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个人申请书【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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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个人申请书【第一篇】
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八、删去第十四条。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十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十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十五、删去第三十条。
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十九、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保密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登记保密专利权的有关事项。”
二十一、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二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十三、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四、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专利法第五十条所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二十六、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二十九、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十、删去第七十七条。
三十一、第八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三十三、将第八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三十五、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三)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恢复和转移;
“(四)专利权的授予以及专利权的著录事项;
“(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
“(六)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
“(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八)专利权的终止、恢复;
“(九)专利权的转移;
“(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一)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十三)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四)文件的公告送达;
“(十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有关事项。”
三十六、将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专利公报、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以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供公众免费查阅。”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按照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的专利机关或者区域性专利组织交换专利文献。”
三十八、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三十九、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四十、删去第九十四条。
四十一、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四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四十三、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合并,作为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四十四、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合并,作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四十五、将第一百条第二款与第一百零二条合并,作为第一百零五条,修改为:“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十六、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四十七、将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四十九、将第一百零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删去第四款。
五十、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五十一、删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此外,根据2008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条文作了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款顺序和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1月19日《经济日报》)
先进个人申请书【第二篇】
1.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由于情况的变化,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例如:
(1)发现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
(2)发现申请文件撰写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申请无法批准,或者保护范围将受到严重限制的;
(3)发现申请缺乏专利性,进行一步程序已没有意义的;
(4)申请人要求申请保密专利,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申请人经考虑认为将发明保密更有利的。
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式两份,写明请求撤回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申请人,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委托专利的,可以由专利机构代办手续,但应发附具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
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不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志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
2.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无正发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某项审批手续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里面有些是申请人基于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将程序进入下去,故意不去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和审批程序耽误了手续时间造成的失误;有些则是确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无法区分这些不同情况,所以对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都要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申请人职有正当理由,应当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补办因正当事由的障碍而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和补缴应发缴纳的费用。补办手续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如确有困难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的,应当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例如,申请人因病住院,耽误了办理实审请求的期限,因而申请被视为撤回,这时申请人如要求恢复申请,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缴纳恢复权利手续费,补办实审请求手续,补缴实审请求费。
请求恢复权利需经专利局批准。专利局审批的主要依据是:
①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恢复权利请求费以及其它应当补办的手续和应当补缴的费用是否在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后两个半月内完成的;
②提出的正当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只 申请人没有过失或者过失可以原谅的事由才被认为是正当事由。
专利局不同意恢复的,将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同意恢复的通知后15天内,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提出行政复议。
3.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进,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申请文件的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复审请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将复审请求书及其附件,特别是经申请人修改过的申请文件送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复查,称为前置审查,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2)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复审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趣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的,在复审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申请维持费。滞纳期以后仍未缴纳维持费的,申请视为撤回,复审程序终止。
4.授予专利权与办理登记手续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均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所以,办理登记手续是专利授权阶段申请人应录办理的一项必要手续。现说明如下:
(1)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登记手续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以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启动。申请人接到这些通知书以后,应当自通知书右上方专利局加盖的发文章日期起算,于两个半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的,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通知书。
(2)登记启动后对其它程序的影响
登记手续启动以后,被通知将要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不得再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也不和再作为新的分案申请的母案。在对该申请授权通知发出后提出的,以该申请为基础的要求本国优先声明,专利局将按优先权声明视为未提出处理。对以该申请为母案提出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登记手续启动以后,申请人提出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除变更地址以外,均暂停办理,待授权程序结束后,再行办理。所以这些变更情况将不在专利证书上反映,但将记录在专利登记簿上,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3)颁证日的确定
被通知将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其在专利登记簿上的登记日和颁证日为同一天。按照专利局的办事规程,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申请其颁证日按照下式确定:颁证日=授权通知发文日+3个月
(4)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包括公告印刷费用)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就可以了。授权当年的年费数额,就是授权(或颁证日)所在年度的年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在登记手续通知书发出以前,已经缴纳了授权日所在年度的维持费的,不再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可以减缓,但不能滞纳。
(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后的权利恢复
先进个人申请书范文【第三篇】
我叫xxx,女,21岁,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06-2班的学生。在即将面临毕业的日子里,申请先进个人的荣誉。
大一大二的时候我一直是班级班委中的一员,兢兢业业算不上但是绝对安岗敬业,热爱集体,关心同学 。在社会实践中我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提高自己能力的同时也尽力为社会为他人多做贡献。大一下学期被选为春风社实践部副部长,大二上学期被选为入党积极分子开始学习党课努力加入党组织,大二下学期被评为优秀团干。自从大三搬到南校区以后参加的活动就大大减少了,平时忙于专业课学习、做试验还有一些党课学习。大三就要结束的时候我会努力加入党组织,从预备党员转为一名正真的正式党员。
时光荏苒,三年已经过去,蓦然回首,在感叹时光飞逝的同时也感觉到这三年大学生活的充实与快乐。在学习与活动之外,我会选择做很多兼职。比如家教,促销,服务员,导购等等。身在社会中才会正真的去接触这个社会,从其中自我体验自我磨砺,自我提高和自我奖励。兼职带给我的经验是我一辈子的财富,虽然每次在每个兼职刚开始的时候都会不被别人肯定,但只要自己相信自己,自己不怕苦不怕累,坚持到最后当别人另眼相看时那就是成功的喜悦。
先进个人申请书【第四篇】
[关键词] 专利 申请 类型 时机 途径
随着中国加入WTO,与国外的贸易摩擦日益频繁,引起了国家领导人及各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虽然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但是仍然有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申请专利,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许多企业、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不清楚自己的科研成果能否申请专利以及怎样申请专利。本文针对科学研究的特点和阶段,分析了什么样的成果能申请专利,申请何种类型的专利,提交申请的时机,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要求,提交申请的途径。旨在对企业、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提供帮助,使更多的科研成果能够得到专利保护,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一、我国专利申请现状分析
中国加入WTO,特别是随着科技创新体制的建设,人们增加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了解,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将自己科技创新的成果进行专利申请,以此获得专利保护。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原则出发,同时也为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国务院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科技部在2003年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将专利战略目标纳入科研评价体系,充分体现了专利保护在科技开发中的重要性。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暂行办法》鼓励高等院校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专利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政策鼓励专利申请,激励发明创造,以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以上政策和鼓励措施,大大激励了广大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迅速增加。但是,与我国所拥有的人口数、企业数、高校、科研院所数相比,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专利的数量仍然太少,并且分布极不合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2005年,我国国内申请发明专利93485件,其中三分之一是个人申请,在剩下的 6万多件中又有一半左右的来自三资企业,国内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只有3万多件,而这3万多件中约有一半集中在申请量最多的前200家单位,余下的几百万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只有1万多件专利申请。我国有百分之九十九的国内企业没有申请专利,国内拥有专利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只有几千家。在专利申请量居前10位的国内单位中有4家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3所高校,2家民营企业,只有1家国有企业。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成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历来是原始创新的主体,我国原创性的科技成果大多数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但是由于过去实行的科研立项、鉴定、评价、奖励制度所造成的专利意识淡薄,长期存在着重论文、轻专利的现象,科研人员的考核、职称评定等都与发表的论文数挂钩,科研成果主要以的形式公布于众,并不重视成果知识产权的取得、成果的保护。许多好的,有市场前景及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成为公知技术,被他人甚至国外公司无偿使用,甚至将其申请专利保护,反过来,中国企业却花费巨资引进国外的技术,支付昂贵的专利使用费,在这方面,我们有过惨痛的经历和深刻的教训。这都是由于我国的大多数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广大科研工作者缺乏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或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所至。相对于来说,申请专利费用高、周期长、程序比较复杂、而且短期内不能看到明显的经济效益,许多单位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不能对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指导,因此大多数科研人员即使有发明创造的成果也不清楚是否能申请专利保护,申请何种类型的专利,以及通过什么途径怎样申请专利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鉴于此,本文对专利申请中的上述问题进行简单介绍,希望能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广大科研人员有所借鉴。
二、什么样的成果能申请专利保护,以及申请专利的类型
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并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实用新型也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并且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高,而实用性要求较强。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都可以涉及产品的形状,但实用新型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的角度出发的;而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产品和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也可以是现有产品和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产品或方法中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或新的选择等,只要这种组合和选择产生新的技术效果,就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科学研究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几个层面。基础理论研究主要从事理论方面的探索和研究,其科研成果可采取公开的方式,将自己的创新思想以及科学前沿的发现等公布于众,由此获得其在该领域内的公认和引用。而对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方面的成果,均可通过申请专利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在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很多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都是在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利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或者直接运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获得原创性的发明创造,特别是在新技术领域,容易产生原创性的发明创造成果,在这个阶段,发明创造可能只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构思,在理论上能够实现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方案多以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产品、方法在性能、功效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改进、提升的方法为主,可以对产品性能优化方法、改进过程等申请专利,这个阶段提交的专利申请以方法专利为主。
在应用技术研究中,主要是将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中,解决现有技术中产品以及生产制造过程、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的技术缺陷,在这个阶段,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构思成熟,针对性强,已经有能够对产品进行实施的功能结构的完整方案,有的甚至已经进入样机的设计或试制阶段,处于产业化的前期,此时,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是对产品构造、产品性能进行改进,或采用新方法直接得到新产品的产品专利,也可以是对生产产品的新技术、新工艺、控制处理流程的方法改进,这个阶段可以申请产品和方法专利。
在产品产业化阶段,产品样机、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已基本形成,为了提高产品的性能,改进产品质量、降低能耗等对产品结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等进行的技术改进,可以申请产品或方法发明专利。如果只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所作出的改进、技术革新等,为了尽早获得专利授权,在产品进入市场后能尽快获得专利保护,此时最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以缩短授权周期。对于一些市场前景好,有持久生命力的产品,为了使其获得更长时间的专利权保护,可以对其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等获得发明专利权后再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针对产品外观形状、图案及色彩的新设计方案,适宜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工业产权,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应用,因此,申请专利的客体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表述。对于科学发现、科学原理、数学公式推导、信息表述等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均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三、申请专利的时机
对专利申请人来说,把握专利申请时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即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符合授权条件的基础上,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凡确定了有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发明创造,应争取尽早申请专利。尽早申请专利是防止破坏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一旦发明内容在申请日前被公开,即使这种公开是申请人自己造成的,或者通过合法程序造成的,也将导致申请人丧失获得专利权的资格。若申请迟了,一旦被做出相同发明创造的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了专利,那您先做出的发明创造也无法得到专利保护。另外,只要有人向社会公众披露了相同的技术方案,您的发明创造也将会因失去新颖性而无法获得专利授权。
但是,也不能片面追求抢先,而把还未成熟、只有简单构思和想法,还没有形成完整技术方案就提出专利申请。如果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再作出更先进、更完整的技术方案的新改进,则无法加入到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去,只得重新申请,而原先提交的申请实际上可能因构思不成熟、内容不充实、漏洞较大、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具备实用性等问题而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申请人应把握好申请专利的时机,最好在发明创造基本完成,发明构思成熟、技术方案完整、技术实施路线清晰,请求保护的范围比较明确时就提出专利申请。不要非得等样机生产制造出来或等对发明创造作出成果鉴定后才去申请专利,这样往往会使该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或者被别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对于发明创造中不够完善的局部地方,可以边申请、边完善、边充实,根据优先权原则,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文件1年内,可以对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进行完善,提交进一步修改的申请文件,而以第一次提交完整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间,即使有其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也会因为没有新颖性而不能获得批准授权。
因此,申请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尽快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专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先申请专利后发表文章:专利申请提交后在收到专利局受理通知书确定申请日之前,不要公开发表与该专利申请主题相关、披露其实质技术内容的论文,否则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可能使该申请丧失新颖性而得不到专利授权。如果论文公开发表的时间在申请日之前,而论文公开的内容又涉及专利申请中的全部实质技术内容,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先申请专利再进行技术转让: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由于泄密而造成发明创造技术内容的公开,也可能导致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被驳回。并且,未申请专利、没有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不受法律保护,相反,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成果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还没有获得专利授权,在申请期间也将获得临时保护,当专利获得授权后,可以对侵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溯赔偿。由于专利的独占性,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任何人实施该专利都是侵权的,这将使得受让方在获得专利权人的允许实施专利后,将获取对市场的垄断和更大利润,这更有利于在技术转让过程中转让方的愿望能够达成。因此,在进行技术转让前进行专利申请是非常有必要的。
先申请专利再进行技术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的参加人应负有保密义务,但是进行技术鉴定的环节较多,有可能发生发明内容泄漏的情况。因此一般是先申请专利再召开技术鉴定会。
先申请专利再进行产品展示,对于技术内容比较简单、直观的发明创造,特别是一些涉及结构改进的产品,当产品展示后,同行很容易模仿,然后生产投放市场,损害了真正对该产品作出发明创造贡献的人的利益,更有甚者,模仿了别人的东西,还将其抢先申请专利,一旦专利获得授权,真正的发明人在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时还得付出专利使用费。
四、申请专利的途径
目前在我国的许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由于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没有懂行的专职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管理,许多科研人员在完成发明创造后,没有得到有效的指导,不知道通过哪些途径怎样申请专利、申请文件如何撰写、提交哪些申请文件能够满足专利局的受理要求,有的怕麻烦,认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申请到授权的周期长,申请后短期内不能见到效益。因此,许多好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以下对申请专利的几种途径和方法进行简单的介绍。
1.申请人自己递交专利申请文件
当专利申请文件写好后,应当尽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以确定申请日。递交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面交,可以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就近面交到其设在全国的专利代办处。第二种方法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用挂号的形式将专利申请文件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申请人也可从网上提交申请文件。
2.委托专利机构
专利申请是一项对法律性和技术性要求都很强的工作,因为一项发明问世后,从申请专利到取得专利权,实施专利以及解决有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是一个很长的过程。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专利保护的范围,影响到能否获得专利权,并且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需要与专利局的审查员进行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方面的交流,因此,专利申请中最好请有经验、并有相应专业技术背景的专利人。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按照要求撰写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所需的文件,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专利局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及修改申请文件。
3.申请专利时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申请专利首先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这是审查员依法审查的依据。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是: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为: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必要时应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R]. 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