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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惠民资金管理办法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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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

为规范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管理,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罗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实际结算;本资金全部用于为我校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二、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食堂供餐方式,供餐内容为每周一、二、三、四、五中餐供给营养餐。

三、本资金财务审批实行会计管账、出纳管钱、总务主任管物、经办人签证,校长审批的办法;定期公开本资金账目,接受营养餐监督小组审核。

四、总务处组织营养餐询价,报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同意采购。供货商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产品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书复印件和发货单,总务处备案。

五、总务处组织营养餐采购验收,详细填写学生营养餐食堂供餐日志及原材料采购验收清单,经办人签证,营养餐管理员和校长签字,根据采购合同和采购发票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六、总务处每周五公示下周营养餐食谱表,中途如有调整,要更改公示,接受监督;食谱价格表原始表由采购验收人员签证并存档;总务处填写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日志存档。

七、总务处每周组织办理营养餐资金结算手续,凭营养餐采购单据和供餐日志,填写《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结算单》,由会计报账。

八、教务处建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数据库,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实行异动月报制度,每月20日将异动情况报县教育局。

九、营养餐实行供餐内容公开制度,供餐菜肴与公示的食谱表一致,数量与教务处核定的学生数对应。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上级相关规定。

惠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篇】

xxx关于两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项资金管理,提高两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两项资金亲民爱民和有效、有形、有牌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两项资金管理督查试行办法(川民开办[2004]11号)和 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xxx实际,特制定《xxx县两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两项资金项目县级财政报帐制是指两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定、批准的项目、签定的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项目工程建设进度,附报帐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分期报县民宗局、财政局审核后核拔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严格按照省、市确定的两项资金投入的方向、重点和县上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既符合地方实际,又要带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必须有职能部门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第五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六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人不得改变审定项目资金的用途,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严防资金跑、冒、滴、漏现象,杜绝挤占、挪用、随意调整资金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帐资金拨付实行转帐结算,分期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第八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公示制.项目启动后,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地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验收合格后,县民宗局按季上墙项目实施地的项目名称、实施时间、建设内容、投入资金、受益人数、项目收益,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启动项目资金到位后,县民宗局及时通知实施单位做好并上报与村、组(或建设工程承包人)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项目实施方式、项目用款计划、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基础设施项目批文、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资格证、申请项目启动的书面材料,县民宗局及时审定、协调、落实项目启动金后,再与实施单位党政一把手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并随发项目启动通知书。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及时向县民宗局书面申请项目验收,县民宗局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评估、验收,并向实施单位书面发出项目验收意见书,实施单位收到项目验收意见书后及时向县民宗局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章报帐程序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是两项资金项目的报帐人。民宗局与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实施单位与村、组(建设工程承包人)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农户签定项目自建责任书。项目自建责任书应明确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上述责任书(含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自建责任书)随同县民宗局初审的项目启动资金申请表送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两项资金项目启动前,由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审定的资金补助额向县民宗局提出用款申请,县民宗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局预拨补助额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和县民宗局、财政局审定的用款计划凭原始凭证及时报帐。由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原始凭证提出报帐申请并填制报帐申请书,送县民宗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核并据此报帐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承包的两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报帐申请并填制报帐申请书,按规定程序报民宗局审核同意后,再报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两项资金项目所需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领用的物资、材料必须经县民宗局、实施单位责任人同意,经办人、监督人签字,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的两项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可在项目工程补助款中预留10%的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实施单位可向县民宗局提出拨款申请,县民宗局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为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县民宗局不予受理、审核:

1.未列入两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3.报帐程序中弄虚作资金项目,有挤占、挪用行为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6.领导没有签字的;

第十八条两项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填制xxx县两项项目资金报帐单、项目实施情况(含分期用款情况)报县民宗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再送分管领导签批。县财政局收到报帐资料后,若报帐依据充分、报帐手续完备,应及时拨付所剩资金。

第六章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报帐申请书 实施单位报帐时必须据实填写报帐申请书。报帐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报帐金额、县民宗局和财政局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两项项目资金报帐时需提供:支付原材料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认可的行业正式发票,入库单、出库单上的数量、金额必须与正式发票上的相应内容一致,正式发票反映的金额、用途必须与实施项目的内容相一致,票据规范。

对农户实行现金、物资直接补助的,报帐时需提供农户现金或物资补助登记表,登记表必须载明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补助金额、规格、数量等内容,登记表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名(章)。

第二十一条实行工程承包的两项资金项目,报帐时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验收意见书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各种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帐。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责任人负责制 所有两项资金项目的实施都实行一把手责任制,由行政一把手审批并与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实行限时完成 所有两项资金项目必须按计划如期启动、实施、完成,不得跨年,超期收回资金。

第二十五条两项资金项目实行建卡、专项归档管理两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环节均随项目进程在卡上同步实施、如实记载,并由专人按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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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篇】

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 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实施周期内,下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预算资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 部门机动经费在批复当年未动用的部分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报财政部。清理后的结余资金,中央部门不得继续动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及时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 年初财政部发文收回的结余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并根据部门决算批复情况对收回资金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年初收回的结余资金数如需调整,中央部门应在8月31日前提出调整申请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发文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发文收回。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财政部确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 中央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相关年度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财政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意见和建议报财政部,并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

第二十九条 对当年批复的部门预算支出中,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三十条 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年底前难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中央部门申请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的,原则上应在8月31日前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部门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后,相关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确定的对应年度支出规模内统筹解决,财政部不再单独安排。

第三十三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占年度支出比重较高的,财政部可收回部分结转资金。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控制、消化结转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对考核排名靠前的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排名靠后的部门,适当压缩以后年度支出规模。

第三十五条 中央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结转资金规模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 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与财政部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根据核对情况,财政部于1月31日前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发给中央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中央部门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后,应在15日内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核批表后,应及时发文批复。

第三十八条 年初中央部门申报和财政部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不得调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如确需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另行办理。

第七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收回

第三十九条 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文件,及时将资金交回国库。

第四十条 中央部门交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中央部门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应相应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指标。

第四十一条 中央部门交回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应在财政部发文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交回国库,并将缴款单据印送财政部备查。

第四十二条 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财政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xx〕192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收回,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责成其进行纠正。对未及时纠正的,财政部可将有关资金收回。

第四十五条 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xx年1月18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xx?7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的结余按资金用途不同分为经常性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收支结余。经常性收支结余按资金获得渠道不同又分为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一)事业结余的核算“事业结余”科目核算

(二)经营结余的核算“经营结余”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其相对应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惠民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篇】

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财办〔2011〕68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惠民政策,切实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

理,根据河南省《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

见》,制定了《河南省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

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河南省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惠民政策,切实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7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以“一卡(折)通”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现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办„2011‟5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国家惠民补贴政策,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各主管部门权责不变、分工协作;

发放流程规范透明、方便高效;

各项财政惠民补贴资金集中整合、一卡(折)发放。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一卡(折)通”制度,实行“一人一卡(折)一号”

“一卡(折)通”就是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惠民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拨入代理金融机构的内部结算账户,由代理金融机构将补贴直接打入个人存折账户的兑付方式。

卡(折)一号”。

推行“一卡(折)通”改革,一是整合、清理和规范,对以往办理的各种财政补贴专用卡(折)重新梳理,指定一个作为“一卡(折)通”专用卡(折),其他的卡(折)转变为普通的储蓄用卡(折),本人可自行选择留用或销户。二是对需要发放新卡(折)的对象,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发放,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以户为单位发放惠民补贴资金的,要将惠民补贴资金直接打入户主的存折账户。

对于通过减免方式享受到的补贴,这类补贴资金不是直接支付给人民群众,而是支付给相关机构(或公司)。这类机构作为领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不需要办理“一卡(折)通”专用卡(折),直接使用单位现有的银行账户即可。

(二)纳入“一卡(折)通”的资金范围

•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已明确了纳入“一卡(折)通”的补贴资金范围,共计31大类,43小项。其他补贴项目和新增补贴项目也要逐步纳入“一卡(折)通”管理。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8月20日)

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召开专门会议,动员部署“一卡(折)通”改革工作。同时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各县(市、区)要相应地发布•告城镇居民和农民朋友的公开信‣,宣传改革的意义、目的和内容,具体明确补贴资金的标准及政策依据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21日-10月31日)

制定工作方案。各省辖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部署软件系统。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发•河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信息系统‣。该系统采用市级集中部署模式,各县(市、区)及乡镇通过财政广域网连接到服务器;数据库使用oracle10g,可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共用小型机系统,存储设备可适当扩充;中间件采用,需另配一台高性能服务器作为应用服务器。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辖市财政局积极配合,做好软件的安装部署工作。

开展业务培训。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和乡镇财政具体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和软件操作培训,熟悉信息采集、分户清册编录和数据资料传递程序等相关业务知识和工作要求。省财政厅负责软件培训的师资调度和时间安排,各省辖市财政局要向省财政厅报送培训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自行负担培训费用,包括学员的食宿、师资教材等费用。

采集整理信息。乡镇政府组织负责补贴项目管理的相关站所,根据职责分工,采集补贴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折)通”卡(存折)号等相关基础信息,进行清理审核,整理成册,并张榜公布,经群众签字认可后,建立信息数据库。

9月底以前“一卡(折)通”存折必须认定发放完毕,各项补贴资金全部纳入“一卡(折)通”发放。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的县(市、区)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逐项验收,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1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年底前会同有关厅(局),对全省“一卡(折)通”改革情况进行抽查,总结经验,树立典型。

四、工作要求

推行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地区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卡(存折),不得委托别人代领代发。对居偏远山区、行动不便的农户,乡镇财政所人员要服务上门,直接将“一卡(折)通” 卡(存折)送达农户。对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由乡镇财政所妥善保管“一卡通” 卡(存折),未经本人授权,不得发放给任何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按有关金融法规办理。

相关部门对采集的惠民补贴资金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对资金发放进行监督;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硬件设施,实现县乡联网,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工作保障。

补贴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相关惠民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做好相关证件的发放;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的确定和变更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职能站(所)、村委会对群众基础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审核;落实惠民补贴资金“一卡(折)通”改革中各站(所)间的衔接工作;抓好财政惠民补贴资金服务窗口建设,建立办事大厅,集中办公,做到制度上墙、政策公开、责任到人、热情服务,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代理金融机构负责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折)通”储蓄卡(存折)的办理;告知群众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卡(存折)的方法,存、取款要求和免费查询的方式方法。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监管力度,严格遵守“六到户”、“六不准”的工作纪律,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给予坚决纠正。并建立工作制度,定期对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级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将惠民补贴资金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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