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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实用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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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一篇】

古城街道共有党员567名,组成了机关支部、春和社区党支部、永宁社区党支部、城北社区党支部等13个党支部。我们深刻的意识到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在直接管理服务党员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坚持打牢基础,坚持规范组织活动,才能够使党支部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古城街道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同时发挥党支部教育党员的作用,提高党员的政治素养,带领党员凝聚群众、服务群众。

结合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古城街道对今后的工作有以下设想:组织带领群众发展集体经济,建立小微工业园,走共同富裕道路,并计划在2019年成立泳装企业联合党支部,并发挥党组织牵头作用,为企业服好务,促进企业的科学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大力推进古城街道经济全面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使每一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每一个基层战斗堡垒都强起来。

在今后的工作中,古城街道将把力量沉到基层,把重点放在支部,从严推进,精准指导,推动基层党组织具体化、精准化、差异化推进学习教育,明确具体方法标准引导他们,让支部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更好的服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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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二篇】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随着从严治党、管党的深入,随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深化,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宏观背景下,如何加强地方党委工作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课题。《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能更好地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条例》在宏观上搭建了全党科学配置党内权力的平台。邓小平同志有一句名言:“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所以,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党的根本建设。这十几年以来,从制度反腐到制度监督再到制度建党,制度建设的实质越来越涉及到权力结构。从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到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以及十八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必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这都是一脉相承地在解决我党在执政治国中出现的问题,全党在科学分解、合理配置党内权力上,达成了越来越多的共识。地方党委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的关键一环,是地区重大事项的“真正决策中心”,对地方党委工作中出现的痼疾“开刀”,对症下药,去伪存真,在“破”“立”结合之间,不仅给地方党委提供了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立了规矩,拉起了“红线”,提供了制度保障,更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让其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条例》在微观上抓住了是地方党委工作的根本。随着改革发展的逐步深入,有的地方党委抓经济“得心应手”,抓党建却敷衍应付,存在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的问题;个别独断专行的领导在重大决策上造成失误后,不负任何政治或经济责任,拍拍屁股走人,成了“没事人”,主要领导干部主责意识不强;有的地方会代替全会决策,大包大揽,越俎代庖;一些地方党委仍然按照传统的经验方法进行决策,不注重征求广大群众和专家智囊的意见建议,让决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偏离“航线”“正规”,结果事与愿违。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是治党治国的“重器”,必须用好。地方党委要树立“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理念,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紧密联系本地方实际,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涵盖从集体到个人、从指导到规范、从激励到约束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着力在选干部、配班子、强组织、聚人才和谋划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决策,创造性开展工作,在落实依法依规全面治党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就是密切联系群众。《条例》强调,地方党委要在聚力实现“两个百年”目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所以贯彻执行好《条例》要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上做好硬功夫,确保其“中枢神经”的运行跟上党中央的“大脑”行动节奏。

2024年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三篇】

按照局党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是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所在。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

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

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

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二、是落实思想建党的要求所在。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是落实制度建党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

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

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

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2024年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四篇】

2015年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则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党组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

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条例》的正式发布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规范了党组议事程序,对党组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党组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党组发挥更大作用。

如何避免受此前党组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一些“拍脑袋决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乱决策现象,杜绝资源浪费,确保决策成效,《条例》立下了“责任追究”戒尺,首次确立了党组决策责任追究制,并且高级别地单设“责任追究”章节,规定了今后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等,不但要追究党组书记的责任,还要追究党组成员的责任,并且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将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就意味着以往“集体决策无过错”的“潜规矩”终结了,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时刻敲打党组成员决策时,事先更需深入调研,多深思熟虑,心中更要多一份责任,少一份任性,多一点“民心”,少一点“私心”。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颁布为党组决策提供了制度依据。

发挥党组更大作用,需要让立的“规矩”和“戒尺”掷地有声,只有规矩“明”起来,戒尺“严”起来,党组议事才能规规矩矩。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按照局党委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是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所在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

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

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

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二、是落实思想建党的要求所在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是落实制度建党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

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

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

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2015年6月11日起,《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方案开始施行,该方案共分8章、39条,全面的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2015年,党组织建设已经有70年的历史,立足于当下国情的党组工作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

党组制度在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纵观历史,凡是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的时期,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而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

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党赋予工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人民团体职能的机构,工会党组是整个服务工作的基石。

当前新形势下,遵循《条例》实施要求,工会党组在新常态化现实工作中,应该坚持做到:

一、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

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制度治党,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条例》的出台为党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具体方案,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将依照《条例》,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推进党支部“四风”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夯实工作作风,真抓实干促发展。

二、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深入基层、走进职工群众当中,才能真正设身处地为职工群众考虑、为职工群众谋事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的生命和路线决定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领导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有效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与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是基本一致的。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基石。

国家主席同志指出:“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这个论断揭示了脱离群众的险恶之风如果任其发展,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会出现背离,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削弱直至坍塌。

群众路线在我们党内就是民主路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就是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当中,尽可能多地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反映职工群众意愿和诉求,从职工群众中来,到职工群众中去,以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要为已任,努力获得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有效性。

这既是群众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领导制度赖以依存的实践基石。

2024年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五篇】

学信访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教育部"新形势下学校信访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规定。作为学校管理者,我们必须深入理解这一条例的意义和目的,积极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提高学校信访工作水平和质量。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学信访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和指导性,下面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正文1——学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学信访工作是每个高校的重要工作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形象、声誉和发展。在当前高校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信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学校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依托先进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服务流程,以提高师生满意度为目标,减少或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提升学校在师生群中的形象和声誉。

学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提升学校信访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有着极大的意义。它针对当前高校中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调了服务宗旨,规范管理程序,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为高校信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持。

学信访工作条例的重要体现是推进信访科学管理和制度化。学校要坚持服务宗旨,加强信访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学信访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信访管理服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建设信访信息管理平台,落实信访公开和信息公开机制,为师生提供安全、便捷、快速的信访服务。

第五段:结论。

学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学校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增强学校领导决策科学性和社会认可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平时工作中,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条例精神、加强宣传、大力落实工作要求,全力推进学信访工作的诚信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以为师生服务为宗旨,以安定校园秩序、减少纠纷、增强校园和谐为目的,为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目标而不懈努力。

2024年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六篇】

(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

(2)党的委员会可以批准接收党员,党组不能。

(3)党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

(5)党的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党组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

2024年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七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2024年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八篇】

新版的《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作出了全面规范,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2024年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九篇】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并经我们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作好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二0__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__县__镇潘__拖欠货款案,二是廖__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__县何__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__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__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

二、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__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员工人身权利,应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20__年10月份,前公司员工孙__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__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__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__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

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__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__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__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规范公司管理,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

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农药行业管理方面,我们依法向公司修改并提交了《对中国__行业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一文,供公司参考。四、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一)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对公司历年的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进行了总结,并进行了完善,制定了《担保工作操作规程》、《保证合同》、《内部销售承包合同》、《担保人基本情况表》、《担保财产清单》等。

(二)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20__年3月份,分别到桂林、玉林、贵港、柳州等地,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三)、为维护公司利益,挽回经济损失,继续对李__等人拖欠公司款项纠纷一案的申诉、抗诉。李__等人与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决为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自行解决。我们认为,法院裁决依法无据。现案子已申诉至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已将案件移送至__区检察院立案审查,并将做出抗诉。

四、举办法律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

20__年12月29日,我所在夏威夷国际大酒店举办新公司法法律培训讲座。

2024年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十篇】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各种电子交易的普及,密码已经逐渐成为个人和组织重要信息的保护方式。为了规范密码的使用和管理,我校制定了密码工作条例,并在全校进行了推广和实施。通过参与密码工作条例的执行和应用,我深刻体会到了密码的重要性和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首先,密码工作条例的推行让我意识到密码的保密性对于个人和组织的重要性。在过去,我常常忽视密码的安全性,喜欢使用相同简单的密码用于不同的账户。然而,在参与推行密码工作条例之后,我认识到这种行为是十分不安全和不可取的。通过条例的学习,我学到了制定安全密码的方法和技巧,如不使用常见密码、定期更改密码等。我理解到保持密码的机密性可以预防个人和组织的隐私泄露和财产损失。

其次,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使我对密码的管理与使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作为一名大学生,我需要使用许多账户和密码,包括学校的教务系统、邮箱、社交媒体等。过去,我常常将这些账户和密码保存在电脑或手机上,以方便记忆。然而,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学习,我明白了将密码存储在云端或使用密码管理软件的重要性。现在,我使用密码管理软件来帮助我生成和储存密码,有效地保护了我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此外,密码工作条例的贯彻执行让我认识到了密码在保护企业和组织机密信息方面的重要性。作为大学生,我经常参与一些实习或志愿者工作,接触到了一些组织的机密信息,如财务报表、客户信息等。在过去,我对这些信息的保护常常不够谨慎,比如将密码写在纸上或告诉他人。然而,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学习,我明白了保护组织机密信息的重要性。现在,我严格遵守密码保护的规定,不将密码泄露给他人,确保了组织机密信息的安全性。

最后,密码工作条例的推行对于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是十分必要的。在过去,我常常收到一些网络钓鱼邮件,要求我点击链接或泄露我的账户密码。然而,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我学习到了识别和防范网络钓鱼的方法。我了解到,在收到可疑的邮件或短信时,不能轻易点击链接或回复个人信息。我也学会了通过多因素认证和加密技术来增强我的账户安全性。通过这些措施,我成功地避免了网络钓鱼的损失,提高了自身的网络安全性。

总而言之,密码工作条例的推行和实施让我意识到了密码的重要性和合理使用的必要性。通过参与密码工作条例的执行和应用,我养成了制定安全密码、储存密码、保护机密信息和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的好习惯。作为一名学生,我将继续保护我的个人信息和组织机密信息的安全,共同建设一个更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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