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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具体实施方案【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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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一议【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决策,筹补结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宝丰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以村民民主政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政府投入和村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二是村民受益,注重实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必须考虑村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受能力,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注重项目的实际效果,防止盲目攀比。三是全面推进,重点投入。各乡镇要因地制宜,搞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体规划,选择工作基础较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积极性高的村给予重点支持。四是加强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项目的方案制定、议事和审批过程、财政奖补资金的审报、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和标准

(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农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和居民点)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对整合各类资金投入农村公益事业和列入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等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优先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不符合《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举债等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予奖补。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标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一是补助。政府按当地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总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县财政30%。二是奖励。对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成效显著、“两委”班子公信力强的行政村和村民积极参与筹资筹劳、所议项目是村民急需的公益事业项目,实行奖励;同时,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投资村内公益事业。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程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先批后建、先补后建、先建后补、奖补结合、分级负责的则。先补后建和先建后补是补助项目的两种方式。先补后建项目是指行政村需要政府补助后才能建设的项目。先建后补项目是指建设前不需要政府支持即可自行建设的项目。

(一)项目审批。由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行政村通过所在乡镇政府向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监办)提出一事一议项目申请(对1次筹集2年资金的议事项目,报省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民主决策过程、投资组成等,县农监办批准筹资筹劳方案后,対先建后补项目即可组织实施;对先补后建项目,应报上级部门批准补助资金后组织实施。

(二)设立资金专户。县财政部门设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各乡镇财政所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分村核算,确保一事一议资金专款专用。

(三)资金监管。按照“村财乡监”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农监办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收缴筹资,组织筹劳等。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的筹资要全额交存所在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由乡镇政府监督村使用管理。

(四)奖补资金申请

2.奖励资金申请。根据当地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平顶山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财政部门将按每个县(市、区)不超过3个行政村的范围进行奖励。

(五)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按省级审定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将财政奖补资金按规定标准和程序逐级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

(六)项目实施。对补助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核定的数额,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下达书面开工通知。对奖励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省审批的奖励资金数额,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明确资金用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

(七)资金支付。奖补资金的支付一律实行报账制。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后支付资金。乡镇财税所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各乡镇、街道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按照《宝丰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议事程序,严格筹资筹劳范围,严格限额管理,规范筹资筹劳行为,切实做到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搭车收费,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制。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由村民代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筹资筹劳的数量、项目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得到村民认可,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三)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

项目建设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奖补资金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一式5份,县财政、农监办、乡镇政府办事处、乡镇财政所和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村各留存1份,实行档案化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县财政、农监、纠风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建立村级公益事业设施管理和养护制度。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归该村(村民小组)村民集体所有,按照“谁议事、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养护机制。可以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事一议【第二篇】

一、村级“一事一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作为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是村民为兴办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出资出劳的行为,是筹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和劳务合理合法的有效途径。自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为了鼓励农民自力更生,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我区村级公益事业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进行筹资筹劳,依靠和发挥农民的自身力量兴办村内公益事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压力,有力促进了我区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但在“一事一议”的组织、程序、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一)对“一事一议”政策的理解存有差异

部分村干部对“一事一议”的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对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项的认识模糊不清,尤其在筹资筹劳的范围、程序、管理、所筹资金的使用、筹资筹劳对象的确定、分摊方式、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数额及减免等事项的执行上出现偏差,由此产生分摊不合理、受益不均、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也有部分村民认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村干部乱受费,是增加农民负担。

(二)随意扩大筹资筹劳范围

有些地方随便扩大议事范围、突破上限标准,甚至借机搭车收费,使“一事一议”成为新的固定收费项目;有的村干部急功近利,一年上几个项目,超出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民的负担有所反弹,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决策不民主

相当一部分村议事过程不能充分尊重农民的意见,往往是村干部说了算,所议之事不符合本村多数村民的意愿,使民主决策流于形式。如议案的提出没有充分发扬民主,村民代表不能深入到所联系的农户中,议事不能广泛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议案在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之前,没有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甚至有的议案没有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而是由村干部自主商议决定。

(四)程序不规范

部分村干部在议事操作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没有遵循:提出议案、受理并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征求村民意见、开会讨论决定、会后公布、审批、组织实施、及时公布实施情况接受监督的程序进行操作,而是嫌麻烦、图省事,为了求效率、赶时间、随意减少某些环节。

(五)违规操作现象较为严重

有不少村议事没有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实施过程中财务不公开,实施结果没有及时接受村民的监督,资金使用途径和帐目不清楚;有的村对筹集的资金,没有设独立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甚至截留、随意挪用资金等。

(六)议事结果执行难

“一事一议”通过的项目,收缴筹资款难度较大,特别是对跨村的道路、桥梁、涵闸等项目,常会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情况。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一是村干部政策观念不强,能力和素质不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需要,特别是一些村党支部书记是乡党委任命,不是经过“两推一选”产生的,其影响号召、组织协调、做群众工作及依法办事的能力都大打折扣。

二是村民对政策不明,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参与意识、大局意识都比较淡薄,认为自己出资出劳不直接受益或受益不大,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漠不关心,认为议和不议都无所谓,缺乏集体观念和主人翁责任感。

三是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中有关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方面,涉及“一事一议”的相关决策制度、监督制度、管理制度不健全,如“一事一议”的议事规则、议事程序、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等没有及时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的时效性、约束性不强,致使“一事一议”无章可循。

四是村民代表的产生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求,不经村民的推选而是由村干部指定,其代表性明显不足,不能密切联系村民、充分代表民意,其桥梁纽带作用、代议作用、参政议政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事一议”不能充分代表民意。

五是约束机制未建立,有关“一事一议”的政策法规相对较滞后,缺乏法律保障的制约,导致村委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村民缺少制约手段,没有处罚措施。

六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严重不足,缺乏政府引导和配套资金,影响了“一事一议”的进度和质量。据资料统计,2005年新疆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2742元,全区8971个行政村中,空壳村占30%,集体经营收益5万元以下的村有4172个,大多数村级组织自身无力发展公益事业,无法带动农民积极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二、推进村级“一事一议”决策制度的对策

(一)加强政策宣传,把好“一事一议”政策关

首先,重点是宣传学习党的农村政策,如农村税费改革和“一事一议”的相关政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发17号文件、及有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乡镇党委政府要把“一事一议”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到位,把“一事一议”方面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解释到位,使村干部明确“一事一议”的政策要求,把握好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共同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程序规范、使用公开这一基本原则。还必须注重对村民的教育引导,做到农户对“一事一议”的政策人人皆知,家喻户晓,把“一事一议”政策中村民关注的热点引导到位,解释疑惑、疏导情绪、平衡心理。

(二)创新决策机制,把好“一事一议”意见关

“一事一议”得以顺利推行,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让村民当家作主,充分相信村民,紧紧依靠村民,把议事权、决策权交给村民。首先是民意调查“选”事:年初开展民情民意调查,由村民代表入户发放《意见征询表》,掌握关系村民生产生活急需解决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梳理出村民要求最强烈、受益范围最广、投资投工额度与当地村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议题。其次是公开公正“亮”事: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初步方案,设立意见征询电话和征询意见箱,由村民代表到所联系的户中收集村民意见。再次是群众票决“定”事:将村民要求最强烈、受益范围最广、投资投劳额度与村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议题作为建设项目,印制意见卡,将工程预算、分摊方式等详细写在上面告知村民,并在下面设有“同意”、“不同意”、“签名”栏目,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意见,以户为单位要求村民签名表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汇总意见并依据票决定事。

(三)规范范议事程序,把好“一事一议”程序关

规范议事程序是“一事一议”的基础。实践证明凡是“一事一议”搞得比较好的地方和单位,都是议事程序比较到位。因此,要确保“一事一议”顺利地开展下去,必须规范议事程序,从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以下将是较为有效的:(1)深入调查收集民意,弄清大多数群众希望办什么。(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初步方案。以轻重缓急村民急需为原则,确定当年所办的项目。(3)公开初步方案,征求村民对初步方案的意见,争取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4)民主讨论确定方案。多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修正完善方案。(5)召开户代表大会进行“公决”。(6)公布方案。(7)审批方案。农经部门严格审批“一事一议”的款项筹集,实行上限控制,对申办的“一事一议”项目要逐级审查、核实是否合理合法。(8)村委会组织实施。(9)及时公布实施情况接受监督。将“一事一议”的实施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范畴,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完善管理制度,把好“一事一议”制度关

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是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要体现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村情的有机结合。根据我区“一事一议”民主管理水平低的现状,着力抓好“一事一议”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把健全和完善“一事一议”民主决策制度与《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完善、落实结合起来,在坚持民主、合法、实效原则的基础上,把“一事一议”有关规则,如“一事一议”议事范围、议事规则、筹资筹劳的程序、上限标准、分摊方式、村民不按期或拒不交纳筹资的处罚措施、“一事一议”财务管理、开支审批及财务公开制度、村民代表的选举制度、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等写进去,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在实践中认真执行,提高村干部的民主管理水平。

(五)强化监督机制,把好“一事一议”监督关

经“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所筹资金属于集体资金性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必须对“一事一议”实施过程、所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接受群众监督,真正体现村务公开。为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村民四支力量的监督作用,建立县、乡(镇)两级联动监督检查体系、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村民多层次、全方位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网络。

县乡农经部门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抓项目审查把关,审查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呈报资料是否真实、分摊对象和办法及减免措施是否合理等;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着重看票据的真假、有无与事实不符的不合理开支、有无挪用。在经过上级审计的基础上,将“一事一议”筹资的提取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向村民公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民代表参与全程监督,着重在筹资筹劳的程序、筹资筹劳的使用、筹资筹劳的管理方面以及在资金预算,项目招标、原材料购买和使用、工程质量的监督、项目决算等环节实施监督;依靠村民的力量,发挥村民的监督主体作用,议事之后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要接受村民的监督,把村民是否满意作为工作是否满意的标准。提醒村民对不良行为进行监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干部要自觉接受并尊重村民的监督:村民有权对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乡镇领导和主管部门应广泛收集和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保护村民提出合理批评意见建议的积极性,营造民主监督的良好氛围,优化民主监督的环境,切实解决村民不关心监督、不参与监督和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好“一事一议”执行关

推进“一事一议”必须注重政策导向,从完善政策法规、强化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入手,坚持预防和查处相结合,坚持依法办事,违法必究,使“一事一议”有法可依,进一步推动村级“一事一议”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由于农村种植业季节性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当前结合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必须充实和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结合我区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在内容上与时俱进。推行“一事一议”目标责任制,明确规定违规责任,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把它作为村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年终考评和离任审计的重要方面。对未经批准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违反政策规定强行农民筹资的或强制农民出劳的及村干部有不廉行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有关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并制定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对无正当理由不筹资也不投劳的村民,按《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的处罚措施严格执行。对“一事一议”中出现的不合理问题,要有专人办理,发现违规行为,要查处到位,决不姑息,切实使“一事一议”款项的筹集来之于农民、造福于农民,把项目办到农民的心坎上。

(七)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把好“一事一议”投入关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强化政策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财政向农村转移支付的力度,重视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农村纯公共产品由政府来提供,农村准公共产品,按照政府补贴和私人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和农民私人混合提供,小范围收益的公共产品将农民组织起来成为合作性组织,通过合作方式将外部收益内部化,提高供给效率。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农民和社会各界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调动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通过直接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投工投劳。采取“向上级政府争取一点、村里补助一点、向村民筹一点”的筹补结合的筹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催化作用,从而解决筹资筹劳数额偏低不能满足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问题。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民间力量投资农村公益事业,逐步减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八)加强班子建设,把好“一事一议”用人关

事一议【第三篇】

关键词:一事一议;税费改革;搭便车

一、“一事一议”的制度困境

(一)制度刚性

《“一事一议”暂行办法》和《“一事一议”实施细则》都规定通过“一事一议”筹资不得超过人均15元的上限,并作为一项硬性要求,不得逾越。

这样规定,本来是为了防止乡村两级乱收费,确保农民负担切实减轻,但也给“一事一议”的实践带来麻烦,使“一事一议”难以集中到足够的财力办大事。

另外,“一事一议”项目往往是在年初议定的,但如果年中出现突发性事件需要资金如何处理?对这两个问题,《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都未明确说明。

“一事一议”是一种民主化的村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民主化取向的制度设计,有利于促进村庄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但是,能以“一事一议”解决的村庄公共产品是有限的。因为,任何制度都存在一个效力的问题,它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对此,“一事一议”的制度设计有明确的规定,“一事一议”主要是解决村庄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的筹资筹劳问题。也就是说,“一事一议”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的“收纳桶”,并不是说什么样的筹资筹劳都可以借“一事一议”之名进行。制度设计上做这样的限制,主要是防止乡村两级将“一事一议”当作大箩筐,没有钱或钱不够用的事项均往里装,进而使“一事一议”成为新的乱收费乱集资的口子,加重农民负担,但客观上规制了“一事一议”制度的效力。

因此,要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能够跟上农村发展的形势和村民的多元化需要,还必须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革上下功夫,探索更为合理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如在农村公共产品资金筹措上加大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尝试市场化改革,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等。

(二)非强制性不能排除“搭便车”行为

曼瑟尔・奥尔森曾指出:“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除非存在着强制或某种其他的特别手段,促使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群体利益而采取行动。”公共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导致“搭便车”行为的产生。这实际上给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刺激,使他对公共产品的贡献尽可能小于(甚至为零)他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利益,而希望他人承担更多的成本。

“一事一议”是一种自主供给的方式,不带有强制性。受小农意识的影响,从个体理性出发的村民很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使得资金筹集不到位。

(三)表决形式的规范化问题

由于《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都没有对表决形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因而,在“一事一议”实践中,各地的表决形式各异。尽管我们不能苛求村民能自觉采用科学规范的表决形式,但是,从制度设计上来强调这一点应该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一事一议”有效实施的思考和建议

(一)改革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

1、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可灵活制订筹资筹劳规则。例如在修筑一条或几条道路时,可以通过受益主体协商,有机动车的村民多缴到上限额,无车的可以减半征收等等,其具体实施方案可以经大家讨论决定。这样既可以充分提供小集体所需的公共品,又符合公平原则,皆大欢喜。

2、适当灵活下放上限设置决定权。国家《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管理,这样限制了村集体筹资筹劳的能力。本人认为应该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程度的村庄的不同需求,不制订统一的筹资筹劳标准,无论从筹资额上还是所议的项目上,都可以放松。

3、不宜硬性完全取消“两工”。在某些农村公共品的建设上,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仍是必要的,一些农民也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因此可以在村民自愿的情况下允许“两工”存在。如某些公共品的技术含量并不高,比如在农村修水泥路,由本村村民自己兴建显然可以使成本降低,能够部分减轻农民负担。由此可见,硬性地取消“两工”不尽合理,这样的制度显然不符合“激励相容”的原理,在实施中势必要被打折扣。离开了带有公有权利性质的法律或行政强制力,农田水利及其他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一事一议”制度,很难真正有效地实施下去。因此政府在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必须充分联系本地实际,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一事一议”的议事规则写进去,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要尽快规范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一事一议”有法可依,让“一事一议”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村民的议事意识、议事水平和议事能力,确保“一事一议”规范运作。对擅自挪用、平调、挤占“一事一议”款项的要严肃查处,属私人贪污、挪用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签字后,不按时缴纳款项的,按违反合同论处,申请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也可依法。

(二)促进“一事一议”制度有效实施的相关配套改革

“一个制度安排的效率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制度安排的存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不完善是农民负担难以减轻的主要原因,减轻农民负担光靠行政命令是不行的,必须进行机制改革”。

农村“一事一议”能否顺利实施,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税费相关配套改革能否到位。配套改革搞好了,既有利于农村税费主体改革成果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也有利于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顺利实施。

1、切实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说到底,“一事一议”是民主决策的一种实现形式,其实施有赖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村民自治包涵的民主理念、民主意识的一整套制度规范都有益于“一事一议”制度的实施,而且,村民自治实践奠定的民主基础,有利于“一事一议”的推行。当然,“一事一议”实践也会反过来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而这种良性互动局面的出现,还得取决于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从农民的视角来看,加强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建设将更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一事一议”将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发展。当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难以开展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村干部缺乏权威,村民对组织者缺乏信任与支持。因此必须开展以村民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工作。以此为突破口,建设起村两委与村民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扬村民民主,改变村民心中对会议“多年不开会,开会就要钱”的不良印象,让村民真正感到“一事一议”是在决策他们自己的事情,进而愿意为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而出工出资。

2、改革城乡二元分治制度。如果一个国家是一个城乡二元社会,有一个分裂的双层社会结构,那么无论城市还是乡村,社会福利的提供,财富和福利的增长都会陷入窘境,但是民主化将阻止这种分裂,这正是福利国家产生的重要条件和社会后果。在没有对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分治制度作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在农民收入普遍偏低的现实下,“一事一议”制度不大可能完全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但我们不能因为“一事一议”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困难而放弃,因为我国城乡二元结构还将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一事一议”至少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还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过,我们也应当承认,要最终解决包括村级公共品在内的农村公共品短缺问题,还得靠改革不合理的城乡二元分治制度,并采取“以工补农”的方式来扶持农村发展,加大财政对农村公共建设的投入,提高农民收入,关心农村的发展,使“一事一议”达到理论和实践上的圆满。

3、推行“一事一议”必须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来看,国家应在收入分配上进行税收及公共财政体制创新,加大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一个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真正有效的公共财政体制。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根本无钱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因此,国家财政支出制度,要体现把财政增长主要用于农村教育、文化、科技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逐步减少农民自己出资出劳兴办农村公益事业比例,使城乡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同步发展。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公益事业,逐步减少“一事一议”筹资,让农民真正实现税费“零负担”,从而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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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达,吕世建。重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减轻农民负担[J].农业经济,2002(8).

新版一事一议实施方案文档【第四篇】

一事一议实施方案

根据村民提议,按照《河北省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经村支两委认真研究分析,制订此方案。

一、硬化街道长度及面积:前进街南至邢临公路,北至文明路长450米,宽4米,和谐街南至邢临公路,北至文明路长450米,宽4米。根据实际情况,南半部宽4米,北半部宽3米,总面积合计3160平方米。

二、工程造价:根据目前报价情况,大约每平方元造价计算,工程款总计:万元。

三、工程款筹集:

1、根据《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五保户、低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和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需要筹资筹劳的年度,所筹资金每人不得高于30元。”即每人筹资30元,根据村民人数预计筹资4万元。2、按照河北省《关于做好2019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村兴办的一事一议项目,按照村民筹资额按1:1奖补。”根据省加强基层建设年工作要求,第 1 页 省直单位帮扶村直接配套项目专项资金10万元。

3、为了调动大家的能动性,村支部依据村民自愿的原则,积极与在外经商的发财户联系,争取资金支持。

四、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奖补政策规定,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实行县级报账制。村里成立村民理财小组,专门负责村民所筹集资金的收支与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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