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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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第一篇】
根据需要,我单位拟聘请国籍:性别出生年月:到我单位担任职务。聘用期限为年月日,请予以办理来华工作许可手续。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盖章)
(中文名:护照号码:年月 日至
******下这面这页不用打印******
2.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3.与单位的聘用合同(中英文)
4.最高学历证书证明
5.体检表
6.简历(中英文)
7、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营业
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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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第二篇】
三、申请条件: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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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第三篇】
根据需要,我单位拟聘请国籍:性别出生年月:到我单位担任职务。聘用期限为年月日,请予以办理来华工作许可手续。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盖章)
(中文名:护照号码:年月 日至
******下这面这页不用打印******
2.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3.与单位的聘用合同(中英文)
4.最高学历证书证明
5.体检表
6.简历(中英文)
7、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营业
执照复印件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第四篇】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江苏省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五)应聘在江苏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国内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江苏省内聘请的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江苏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江苏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江苏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省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