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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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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XXX,男,1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XXXXX街XX号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3218

被申请人:XX,女,汉族,19**年10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XX区XX43号X楼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3323

申请请求:追加毛晶晶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勇借款纠纷一案共同被执行人,共同偿还该案借款本金、利息及代垫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

事实理由:申请人XXX与XX借款纠纷一案已由硚口区人民法院以(2009)硚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XXX承认该笔借款用于偿还其和妻子XX名下的贷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笔债务属XXX和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特依法申请追加XX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0-

二零一三年九月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执行人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x,性别____,民族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XXX作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有限公司XXXX纠纷强制执行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XXX执字第XXX号),至今被执行人XXX公司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清偿义务,同时XX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系公司100%控股股东,且有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特申请追加**x为本案被执行人。

特此申请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月**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董**,男,汉族,19**年7年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5**********x。

被申请人:郭**,男,汉族,19**年8月28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3**********,联系电话:******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董**与被申请人**x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民终**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由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申请人核查,被申请人是由其股东郭**出资**x万元于20**年12月25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第2

申请人:周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4月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靖安乡高洞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70407XXX,联系电话:1366223XXX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10月6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2100XX

被申请人:潘XX,女,汉族,出生于XXXX年2月10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50210XX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6月1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72420060617XXX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X、潘XX、王XX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152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竹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申请人周长伟借款40000元,并从2013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240 元,由被告甘XX承担。

被告甘XX之夫王XX遗留了一套为位于大竹县滨海洛卡庄园XX栋11-2号住房,现申请人已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都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152号的被执行人,望批准!

此致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周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4月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靖安乡高洞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70407XXX,联系电话:1366223XXX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10月6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2100XX

被申请人:潘XX,女,汉族,出生于XXXX年2月10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50210XX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6月1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72420060617XXX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X、潘XX、王XX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152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竹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申请人周长伟借款40000元,并从2013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240 元,由被告甘XX承担。

被告甘XX之夫王XX遗留了一套为位于大竹县滨海洛卡庄园XX栋11-2号住房,现申请人已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都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152号的被执行人,望批准!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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