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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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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篇1

《关于办理外国专家证的请示》范本1(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xxx学校

海南省外国专家局:

关于办理外国专家证的请示

我校聘请的xx国籍教师(外国专家)xxx先生/女士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手续,持z签证入境来我校任职。经严格考察,符合各项要求,现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妥否,请批示。

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相片、医疗保险证明。

(公章)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办理外国专家证的请示》范本2(未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xxx学校

海南省外国专家局:

关于办理外国专家证的请示

根据我校教学(科研等)的需要,经严格考察,我校拟聘请xx国籍xxx先生/女士(译名xxx,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护照号:xxxxxxxx)来我校从事xxxx工作,担任xxxx职务,聘期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因xxxx(原因),未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手续,该专家已持f/z签证入境来我校任职。现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妥否,请批示。

附:文教类《外国专家证申请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标准合同和合同附件、健康证明书、原聘请单位推荐证明、外国专家简历、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复印件、相片、医疗保险证明。

(公章)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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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篇2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须知

办事项目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办理机构

受理地点: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梅园路77号四楼(近地铁1号线汉中路站)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至5:00 受理电话:32511558;传真:32511559 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2、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申办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申请材料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报告;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3、中、外文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

4、个人及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

5、最高学历证书和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个人及18岁以上随行家属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7、聘用协议或合同;

8、个人及单位承诺书;

9、连续在华工作的文教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教单位推荐信(经技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单位离职证明);

10、聘请文教类专家单位,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1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办事程序

1、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5、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批阶段并下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办理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有效材料齐全即给予受理,自受理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后,给予获准(或不合格)通知单。如在审核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其他

1、办理《外国专家证》

(一)、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复印件或存根复印件;(2)《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3)《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4)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护照、签证复印件;(5)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随行家属一寸照一张);(6)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本人及18岁以上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二)、未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1)《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3)中、外文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本人及18岁以上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复印件;(6)聘用协议或合同;

(7)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护照和签证复印件;(8)个人及单位承诺书;

(9)连续在华工作的文教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教单位推荐信(经技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单位离职证明);(10)聘请文教类专家的单位,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2)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随行家属一寸照一张)。根据有关规定,有效材料齐全即给予受理,自受理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给予获准(或不合格)通知单。如在审核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

2、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

(一)、《外国专家证》正常延期,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外国专家证》;

(3)《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表;(4)聘用协议或合同;

(5)当事人及随行家属护照和签证复印件。

(二)、延期换新证,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外国专家证》;(3)《外国专家证》申请表;(4)聘用协议或合同;

(5)当事人及随行家属护照和签证复印件;

(6)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两张(随行家属一寸照一张)。

3、申办《外国专家证》注销

(1)《外国专家证》上聘用单位出具申请报告;(2)需办理注销的《外国专家证》。

4、《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申请(1)申请报告;

(2)刊登有《外国专家证》遗失声明的市级报纸;(3)护照复印件;

(4)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一张(随行家属一寸照一张)。

注:如补办同时需申请延期,请根据上述第一大项所述补充申请材料。

5、申办《外国专家证》信息变更,变更事项及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如下:

(1)、本人或随行家属护照号变更需提供:①《外国专家证》;②申请报告;③新护照复印件。(2)在华住址变更需提供:①《外国专家证》;②申请报告;③公安局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

(3)添加随行家属需提供:①《外国专家证》;②申请报告;③家属护照签证复印件;④家属关系证明(若有作为就业者家属的签证或居留许可,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⑤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18岁以上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居留许可有效期内的可不提供);⑥家属一寸照一张。(4)注销随行家属需提供:①《外国专家证》;②申请报告。

(5)聘用单位名称变更(若转聘其他单位,则按新证申请准备材料)需提供:①《外国专家证》;②申请报告;③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函、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办表格

1、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公函样式;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3、《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4、《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表;

5、个人及单位承诺书;

6、外国文教专家和外国专业人员推荐信;

7、注销《外国专家证》公函样式。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篇3

江苏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江苏省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江苏省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江苏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江苏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江苏省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江苏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江苏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国内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江苏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江苏省内聘请的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江苏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江苏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江苏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省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篇4

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文件范本

xxx单位文件

xx字[

]第号

关于办理xx国xx先生/女士来华工作许可的请示

芜湖市外国专家局:

根据教学(科研等)的需要,我单位(资格证书编号:)拟聘请xx国籍xxx学位xxx先生/女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护照号:xxxxxxxx,随行家属xx名。)来我校从事xxxx工作,担任xxxx职务,聘期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国际旅费由xx负担。xxx先生/女士将由xxx国入境。

妥否,请批示。

附:需报送的书面材料(详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系统所提示内容)

(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主题词: 办理 工作许可 请示

xxx单位

xxxx年xx月xx日印发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文件范本

xxx单位文件

xx字[

]第号

关于办理xx国xx先生/女士外国专家证的请示

芜湖市外国专家局:

我校聘请的xx国籍外籍教师(外国专家)xxx先生/女士(护照号xxxxxxxx,随行家属xx名)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手续(证件号xxxxxxxx),持z签证于xx月xx日入境来我单位任职。经体检,身体健康,现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妥否,请批示。

附:需报送的书面材料(详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系统所提示内容)

(公章)xxxx年xx月xx日

主题词: 办理 专家证 请示

xxx聘请单位

xxxx年xx月xx日印发

三、续聘外国专家文件范本

xxx单位文件

xx字[

]第号

关于为xx国xx先生/女士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的请示

芜湖市外国专家局:

根据我单位教学(科研等)的需要,拟继续聘请xx国籍xxx先生/女士(护照号xxxxxxxx,随行家属xx名)在我校从事xxxx工作,担任xxxx职务,聘期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妥否,请批示。

附:需报送的书面材料(详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系统所提示内容)

(公章)xxxx年xx月xx日

主题词: 续聘 外教(外国专家)请示

xxx聘请单位

xxxx年xx月xx日印发

四、转聘外国专家文件范本

xxx单位文件

xx字[

]第号

关于转聘xx国xx先生/女士任教(任职)的请示

芜湖市外国专家局:

根据我单位教学(科研等)的需要,拟自xx省xx单位转聘xx国籍xxx先生/女士(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护照号:xxxxx)来我校从事xxxx工作,担任xxxx职务,聘期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国际旅费由xx负担。

妥否,请批复。

附:需报送的书面材料(详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系统所提示内容。原工作单位推荐信原件有效)

(公章)xxxx年xx月xx日

主题词: 转聘 外教(外国专家)请示

xxx聘请单位

xxxx年xx月xx日印发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篇5

发布时间[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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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的省级外国专家局以及授权的市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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