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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市政府调研工作计划实用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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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调研工作计划【第一篇】

二、目标任务

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统筹抓好学习调研和解放思想讨论这两个环节。全体党员干部要围绕“实施358规划,推进依法行政”的活动载体,学好理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在学习中更新理念,在调研中理清思路,在讨论中解放思想,为分析检查、整改落实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全面部署

1、建立工作机构。建立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具体负责学习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市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结合^v^实际,制订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3、召开动员会议。3月25日召开^v^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党组书记、主任刘铭英作动员报告,邀请市委指导组参加,并请指导组组长做重要讲话。全体党员参加。

5、制定学习计划。各科室根据实施方案部署的学习任务,制订学习计划并报^v^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v^制定学习计划报市委指导组审定后执行。

(二)结合实际,加强学习

1、主要学习资料:

理论学习类:认真学习党的^v^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两会”精神,学习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精神,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学习^v^常委参加学习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学习^v^应对当前经济形式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学习《^v^论科学发展》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党员干部还要认真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以及市委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一系列会议精神。

专业知识类: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专业知识书籍。

市政府调研工作计划【第二篇】

苏府〔2015〕1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核、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审批、稽察监管、项目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投资概、预、决算的评审等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土、住建、规划、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环保、国资、安监、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监察局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禁止边报批、边勘察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和投资建设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全市发展规划和项目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联合审查,经审查后列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投资决策时应优先考虑。

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更新入库。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共管共享。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法人名称;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

(四)项目总投资、投资总额;

(五)资金来源;

(六)使用单位名称;

(七)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计划类别。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计划的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能在本计划内开工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尚不具备在计划内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预备项目在计划内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为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时,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在衔接政府预算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通常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应当及时下达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共同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当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优先安排列入投资建设计划的预备项目。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在编制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时,应先会同市财政、审计、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报市政府审议。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一般依次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二十一条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可以直接报批实施方案;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可行性研究和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市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论证意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形式,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 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总投资概算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发改委不予受理。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市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招投标、供地等手续。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到位。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的,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评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受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和多个项目在同一地块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推行代建制。对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市发改委应当在确定代建单位前,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对代建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申报拟采用全过程代建或建设阶段代建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代建方式和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应当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含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依法实行招投标并按规定备案登记。

市发改委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出具招标核准通知书,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改委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造价。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造价应当控制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市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市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备案管理和资金调整管理。对于边实施边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先实施后补办变更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市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资金调整手续10日内,向市发改委申报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手续。

市发改委依据市财政局批准的资金调整方案,出具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通知书。对于未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通知书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审计局仍以原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作为竣工决算审核(计)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延长期限可另行确定。未经批准无故延期的,市财政局可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审计局报送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五章 项目稽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竣工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和市审计局按规定审计后,方可办理项目验收手续。

未经项目验收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市发改委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执行、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工程验收和整改、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稽察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项目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年内主动向市发改委申报办理项目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确有困难的,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根据合同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验收。市发改委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及时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非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入账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两年内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概述、效果和效益、环境和社会效益、目标和可持续性及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等。

市发改委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按适当比例选择不同类别的后评价项目,制定后评价计划并执行。

市发改委对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验收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即采用科学的经济技术分析方法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过程。市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级市(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发改委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市政府调研工作计划【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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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努力改善硬件环境。一是按照全镇整体规划设计进一步充实小城镇化内涵,建立以驻地为中心,以两大工业集中区和优质蔬菜生产基地为辐射点的金三角,形成初具规模的小城镇框架;二是要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尽力争取建设项目和资金,节支开源,千方百计增加财政收入,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加快建设;三是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对驻地主干道两侧进行进一步的综合治理,搞好驻地绿地、亮化建设。四是投资25万,完成对文化中心的扩建工程,投资40万对庄户剧团进行升级,着力提升全镇文化品位,为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精神食量。

二、积极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是要进一步抓好“市委书记”大接访活动,认真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领导包案、接访责任制和群防群治网络体系,积极主动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困难,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预警和快速反映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三是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计划,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狠抓各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加大对各种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坚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基层基础工作,大张旗鼓的开展计划生育集中行动,重点是做好长效避孕措施的落实,同时加大社会抚养费征缴力度,在全镇抓违法生育“典型”,压缩违法生育空间。

三、继续大力加强农业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增加农民收入。一是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粮食区重点做好总投资万元的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和优质粮食主产区的水、路、林工作,蔬菜区主要是扩大电力覆盖面和解决冬季大棚用水的问题;二是继续扩大蔬菜种植和设施农业面积;三是抓好农业标准化生产,搞好与青岛农业大学的合作,建立实践基地,教育引导农民采用新技术、新品种,培育并发挥好农业合作社的引领作用,增加土地产出效益;四是做好农产品的宣传和推介工作。

四、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一是保障投资亿元的中联水泥和4000万元的中管新能源项目顺利建设,确保xx年底投产;二是改善软硬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为现有企业服好务,促进欧亚珠宝二期投资和草编、花生加工两个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规模。

市政府调研工作计划【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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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飞逝,转眼间我们又迎来了新的一年。在崭新的一年,为了更好的.把我们的工作落到实处,特制订了以下的工作计划。

一、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2019年,继续实施中小学扩容建设项目12个,总建设面积25000平方米,新增学位5000个,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消除超大班额所需学位问题。

项目承办单位:市教育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项目协办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项目负责人:***(市教育局局长),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市教育局)

资金来源:总投资425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专项补助3400万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安排850万元。

完成时间:2019年12月

二、实施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

2019年,继续实施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新建公办园7所,建设面积22400平方米,增班项目300个,进一步改善公办幼儿园办学条件。

项目承办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项目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项目负责人:***(市教育局局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市教育局)

资金来源:总投资486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补助80%,其余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

完成时间:2019年12月

三、建设城市社区多功能运动场

2019年,在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城市社区建设30个社区多功能运动场项目,各配建1套室外全民健身路径器材。

项目承办单位:市体育局

项目协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项目负责人:***(市体育局局长)

项目联系人:***(市体育局)

资金来源:总投资750万元,由省、市体彩公益金共同支付。

完成时间:2019年12月

四、实施“百院建设、千人培训”项目

对部分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进行配备、更新,培训100人次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骨干,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项目承办单位:市卫生局

项目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项目负责人:***(市卫生局局长)

项目联系人:***(市卫生局)

资金来源:总投资400万元。其中,市财政补助200万元,其余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

完成时间:2019年12月

五、启动****便民服务网络门诊项目

2019,计划在4家市级医院(中医院)、18家县级医院(中医院)开设会诊中心,在1家甲类卫生院、30家乙类卫生院布设高清视频门诊系统,并试运行。帮助基层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基层群众看病。

项目承办单位:市卫生局

项目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项目负责人:***(市卫生局局长)

项目联系人:***(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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