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管理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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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管理制度【第一篇】
1.目的:规范本店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67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61条、64条。
3.适用范围:本店环境卫生质量管理。
4.责任: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不摆放与营业无关的物品,无污染物。
营业场所门窗、玻璃柜明亮清洁,地面无脏迹,货架无灰尘、污渍。
营业场所墙壁无尘、无霉斑、无渗漏、无不清洁的死角。
药品包装应无尘,清洁卫生;
资料样品等陈列整齐、合理;
禁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
拆零药品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
营业场所,符合常温条件,并与室外环境有效隔离。营业场所应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及其他区域分开,符合卫生、整洁要求。
售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为确保所陈列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
三、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药店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
四、药品应按品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五、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六、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七、中药饮片应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混斗;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饮片斗前必须写正名正字。
八、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九、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售管理制度【第三篇】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经营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经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所在乡镇组织安监部门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消防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门市及库存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完善。
四、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门市及库存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柜台及烟花爆竹存放处内严禁吸烟。严禁在门市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七、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八、坚决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九、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当地消防部门和县安监局报告。
售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证书。销售人员要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现场管理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隐患整改制度;
(四)事故报告制度;
(五)查验操作规程;
(六)拆箱操作规程;
(七)堆码操作规程。
第九条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三)零售网点选址及外部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要求规范》(AQ4128-20xx)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五)零售网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六)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应急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七)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账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八)配备2个(含2个)以上的5公斤干粉灭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九)零售网点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防护设施。
第十条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许可核定存放量;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住宿,不得设置炉子等明火设施。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警示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严禁烟火;
(二)禁止吸烟;
(三)禁止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
(四)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三条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零售网点的消防器材应每天检查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埋压和挪用。
第十五条零售网点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搬运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就近采购本县经营批发企业按规定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台账,做到进货、销售和库存情况相符。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零售网点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
第二十条零售网点不得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禁止连摊、连片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零售网点的销售和储存场所泄露的少量药物,要用湿拖布及时清理,严禁用扫帚清扫。
第二十二条零售网点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通知附近人员有序疏散。
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网点,是指依法在本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或备案,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