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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申请书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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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申请书【第一篇】

关键词:保函 履约保函 预付款保函 反担保

2005年5月,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XMC和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MC)组成包产联合体,与孟加拉国石油、天然气和矿业总公司(简称Petrobangla)下属的巴拉普库利亚煤矿有限公司(BCMCL,即业主方)签订了“煤矿生产与维护服务”合同,承包孟加拉国巴拉普库利亚煤矿(以下简称孟巴矿)的生产、维护和当地职工技能培训等任务。

孟煤包产合同约定在合同启动前业主向联合体支付总价款的10%预付款,同时联合体需要开具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和保证履行合同的履约保函。

所谓保函又称担保书,是担保人(银行、保险公司)应申请人的委托申请,向受益方所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证书。

在国际工程承办中,保函的作用就是:保证申请人(委托人)承办商未能按有关协议要求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赔偿一定的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以保证受益人的利益。

一、国际工程中常用保函的形式

保函种类繁多,常用的保函有两种形式,即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

(一)有条件保函

它是指保函中附成就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出现时担保人(银行)才向受益人(业主)支付保函款项。如约定了违约条件,要求受益人(业主)提出证据表明委托人(承包商)违约及其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等。

(二)无条件保函

也称“首次要求即付”保函,或“见索即付”保函。它是指担保人在收到受益人某种约定形式的通知要求对其进行赔付时,并不征询委托人意见而立即支付保函规定的一定数额款项。也就是说当受益人提交书面赔付要求以及保函所规定的其他单据后,担保人或出具人即有义务进行付款,而不以基础交易中被担保人是否实际违约为转移。

二、张银才孟煤包产合同的保函

(一)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Guarantee)

履约保函是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所开具的,保证其在合同执行期内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全部责任义务的经济担保书。这是业主为防止中标人不履行合同职责和义务而采取的一种安全措施。

(二)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它是银行应申请人(承包商)申请,向受益人(业主)所出具的一种防止申请人(承包商)收到受益人(业主)预付款而未履约的一种安全措施。它可以保证在工程竣工前,受益方(业主)能逐批扣回预付款,防范工程进展缓慢以及预付款被申请人(承包商)携走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保函的开立

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根据承包商的信誉(承包商可以向银行存入一定额度的资金)开立一定额度的保函,保函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担保人、被担保人(承包商)、受益人(业主或有关方面);担保的最高限额和使用货币;有效期限;担保的责任,这是保函的核心内容;应充分、完全,最大化地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以便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获得经济赔偿;索赔条件。即一方违约时,另-方进行赔偿的凭证;保函的失效,一般情况下,超过有效期,即认为保函已自动失效;合同及担保书的修订,适用法律等。

四、保函的特点

保函是以银行、保险公司的信用作为保证,易于受益方接受。保函是依据委托人于受益方间的商务合同开具的,但不依附于这个合同,而是具有独立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要求合理赔偿时,担保人就必须担负赔偿责任。

五、反担保保函

反担保保函是由一家银行接受委托人(承包商)要求给另一家银行开具担保函,再向最终受益人(业主)开出保函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反担保的情况下,出具对外保函银行为直接保证人,在发生保函索赔时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六、保函的日常管理

孟煤项目历时10年,项目部根据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出保函管理方法:

重视保函的管理工作;建立企业保函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开展业务培训;建立保函管理台帐;加强保函的风险控制;保函的延期、增减和撤消

七、保函的风险控制

在国际工程承包运作的全过程中,保函的受益人凭保函向银行索偿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有承包商违约而导致的,但也不乏有受益人的无理提款的情形,甚至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赔付而使承包商蒙受损失。

八、履约过程中的保函风险控制

(一)认真履行合同

保函的风险实际上很大程度来源于承包商本身,所以最根本的防范保函风险的措施是全面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明确的义务,不发生违约行为,不给业主制造启动保函的机会。

(二)重视合约管理、保函管理的文件资料的收集工作

建立并养成对外沟通、交流文字证据的习惯,与业主、监理工程师之间避免口头约定。

(三)重视保函的减额和撤销工作,防止被索赔和继续支付担保费的风险

对于预付款保函要重视保函的减额工作。在工程进展到一定阶段,通常为完成工作量的15%左右时,业主开始在支付进度款时按约定的比例扣减预付款,在完成工作量的80%左右预付款扣减完毕。

保险索赔申请书【第二篇】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 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 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 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

第九条 灾害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 公证勘查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 索赔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

第十二条 赔偿金入帐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帐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条 索赔驳诉

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 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保险索赔申请书【第三篇】

一、独立性保函项下的风险分析和风险规避

保函的独立性和无条件性,一方面为受益人的正常索赔提供了方便,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同时也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赔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对担保银行来说,意味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分析研究风险的来源及规避办法。大致说来,保函的风险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来自保函受益人的风险

主要考虑受益人两方面的因素:能力和品行。

对大多数建设工程来讲,往往有投资大、建设周期较长的特点。一个项目是否能顺利竣工,从业主方来说,就要看其资金实力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第一、资金实力。如果建设方自有资金充足或融资能力强,就能确保在建项目即使在原材料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足的资金保证,使之顺利实施。否则,施工方在得不到建设方及时付款的情况下,往往会停止施工,从而拉长建设周期,打乱业主的经营计划,造成恶性循环,进而双方互相指责,产生矛盾而动用保函。第二、业主的市场抗击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往往会影响一个项目的效益情况。那些财务状况稳健,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就有较强的抗市场击打能力,有利于项目按计划施行。但是,那些财务状况不良,负债经营严重,经营管理差的企业,往往不得不中途放弃或暂停在建项目,从而与施工方产生分歧,引发保函的索赔风险。

如果承包方信用良好,按约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受益人却无理索赔的话,那就涉及受益人的品行问题。所以,担保银行应尽可能调查了解业主的实力和道德品质。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发生矛盾、发生争执是较平常、普遍的事情,一般双方都会从大局出发,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业主一般不会随意动用保函,将矛盾恶化。因为,一旦承包方进场施工后,可以说工程的施工进程、质量等在某种程度上就取决于承包商了,如果双方矛盾恶化,发生人为停工等事件,对业主的影响恐怕就不一定是动用保函所能弥补得了的。所以,没有特殊原因或困难,发生保函索赔的可能性不是太大。

独立性、无条件性保函为受益人的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碰到品行不良的受益人的欺诈性索赔,银行又该如何规避风险呢?尽管人们普遍接受了保函独立性的观点,但那些受益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也使得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将“欺诈例外(fraud exception)原则”作为对银行保函独立性的限制,以对保函项下的欺诈进行防范和控制。即若受益人索赔时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的话,银行有权以此作为抗辩拒绝付款,这是与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一致的。欺诈例外原则作为对银行保函独立性的限制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惯例。虽然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的欺诈认定和处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国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际惯例优先的原则。另外,我国许多立法都将欺诈规定为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因此,我国的司法实践完全有可能采纳这一原则。银行在实际的索赔案例中,应充分运用这一法律原则去规避风险,在审核受益人的索赔文件时,不仅要审查其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与保函的规定相一致,还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判断是否有欺诈行为,若能证明欺诈的存在,应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当然,对于欺诈行为的认识,各国及不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对欺诈行为的判定有时也很复杂,笔者认为,银行在实践中,应以不损害自身的信誉为前提。

若保函申请人是分包商,则要关注总包商的信誉和实力。如果总包商的资信较差,当项目施工发生矛盾时,保函受业主(当分包商的保函直接开给业主时)和总包商索赔的可能性就较大。

2、来自保函申请人的风险

由于保函的背后总有相应的基础合同的存在,保函担保的是申请人的履约行为,所以,申请人对于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函的索赔风险。

对来自申请人的风险分析和判断最为重要。一是因为银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具保函的;二是因为在保函的各当事人中,银行最了解申请人;三是因为在保函的各当事人中,银行最能管得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是保函风险的最佳、也是最直接的转嫁方;四是因为一般来说申请人就是投标人或承包方,直接关系着基础合同的履行,直接处理着与受益人的关系。那么,来自于申请人的风险究竟有多大呢?即申请人不履约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呢?为回答这一问题,除了需了解申请人的上述情况外,恐怕还得再联系市场的实际来看。目前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处于绝对的买方市场状态,因而一般不可能发生中标后放弃签约或随意终止履约的情况。信誉、能力等情况均较良好的建筑企业,在市场价格不发生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一般对其投标价格都会有比较科学合理的计算,所以一般也不可能发生因中标价过低而拒绝履约的情况。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一般都需先投入一部分的建设资金,因而在收到进度款之前欲收回投资,一般不敢冒违约的风险。因此,对于在建筑市场有着丰富经验、雄厚技术力量、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与银行有着多年业务往来关系的传统优秀建筑施工类客户,银行对他们比较了解,由他们申请而出具的保函的风险应该是比较小的。对于这些客户,应该大力发展保函业务,并降低办理的要求和条件。当然,对于资信、能力等都较差或认识不清的申请人,因风险较大或不确定而应该提高保函业务的办理门槛。

规避来自申请人的风险,一条重要的措施是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保函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的高低,可依据风险的不同而不同,要分析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如他的信用等级,施工资质,施工经验等;区别不同的保函种类及期限的长短,如是投标保函还是承包保函,是对内保函还是涉外保函;也可以关注一下上文所说的不同的项目情况。另一条措施是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3、来自反担保人的风险

在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三方反担保的情况下,在银行向外赔付后,若申请人无力偿还,第三方担保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就非常重要。这一点,与其他信贷业务道理一样,在此就不再展开。

二、对银行经办建筑类保函业务的一些建议

应该说,国有银行对保函业务的发展是较为重视的,保函业务也在有系统地展开。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都制定有相应的内部操作办法。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各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与实践的联系还不够紧密,有些银行对保函业务的认识还不够,对保函业务的重要性、保函本身的特性、保函市场的现状和同行的竞争态势了解还有待加强。

1、对保函业务重要性的认识

笔者认为,应该将保函业务与其他各类业务放在一起系统地来看。建筑类施工企业对银行提供的服务需求是多方面的,而这些服务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或许纯粹的保函业务收入不是很大,管理也比较繁琐,人力成本较高,但是一旦某银行不能满足客户在保函业务方面的需求,那么客户在将该项业务转移至他行的同时,也会逐渐将其他业务转移出去,这样,该银行失去的将不仅是保函业务,还有对建筑类施工企业的其他系列业务。退一步单从保函业务来讲,其发展前景也是足以让各银行重视的。从国家到地方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各种规定,预示着建筑市场会越来越规范,要求进行规范性招标投标的范围会越来越广,建筑企业对银行保函的需求量也会越来越大,这在某些银行近些年来的保函业务发展情况统计中可明显地觉察到。银行必须重视保函业务的开展,并以此作为一项重要的竞争手段和一个重要的业务产品。

2、对保函风险的认识

从总体上来看,保函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只要管理严谨、审查到位、手续齐全、反担保措施落实,其中的风险是可以得到控制的,这从一些统计数字可以得到证明。从某银行来看,由于管理比较严格,虽然发生过保函索赔事件,但至今尚未有垫款发生,风险控制情况良好,保函业务得到了健康、良性的发展。

3、对保函属性的认识

从规避风险着眼,有些银行制定的各类保函标准文本都是从属性的、有条件的文本格式。从中可以看出,这些银行对保函的认识还囿于传统的思维模式,没有反映市场的最新变化。从实践来看,这些所谓的标准格式的保函文本很难为受益人所接受,在某银行办理的保函当中,大都是客户提供的独立的、无条件格式的保函。在实践中若强调申请人采用银行的标准格式,将极大地制约保函业务的发展。所以,国内银行有必要接受人们对保函属性的普遍看法和市场的普遍需求,改变自身的认识,将独立、无条件保函也确立为可接受的标准格式,以发展保函业务。

4、对保函市场竞争现状的认识

笔者认为,有些银行对保函市场现状的调查、了解还不够深入、详细,导致受理、审批保函的程序和制定的价格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有些办法过于呆板,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近年来,在保函业务中,银行同业的竞争已经到了相当白热化的程度,特别是几家中小银行的竞争态势咄咄逼人。有些中小商业银行办理保函的速度和价格远优于国有商业银行,这是他们的竞争策略。中小银行对国有银行传统建筑业客户的渗透,往往从保函业务开始,以保函业务为切入点。因为,保函业务的开展不受银行资金的限制,保函的收费人民银行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为中小银行挑战大银行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国有大银行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5、对保函业务的审查和期间管理的认识

有些银行在内部管理规定中,要求经办行在受理审查和出具后的期间管理中对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对投标人是否有意压价、项目的详细进展情况等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这样的要求过于苛刻,经办行不但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时间进行调查,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能力,进行这样调查的成本会很大,且保函办理的紧迫性要求也无法提供足够的时间,外地的工程项目给经办行带来的审查难度更是可想而知,结果不是业务无法开展就是规定无法得到执行。笔者建议在对申请人的资质、经验、信誉有较充分地了解的基础上,对项目本身只作大致了解即可。因为,业主在招标时就会对投标方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在议标时更会对投标人的能力进行仔细地审查,所以,中标者也即意味着他有能力从事该项工程的建设,这实际上已经替银行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审查。

另外,对申请人的审查还可着重于对其资质的审查,如施工企业往往会有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一级、二级、三级等施工资质并定期进行检查。某些省市的有关管理部门还会定期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评定,并公布结果。如上海的有关权威机构每年对本地和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根据他们的年度经营行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科学进步、队伍管理、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对优秀企业进行公开表彰。银行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6、对保函有效期及保函到期回收管理的认识

对于国内保函的有效期应该怎样认识呢?在保函业务中,对于保函有效期往往有开口(即期限不确定)和闭口(即期限确定)之说。审批人往往会要求保函的期限能够固定,保函能够闭口,即确定一个明确的到期期限。这种要求一般是不合实际的。在工程承包业务中,因为种种原因,业主和承包方对工程施工期限的变更是常见的事,所以,无法事先确定一个明确的期限,这样,保函就无法闭口,而由业主提供的保函格式更是以开口的占据绝大多数,因此银行必须接受开口保函占多数这一事实。开口保函已经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如在世界银行提供的标准格式投标保函中就没有明确的期限内容,在其履约保函中规定,“保函有效期至接受证书开出后28天”,而何时开出接受证书是不确定的。若再作仔细研究,笔者认为像这样措辞的保函并不是纯粹的开口保函,而是界于开口和闭口之间的一种形式。因为保函的期限还是由某一事件的发生来限定的,而这一事件的发生是迟早的事情,并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所以,严格说来,纯粹开口的保函是很少见的。

尽管人们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是否必须退还给保证人的问题上尚有不同的看法,但为了避免保函到期后的不确定因素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保函到期后出具银行要求收回保函原件是中外银行普遍的做法,也是为国际上许多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如2000年4月某外资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一份履约保函中规定“当本保函失效后,保函原件应退还我行”。德国某银行在2001年8月份开立的一份预付款保函中规定“本保函一旦不再需要或一旦有效期届满应退还我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的款中也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维修之日,在根据条发出缺陷责任证书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国内银行在操作中无疑也应如此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由于受益人等原因而无法实现保函的到期回收,这就给保函帐务的撤销带来很多麻烦。工作中可探讨其他撤销保函的办法,如以受益人出具的保函作废证明为依据,或履约保函以竣工验收证书为依据,质量维修保函以缺陷责任证书或竣工决算为依据等。

保险索赔申请书【第四篇】

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保险法》正式实施,新增的六大条款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一、新增不可抗辩规则。规定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规则可有效保护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的权益。

二、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过去,保险公司理赔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此项规定则能保证投保人及时获得理赔。

三、明确财产转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要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四、核保期内说得清。新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更有力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

五、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新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作出提示。此规定主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

六、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这对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新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据《中国老年报》)

应该向哪个法院不孝之子

我有三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回家。大儿子有时还给我寄点钱,另两个儿子一点也不管我。我现在年事已高,生活很困难,想两个儿子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但不知向何地法院。(读者:张新)

张新同志:

你可以向任意一个儿子的住所地法院或自己住所地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你的两个儿子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那么他们各自所在地的法院、你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法院。(律师:李文成)

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户有条件

赵先生反映:我的户口在北京海淀区,我弟弟的户口在广东,但也在北京工作。父母在外地,现在年龄大了,我想把他们的户口迁过来,不知是否符合条件?

回复: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你的情况不符合条件。北京现行户口政策要求,老人投靠北京子女必须满足被投靠人是独生子女或者其他子女的户口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几个地方。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上公布的政策,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非农户有以下条件:①无业老人:申请人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外省市无子女: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②离退休老人: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据《京华时报》)

老年人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案例:农民成某今年70岁,老伴已去世,有两个儿子早已成家。按村委会调解协议,两个儿子每年各供200斤大米、人民币1500元。但两个儿子拒不提供赡养费,成老汉想,需要请律师,因经济困难想申请法律援助。请问: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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