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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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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第一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有关研究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章附则【第二篇】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第三篇】

《网络安全法》施行三周年,给网络安全领域带来了显著的变化。政府积极推进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安全厂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安全产业展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首先,企业级网络安全问题责任到人。《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19年,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正式发布。从腾讯安全在等保合规领域服务的企业规模呈倍数增长的态势来看,等保合规是过去三年网络安全产业发展最快、覆盖最广的一个领域。但合规不是最终目的,腾讯安全认为,应更关注如何在合规的基础上为企业建设综合性的安全体系,帮助企业发挥数据资产的价值,通过对数据的合理利用帮助提升企业经营效率。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落到实处。《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如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做出了详细规定。过去三年相关主管部门针对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情况开展了多次专项治理活动,同时《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等多个条文的发布,显示主管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已转向具体的实践层面。个人隐私安全合规成为一个新的市场需求,安全服务厂商也相继推出了针对个人隐私合规的专项服务。

最后,涉及国计民生领域的基础网络设施安全、大型活动重保常态化、产业化。《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重要行业领域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以腾讯安全服务过的'重保项目来看,重要行业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特殊时间阶段及敏感时期,遭遇黑客和竞争对手恶意攻击的风险明显上升,做好安全工作至关重要。

技术的变化日新月异,对应的安全体系也需要不断迭代。在“新基建”的浪潮下,5G、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工业互联网的发展应用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原来数字化程度相对较低的行业也开始“上云”,这些都对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安全产业并不是数字经济里一个孤立的细分领域,它是数字经济所有领域的横向支撑,我们的安全意识需要从安全产业转变到产业安全,建立有别于传统PC互联网时代、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产业安全体系。对于立法机关,在法制层面上需要层层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对于企业,需要认真落实《网络安全法》的要求,真正把安全变成能提升价值的工具;对于安全厂商,需要加大在产品、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上的投入,加强企业之间的协同。推动产业安全发展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不言而喻,毕竟在万物互联的数字世界里,安全是1,其他数字化应用都是1后面的0。

网络安全法学习简报【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相关要求,确保《网络安全法》顺利施行,x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印发通知,在全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开展《网络安全法》学习贯彻活动。

一、充分认识《网络安全法》重大意义。牢固树立“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理念,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学习、宣传、贯彻《网络安全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依法推动全省系统网络安全工作上水平。

二、全面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要求各单位要对照《网络安全法》主动开展自查,建立问题清单,制订整改方案,实施销号制度,重点做好风险评估、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安全规划、强化信息保护、提升应急能力、加强沟通合作等工作。

三、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活动。开展教育普法工作,将《网络安全法》纳入重点普法内容,每个单位至少组织一堂《网络安全法》主题宣传课;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册、知识竞赛、微信推送、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展板等形式,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开展学习培训工作,省局(公司)职工培训中心和省局党校把《网络安全法》培训列入教学计划,开展专题教育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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