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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论文(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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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论文【第一篇】

摘要:作为咨询业的一个重要分支,管理咨询业经过十几年的迅速崛起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新兴产业,对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企业的健康成长起到了重大作用。因此,研究管理咨询业现状并提出对策建议,这对促进中国管理咨询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咨询;现状分析;对策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发展,八十年代初我国咨询业应运而生。经过多年坚持不懈地市场拓展,咨询业发展已经趋向成熟。我国管理咨询业从九十年代初期,开始进入起步发展阶段。经过多年的培养和发展,管理咨询市场不断扩大。

一、理咨询业现状分析

我国管理咨询业经过十余年的培养和发展市场不断扩大,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而且还面临越来越多跨国公司的挑战,提高管理水平迫在眉睫。

(一)管理咨询市场扩大艰难

首先,企业界对管理咨询业了解不够。管理咨询业因为在中国刚刚起步,大多数企业对管理咨询的知识仅限于对报刊上爆炒的报道了解上。其次,企业家顾忌太多。不少企业家虽然希望借助外脑提高管理水平,但是顾虑外界及企业员工怀疑自己的能力;有的虽然承认管理咨询服务的价值,但却不愿投资于经营管理。再次,企业界的暴发心理及短期行为严重。由于企业迷信“点子”神话,这种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管理咨询市场的扩大。

(二)管理咨询业整体咨询水平不高,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和国外的大型咨询公司相比,国内的管理咨询公司还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为没有成型的咨询体系;没有咨询案例数据库;咨询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缺乏咨询和企业管理经验,因而难以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目前国内从事人力资源咨询业务的顾问师数量应该极为可观,但整体质量却并不乐观。

(三)管理咨询行业人才奇缺,制约着行业发展

管理咨询是一高度智力化的服务,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极高的素质,而且要求其具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以及咨询经验。而这样的人才在我国可以说是一种稀缺资源。MBA教育的兴起,虽然对缓解这一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为其产量高,合格品少,作用极其有限。因此,管理咨询人才匮乏的状况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得到解决。

(四)过度追求“明星”效应,潜在着危机

追求“明星”效应,是因为产业发展之初缺乏可以依托的品牌资源,于是已经成型的传统品牌就成为一个可以合理借用的资源,而著名学府和明星个人就自然成为首选。追求“明星”效应,已经成为这个产业最普遍的作法。而偏偏咨询业是一个高度倚赖智力资源的行业,靠着明星效应快速积累起来的品牌力度也会随着明星的离去而快速消逝,和君创业只是一个相对极端的例子。总之假如北大纵横被剥夺了“北大”的招牌,这些公司会遇到怎样的打击不难想像。只是提醒咨询业者:借助明星资源只是一个工具,赶在这些明星效应彻底消散之前把自己的品牌树立起来促成良性发展,才是目的。

二、理咨询业发展对策建议

(一)提高企业对管理咨询的认识。企业管理者要积极主动的加深对管理咨询的认识,并根据自身特点正确选择管理咨询服务,避免盲目投入。目前,管理咨询市场的竞争无序,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企业对管理咨询的价值和规范程序缺乏了解。因此,企业认识的提高是未来我国管理咨询业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找准为企业服务的定位和基点,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管理咨询业服务的内容来看,其业务主要集中在企业内部管理和市场营销活动上,以及政府的投资、决策、管理行为上。管理咨询行业也将形成无数个细分市场,只有找准适合自己的市场定位,管理咨询才会有自己良好的发展前景。如有的管理咨询公司把自己的核心业务定位在企业形象策划上,把CIS精做活;有的管理咨询公司把主要业务定位在财务咨询管理上,在这方面做得炉火纯青;还有的管理咨询公司把主要业务定位在信用资料调查上,帮助客户规避信用风险。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行业管理

面对中国管理咨询业十分弱小的现状,政府要对这一行业采取政策性扶持措施,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要借鉴新加坡、印度等国的经验和做法,尽力为国内管理咨询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支持,使中国的管理咨询公司拥有更加丰富的理论资源和技术基础。

2.抓紧制定和完善管理咨询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管理咨询行业入行考试因管理松散,使不少素质低下的人员从事了管理咨询行业,影响了管理咨询业的良好形象。

3.通过政府引导扶持在高等院校有系统地培养自己的人才。另外行业协会要发挥作用,规范行业运作,防止恶性竞争。

(四)优化整合管理咨询业,增强竞争力

从咨询业发展来看,大型公司的竞争优势非常明显,全球咨询业收入的50%来自于位列前30位的大型咨询公司。我国管理咨询业要走连横合纵之路,才会找到相应的生存空间。这种联合可以弥补智力或个体智力的有限性,易于多学科联合作业,易于实现多层、多级、多段、多派的专家合作,从而集约智力,实现作业及其成果的规模化。因此,要打破传统的合伙制经营模式,走股份制、集团化、国际化发展之路。这种联合可以是松散型的,也可以是紧密型的,关键是产生几个可以和麦肯锡、安达信、波士顿等相抗衡的咨询公司品牌,全面提升我国管咨询业的全球市场竞争力。

三、管理咨询业未来展望

管理咨询行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公司总体数量继续增多,不仅有来自国外的,而且有来自本土的,特别是从高校演变的会继续增多;竞争将更加激烈,行业利润水平有所下降,而且会逐步向原点回归,业内的合作和区域整合逐渐开始;新的理论会不断提出,逐步向行业、方向等专业化方向迈进。咨询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市场竞争愈激烈,对咨询业的需求愈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和发展,可以预言,管理咨询产业将是我国二十一世纪最具希望的朝阳产业。

参考文献

[1]张冬梅。我国管理咨询业的现状及发展策略探析。市场调研[J].

[2]王唤明。对我国管理咨询业发展展望的探讨。

案例分析论文【第二篇】

摘要:传统的国际商法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培养要求,案例教学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一直是西方国家颇为重视并普遍推行的一种教学法。自传入我国后在法学教育中推广应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因其在应用性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价值,也引起了我国高校教育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1] “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2] “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3]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4]。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专业性强,内容庞杂,具有枯燥性的特点,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照本宣科,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而丢弃了理论教学,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学生就越有兴趣,参与程度就越高,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是必要的,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 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xx,(2):38-39.

[2] 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16(8):44.

[3] 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20xx,(6):13.

[4] 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xx,增刊:98-99.

[5]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xx:21.

案例分析论文【第三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跨文化沟通与管理失败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理出了某一类跨文化沟通与管理失败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并进行了实证性跟踪研究。

关键词:跨文化沟通与管理 失败 对策

随着全球化的进展,组织与文化背景不同的组织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员工与文化背景不同的员工合作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而跨文化沟通与管理的失败现象一旦发生,就会对组织产生消极的影响,降低组织绩效。

一、跨文化沟通与管理失败案例

2011年12月2日星期五中午,河南财专外经系教师甲把接外教时需要交付外籍教师的资料(课程表、学校班车时刻表、桃李园附近地图和新校区地图)交给教师乙,嘱咐教师乙在经过老校区时让司机停下车把班车停车点指给外教看,并嘱咐外教班车可能停在家属院门口也可能停在门后面的路上也可能停在操场里,到宾馆后先要让外教把护照交给前台扫描后还给外教,跟前台要上网号,签下自己的名字,留下自己的电话,要教外教开门、取电、开灯、用上网号上网,并记下房间号告诉教师甲。

2011年12月4日星期天,河南财专外经系中澳合作办学项目市场营销课外籍教师Clare Hawkins乘坐CZ3116航班于中午12:00抵达郑州。外经系派出教师乙与司机丙赶赴机场接机。14:43,教师乙给教师甲发短信:“一切都安排妥当!”教师甲回复:“好,辛苦了啊,在哪个房间?”教师乙回复:“407。”

次日下午1点20分左右,河南财专外经系市场营销教师丁打电话给教师甲说在班车上没看到Clare。教师甲打电话给教师乙问是否按要求去做。教师乙说汽车没走农业路,走的丰产路,他给Clare说了一下出了桃李园往右拐,到路口再往右拐就到了。教师甲给教师戊打电话说明情况,教师戊碰巧带着维多利亚大学国际项目专业课协调员Rachel Simmons去看老校区和桃李园,正在桃李园呆着。教师甲嘱教师戊一会儿走农业路如果碰到Clare把她捎到新校区。过了一会儿教师戊看到有女外宾走进桃李园,便问了一下,果然是Clare。原来Clare不知道到底在哪等车,宾馆服务员出于好心,问了一下,认为Clare找公交车站,让她去了丰产路。Clare上了另一个学校的班车,却被人家给赶了下来。她只能又回到桃李园。

晚上,外经系招待维多利亚大学国际项目专业课协调员Rachel Simmons、专业课教师Mike Hulks和Clare。结束后教师甲与教师乙送三位外教回住处。教师甲提出带Clare再看一下班车停车点,Clare说不用了,教师戊已经指给她看了。教师甲坚持要再让她看一下顺路送她回桃李园,Clare说她和Rachel有很多事要谈,不便久等。教师甲就要求Clare把桃李园附近的地图找来在地图上指给她看。Clare把自己的手提箱里的东西翻了几遍都没找到地图。教师甲要求Clare把教师乙给她的资料袋拿过来。四份资料都在资料袋里,Clare只在班车时刻表上做了密密麻麻的标记,其它三份资料上没做任何标记。

二、案例分析

此次跨文化沟通与管理失败的原因有六:

一是教师甲事前只是嘱咐教师乙如何做。信息的接收者对这种口头上的嘱咐可能会不放在心上,也可能会忘记。从沟通的效果来看,重要的信息,为了让信息的接收者能够重视起来并记住,既需要口头上强调,又需要做好书面的指导。

二是教师乙信息反馈不准确。在教师乙把外籍教师安排到宾馆之后,给教师乙的信息反馈是“一切安排妥当!”,并没有告诉教师甲没有按他的要求把学校班车停车点指给她看,也没有按照教师甲的要求把外籍教师的房间号告知教师甲。信息反馈准确与否,对沟通与管理工作中的决策与效果效率影响都很大,对跨文化沟通与管理工作中的决策与效果效率影响也很大。

三是教师乙未按教师甲要求把学校班车停车点指给外籍教师看,而只是口头上说了一下,而且说的也不清楚。对一个初到异国的人来讲,有关地点的事项,最好亲自带她看看,因为一个陌生的城市对她来讲是不会那么容易就了解的。

四是语言存在障碍。该外籍教师只会说英语,不会说汉语,而宾馆服务员的英语也不够好,所以就认为她要找公共汽车站,结果就指错了路。语言不通是跨文化沟通与管理的一大障碍。

五是外籍教师对中方交付的资料不够重视。外籍教师把自己的手提箱里的东西翻了几遍都没找到地图,而地图就在教师乙交付给外籍教师的资料袋里,而且外籍教师只在学校班车时刻表上做了密密麻麻的标记,而其它三份资料上没做任何标记。足以看出该外籍教师对中方交付的资料不够重视。中方交付给她的地图上清楚地标着班车停车点在哪、桃李园在哪、丰产路在哪、东三街在哪、农业路在哪,如果外籍教师看了地图,定然不会跑到跟班车停车点所在方向截然相反的丰产路上去。

六是外籍教师第一次坐班车,中方没派老师专门去接。在第一次坐班车的时候,如果中方派了老师专门去桃李园接外籍教师坐班车的话,也不会出现外教找不着班车停车点的情况。

三、所有可选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可选对策:

第一,教师甲不但要在口头上安排工作内容,又要做好书面的指导。可以采取如下表格作为管理工具帮助教师乙更好地完成工作。

第二,教师乙要客观地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不要主观评价自己的工作。教师乙在工作结束后,要把上表交给教师甲,以便让教师甲知道哪些工作可能做得不到位,从而需要进一步的协调。

第三,提高宾馆服务人员的英语水平。如果宾馆服务员的英语足够好的话,就不会把学校班车停车点理解成公共汽车站,就不会指错路。

第四,外籍教师来中国出差前,外方需对他们进行简单的汉语培训。如果外籍教师稍微会一些生活中必需的汉语的话,也不会出现这些问题。

第五,外籍教师需对中方交付的资料重视起来。如果外籍教师对中方交付的资料重视起来的话,她很容易就能找到班车停车点。

第六,外籍教师第一次坐班车,中方派老师专门去接。在第一次坐班车的时候,如果中方派了老师专门去桃李园接外籍教师坐班车的话,外教也能很容易就找着班车停车点。

四、最优对策

结合工作实际,以上可选对策中,对策三、四的可行性不是太大;而对策一、二和对策五可以综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方案,就是教师乙以外经系专业课外教接待(送行)工作检查清单作为工具,按照要求去做,对外教强调所交付资料的重要性并如实汇报工作情况。而这一工作方案和对策六不是平行的关系,采用这一工作方案就无需采用对策六,而采用对策六必须有对策一的支持,所以从人力成本考虑,笔者认为由对策一、二和对策五综合形成的工作方案是最优对策。

五、最优对策应用效果

河南财专外经系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期末专业课外籍教师行程表如下:

其中Mike Hulks由教师甲接待,教师甲有5年的接待外籍教师的经验,没有出错;案例中的跨文化沟通与管理失败的现象发生在第二次接待Clare Hawkins的过程中,教师乙没有很好的接待经验,是河南财专搬到新校区后第一次接待外教;以后各次接待均由教师甲按照最佳对策安排执行工作,未再出现跨文化沟通与管理的失败。

参考文献:

[1]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修订版)[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9

[2]斯蒂芬。P.罗宾斯,蒂莫西。A.贾奇著;李原,孙健敏译。组织行为学(第1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

[3]Business Communications Student Manual[M].Victoria University, Australia, October 2004

案例分析论文【第四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xx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xx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

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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