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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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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

项目资金是指在 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 认缴的出资额。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 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 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下文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

合同

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 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xx]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

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xx年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

结题报告

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

规章制度

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20xx年6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65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64号)同时废止。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篇】

为规范招商项目入园,加强园区项目管理,提升园区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效益建园、特色建园、产业建园、生态建园建设步伐,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行招商项目准入制。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只有符合江西信丰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条件方可入园。在符合项目准入条件的情况下,符合主导产业的项目、高税收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可优先入园。

第二条:招商项目入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及自然人;

(三)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每亩土地年纳税5万元以上;

(一)招商队与客商洽谈达成初步投资意向;

(二)审核项目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的入园申请;

(三)招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客商投资公司实地考察;

(四)由招商服务单位提交县项目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审;

(六)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入园项目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书;

(八)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土方平整;

(九)“三通一平”后,凭供地审批表放界址红线,凭审批的厂区规划建筑图放建筑红线。

第四条:工业园区项目用地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入园项目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其中线路板项目不低于350万元/亩);土地效能比为每亩土地创税不低于5万元;建筑容积率达到以上(其中线路板项目以上),建筑密度达到以上,项目主体厂房要求3层以上(工艺有特殊要求除外),宿舍楼原则上建5层以上,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小于7%,厂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二)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1、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

2、入园项目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闲置厂房,企业经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可依法转让或出租;对因客商撤资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入园项目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属性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出整改通知,予以制止,否则,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区划进行合理布局、集中开发和配套建设。

(二)入园项目建设期原则为一年。对个别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视情适当延长,并在项目协议书中予以明确,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入园项目自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土地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开工,对建设进度缓慢,建设期满未能竣工投产的项目,依《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有关条款处罚,并发出催建通知单。限定期限内仍未能竣工投产的,对已投资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收回土地。

(四)入园项目建设必须做到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安全、消防、环保设施建设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五)入园项目建设前须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以下报审材料,并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县政府分管领导等审核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两证”等相关手续。

1、项目平面规划图、彩色鸟瞰图、主要建筑物彩色效果图及工程施工图;

3、入园项目厂区规划红线及标高。

(六)入园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约定的50%时,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原件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保管,复印件交企业;企业投产后,经企业申请,原件交还给企业。

第六条:企业租厂房管理

(一)企业入驻条件:每1000平方米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年上缴税收不低于10万元;租厂房企业都必须按每个员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的总数来缴纳用工工资保证金,用工工资保证金在企业搬迁前兑付完用工工资福利后三日内退还企业。

(二)审批程序:租厂房企业要向工业园管委会提交入园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向工业园区管委会缴纳一定用工工资保证金,然后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项目合同,企业凭项目合同及押金缴款通知证明方可办理工商、税务证照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园区内严禁乱搭滥建瓦房、简易用房和低矮厂房,严禁在已硬化的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

第八条: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报审制、招投标制、施工许可证制、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做到安全施工,工程质量达标。

第九条:园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30万以下工程,由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审核,参照园区工程指导价,工业园区党委、管委会通过后可直接发标;30万-50万工程,由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审核,参照园区工程指导价,经县分管工业园区领导同意后,县纪委、财政局、审计局参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邀请有资质、讲诚信、有实力的施工单位邀投标;50万以上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第十条:工业园区企业服务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招商服务单位对园区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项目证照代理制”,帮助企业解决水电安装、劳资纠纷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等。县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园区企业实行限时服务制。

(二)工业园管委会为入园企业提供投资政策咨询、规划建设、土地征用、市政设施、金融、人力资源等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服务。

(三)除刑事案件、安全生产和税收征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进入园区企业检查。确因工作需要,执法单位须向县优化办申请同意后,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的陪同下进入企业检查。对于企业的检查应坚持教育管理为主,提供优质服务为主。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最终解释权归人民政府。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篇】

总则

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本外币存款及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资金的收入、支付、结存。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以及集团所有下属公司资金计划的管理。

第四条 集团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一支笔的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章 资金计划的编制内容

划及未来一定时期的销售、生产、开发、基本建设计划,预计这一时期内货币资金的收支状况,并进行货币资金综合平衡的计划及筹资融资计划,保证各项任务投资的收支平衡。

第六条 资金计划按内容分为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各单位均应分、月度编制。

1.管理费用计划

2.项目工程款支出计划

3.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4.融资计划

5.还本付息计划

6.销售计划

7.其他

第七条 资金收入计划

1.销售收入计划:各单位销售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编制可收(兑)现计划数。

2.服务性收入:各单位经营部门根据营销计划和协议,编制可收(兑)现计划数。

3.退税或补贴收入: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和科技项目资助补贴进度,编制可退税计划数和科技项目补贴数。

4.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上述收入的都属于其他收入,废品废料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其中计划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加以说明。

第八条 资金支出计划

1.资本支出

1)土地: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购地支付计划,编列资金开支计划。

2)房屋建筑物:各单位基建部门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制资金支付计划。

3)机器设备:各单位采购部门依据采购计划和进度,预计所需采购资金,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2.偿还借款支出

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的还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新的融资计划,预计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3.材料支出

各单位采购部门按照经营计划,编列外购商品的资金使用计划。

4.薪资支出

各单位工资管理部门依据工资、奖金制度及产销计划,最近实际发生数等资料,斟酌预计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5.税款支出

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销售计划,参照以往、月份税款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支付计划。

6.销售费用

各单位销售部门依据销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销售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7.管理费用

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8.财务费用

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资金融资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9.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他支出。其中计划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九条 银行借款及其他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整个公司的收支计划、资本结构,合理计划安排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以保证集团经营所需资金。

第二章 资金计划的编制管理

第十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要求

1.资金计划应真实、全面地反应本单位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2.各公司应按统一格式编制资金计划,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制定。

3.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报送各期资金计划。

4.资金计划中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均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定。

5.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开展经营活动,并做好相应的监控、考核。

6.实行资金计划分级管理原则,各计划编制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对计划的编制、执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程序

1.集团公司资金计划的编制实行自下而上编报和自上而下下达执行的程序。

2.集团各部门按年、季、月编制本部门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并上报集团资金部门。

后实施。

4.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汇总所有下属单位收支计划后,报送财务总监收支综合平衡,上报集团总裁审核,由集团董事长批准后进行实施。

公司各部门,由各公司各部门落实到各岗位。

1.每月2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月的月度资金计划。

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并上报下季度的季度资金计划。

3.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一的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的上报要求

1.各业务部门的资金计划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支持和说明文件后才能成为上报的有效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资金计划的执行

1.各单位在日常资金收付业务中,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批准的资金计划。

2.业务人员在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时,应将有关收付单据和支持文件(包括合同发票等)

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送本单位计划管理人员和财务部审核,并完成后续审批程序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的调整

务等原因,需额外追加资金或变更原计划资金用途。调整资金计划时,需编制资金调整计划表。

金管理部门跟进。

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调整后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合同等支持性文件,报集团财务总监和集团总裁审核,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资金计划的监控

划执行情况表,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偏离计划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办法,上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由集团预算审核委员会核准,报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出提高资金计划执行效果的建议,汇总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在每年的半、向集团董事会进行预算执行和调整的情况报告。

3.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下达各单位执行。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提高入园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海东工业园区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遵循经济规律取向,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及产业布局等因素,结合东部城市群建设,科学论证,有序推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区包括曹家堡临空综合经济园、乐都装备制造园、民和下川口工业园。凡在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内从事建设和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坚持以项目建设为支撑,加快提升经济效能,将园区建设成为产业集聚、工业化促进城市化的重要示范区和引领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综合经济区。

第五条园区项目建设必须遵循低碳环保、绿色发展的理念,注重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有色金属、硅材料、特色化工、装备制造、建材、富硒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和现代保税物流。

第六条园区项目招商必须立足于产业定位,由园区管委会和地、县相关部门共同抓,统一谋划、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统筹安排、共谋发展。

第七条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三)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五)在园区登记注册法人企业,并办理税务登记证。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投资者简介和各方出资情况;

(四)项目的工艺流程及环保处理;

(七)基建计划(工程进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

第九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对照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布局规划,对入园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和评价,并提出入园审查意见报地区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入园建设。

第十条凡是经地区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入园的项目,必须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严格约定投资开发事项(包括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分月时序进度、产出效益等),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

工业园区管委会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入园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应及时报送地区发改、经商、统计、重点办等相关部门备案,以便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掌握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一条入园企业或项目业主必须依法设立会计、统计,建立项目进度月报制度,并按规定向园区管委会及地区统计、发改、经商、重点办等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第十二条入园项目的立项按现行的规定程序办理,入园企业建设期原则为一年,对个别潜力巨大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并签订延期协议,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要按倒计时确定工期。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企业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管委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重新安排其他项目入驻。

第十四条企业厂区建筑工程设计前须及时与园区管委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接,并按相关规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设计完成后及时报园区管委会审核并出具意见,再报地区规划审查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前的各类建设许可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项目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坚持安全、文明作业,一切安全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项目按约定工期竣工后,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同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自觉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管理和服务,每月按时向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生产、财务等有关报表。

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并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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