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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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XX市XX,居民。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XX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X
地址:XX经济开发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XXXX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X与被申请人XX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已经(XXX)临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也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以(XX)临执字第XX号立案受理,鉴于被执行人公司尚有多处房产,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2
申请人:xxx,x,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工人,现租房居住,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xx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在xxx5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要求xxx停止侵权并搬出xxx号。
二、请求依法判令xxx的`监护人xxx承担xxx侵权期间给申请人造成的房租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诉xxx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急由贵院立案审理。申请人与被告20xx年4月13日离婚,分割财产时被侵占房屋由申请人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婚生女xxx由被告抚养。20xx年3月3日执行局强制执行之前,被申请人xxx一直随被告在该房屋居住,强制执行之后被申请人依然居住在该房屋,至今拒不迁出。被申请人和本案的'审理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签名: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3
申请人:xx路信用分社
住所:西安市xx路31号
负责人:刘x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
公司地址:西安市xx路1号xx大厦6层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xx)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xx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xx路xx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20xx年11月,程xx将位于西安市xx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原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xx年1月23日朱xx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xx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xx的所有股权和朱xx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xx名下。20xx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xx公司和朱xx。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xx年开始,xx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xx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xx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xx公司却在处置A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 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xx分社的债务。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
合作社xx路分社
20xx年8月xx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4
申请人张某,男,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区_____镇_____村。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 。
贵院依据某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工资卡进行了冻结,使得申请人无法支取工资。工资是我一家人的唯一生活来源。我父亲已经_____岁高龄,现和我一起生活;我爱人李某,_____岁,体弱,也需要依靠我的工资生活。因此希望法院从冻结我的工资中每月保留2725元,用于我一家人的生活支出。(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_________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__________元计算,每月应保留我一家人的生活费2725元)。
申请人: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