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申请【实用4篇】
【导言】此例“资质申请【实用4篇】”的范文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资质申请书【第一篇】
近期,海关总署了《海关对外国记者随身携带采访器材通关指南》,该《指南》适用于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随身携带采访器材进出境办理通关手续。
常驻记者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手续。
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有关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申请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交验《海关备案证》、《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运)单、发票等相关单证。常驻机构在进境地海关办理公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或委托报关企业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和提(运)单、发票等相关单证。
短期采访记者
国宾团随行记者
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交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和器材清单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办理进境手续。代表团访问结束后,随行记者应当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
能提供保函的记者
进境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交经海关认可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的单位或经海关认可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器材清单,记者J-2签证等单证办理进境手续。进境手续结束时,记者将收到海关关封一个,应妥善保管,据以办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手续。
出境应当向出境地海关出具进境地海关关封。当出境地与进境地为同一口岸时,出境地海关查验其进境采访器材已全部复运出境后,在原保函上批注签章,办理核销手续,并将已批注签章的“保证函”退还记者。
当出境地与进境地非同一口岸时,出境地海关查验其进境采访器材已全部复运出境后,出境地海关将已批注签章的“保证函”封入海关关封退还记者或出具保函的单位,由记者(或出具保函单位)向原进境地海关提交出境地海关批注签章的“保证函”或海关关封,办理“保证函”结案手续。
不能提供保函的记者
记者本人可自行向海关提供相关单证,办理缴纳保证金暂时进境手续;以及在采访器材全部复运出境后,办理保证金提取手续。
具体如下:
进境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应走红色通道,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出示J-2签证,提交采访器材清单一式两份,向进境地海关申报携带的采访器材。
记者按照海关开具的《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上的保证金金额,缴纳保证金(人民币现金)。记者办结入境通关手续后,应向进境地海关领取并填写《记者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连同进境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关封一并妥善保存,以备出境时据以办理相关手续。
出境及“保证金”返还记者应在出境4天前将《申请书》、《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收据联传真至出境地海关并确认,提出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
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应向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和进境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关封。经核实无误后,出境地海关退还与原收取数额等额的人民币现金或现金支票。记者收到退还的上述款项后应当在《记者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核准单》签字确认。
记者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向出境地海关提出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或者提交单据不全的,海关不予办理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手续。
此外,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还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常驻记者: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6个月以上,持J-1签证的职业记者。
资质申请范文【第二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勘查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记后的第一个勘查年度计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四十条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资质申请【第三篇】
申请人XX船员与被申请人青岛YY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船员服务协议》后,于2010年1月3日在大连登上被申请人指派的“OCEAN DUKE”轮,担任二副职务。5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船上表现差、不服从船长指挥等为由,与申请人解除船员服务协议并安排被申请人提前遣返;申请人在巴西港口下船离任并返回国内。申请人离船回国后,在与被申请人进行工资结算过程中,对工资数额、家汇金及遣返费扣款等问题,双方发生了分歧。因协商未果,申请人依据协议中约定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向上海分会申请仲裁。案件涉及争议焦点如下:
1.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每月290美元优质服务奖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应当将每月工资总额进行分解,不应单独列出每月290美元的优质服务奖,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每月290美元的优质服务奖;而被申请人则认为,因申请人的在船不良表现,使其不具备享受每月290美元优质服务奖的资格。
仲裁庭认为,本案《船员服务协议》中关于工资分解的约定及“船员优质服务奖290美元/月,在船员合同期满后根据乙方在船表现及考核的情况由甲方用人民币支付”的约定,并不与现行法律冲突;被申请人有权根据申请人的在船表现决定是否支付该项优质服务奖;申请人作为船员,在船上这种特殊工作环境中,应当知道充分尊重和服从船长的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指挥、命令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应轻易以船长的加班要求不合理为借口而拒绝工作和离船上岸,也不应对船长关于驾驶船舶的指示过度质疑而使船长感到指挥受挫;被申请人也应当知道船长向船东及派遣公司汇报船员在船工作的表现是船长的工作内容之一,而不应对船长的报告行为过度指责;从双方的陈述和双方提交的证据看,申请人在船上确实与船长发生了难以调和的工作矛盾,对立情绪很大,对船上正常工作显然不利,称不上是符合船员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更不能称得上是优质服务。因此,被申请人有权与申请人解除船员服务协议,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决定不向申请人支付船员优质服务奖。
2.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每月100美元的返船奖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应当将每月工资总额进行分割,不应单独列出每月100美元的返船,而应当按照每月3000美元工资总额如数支付给申请人;而被申请人则认为,因申请人在船表现差,被申请人按《船员服务协议》第五条解除协议并提前遣返申请人,申请人不属于完成合同期满休假,不具备享受每月100美元返船奖的资格。
仲裁庭认为:从《船员服务协议》条款看,协议约定的每月100美元返船奖不属于工资范畴,申请人认为每月工资总额为3000美元的主张不成立;《船员服务协议》中约定“乙方在甲方安排的船舶工作完成合同期满休假后,100美元/月的返船奖在乙方休假后与优质服务奖,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并不与现行法律冲突;被申请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决定是否支付该项返船奖;从双方的陈述和双方提交的证据看,申请人确实是因被提前遣返而没有完成合同,既没有达到合同期满,也没有在休假后返回申请人安排的船上,确实不具备享受该项返船奖的条件。因此,被申请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决定不向申请人支付船员返船奖。
3.关于遣返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申请人认为,根据《船员条例》第33条,被申请人不应要求申请人承担从巴西离船回国的遣返费用;被申请人则认为依据《船员服务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从工资中扣除垫付的遣返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仲裁庭认为,仅仅从《船员服务协议》的约定及申请人被解除船员服务协议的原因看,申请人确实应当承担遣返费用。但是,《船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与现行《船员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冲突;根据《船员条例》第31条、第33条、34条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可以要求遣返,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船员遣返费用的规定,是现行法律对船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利益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船员不具备相应职责能力、船舶灭失等一般性理由,要求船员承担遣返费用(当然,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定事由或特殊情形时除外)。因此,仲裁庭支持申请人关于不承担遣返费用的意见。
4.被申请人是否应对申请人承担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资质申请书【第四篇】
关键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
前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完善,我国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准入门槛也发生了变化,要求特种设备检验越来越严格、越来越高,除了法定的检验机构必备的核准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资质外,很多外企也希望国内的检验机构具备实验室的认可及其检查机构认可的资质。本文就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这几种资质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一、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核准
(一)依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和专门为特种设备的生产、应用、检验与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都必须要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审核合格后才能运行。
特种设备的综合检验、特种设备的无损检验、气瓶检验的机构准入审核依据的是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它是2004年12月3日颁布的,2005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5月了1号修改单、2009月5月了2号的修改单、并在2010年的12月了3号的修改单。
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的机构核准的相关根据是TSG Z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这个法则自2011年5月10日正式,到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另外,检验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还必须要满足TSG Z700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相关要求。
(二)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监相关部门。
(三)适用的范围:特种设备综合检验、特种设备无损检验、气瓶检验。
(四)性质:政府行政许可,对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机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五)意义:核准是特种设备检验的机构准入门槛,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设备的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专业把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相关的检验检测提供无损的检测服务的设备检验检测部门,都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现在申请都是采用网上填报方式,申请部门可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的特种设备局中的行政许可栏目中,并且自主的选择相应项目操作。国家质检总局做出相关受理后会给申请部门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部门可根据受理的通知书向国家授权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相应的约请,现场评审的时间确定,是由申请机构和协会共同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的,并经过严格的现场评审后,申请部门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不符合项的工作,并把整改的资料提供给相应的评审部门,评审部门确认都以做到整改后予以发证。
(七)证书有效期:4年。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
(一)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时间是在2006年2月,它替代了1987年颁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条例,并在2006年的7月颁布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此来代替2000年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二)实施机关:国家实验室与国家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都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来实施,省级实验室资质的认定都是由省级的质检部门认证相关的认可管理机构组织来实施。
(三)适用的范围:向相关部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与结果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
(四)性质:市场准入条件。
(五)意义:实验室资质的认定是检测部门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 在我国的国内,从事向相关部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相关数据与结果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都要通过实验室资质的认定评审。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检测机构可以登录认监委或省级质检部门的官方网站下载相应的申请书,向国家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是地方的质检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相应的受理后相应的实施部门会派出评审组来对申请部门现场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七)证书有效期:3年。
三、检查部门的认可 、实验室的认可
(一)依据:检校实验室的评审主要依据是CNAS―CL01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检查部门公认的评审依据为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二)实施机关:实验室的认可与检查部门的认可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来组织并实施的。
(三)适用的范围:可与国际实验室的认可合作部门签订互认协议的国家来实现互认,避免重复评审。
(四)性质及原则:都为自愿申请原则。
(五)相关的意义:第一,表明具备了必须要按认可的准则来深入的开展校准及检测服务,不断的开展检查服务的相关技术能力;第二,可以很好地增强市场竞争力,赢得政府及社会各界信任;第三,能够获得双方互相签署互认协议方地区与国家认可机构的承认;第四,能够被很好地列入获准认可机构的名单,提高相关的知名度。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实验室能够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中下载申请书,再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受理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就会派出评审组对实验室进行现场实际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七)证书的相关有效期:3年。
(八)实验室的检测和检查部门的区分: 第一,工作方式不同。通常,检测要在环境条件好的实验室中进行,需使用比较复杂设备、及检测工艺,不需对检测的结果判断。第二,业务的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不同。实验室检测的相关物品,一般都是接受了客户进行委托才检验的,实验室也只对产品实际检测结果负责。检查部门不单要检测抽取或者是委托的物品,还必须要有相应检查行动,并作出正确的判读。第三,检测报告和检查报告是不同的。检测报告只是给出了准确、科学、客观的最终结果,在有需要时并可以对结果做注释及相应的说明等,检测报告是委托方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依据。而检查报告则包含所有的检查结果和根据这些结果对符合性所作出的判断。第四,对工作人员要求不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专业技术能力。检查机构的人员不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还要具有分析和综合判断力,对人员能力、监督、培训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
四、“三合一”认可
(一)依据:实验室的认可的依据是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计量认证和授权的依据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实施机关: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共同实施。
(三)适用的对象:我国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
(四)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我国的国家质检中心能够在认可委的指定官网下载实验室的相关认可申请书与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申请书,再向认监委实验室部提正式的交书面申请后,并接受相应的受理后,国家认监委会派出评审组来对国家质检进行现场的实际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五)证书有效期:3年。
特种设备的相关检验机构假如只做法定检验与政府委托检验,那么只需申请核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就可以了, 申请前所建立和运行的质量体系需要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的管理体系要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关要求,相关的取证后在核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限定范围内来深入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伴随着中国国际贸易的往来日趋频繁,进出口货物的重复检测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正常货物通关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明确规定承认签署“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的实验检测结果。相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而言,法定检验资质或许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这就需要已经通过核准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建立一套能够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质量管理系统,并向认可委提出申请。
参考文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陈英红 CNAS认可准则在特种设备检验领域的应用: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07
[3]乔东 实验室认可活动的国际发展趋势:技术监督实用技术1997
[4]TSG Z 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含第1、2、3号修改单
[5]TSG Z 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TSG Z 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7]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8] ISO/IEC 17020:199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