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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学习心得汇聚(优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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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学习心得【第一篇】

党的xx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对于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一些人喜欢用西方宪政等概念术语来解读和引导,例如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套改为“宪政”。这种概念的混用,导致了对一些重大原则问题认识的干扰和误导。排除这种干扰和误导,对树立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至关重要,对学术研究和中国理论体系建构也很重要。

用西方的“名”(价值和概念等)将中国道路、中国理论、中国制度套到西方话语体系中,是西方学术和意识形态同化战略的一部分。我国古人对“名”格外慎重,有“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的讲法。当然,西方学术对自己的“名”也很重视,不轻易接受外来的带有价值含义的概念。要摆脱西方“名”对中国道路、中国理论、中国制度的替代、覆盖和干扰,正名、顺言、成事工作就格外重要。简单套用西方宪政等概念,不利于我们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理论创新,束缚住了我们的思维,丢了自己好的东西不说,生产的知识最后充其量是在为别人打工,是别人体系的一部分和附庸。在中国制度已经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的时候,还有人总爱拿西方制度标准来套中国制度,认识上早已落伍了。

关于西方宪政,经常与西式自由、民主、法治等概念纠缠在一起,同义反复很多,这就像古人司马谈论名家时所说的,“使人苛察缴绕不得其意”,把人给绕糊涂了。至于“宪政”究竟是什么,是不明就里的。有说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政,有说没有宪政就没有民主;有说没有法治就没有民主,有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有说要分权制衡,有说要保障民权;成功了是因为实行宪政,失败了是因为拒绝宪政;更有甚者,还有说要精心设计出一个完美宪法,就可长治久安。找来国内新出版的四卷本《世界各国宪法大全》一书一看,宪法蔚为大观,各种宪法不可谓不多,朝令夕修的不可谓不少,但是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绩效,各国则又相去甚远。中国人常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为公器,贵在有坚强的领导力量保证实施,按照宪法来治国理政,同时每个公民对宪法要有敬畏,这是政治学的一般道理。党的领导是中国政治的最根本标准,中国共产党依据党章党规管党治党,依据宪法领导人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治国,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坚持用自己制度模式中的“名”,容易将自己制度价值、制度原理、制度实践讲清楚,从而在制度教育中逐步形成自己制度的思维基因;相反,用西方宪政的“名”言说中国制度,说不通,甚至对政治发展有很大的误导效应。

反对用西方宪政概念和标准来对照和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民主政治建设,并不是说我们要全盘否定西方国家在自己的历史中积累起来的政治文明,每个国家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每个国家都不应该看着别人的制度文明不舒服。这符合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倡导的和平共处的精神。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反对用西方的“宪政”来套中国的民主法治,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重视法治建设,也不意味着我们的法治就已经很成熟了,更不意味着我们就关起门来,不学习和借鉴人类在法律文明上已经形成的许多合理且对我们也有用的内容。但是在借鉴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将别人好的东西转化到自己法律体系中,而不是把自己转化到别人体系中去,照搬照抄别人的东西。

制度自信并不仅仅表现在实践中,也体现在我们的思维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有对自己法系的自信。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减少这种简单化、片面的认识的干扰,从西方宪政思维中走出来,核心是培育、践行中国制度以及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思维。

第一,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思维。中国制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制度的一个核心精神,或者中国实行法治的一个核心思维,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这种思维应该深深植根在治国理政、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全过程中,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因。按照这个思维,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依法治国领域,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所谓西方的宪政思维,恰恰与中国制度思维是矛盾的。在中国制度思维下,我们遇见问题难题会坚持在中国制度框架下去认识并加以解决,而在西方宪政思维下,人们一遇见问题难题就会总想到在西方制度中去开药方,这种思维在实践中不会巩固中国制度,只会慢慢削弱中国制度。

第二,人民主体思维。人民主体是中国制度的基本特征。坚持人民主体思维,就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享受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是统一的;坚持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法纪思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会有秩序。古人说:“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法要行,首先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敬畏宪法和法律。在中国制度下,法纪思维有两个含义,一是全社会形成对宪法和法律崇高性、权威性的认识,二是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有对党章崇高性和党规党纪严明性的认识。党规党纪不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党规党纪严于法律,保证党从严治党、长期执政。

第四,法律文化思维。制度与文化总是不可分割的。具体到中国的法治文明,就是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思维。古人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说的就是德法兼治的治国理政思维。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我们一定要避免西方法律形式主义和程序主义的弊端,重视汲取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明资源。明末清初大思想家顾炎武曾说:“夫法制繁,则巧滑之徒皆得以法为市,而虽有贤者,不能自用,此国事之所以日非也。”这段经典的话用来批判当前西方法律形式主义和程序主义,是很贴切的,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避免其弊端。再比如,中国法治文明思维中重视调解,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法治领域的表现,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西方对抗性法律程序过度的弊端。调解不仅体现在我国国内法治体系中,而且在对外关系处理中也很重视调解的使用。

中国自古以来就形成了自成一体的独立法律体系,中华律令文明对周边地带不乏影响,被借鉴的也不少,中华法系在人类法律文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有西方学者在20世纪初统计,在人类有史以来的xx大法系中,有6个已经彻底消亡,5个经过融合后得以存续,3个基本未经融合而生存下来(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两个经过大规模融合更新和再造,但已面目全非(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其中,历经3000多年未经融合而存续下来的就有中华法系。纵观法律体系演变史,凡是自成体系并具有一定辐射意义的法律体系,都是在自己社会土壤中生长壮大的,照搬和拿来主义的国家从来不会在世界多极法系和法律文明中拥有一席之地。

中国的制度体系正在走向定型,其中一个标志,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逐步建成,即最终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与法律法规衔接、自洽并相互支持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个体系的形成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的确立。因此,中国的政治学人和法律学人始终要有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道路,矢志不渝建成中国法系的自信,唯有这样,才能在推动知识体系发展和国际学术对话中拥有自尊。而按照西方宪政思维来指导,今天搬欧洲大陆法系,明天学英美法系,搬来学去,最后无非是别人法系的一个分支,断不可能建成自己的法系,更不可能在人类政法文明独树一帜、自成一格。我国唯一担任过国际法院院长的史久镛法官,在论述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发展时曾说:“这些年里,中国法学界在强调借鉴、接轨的同时,对中国法律人自己独创的一些理论和实践淡漠了,乃至不大提及了。”这段话是个警示,提醒我们无论是在发展国内法治体系还是建设国际法治体系的进程中,始终要有建成中国法系的自信。

因此,一旦我们拉长历史的视野,拓宽比较的空间,就会从国际比较和历史纵深中认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的世界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规范着占人类五分之一人口的政治和社会生活,我们理应将其作为人类一大法系去认识和发展。要充满自信地把中国法系视为人类一大法系,摆在世界多元法系中。只有站在这样的高度,才能在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中,拥有强烈的事业感和巨大的成就感。

法治建设学习心得【第二篇】

全面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保障、公正司法是生命线。20_年,_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100余项改革部署,规模之大、动员之广、理论创新之多、改革路径之清晰、具体任务之明确,前所未有。这不仅确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框架和路线图,而且也与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了深层呼应,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几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层层推进,渐入纵深。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司法权力与责任统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化、正当化,让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合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在权与法之间画定了高压线……乘风破浪、攻坚克难,司法改革向着完善的司法体制、科学的'司法职权配置和健全的人权司法保障目标一路前行。

司法对于维护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至关重要,当然,通过司法体现法律的权威,并不是靠强行压制,而是靠严格遵循既定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来得到实现。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必须以司法独立作为先决条件。

人类早期的成文法常常铭刻在石柱或铜表上,但铸鼎未必传世、勒石未必长存,真正流传下来的是铭刻在全体社会成员心中的法治信仰,是由每一个公正审判动态维系起来的法治精神。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程序公正,并最终实现实体公正。也惟有如此,才能使法院通过法官的严肃执法,不为利害关系所动的品质,树立审判权威。

法治建设学习心得【第三篇】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深刻体会到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困难和挑战。在实践中,我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分享给大家。

首先,法治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法律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的,法治建设的目标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时刻记住,人民是法治的根本,人民的利益和福祉应当始终放在首位。因此,我们应当关注人民疾苦,积极化解矛盾,为人民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让法律不仅仅成为一纸空文,而是真正为人民谋福祉。

其次,法治建设需要注重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普及。法治建设不仅仅是依法行政的问题,更是涉及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的问题。要让法治思维深入人心,必须通过广告宣传、教育培训、媒体报道等方式,全面普及法治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只有在社会各个层面形成了法治文化氛围,才能够在根本上确保法治建设的推进。

第三,法治建设需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路径。一些个别案例的法治功效就像巧克力一样,只有外表甜美,但内里苦涩。法治建设要真正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驱动力,就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只有在全体人民都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才能建设起一个公正、平等、有序、稳定的社会。

第四,法治建设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法治建设的核心是健全的司法体制,而司法体制改革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需要在体制机制上进一步完善。推进审判体制改革,加强司法责任制和人员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此外,还需要改进法官选拔和任用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确保司法能够真正实现公正、公开、公平,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最后,法治建设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法治建设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事业,各国可以相互借鉴,共同推进。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学习,可以发现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还可以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总而言之,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始终保持警醒和耐心。我们应当以人民为中心,注重法治理念的宣传普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路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

法治建设学习心得【第四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过一段弯路,付出了沉重代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要妥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要把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全面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从现在的情况看,只要国际国内不发生大的波折,经过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可以如期实现。但“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如何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世界上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门槛,而是落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密切相关。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法治建设学习心得【第五篇】

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7日召开。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主席日前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政法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在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要牢牢把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线,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

孟建柱要求,要坚持以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为方向,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司法问题为重点,深化司法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要着力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拒腐防变能力。

孟建柱指出,与党的提出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相比,政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全国政法机关要准确把握时代发展要求,坚持以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为方向,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司法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推动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孟建柱指出,要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要以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水平为重点,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队伍。

法治建设学习心得【第六篇】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法治建设,不仅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也提升了人民的法治意识,促进了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将从制定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法律监督执法、改革司法体制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五个方面阐述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制定健全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才能保证各项事务有可依循的规则进行。在实践中,需要倾听全体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将其融入到制定过程中,以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确保人民群众理解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我们不能脱离实际,要根据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其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法治宣传教育涉及到每个公民的法治素质提升和法律意识培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渠道,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知识,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法规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明白法律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同时,要重视法治教育的地方特色,以家庭、学校、社区等为重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

第三,强化法律监督执法是法治建设的核心。法律监督执法的力度要加大,要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力度,减少人为因素对执法结果的干扰。同时,要建立健全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纪律审查,推进权力机关监督的全覆盖。我国已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法律监督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效果。

第四,改革司法体制是法治发展的重要方面。要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将司法权力明确为独立的、有保障的权力。同时,要提高司法公正性,确保司法工作真正做到“公正廉洁、文明有序”。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

最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我国不仅是法治国家,也是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应积极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交流与合作。通过开展国际交流,我们不仅能够吸取其他国家的法治经验,还能够向世界传播我国的法治理念和成果。

总之,法治的建设是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通过制定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法律监督执法、改革司法体制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能够不断提升法治水平,确保法治在我国社会的全面推进,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努力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使全社会更加安定有序,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治建设学习心得【第七篇】

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通过加强法制体系建设、推进司法改革等措施推进法治建设。在此背景下,我参加了一次主题为“法治建设”的专题学习活动,此次学习让我深刻领悟到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段:对法治建设的认识。

法治建设一直是我国的热门话题,它不仅是一个个案件的背后,更是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制体系与运作机制的保障。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民利益的保障。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要打造一支“底线思维”强、规范意识高、服务理念强的执法队伍,树立法律意识,让法律成为人们的习惯与自觉行为。

第三段:法治建设的实践过程。

在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我国始终把发展经济与法治建设作为一致推进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多部门加强了对制度和法律政策的修订和修订工作,推进法治建设。同时,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使用法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大厦。

我作为一名公民,也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在法治建设中担当好自己的角色,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循法律法规,同时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积极参与并推动法治建设进程。比如,主动参与重大法律案件观察,就能对法律有更深入的理解,并对未来的法治建设提出更有效的建议。

第五段:结语。

通过本次专题学习活动,我深刻认识到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会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做到了解法律、认识法律、并依法行事。在学习中,也明白了法制建设是全体人民的事业,只有通过全民参与,才能落实好法治建设的意义。相信未来的我会继续关注和支持法治建设,为美好的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治建设学习心得【第八篇】

以来,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这些论述是对他以往法治论述和做法的总结与升华。他当年在正定工作时就提出,从全国来看农村法制建设特别要针对非法宗教活动、封建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加以防范,露头就打。在宁德,他强调民主的问题要在法制的轨道上加以解决,坚决反对绝对化的“大民主”。尤其是在浙江工作期间,同志大力推动“法治浙江”建设,就此作出多方面探索。从建设“法治浙江”到建设“法治中国”,关于法治建设的思想值得我们认真学习领会。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开展,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同志曾就建设“法治浙江”指出,通过推进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规范社会主体行为,引导各方面统筹发展;通过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使各项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引导各方面协调发展。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完善法治。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法律关系。

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推进本省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把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包括人的权利、人的利益、人的安全、人的自由、人的平等、人的发展等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既能够在具体的制度上得到保障,又能够在有序的轨道上逐步扩大,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以来,同志在多个场合提出要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因此必须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在关于建设“法治浙江”问题上,同志强调,在实践中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他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他特别指出,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种假借民主、假借法治来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特别要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制度,利用个别案件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以来,同志治国理政的基本思路就是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同志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严治党。

在依法执政问题上,同志在浙江工作时就指出依法治国是关于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是关于执政党的执政方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面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要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我们党依法执政,就是要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掌权、依法用权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贯彻党的执政宗旨。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以来,同志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严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首要是严明党纪,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着重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的关键所在。

同志多次强调,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坚持为人民立法、靠人民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拓宽立法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关系的渠道,正确处理立法工作中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关系,不断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在建设“法治浙江”过程中,地方立法工作要为发展服务、要有地方特色、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要体现时代性。同志要求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他要求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适应新形势,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要求的思维方式、领导方法和工作习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关于立法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立法工作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与基础地位,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而且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积极引领和推动作用。关于政府依法行政,同志强调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建设“法治浙江”的工作部署中,同志提出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树立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依法办案、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要支持法院、检察院秉公执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广大法官要清正廉洁,秉公办案,敢做人民的“包青天”。

以来,同志要求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同志指出,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因此,要通过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普及公民的法制教育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作用,推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在浙江工作时,同志提出,在着力点上要突出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他深刻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他强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要从各级领导干部抓起;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体现维护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要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因此,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信访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个重要方面,要做到依法信访、维护法治的严肃性。

同志指出,我们党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应该让老百姓有一个说话的地方,有一个诉求的地方。如果老百姓有了意见、有了要求、有了冤屈,诉告无门,连个说话的地方都没有,就根本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根本谈不上代表人民的利益。他要求基层干部要把好信访第一道岗,领导干部要积极下访,并指出,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不是信访工作的唯一形式,也不是越俎代庖,取代基层工作,而是一种思想观念的转变,一种工作思路的创新,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一种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与基层群众交流沟通的渠道,有利于面对面地检查督促基层信访工作,有利于发现倾向性问题,深化规律性认识。深化领导下访,必须注重实效,着力在解决问题、提高接访质量上下工夫;要把领导下访与常年接访、定期约访有机结合起来,把敞开式下访与专题约访或调研有机结合。

同志还强调,现在群众上访也要做到依法信访。上访群众多,尤其是上访中的涉法案件多,很多就是因为群众不知道应该去打“官司”,怎样去打“官司”,或者经济条件所限打不起“官司”,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履行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职责,确保让每一位群众遇到矛盾之时先去调解,调解不成也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终结果。对许多涉法的问题,应该引导群众到调解组织去调解,或者到司法机关去诉讼,而不应都到党委、政府来上访。司法机构终审以后,也要维护法治的严肃性,特别是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不宜产生终审难终、申诉不断的“马拉松官司”。

推进法治建设要干在实处,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同志强调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模式框架下,根据已经具备的条件和能够创造的条件,主动把做得到的事情积极做好、做出实效。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

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同志的相关论述也充分体现了他的务实精神。在关于新时期立法工作的论述中,他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就法律实施问题,他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在“法治浙江”建设过程中,同志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就发展党内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作出了许多精辟的论述。

综上所言,以前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论述,特别是他建设“法治浙江”的众多做法和思想具有重要价值,其中不少内容在建设“法治中国”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相关论述中都得以充分体现。从建设“法治浙江”到建设“法治中国”,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具有内在一致性。我们要系统研究、深入领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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