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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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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百九十七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二百九十八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第三百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三百零一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条 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掷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三百零四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第三百零六条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第三百零七条 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条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条 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三百一十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三百一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条 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三百一十三条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三百一十六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总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规定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则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9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三百一十九条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三百二十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三百二十一条 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二条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百二十四条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线路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三百二十九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三百三十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三百三十一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三百三十四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辆

第三百三十五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六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七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三百三十九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三百四十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一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二条 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三百四十三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条 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彻底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三百四十五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三)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第三百四十六条 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三百四十七条 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二)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烧、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条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三百五十二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 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三百五十三条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化工企业安全终工作总结精选【第四篇】

一、正确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

从总体形势来看,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相对比较稳定,但基层的安全环保工作依然严峻,综合管理能力还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达不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我们基层领导正确认识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率领全员扎扎实实地开展安全环保工作,将各项安全环保工作举措落到实处,务求实效,不断夯实基层HSE管理,全面提高基层现场的事故整体预防能力,为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提高思想认识

近几年,集团公司、公司对安全环保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严,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思想认识是关键,特别是基层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意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施工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同时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出国留学并按规定提取安全经费,保障安全设施的及时到位,切实解决安全技术问题。在日常工作当中,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逐步完善HSE行为准则、HSE检查及考核标准、HSE奖惩管理办法,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促使HSE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环保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项目经理作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组织完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HSE职责,并将责任目标和工作压力层层传递下去,直至每一名岗位员工。

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构建“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负责,专业路分管,职能部门监控,党政工团齐抓,全员参与”的责任体系和工作局面。同时,建立完善HSE奖惩约束机制,把HSE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与有效的考核、奖惩结合起来,严考核,硬兑现,促使责任由全员共担。

四、加大执行力度

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注重执行能力建设,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办事,养成尊重科学规律,反对违章蛮干的好习惯,养成令行禁止、雷厉风行,执行制度一丝不苟、完成工作精益求精的好作风。

同时,还要培养各级管理人员事事从严、事事过细的工作作风,敢于叫真章,善于抓细节,及时发现和堵塞安全环保的漏洞,识别和防范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风险,落实各项消减控制措施,强化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员工识险避险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树立安全环保工作“没有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和“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理念,时刻保持对各类风险和隐患保持高度警觉,筑起坚固的防范之墙,遏制一切事故的发生。

五、切实抓好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要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组织全员开展全面、全方位的危害因素识别活动。项目经理要亲自组织开展,组织安全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事故类别、施工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现状开展危害因素识别活动,针对识别出的危害因素,及时制定风险消减控制措施,并充实、完善到施工项目“两书一表”、岗位“两书一表”和操作规程中,指导作业人员施工和操作,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员参与,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环保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环保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公司安全环保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五篇】

为了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的变更管理,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及管理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

1、管理职责

、变更申请人负责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分管经理负责归口部门的变更审核;

、总经理负责变更的审批;

、分管副经理负责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

2、变更分类

、工艺技术变更

、生产主要原料变更

、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条件的重大变更

、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操作规程的重大变更

、工艺参数的变更

、公用工程的水、电、气等的变更

、设备设施变更

、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安全设施的变更

、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和配件

、设备的材料变更

、临时的电气设备变更

、监控、测量仪表的变更

、设备运行程序软件的变更

、管理变更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变更

、公司人员的变更

、xxx机构的重大变更

、管理职责的变更

、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等

3、工作程序

、变更申请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依据,并对变更存在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变更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变更申请部门负责人将变更报告送交分管副经理审核。

、分管副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变更审批后,变更申请部门xxx人员进行变更的实施。

、变更实施前,实施部门要对变更的实际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措施后,实施变更。

、分管副经理负责对变更的的实施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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