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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工作计划(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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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工作计划【第一篇】

按照《关于开展20xx年上半年全县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通知》(太绩考办〔2020〕5号)文件要求,县营商中心对今年以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认真开展了自查。

二是在综合协调上下硬功夫。强化机构职能。由县政办二级机构县优化营商环境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县营商环境办日常工作,严格实行“周例会、月调度、季督查、半年小结、年度考评”制度,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协调能力。充实队伍力量。将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的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纳入县营商办组成人员,在督查考核、“四送一服”、百名股长考核、政务服务提升、营商环境“面对面”等工作上切实提升统筹协调能力。创新制度牵引。建立“企业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是2020年县政府工作报告内重点事项,通过践行一线工作法,倒逼各部门、各园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转企业呼声为企业哨声,将服务触角延伸到“厂门口”,让企业多动嘴少跑腿,让部门多办事少设槛。

三是在监督考核上下硬功夫。“面对面”电视问政强势开局。《太和营商环境·面对面》第一期栏目于7月首播,邀请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20名县人大代表、20名县政协委员、县百名股长考评第一批被考评对象80名同志、50名规模企业代表到场观看。本期栏目以“服务不走心窗口成摆设”为主题,围绕企业开办“六个一”、深化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提升等方面开展,对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五家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现场提问。动真碰硬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督导。已完成全县优化营商环境上半年督导工作,组织督导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全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上半年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落实不力、重视不够的乡镇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以督促改、以改促优,持续推进实现企业开办“六个一”、深化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获得电力流程、提升用水便利度、优化用气报装服务、改进不动产登记方式等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事项按时完成。

(一)“综合窗口”流于形式。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全部改为“综合窗口”,但“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模式未能实现。

(三)融资问题依旧存在。个别企业土地证、房产证没有办理,担保抵押种类较少、价值较低;企业规模小、产品单一、抗风险能力较弱。多种因素导致我县现有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成本高,大大制约着企业的落地成长和发展壮大。

(一)以“放管服”改革为引领,着力打造精简高效的办事环境

营商环境工作计划【第二篇】

20_年,在党的^v^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在县局党委和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正确领导下,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标准,紧紧围绕县委“创平安乡镇、建设平安大足”为目标,强化职能、优质服务、与时俱进、创新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严打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维护了一方稳定和平安。

一年来,我所受理刑事案件50件,破现行案33件,破隐积案10件,打击处理13人(其中逮捕6人、直诉4人、劳教3人),治安拘留3人,解决纠纷40起。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转变作风、从严管理教育、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1、强化教育训练,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今年伊始,我所民警在所领导的带领下,全面贯彻实施“五条禁令”和“大练兵”活动,使队伍思想、业务、身体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观,我们还以人为本、科学考核、团结协作,建立健全大练兵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还狠抓宗旨爱民、执法执纪、反腐倡廉、爱岗敬业、警风警纪五项教育。

2、规范管理,营造队伍建设长效机制。我所结合贯彻《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适应公安工作要求。今年5月,按照县局内务统一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我所花大量的财力、物力让所内的内务焕然一新,还强化了内务管理,将内务管理作为长效机制来抓,跟民警们的思想素质考核挂钩,使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目前,工作热情高、学习风气浓、责任意识强,已成为队伍状况的主流。

3、认真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队伍内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加强宣传工作,开展“与时俱进、品牌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今年,我所继续深入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把预防青少年犯罪和警民共建,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内容。我所担任校园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民警今年为辖区学校师生上法制课3次,还配合县局各科室到辖区搞法制宣传4次,这不仅为辖区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还为争创市级“青年文明号”开拓了新思路。

5、加强民警公仆意识,努力搞好窗口工作,优质服务,以“人民满意”为宗旨,对待群众求助积极主动,热心解决;对待群众报案责任心强、快结快处,杜绝“门难进、面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冷、硬、横、推”等现象,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二、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适时组织专项行动,确保了辖区治安平稳

1、严打高潮迭起。根据县局安排部署,我所结合本地治安实际,先后组织开展了严打整治专项行动。(1)春节期间和“五一”节前的专项行动,这两次行动为确保我辖区春节、长假的治安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在“反盗、打抢”专项行动中,建立特情人员,根据特情人员提供的线索破获了诸多有影响的各类案件。使辖区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发案呈下降趋势。

2、案件侦破查处战果显著。今年共立刑事案件50起,破案33起,现行案件的破案率达66%。比去年同期提高了7%,在积极侦破现行案的同时,对隐积案件积极攻坚,对辖区外的报警和协查案件不推不拖,对隐案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深挖细查。今年来共破刑事案件33起;查处治安案件4起,解决纠纷40起。

营商环境工作计划【第三篇】

培育工程

着力培育一批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的出口龙头企业,实行“一企一策”跟踪帮扶。实施中小外贸企业成长行动计划,在优势行业打造一批竞争力强的“小巨人”企业。

外贸业态

创新工程

支持已获批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建设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设区市申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积极发展“丝路电商”,大力推动数字贸易。持续壮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队伍。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专业市场纳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外贸基地

增效工程

加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促进贸易与产业的有机结合。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现有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加快发展。新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优化工程

进一步规范完善外贸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外贸知识产权保护和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外贸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标准化。发挥好全省贸易便利化和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全省对外贸易会商协调机制作用。全面对接沿海口岸,实现通关一体化。

外贸品牌

铸造工程

支持外贸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加快实现“江西产品”向“江西品牌”转变。围绕“2+6+n”重点产业培育打造一批国际知名制造业出口品牌。大力培育行业性、区域性品牌。

加工贸易

提质工程

鼓励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化发展。充分发挥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平台作用,鼓励引进加工贸易产业链高端领域的龙头企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

服务贸易

强基工程

“千企百展”工程

深耕传统市场,拓展“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优化重点展会计划。充分运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新技术支持企业参加各类线上展会,加大数字外贸平台宣传推广力度。

营商环境工作计划【第四篇】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实施“一件事一次办”,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市场竞争公平、行政效率高效、法治体系完善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力量配置和经费保障,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工作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等区域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五条 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与其他省、市的营商环境交流合作。

推进长株潭营商环境一体化,在政务服务同城、产权保护一体、市场监管协同、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重点突破,促进创新资源、公共服务、人才资金、信息物流无障碍互通共享。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制定本省评价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营商环境进行评价,提出问题清单和改进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反馈参评地区。

参评地区要结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公共服务资源、生产要素,平等适用政策,公平参与竞争。

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发布三湘民营企业百强榜,评选新湖南贡献奖,加强省民营企业服务机构建设,编制民营企业支持政策手册,强化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议事协调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及区域性股权市场。

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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