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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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____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销售清单中的签名“____”及“____”系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法庭所提交的“____”签字的'销售清单,“____”本人不承认其销售清单系本人所签,但是申请人一直系与______销售电瓶车生意。
至此,为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法院允许申请人的笔迹申请。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人:xx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0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号,(当金)抵押合同中的尹建文的签名和手印;以及*****************************号“他项权利证书”的相关抵押手续中的******************的签名和手印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两处的签名笔迹系被他人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签名不是申请人所写。************************抵押合同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合同上的笔迹系他人伪造的。
现在原告坚持是申请人书写,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故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以示公正。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二0xx年九月六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第三篇】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在2007年6月底之前,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将在全国推广使用,个人支票也会由此成为继人民币现金和银行卡之后的第三种日常使用的支付工具,成为人们既便捷又安全的私人理财工具。
个人支票的独特优势
个人支票的全称为“人民币个人活期支票”,是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的居民用个人信誉作保证,以支票为支付凭证的一种结算工具。它可以在消费领域广泛使用,签发的支票有效期一般为10天。所谓个人支票,实际上就是“由个人签发使用的支票”。它与目前企事业单位签发使用的支票没有什么差异,区别主要在于使用主体是个人而不是单位。
从2002年底开始,我国的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的一些银行就相继开办起了个人支票业务。但由于种种原因,个人支票未能大范围推广,仅限于在当地使用。近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在全国的推行使用,为个人支票的推广使用奠定了基础,个人支票将迅速地在全国各地推行开来。
个人支票是一种十分安全便捷的私人理财工具,它与现金和银行卡相比有着独特的优势:一是个人支票即签即付,不受商户硬件(如柜员机、POS机等)条件的限制,比银行卡更为灵活;二是个人支票既可以用于支付现金,又可以进行转账,以背书的形式转让给第三方,进行延期支付,而银行卡却只能即时支付;三是从安全性来看,其性能也优于现金和银行卡。现金支付虽然灵活,却容易被盗或遗失,银行卡虽然使用起来很快捷、省时,但其信息在消费时存在被别人盗取的可能性。而个人支票虽然也存在丢失、被盗的可能,但个人支票丢失后,由于盗贼或拾到者不了解预留印鉴和签名字样,会避免产生损失。个人支票的每一笔交易都会在银行留下相应的记录,即使支票挂失前资金已被人取走,也可以按支票运行轨迹查到去处,并可能最终追回资金。另外,它还可以避免因错收假币而蒙受损失。
如何申领和使用个人支票
申请个人支票要比申领一张信用卡的手续略烦琐一些,银行主要在3方面设置门槛儿:一是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上必须达到一定的存款余额,如有的银行要求达到10万元;二是开户银行要对申请人的社会信誉进行审核,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稳定的经济收入;三是多数银行要求申请人必须持有本地户口,或持有一年以上国外护照并在当地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支票申领的程序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及担保证明,向已开办个人支票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填写《活期支票储蓄存款开户申请书》。在银行资信审核过关之后,预留印鉴、签字样式。
2.申请人经银行获准开户后,按规定的数额存储备付金,并向银行购买支票簿(银行收取工本费),每次以一本为限,用完后再凭支票领用单加盖预留印鉴购买新支票。
3.提取现金时,支票持有者须在支票背面背书,登记身份证号码,按银行的要求交验证件,到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需要提醒的是,收款人为单位的支票或经流通转让的支票不得支取现金;支票左上角如有两道斜线,即表明此票不得兑换现金,只能办理转账。
笔迹鉴定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11月18日生,住XX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东吴河村。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河南省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内容:今收到河南省xx建安公司钢材款50000元,20xx年9月15日,王xx),该收到条的内容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形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的钢材款。
至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