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为重点,不建立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与使用须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个人缴纳部分费用的基础上,当地政府对医疗保险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社会各界也可自愿捐助。

(3)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者三项制度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同实施。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1)在个人、家庭缴纳相关费用的基础上,除政府给予补助外,社会捐助亦成为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之一。

(2)城镇居民依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是否参保,参保居民获得的补偿不因住院病种不同而有所差异,一些较为严重的疾病也报销。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悉数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得从中提取费用用于支出管理费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制度在中国卫生发展史上取得了辉煌成就,但由于其未能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与时俱进,以及其本身存在缺陷,从鼎盛走向衰落,广大农民的医疗风险要靠自身承担,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相当突出。[4]2010年,青岛市拟出台新农合制度的相关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筹资额度、分担比例、报销比例等问题首次得到明确。新农合制度要求个人与政府按照比例承担参保费用,参保农民每人每年缴纳不低于筹资标准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由政府出资。住院医疗费用需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比例报销,报销过后,个人承担的费用部分不足四成。参保农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按照相关要求,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原则上应当是户口为农业户籍的居民,改革进行过程中,可根据其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业户籍居民。农村户籍的适龄儿童应随其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制度。在三项主要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居民只能据实选择一项参加,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转化。

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而言,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突出特点便是政府负担大部分医疗保险费用,突出了地方政府在资金方面的支持与引导作用。另外,在保障机制上坚持以大病统筹为重点,大大降低了参保居民因看病而陷入贫困的风险。在管理体制上,提高了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传统的合作医疗在统筹保险资金时一般以乡或村为单位,新农合则上升到县一级的层次。各地纷纷成立专门的医疗管理机构此项工作,增强了政府在组织、管理与监督方面的作用。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

目前,没有统一的文件对两项制度加以规定,参保与否全凭居民自愿,使得这两项制度的执行缺乏强制力,相互之间转换、整合的具体办法,也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各地主要根据中央政府的医疗卫生政策进行统筹城乡医保的实践探索,或为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改革重点与关注点集中于当时的突出问题,这样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长远的制度建设与改革目标并不明确,在无形中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也不利于进一步整体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工作。其次,部门间对城乡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没有明确的划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实施,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与国家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宏观背景不协调。这两种制度的区分固化了市民与农民的身份,不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如何建立统一的管理部门或由哪一个部门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青岛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覆盖范围方面的整合

要在覆盖人群的范围方面实现整合,首先就要打破城乡之间所存在的界限,破除城镇、乡村户籍之间的壁垒,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纳入统一的政策范围内。改革开放初期的部分社会政策片面地适应工业化战略而忽略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些政策长期运行,使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日益根深蒂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分割局面。目前很多地区对此进行了改革,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参保人在户籍界限方面的限制,允许参保人员依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做出选择,但在覆盖范围方面仍然存在或多或少的重叠、疏漏现象。由此可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发展的根本途径是通过改革逐步打破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在整合制度的过程中要特别考虑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等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参保问题,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权益不在制度调整过程中受到损害。[5]并通过持续增加财政补贴力度,改善他们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二)缴费标准与待遇标准方面的整合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应当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与待遇标准,在制定政策市可以考虑设立多个缴费层次,由参保者自行选择,每一缴费层次对应相应的待遇标准。在结合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以及原缴纳费用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情况 ,可以采取分层的原则,制定不同的缴费档次以满足不同经济实力人群的需要。青岛市地处沿海开放地带,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经济发展一直保持良好态势。根据《山东统计年鉴》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和人均消费水平都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其中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三万元,较上一年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13990元,实现了%的增长。但也比较容易看出其城乡经济发展状况并不平衡,城乡居民医疗消费水平也存在很大差异,只有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才能消除制度并轨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三)管理机构方面的整合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是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步。明确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的归属问题即由哪个部门来主管整合后的城乡一体医疗保障制度则是需要优先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目前,青岛市新农合管理方为青岛市卫生局,而人社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此外,卫生行政部门一方面是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方;另一方面又要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财政支持。[6]身份的重叠使卫生行政部门难以有效制约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患者权益的行为倾向。本文认为应由专门从事社会保障的行政机构进行管理,这更符合医疗保险职能的对口管理原则。首先,在长期工作中社会保障部门具备了丰富管理经验,锻炼出一支高水平、高效的工作队伍,对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社会保障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其次,更为关键的是,社会保障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可以更好地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监管。这样更有利于严格管理医疗机,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合理地调整组织框架,整合不同机构的功能,制定良好的管理体制,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整合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四)运行机制方面的整合

统一管理办法、经办流程与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定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器械目录。整合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统一的运行机制,实现“归口管理、资源共享、一卡结算”。[7]在信息管理系统上将原有分属不同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组织开发统一的信息系统软件,实现信息系统网络化全面管理,注重接口的标准化和系统的可扩展性,建一个科学、高效、可选择、可转移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平台;重视和加强医保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明确相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吸纳业务与管理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加入医保队伍,增加稽核检查力量;在基金的管理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着“恰当管理、运营并合理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的责任,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加强监管。规范化的操作规程有助于解决当前居民医疗保险在实践中暴露出的收费水平设置不统一、报销过程繁琐和缺乏流动性等问题。

[参考文献]

[1]申曙光,侯小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研究[J].湖湘论坛,2012(4).

[2]王庆彬,姜宝法。关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2).

[3]阮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邓大松,胡宏伟。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现存问题与改革思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建议方案[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7).

[5]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

[6]袁晶。基本医保会科学版,2012(2).

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第三篇】

1.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实践探索。

国内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实践模式及其政策价值的分析和总结,有助于把握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目标定位。主要实践模式:“一板块模式”即新农合、城镇居民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的东莞模式和神木模式;“两板块模式”即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城镇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的太仓模式;“三板块模式”即参保对象覆盖企业、机关事业与灵活就业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城镇户籍人员综合医疗保险的成都模式。

2.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目标。

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目标选择,决定和影响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路径选择。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目标包括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最终目标。近期目标: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复参保问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期目标:城镇机关企事业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最终目标: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重大疾病保险制度,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原则。

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原则必须有助于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基本目标的实现,并对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路径具有指导意义。主要原则:全覆盖、公平性、流动性、可持续、分步推进与一步到位相结合等原则。

二、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基本路径

1.医疗保障制度内容体系的完善。

医疗保障制度内容体系的完善是实现整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的基础,建立和发展医疗保障制度中的缺失性项目,是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内容体系完善的重点。内容体系完善的主要途径:建立重大疾病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医疗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整合。

医疗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整合是实现整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的核心。制度整合的基本路径:首先,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范化,将部分失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其次,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整合。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与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再次,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3.医疗保障制度层次体系的完善。

医疗保障制度层次体系的完善是整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的关键,医疗保障制度层次体系的完善既包括医疗保障制度中政府、单位与个人的责权关系的协调,也包括医疗保障制度的多层次性,还包括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的建立。制度主体责任的协调:医疗保障制度中国家、单位与个人责任的协调,重大疾病保险制度的政策性与商业化结合。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多层次的重大疾病保险制度,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医疗保障待遇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待遇水平。

三、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配套措施

1.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法律机制。

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必须通过相关立法加以推进和确定。核心立法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制定和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条例》、《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条例》和《医疗卫生服务条例》。《医疗保险制度条例》:准确定位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体系框架、制度关系、主体责任、资格条件、标准调整及管理机制。《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条例》:准确定位重大疾病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体系框架、制度关系、主体责任、资格条件、标准调整及管理机制。《医疗卫生服务条例》:规定医疗服务的基本功能、体系框架、制度关系、主体责任、服务方式、服务标准、政策支持体系及管理机制。

2.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财政机制。

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需要相应的财政机制支撑,财政机制既包括财政用于医疗保障制度的支出稳步增长,也包括医疗保障制度中财政责任的均衡化。财政支出稳步增长的主要用途:医疗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责任的均衡化:医疗保障制度中央财政责任的具体化,医疗保障制度中中央财政责任的区域均衡化,医疗保障制度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责任的合理化。

3.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的管理机制。

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第四篇】

在探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地区中,绝大多数将新农合制度整合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采取社保部门主管的模式,如成都、重庆、珠海等地方。少部分地区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到新农合中,采取卫生部门主管的模式,如浙江嘉兴。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面临的问题

管理体制不顺,制度衔接困难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城乡居民的身份界限日渐模糊,劳动力岗位变换与个人社会身份变更频繁,管理部门的分散使得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越发突出[4]。管理分割的格局加大了医保制度间衔接的难度,对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造成极大障碍。

经办能力不足,制约制度并轨

医疗保险经办能力是制度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力量,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的参保群体呈现流动性较大、需求多样化等特点,使经办管理服务难度加大[5]。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基层经办机构普遍存在人员配备少、业务经费不足、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经办人员缺少专业知识和专门培训,并长期超负荷工作,将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与质量。同时,医保经办信息化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基于各项制度建立的经办信息网络系统条块分割,信息资源难以互通共享。可见,经办能力不足将制约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统筹层次较低,保障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了市级统筹,但新农合制度很多还以县级统筹为主。根据大数法则,统筹层次低将会使基金总体规模较小,基金抗风险能力较弱,将不利于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筹集的资金很难满足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影响了参保居民的受益面与保障水平。同时,新农合较低的统筹层次给流动人口异地就医带来不便,使医疗保险管理成本增加、管理效率降低。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并轨,需要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的统筹层次。

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低,疾病预防意识弱

在我国现行的二元医疗保障制度下,优质的医疗资源和卫生技术人才大量涌向城市,而农村和城市的社区卫生机构则缺乏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人员,使基层医疗机构所能提供的医疗项目和医疗水平十分有限,难以满足患者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导致部分患者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与此同时,我国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仅为城市的1/8,而农民人均占有国家社会保障投资的份额只有城镇居民的1/30[6]。卫生资源的不合理分配直接损害了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利益,有碍于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此外,从医疗保障范围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都是以保大病为主,忽视了疾病预防和初级卫生保健的功能,实际上放弃了承担多数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而城乡居民的疾病预防意识普遍较弱,大多数城乡居民没有健康体检的观念,容易使小病拖成大病,进而使医疗费用大大增加,影响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对策建议

理顺管理体制,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是整合城乡医疗保险的重要前提条件,而明确医疗保障管理责任的部门归属是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7]。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和主管新农合的卫生部门都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王保真等人认为整合统一后的医保制度最终归属哪个部门管理,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科学的论证与审慎的政治决策[8]。这需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从多方受益为出发点,使管理部门整合后让参保人群最大程度受益。此外,需要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的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城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医疗保险归口管理,构建起城乡一体化的服务平台,为顺利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发展创造条件。

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完善信息网络平台

面对数目庞大的服务人群,城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建设业务精良、高效率的管理队伍,以确保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的稳步推进。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尽快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编制,机构定期组织队伍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与考核,从而全面提升队伍的素质,以适应范围更广、需求多样化、任务繁重的管理服务要求。从统筹城乡医疗保障试点地区来看,各地对建设信息网络平台非常重视。完善的信息网络平台,是实现精细化管理的技术保障[9]。因此,应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建设覆盖城乡、功能齐全、资源共享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信息标准和操作软件,实现城乡网络系统整合,为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并轨提供技术保障。

提高统筹层次,保障基金可持续发展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需要统筹层次尤其是新农合统筹层次的逐步提高。一方面应遵循大数法则,逐渐提高医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和水平,进一步扩大基金的规模,增强基金的支撑能力与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加大政府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稳健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保障基金列账核算、封闭运行,避免“穷帮富”现象的出现。随着统筹层次的提高,将有利于降低基金的管理成本,同时为进城务工人员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制度的建立打下基础。

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第五篇】

随着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继建立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家属生活质量和健康需求日益增长,基本医疗保险已无法满足企业职工及其家属,特别是大病人员医疗保障需求,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职工较多,人员复杂,迫切需要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新形势、新环境下,研究建立保障多层次、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补充医疗保障制度,以适应国有大型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医疗保障能力,进一步减轻职工医疗费个人负担,为企业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环境创造条件。从2004年我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起,在充分研究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总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成功经验与教训的情况下,对国有大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进行认真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多年的实践与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关键点

一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问题。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确定保障水平是关键,必须考虑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各类人员医疗需求以及企业历史医疗保障水平。二是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问题。重点就是要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各自优势,相互补充。在保障原则、支付内容、票据利用、信息共享等方面实现有效衔接,保证补充医疗保险业务顺利运行。三是企业不同群体平衡问题。重点分析企业各类人员的医疗需求,确定不同群体医疗保障水平,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和过渡。四是补充保险基金监管问题。保障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浪费,是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内控管理。五是高效运行问题。补充医疗保险涉及企业人事、财务、社保等部门,涉及职工医疗待遇计算、费用报销与结算,在管理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手段等方面要科学、便捷。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技术

一是充分考虑各类群体需求。职工、退休人员和家属(子女)分别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持公司新旧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二是多层次提供医疗保障。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负担的部分,通过门诊和住院费用分别补贴办法,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门诊额度低、住院报销比例不高的问题;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以及重大疾病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三是一般疾病与特殊疾病分开管理。按照“保基本、向大病倾斜”的原则,对于需要门诊长期治疗、费用较高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通过提高门诊报销额度和比例,减轻慢性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四是应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研究开发信息管理软件,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支持IC卡技术应用,实现企业社保部门与定点医院、基层单位的数据信息共享与业务处理。五是完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重点在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筹集、费用审核、就医流程、费用结算以及管理职能等方面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统一业务流程,确保业务规范运作。

四、管理技术主要创新点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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