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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检索心得体会范文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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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检索个人心得感悟1

信息检索能帮忙人们快捷、正确、全面地获取所需知识,限度地节省查找时间,使我们的信息检索过程变得事半功倍,更使信息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这学期我们开设了信息检索这门课,刚拿到书,随便翻了几页,我便觉得这门课很简单,就像用百度google搜索一样容易。然而在实际检索中,想要准确快速检索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却殊为不易。

不知不觉,经过一个学期的信息检索课程学习,开始慢慢了解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生活的人,几乎天天每时每刻都与信息打交道。可能我们已经感觉到有的人做事往往轻易成功,而有些人则不易成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前者有较强的信息意识,能够把握较多的信息,对所做的事情能够作出正确的判定,因而他们的成功率也就比较高。信息检索是查找信息的方法和手段,它能使人们在浩如烟海的信息海洋中迅速准确全面地查找所需信息。能够说信息检索对于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各方面都是十分有用的。它能够充分发挥人类知识宝库的作用,有利于开发智力资源;信息检索可提高效率,节省科研人员的时间,减少人力或投资方面的费用;获取知识的捷径和终身教育的基础知识的不断增长,正逐步加快原有知识的老化程度。有的专家认为,大学生一生所用的知识,知识百分之十左右是在校园学来得,而绝大部分要在工作中不断地获得;它帮忙研究人员继承和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避免重复研究或少走弯路。

在当今信息量极大、通信业极为发达的时代,掌握信息更加重要。对于管理者在管理工作中所做出的正确决策,经营者在经营方针上做出的正确抉择,商贸者在谈判中能做出正确的决定等,只要能够及时准确、全面获取信息,他旧能够获取成功。生活在信息社会的人们掌握了信息检索技术并能够灵活运用,能够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取胜,旧能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推动社会的进步。应对以前的检索,才明白那即使是成功的,也但是是信息检索中的网络Inter检索的一小部分,对于此刻则是小巫见大巫了。而何况那是一种完全部成功的网络检索,应对的是成万上千的数据,往往遭到我所需要的数据时,是经历了无数次的阅览及无数次错误信息的筛选,就最终找所需题目而言,那都是中辛酸的乐果而已!

对于此刻的学习了信息检索的感受,是就应可想而知的了。尽管,我并没有学得很好,有很多的东西我都不懂,但我能从中感觉到许多的东西,那是自己需要长时间学习或是自己长时间都不好学的东西。然而最获益匪浅的就应是关于校园的图书馆的使用,明白了一点,图书馆的文化就是大学里文化的大部分,是于有别于高中学习的特点。我明白的在深的便是关于信息检索的那种应有的气氛和氛围,素质。我很喜欢信息检索,不仅仅仅是因为他是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学习工具,还是一种很好的文化,素质,使自己就应具备的!

信息检索是一门十分实用的科学,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值得去研究,去实践,去摸索,去积累……信息全球化的这天,摒弃闭门造车的思想,与整个社会去接触,去交流,才能更好的提高我们的整体潜力,能够说信息检索会陪伴我们一生,我们也将受益一生。虽然这门课程已经结束了,但是我不会停止对信息检索的探索和研究,在检索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检索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检索技巧和方法,”做检索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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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检索心得体会2

摘要:在这知识经济和网络时代,信息检索对企业、个人都有很大的帮助,信息检索课心得体会。它的重要性、方法都是我们所要学习的地方。学习科技信息检索后对其应用也有一个学习,熟悉的过程;从中得到了很多的体会与心得。

关键词:信息检索、方法、利用、功能、体会

21世纪是知识经济和网络时代。快捷准确,及时有效地检索和利用信息,是知识经济和网络时代对信息检索提出的新要求,也是置身21世纪的人们必须具备的基本信息素养。在这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信息检索对我们的创意或事业能否取胜也是关键所在。以下就是我对信息检索的浅谈。

一、对科技信息检索的认识

科技信息检索能帮助人们快捷、准确、全面地获取所需知识,最大限度地节省查找时间,使我们的信息检索过程变得事半功倍,更使信息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

我们目前面临的是一个崭新的信息社会。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信息高速公路的飞快建设,使得信息产品已经渗透到各个学科领域,信息的产出量呈指数级增长,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不可缺少的手段。

在当今社会生活的人,几乎每天每时每刻都与信息打交道。可能我们已经感觉到有的人做事往往容易成功,而有些人则不易成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前者有较强的信息意识,能够掌握较多的信息,对所做的事情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因而他们的成功率也就比较高。反之若信息意识差,不能及时收集信息,作出的决策往往会有偏差,成功率也就不会很高。

信息检索方法是为实现检索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操作方法或手段。检索信息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直接检索和间接检索。事实上,现在的许多图书馆仍然在使用这样的分类层次来对收藏的资料进行分类。现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自动构建大型索引成为可能。也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检索策略,既以计算机为中心的和以人为中心的信息检索。在现在人们的生活中,计算机已是普遍,人们用计算机网络检索的多些。

信息检索的发展是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而发展的。信息检索的发展阶段可分为四个阶段:初级阶段我国最早出现的检索工具书是汉代的《别录》,而当时检索工具书主要是以图书目录为主,而且只为极少一部分人服务。第二是手工检索阶段,信息检索的真正发展是在18世纪以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各种信息大量增加,同时产生了各种类型的文献,如图书、报纸、期刊、会议纪录等等。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逐渐形成了完整的手工检索工具——目录、索引和文摘。第三是计算机检索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检索也在发生变革。1946年第一台电子计算机诞生以后,不久就被用来进行信息的存储和检索。第四阶段是网络检索时代,网络的出现,使我们的学习、工作及生活都发生了变化,使人们真正进入了信息社会。

二、对科技信息检索的收获

信息检索是查找信息的方法和手段,它能使人们在浩如烟海的信息海洋中迅速准确全面地查找所需信息。可以说信息检索对于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各方面都是非常有用的。它可以充分发挥人类知识宝库的作用,有利于开发智力资源;信息检索可提高效率,节省科研人员的时间,减少人力或投资方面的费用;获取知识的捷径和终身教育的基础知识的不断增长,正逐步加快原有知识的老化程度。有的专家认为,大学生一生所用的知识,知识百分之十左右是在学校学来得,而绝大部分要在工作中不断地获得;它帮助研究人员继承和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避免重复研究或少走弯路。

在当今信息量极大、通信业极为发达的时代,掌握信息更加重要。对于管理者在管理工作中所做出的正确决策,经营者在经营方针上做出的正确抉择,商贸者在谈判中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等,只要能够及时准确、全面获取信息,他旧能够获取成功。生活在信息社会的人们掌握了信息检索技术并能够灵活运用,能够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取胜,旧能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推动社会的进步。面对以前的检索,才知道那即使是成功的,也不过是信息检索中的网络Inter检索的一小部分,对于现在则是小巫见大巫了。而何况那是一种完全部成功的网络检索,面对的是成万上千的数据,往往遭到我所需要的数据时,是经历了无数次的阅览及无数次错误信息的筛选,就最终找所需题目而言,那都是中辛酸的乐果而已!

对于现在的学习了信息检索的感受,是应该可想而知的了。尽管,我并没有学得很好,有很多的东西我都不懂,但我能从中感觉到许多的东西,那是自己需要长时间学习或是自己长时间都不好学的东西。然而最宠信地将我震动的是关于学校的图书馆的使用,明白了一点,图书馆的文化就是大学里文化的大部分,是最大于有别于高中学习的特点。

文献信息检索心得体会3

文献检索,顾名思义,是指将信息按一定的方式组织和存储起来,并根据信息用户的需要找出有关的信息过程。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人们每天需要大量的信息以便进行各项活动。网络就成为一个很便捷的信息查询方式。就对学生来说,各高校都有自己的图书馆,但是只有纸质的藏书是远远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的,所以高校的电子藏书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两种方式的结合下,学生可以很方便找到自己所需的文献。除此之外,学生们可以利用很多的网站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

很明显,文献检索这门课程对我们学生来说有着很大的意义,但是要学好也不是很容易。因此,我们必须多练习,多搜索,经常去查询去摸索,只有真正熟悉了各种数据库的检索方法,才能够快速而准确的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文献资料。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要感谢老师的热心指导,正是你们的谆谆教导,培养了我们快速准确检索文献的能力,端正了我们严谨求学的态度。在此真心的感谢老师!

文献信息检索心得体会4

商业银行作为货币的聚散地,成为高风险的聚集区,吸引着无数不法分子的邪恶眼光。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不乏侵害的案例屡屡发生,客户的损失因侵害人的逃逸或挥霍而无法从直接侵害人处得到赔偿,客户转而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是否承担责任成为理论与实践中有较大争议的问题,笔者就银行如何对抗客户的请求作简要分析。

一、客户请求权分析

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被抢(含抢劫和抢夺)案件,有三种基本类型,一是客户进入营业场所但要约未送达银行被侵害,即客户在填写有关凭证、清点现金,欲与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时被抢;二是客户在与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时被侵害;三是客户在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后尚未走出营业场所前被侵害。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有如下两种代表性观点。

(一)、银行在合同法上负有保护义务

这种观点认为,银行与客户的存取款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客户填写有关凭证为要约,将凭证交给银行时,要约因送达发生效力,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取款手续为承诺,其交还存折(卡)及交付所取款项后,该合同关系即告结束。银行负有与上述三种基本类型对应的先合同保护义务、履行中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不论客户在任何阶段被侵害,银行都违反了合同法的保护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订立前,当事人进入特定场所准备进入磋商或正在进行磋商时,双方已从一般人之间的消极关系进入了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积极关系中,此时虽尚未成立合同关系,但双方基于缔约接触而产生了特殊的信赖关系,双方也因此而负有相应的义务。客户进入银行后进行交易前,客户遭受侵害时,银行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在于银行是否对客户负有先合同义务及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两个方面判断。银行作为货币的交易场所,遭受侵害风险相对较高,银行对进入银行后的人身、财产安全,赋予银行保护义务较为合理。判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损害的发生是否因为银行设施自身瑕疵所致,银行是否达到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银行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同时还应考查同类银行通常采取防护手段、措施和方法,以及银行在在客户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如银行对上述问题持否定态度,应认定银行有过错。

履行中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概括的,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义务主给付义务确定后,附随义务方可随之存在。客户在银行履行存取款合同过程中,银行不仅负有办理存取款手续、收取或支付款的主给付义务,因交易是在银行进行,银行还负有保护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附随保护义务。《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银行不履行附随或履行附随不符合约定,又没有免责事由的,就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在合同关系结束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持给付的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宜。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与先合同义务不存在本质差异,应类推适用。银行在交付款项后,虽然款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交易已结束,但按后合同义务违反规则,在客观方面,银行负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主观方面,只要银行没有达到大多数银行的防范标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银行主观上有过错。

(二)、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

客户在银行被侵害,银行是不作为侵权。因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或先前行为导致负有特定保护义务的当事人,未尽保护义务,如主观上有过错的,就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银行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在于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银行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两部法律是银行负有保护义务的法律依据,客户在营业场所遭受侵害,银行就违反了法定义务。1996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营业网点大厅要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卫巡视”,只要案发时没有保安守卫巡视,银行更应承担责任。

二、银行抗辩权分析

无论是合同法上的保护义务,还是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最为关键的是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保护范围、银行的设施是否足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行是否有过错。目前,规范我行保安状况的法规主要有《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相关文件。只要银行的保卫措施、防护标准和级别符合上述规定的,就应认定为银行已履行了法定的保护义务。

客户损害的发生,是由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而非银行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所致,对突发性犯罪行为,银行难以预料和防范,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分子造成的危害后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对银行的保护义务不能随意扩张,银行不是侵害人,与客户所遭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那种认为银行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观点,扩大了银行可控风险的范围,不适当地加重了银行责任,导致了银行与客户在利益上严重失衡,也缺乏法理支持。我们不能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有保护人民合法利益而推论出任何人被侵害后都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

银行服务过程中间的抢劫行为已经是一种刑事犯罪,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它越出了银行正常的经济服务的范围,很多国家把这样的行为理论上称“准罪事”行为。就像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害,我们把它叫做不可抗力。那么把它称为不可抗力的时候,它就成为法定的免责条款。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银行就不再承担,它也没有能力承担这样的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并未赋予商业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范围内的客户人身、财产的保护义务,而仅是赋予商业银行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到期支付存款和利息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能延伸到存款之外的营业场所客户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保护义务,也只能限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及商品、服务本身是否损害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应将第三人在经营场所所致消费者损害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在客户与银行的关系中,银行为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客户则为消费者,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即有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主要指其提供的服务本身及场所设施不侵害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商业银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赋予银行具有保护其营业场所内客户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客户在银行遭受第三人的侵害,银行与加害人之间不形成共同侵权,加害人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只有在无法确认加害人或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能有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具有过错的银行承担补充侵权责任。

但是,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认为银行的设立是不可控制风险的主要来源,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遭受损害的,银行虽无过错,但也应根据公平原则,给予客户适当补偿。

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通知在性质上属于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政法律义务。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它应该承担的也只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也找不到在银行没有配备保安人员以及未设置监视报警装置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依据。

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市场主体,它和客户一样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既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也要平等地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在解决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时,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处理结果必须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在注重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决不能忽视甚至牺牲银行的合法权利。

三、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分析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有保障安全义务,当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遭到侵害,而银行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将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赔偿权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仅在经营活动中,在其他具有公众参与或者具有广泛社会接触的活动中,管理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都应关注其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问题,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关照和保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不忍人之心,人才有不忍之心;为他人提供安全保障,才能人人都有安全保障。传统的民法理论孤立地看待“自然人”,把民事主体想象成荒岛上的鲁滨逊,忽视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相互依存关系,未能就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理论依据。司法解释的制定,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吸收了现代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明确规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司法解释的规定,突出体现了现代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经营者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经营者应当为受害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众多新类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使银行的业务经营中可能遇到的侵权纠纷更难胜诉。

四、防范措施

为避免客户银行营业场所受第三人侵害,首先,银行应保持设施符合有关安全防卫标准,对于业务量大、风险高的营业场所,应聘请保安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将风险防范由保安公司承担;其次,银行应合理提醒客户谨防被侵害事件的发生履行危险告知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再次,按照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款项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银行一定要亲自将款项交付取款人,防止不法侵害人在款项尚未交付、风险尚未转移时将款项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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