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申请书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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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姓名XXX,性别X,年龄X,身份证号:XXX 联系电话:XXX 住址或单位:XXXX
请求事项
请求XX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于20xx年X月X日X时X分,在X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保险理赔申请书【第二篇】
我叫XXX,男,身份证号码是:XXX,XX县XX镇X村五组村民,是XX中学九年级学生XXX(男,身份证号码是:XXX,20xx年X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XX的父亲,被保险人XXX在X医X院被确诊患XX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20xx年X月X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XX的母亲X,X女,系X县X镇X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X,办理被保险人XX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保险理赔申请书【第三篇】
被申请人:施x,女,彝族,19x年12月25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人,住漾濞县漾江镇普坪村二郎坡社,农民,身份证号xxxx。
请求事项:请求强制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因xx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元。
申请执行依据:
漾濞县人民法院(201x)漾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生命权纠纷一案,经漾濞县人民法院20xx年5月21日开庭审理,案件受理过程中,法庭对双方成功调解,遂于当天作出(201x)漾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条明确约定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因xx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元,此款限于20xx年6月21日之前一次付清。
目前,该(201x)漾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期限已经过去近一个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漾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x
20xx年07月18日
保险理赔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赔偿人:xxx,男,19xx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中甲127号。身份证号:xxxxxxxx,电话:xxxxx。
被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庄文斌。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列入拟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后改名“市民中心”。同时,对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村民吴清岛拥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饮用水机井也在征用范围内。(该机井是村民吴清岛自费雇佣地质勘测队工人对水源处进行挖钻形成机井,并购买电机等饮水设施将该水源引为日常生活饮用水。)20xx年6月间,由于征地需要,该机井被征用,福溪村村委会委派村干部陈文殿及村民吴家财到吴清岛家中与吴清岛协商机井补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村委会对吴清岛被征用的机井补偿人民币9000元,并当场拟立补偿协议书一份,吴清岛签名后协议书被陈文殿以村委会存档为由带走。
20xx年8月间至20xx年1月间,福溪村村委会要征用吴清岛的房屋,遭到吴清岛的拒绝。福溪村村委会为了教训吴清岛,伪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吴清岛诈骗福溪村村委会9000元。20xx年7月28日,吴清岛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并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吴清岛于20xx年向福溪村村委会敲诈勒索了机井补偿款9000元。事实上20xx年吴清岛领取的9000元是村委会与吴清岛协商后自愿做出的机井征用补偿款,协商当日,吴家财受村委会委派与村干部陈文殿一同在场,并不存在吴清岛敲诈勒索、诈骗村委会一事。
申请事项:
南安市公安局于20xx年7月28日对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村民吴清岛以诈骗罪为由进行错误刑事拘留于南安市看所守,并于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监居。致吴清岛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无法参与社会日常事务工作,让吴清岛一家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错误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审监居给吴清岛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针对本案赔偿事实,吴清岛为本案受害公民,有权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吴清岛被南安市公安局错误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时),因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故每拘留一日应按三日计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审监居361日,两者共计385日。根据《国家赔偿法》,南安市公安局(赔偿义务机关)应予正视事实,赔偿吴清岛误工损失费每天元/日×385日(共62466元),赔偿吴清岛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南安市公安局应予赔偿吴清岛总计212466元。
此致
南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保险理赔申请书【第五篇】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市烹饪专科培训学校,地址:x市x路x号,代表人:x,该学校校长。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经x省x市中级法院(20xx)x市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理终结,现本判决给双方当事均已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现依法请求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一、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xx元;
二、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会费xx元;
三、依法强制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和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四、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受理费10元。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xx年2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