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策划方案 >

互联网项目融资方案精编5篇

网友发表时间 680399

【导言】此例“互联网项目融资方案精编5篇”的范文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互联网项目融资方案范文1

亿互联网金融须扎紧“安全带”(网上中国)

繁荣背后有乱象

近日,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民李女士在某理财手机应用上投资了5万余元,钱已经到账却迟迟没有回款。在联系客服未果的情况下,李女士去该公司索要说法。不想,公司注册地早已人去楼空。据了解,李女士只是该理财应用的众多受害者之一,目前,用户已经到当地刑侦大队报案。李女士的遭遇,是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其中之一。

调研机构益普索的《2018上半年第三方移动支付用户研究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移动支付用户规模约为亿,第三方移动支付在网民中的渗透率超92%。据了解,2018年一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额首次突破40万亿大关。而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一路“野蛮生长”,该领域的诸多乱象也层出不穷。比如,支付过程中,用户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密码信息等泄露严重;“恶意二维码”横行,许多人因“条件反射式”扫码不自觉中招,让许多网民损失严重。

同时,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涉嫌虚假宣传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和公众利益。比如,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官网和手机应用程序的显著位置,用非常醒目的字体标注“稳健高收益”“国资控股”等内容,收益率动辄15%甚至20%以上;有的平台宣称“消费金融创新,消费全返”;等等。投资者投入毕生积蓄,一旦平台出事,拿回血汗钱遥遥无期。

来自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的监测显示,今年以来,含有虚假宣传信息的互联网金融网站数量有增加之势,到5月份已达到3377个。

重拳治理见成效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诸多风险源自于目前的行业生态。

一方面,中国网络安全形势堪忧,目前网络安全专业从业人员只有3万人,面临70万到140万的巨大缺口,远远不足以应对如今严峻的网络安全问题;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作为金融业务的载体和手段之一,并没有让金融行业脱离其本身的风险属性,甚至增加了金融风险产生的可能。

如今,网络支付风险呈现蔓延速度快、隐蔽性强、潜伏期长、外溢效应明显的特点,支付行业在敏感信息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业务连续性等方面面临较大压力。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管理方不断将流入的资金投资到高回报的高风险领域,一旦投资失败,出现用户挤兑,银行系统将面临系统风险。

正因如此,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整治力度。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方案》中的部署,2016年7月底前完成开展摸底排查;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2017年3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

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共立案1390起,对非法金融活动形成了有效震慑。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末,各地尚在运营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2902家,专项整治以来共有5074家从业机构退出,不合规业务规模压降4265亿元。对于互联网金融新冒头的违规业务、新领域乱象,监管部门也果断出击、及时管控。据了解,目前国内88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85家代币融资(ICO)平台全部实现无风险退出,在国际上引领了虚拟货币监管取向。大量涉嫌非法从事外汇交易的平台被清理取缔。

“专项整治开展两年来,各部门相互配合,中央和地方相互协调,互联网金融领域无序发展的势头得到扭转,总体风险水平大幅下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

“强监管”是大趋势

虽然专项整治取得了巨大成效,但就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化解任务仍然艰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会上,潘功胜指出,按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总体安排,再用1到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化解存量风险,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初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

其中,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网络借贷平台)网络借贷仍是下一阶段互联网金融整治所确定的重点业态之一。根据工作方案,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贷领域清理整顿完成时间,延长至2019年6月,其他各领域重点机构应于2018年6月底前,将存量的违规业务化解至零。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山草香为大家分享的5篇互联网项目融资方案就到这里了,希望在网站融资的写作方面给予您相应的帮助。

互联网项目融资方案范文2

一、众筹界定及发展状况

(一)众筹的表现形式

“众筹”来源于英文“crowd-funding”一词,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创意,以实物、服务或股权等为回报,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模式[3]。通常,一个众筹项目包括筹资人、投资者、以及众筹平台运营方。其中,筹资人也就是项目的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期限、筹资模式、筹资金额和预期回报率等,平台运营方就是众筹网站,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服务支持,投资人则通过浏览平台上的各种项目,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取得预期回报。

众筹按项目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奖励众筹、股权众筹、公益众筹和债权众筹。奖励众筹主要以商品或服务预售为主,按项目来源可分为综合类众筹平台和垂直类众筹平台;股权众筹按是否包含跟投机制分为领投式和非领投式;公益众筹是非盈利性众筹;债权众筹又称作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以投资前确定的收益率作为回报,项目可以进一步分为个人信用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类型。

(二)国内外众筹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

欧美国家众筹发展相对比较快,发展较快的众筹平台主要包括Wefunder、An-gelList、Crowdcube等。中国的众筹市场在近几年迅速成长,根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的《2015年中国众筹行业年报》[4],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正常运营众筹平台283家(不含测试上线平台),同比2014年全国正常运营众筹平台数量增长%,是2013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近10倍。2015年全年,全国众筹行业共新增项目49242个,其中,奖励众筹项目最多,为33932个,占总项目数%;其次是公益众筹,占比为%,达 7778个;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数与公益众筹项目数接近,占到总项目数的%,为7532个。全国各种类型的众筹平台中,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最多,有130家;其次是奖励众筹平台,有66家;混合众筹平台为79家;公益众筹平台仍然为小众类型,仅有8家。我国众筹进入全面发展的阶段。

(三)股权众筹发展存在的瓶颈

1.平台权利义务不清晰,专业性不够

尽管股权众筹发展速度较快,但平台本身的运营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权利有些模糊,欠缺专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权众筹的权利义务比较模糊。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中对于投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如部分股权众筹项目出让金额和股权比例都由发起人单方设定,其专业性仍呆质疑。

其次,股权众筹的运营和投后管理比较弱。尽管目前部分股权众筹平台采取的是“领投+跟投”的模式,但诸多股权众筹平台更多注重前期融资功能的实现,从而削弱了对于融资成功项目的投后管理。对于项目融资的后期如何使用,具体运营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

最后,股权众筹缺乏良好的退出机制与闭环发展的基础。目前,积木旅行业也成了国内首个股权众筹退出案例,这41位投资人在这不到8个月的时间里获得了5倍投资回报。但目前这种情况在股权众筹平台中仍然属于少数,很多众筹平台并未形成闭环,同样影响到股权众筹的发展。

2.信息披露不规范,缺乏征信体系

除了上述因素外,制约股权众筹发展的还有信息披露制度的欠缺和征信体系的匮乏。

首先,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过于简单。投资者又不可能花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了解项目,因此很难深入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

其次,国内信用体系不健全。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不过两三年时间,其发展所需要的信用基础以及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非常不完善。由于信用基础薄弱、信息不透明、融资后的监督难等问题的存在,股权众筹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瓶颈”。

二、监管破冰,股权众筹迎来春天

国务院常务会议在2014年11月19日明确提出“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尽快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了《征求意见稿》,这是监管处首次对股权众筹进行规范,同时也促进了股权众筹的发展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和阳光化。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元年,《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制度的出台,使得整个众筹行业进一步规范化。

(一) 管理办法出台将使股权众筹监管逐步规范,其中值得关注的点如下:

第一,股权众筹平台的约束较宽松。第二,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资金进行专门管理。第三,对于股权众筹平台可以从事的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四,证券公司未来股权众筹的业务空间较大。

(二) 国外股权众筹监管体系介绍

目前,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管相对比较成熟。2012年3月,美国正式通过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JOBS),2012年12月,为推动众筹行业有序发展,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在2013年10月了《关于众筹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报告》,2014年3月6日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意大利议会通过《号发展法案》(Growth Decree ),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股权众筹正式合法化的国家。

(三)国外股权众筹对我国的监管启示

与国内目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国外众筹监管法律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借鉴:一是国外股权众筹的投融资准入门槛相对比较低。二是国外股权众筹更注重对平台的监管。三是国外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较高。

三、立法建议

在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相对于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而言,股权众筹这一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也许还未“飞入寻常百姓家”,但却为小微企业的资本饥渴带来了一场甘霖,也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注入了活力。资本市场的既有智慧启示我们,任何一个金融产品的创新与成长,均需根植于本土法律环境和监管制度。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面临着立法供给不足、监管体制缺位、司法裁判无据等困境,笔者通过观察和借鉴经市场验证的域外股权众筹监管的变迁轨迹和成熟经验,客观地审视中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进程,以众筹平台为中心,对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确立原则导向监管制度

国内股权众筹目前尚处于“才露尖尖角”的萌芽期,需要给予更多的养护,为其提供更广阔的成长空间。股权众筹的发展如何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借鉴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制度,对我国的股权众筹进行监管是较好的选择。

(二)建立“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

在国内,较大比例的众筹参与者主要涉足于商品众筹、服务众筹等投资成本偏低、投资风险较小的一般众筹领域,对股权众筹项目及背后的相关理念、项目的风险大小缺乏理性认知与准确预估的能力,因此,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准入制度应区别于商品众筹、服务众筹等一般众筹领域。那么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应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从“资质能力”与“资金实力”两方面综合设计。资质能力方面,应当鼓励投资公司、具有投资经验的天使投资人、证券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资深员工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到股权众筹中。资金实力方面,笔者建议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的监管规定,即只有达到一定收入水平、具有较高资金实力的投资者方可投资,且应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设定不同的标准。最终,在对投资者的“资质实力”和“资金实力”两方面要素作出综合衡量的基础上给予判断,合理设置“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

(三)逐步建立金融信用体系

中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与普及,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潜在的风险,行业健康发展前景堪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倒闭与资金链断裂情况时有发生。因而,引入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托管保障资金安全很有必要。另外众筹平台之间也要开展广泛合作,进行信息互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具有不良信息记录的筹资人进行重点标注和风险提示。此外,因受限于国内征信体系的滞后,众从业者也呼吁能够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以股权众筹平台为试点逐步推进信用体系在中国的推进。

四、结语

互联网项目融资方案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风险;监管体系

1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众筹融资及我国的现状

信息化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带给了金融市场深刻巨大的变革,其中社交网络的发展所带来的变化尤为明显,这使得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距离极大地缩小,民间资金的配置更为高效。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别提到了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总理也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表示要扶持、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众筹融资即是互联网金融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

众筹融资的定义

众筹融资,是指筹资人在众筹平台上筹资项目,吸引众多投资人进行集合性投资,从而获得资金支持的一种直接融资模式。根据融资形式不同,众筹可分为捐赠众筹、回报众筹、借贷众筹和股权众筹四类。本文中主要论述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以发行证券为融资手段的直接融资行为。其中筹资人主要是以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的,并且以不特定多数普通的投资人为融资对象。在此种互联网融资活动中,目前投资人群体的分散性和非专业性使得在此种环境下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众筹融资在我国属于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股权模式。但已有一些平台涉及股权融资,主要以红岭创投、天使汇、大家投、京东众筹为代表不断上线并快速发展,为融资项目寻找资金支持。其中,红岭创投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来进行股权投资,而天使汇和大家投主要是通过“领投+跟投”模式来进行众筹融资,但天使汇对投资人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导致普通的众筹投资者难以进入该众筹领域,而大家投则相反,是通过吸引足够数量的小额投资人并凑满投资额度后,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入股被投资的项目,持有项目公司出让的股份。2014年电子巨头京东也在其网站上线京东众筹项目,截至2015年11月,京东产品众筹融资总规模已超12亿元,项目数超3000个,项目成功率达90%。这让京东众筹成为全国最大的产品众筹平台,也是首个达到10亿级的众筹平台。

2我国众筹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法律问题分析

针对股权众筹这一新兴的互联网产品,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的起草对于股权众筹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体现了监管层对于互联网融资模式下的众筹合法性的认可和积极推动。在该意见稿中,对于互联网融资的监管方向和制度建设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框架,但在具体细节中仍然略微显得保守,与实践上的操作还无法完美契合,甚至在某些方面会阻碍其发展。

投资人保护问题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形式、风险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投资人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筹资人和众筹融资平台两大方面。一是筹资人的欺诈和违约风险。目前在“征求意见稿”第十、十一条中有相关规定,其中筹资人必须为实名注册的用户,且需保证融资项目的合法性,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等职责。在第四项中规定了筹资人需按约定向投资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但这条规定操作性不强。目前网络平台的虚拟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特征往往使得投资人难以从互联网上获得关注的众筹项目的基本信息。由于缺乏对于筹资人欺诈等恶意情形的制约机制,投资人可能因此而承担极其高的违约风险。而且一般投资前都是由投资人对筹资人信息进行主动调查,意见稿中此项规定无法保证筹资人尽职履行其相关的披露义务。二是众筹融资平台的运营风险。众筹融资平台因为本身的运营问题而关闭,或者因为遭受网络攻击致使系统非正常运行以及个人信息被泄露,都可能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就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众筹平台违反禁止性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后果有详尽的规定。此外,我国众筹实践还面临着众筹平台负责人捐款“跑路”和倒闭风险。2012年6月,淘金贷创办人在平台上线一周后卷款百万元跑路。2013年4月,上线刚满1个月的P2P网贷平台“众贷网”宣布倒闭,投资人只能收回部分比例的投资款。据统计,截至2015年9月底,在国内上线的众筹平台至少有338家,其中,停运或网站关闭的达到了43家之多。另外,一些不具备承担能力的投资人针对众筹平台中的高风险产品无法识别,上述两个方面更使得投资风险无法避免。

信息不透明风险

股权众筹过程中对于筹资人和投资人的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标准基本上都是由众筹平台自己单独设定的,这其中存在极大的信息不透明风险。在我国“意见稿”第八条第三项中规定,众筹平台应当对众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核,且其作为为筹资人和投资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有义务对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然而对于筹资人而言,若允许任何投资人任意对其用于筹资项目的重要信息进行查阅,就更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从而变相地将其创意扼杀于初始阶段。另外,对于投资人而言,若众筹平台对筹资项目的审核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就可能使某些达不到标准的筹资项目进入到实际的融资活动中,而事后就算将投资失败的责任归结于股权众筹平台未尽到合法性的审核义务,投资者也将承担失败的投资后果和损失。同样,“意见稿”第十一条中也没有对筹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信息披露是众筹成功的关键步骤,无论是信息不透明抑或是信息造假,都会对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资金流动与管理风险

股权众筹整个流程中实际上有筹资人、投资人与股权众筹平台这三方参与者。在此三者之间的众筹资金流动与管理存在的风险相较于简单的双方交易更为巨大。股权众筹平台往往要求投资人将投资资金预先在众筹平台的一个指定账户中进行汇集,当资金达到其要求的数额后才向筹资人的筹资账户中进行流转,在此过程中容易形成数额较大的“资金池”。在“意见稿”第八条中对这一问题只进行了形式上的规定,其规定对募集期资金应设立专户管理。由此可以看出,其并没有具体明确融资平台得到募集资金后应该如何管理,“资金池”中的资金的属性以及适用范围,对于已筹资金的不当管理和使用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这些都给投资人带来了极大的资金损失隐患。

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非法集资涉及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在《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其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基于此,我们首先要弄清“不特定对象”所指代的内容,张明楷教授认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投资人与筹资人是没有联系的。基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公开性以及交互性,在股权众筹融资中大多数都是不特定的投资人。而众筹平台为了避开非法集资这一法律,往往通过一系列的实名认证、投资人资格认证等方式来将不特定对象明确化,使其转化为特定的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投资者。其次还要明确人数限制的问题。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众筹融资中,大多数的融资项目的投资人都能超过30人,在较大的众筹平台上甚至有些融资项目投资人数达到了上万。极易看出,众筹融资合法生存空间的压缩已经削弱了其原有的“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意义,法律限制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推广。关于非法集资的问题,“意见稿”中进行了特别考量。在第十二条中规定,融资完成后,筹资人或者筹资人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积不得超过200人。可以看出,此条规定是特别考虑股权众筹这一新型互联网融资模式的特点而进行的大胆突破。但问题在于,在《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未作出相应修改的情况下,此条规定是否能够获得执行力,值得商榷。

3美国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机构间百年来竞争激烈。股权众筹在近20年来已成为比较普遍的一种投融资行为。其中美国众筹融资发展的相对较早,2012年4月5日,JOBS法案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正式生效。该法案正式将众筹融资合法化,促使初创企业和小企业获得了大量的潜在投资人。该法案签署后,众筹模式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针对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出现的以上四个风险,美国JOBS法案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投资人保护制度

第一,针对筹资人。JOBS法案中提出筹资人在进行筹集资金前需要提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备案,并同时向融资平台和投资人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其中包括公司基本信息、筹资计划、财务信息等,筹资金额越大,则其要求的信息披露余额严格。相对于投资人来说,对筹资人了解越多,投资的确定性就越大,风险即越小。第二,针对众筹平台。法案中要求众筹平台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相关自律监管组织进行注册,并提供包括风险提示和投资人教育等在内的相关信息,从而保证投资人知悉众筹过程中的相关风险,采取相应减少投资欺诈的措施。众筹平台必须在确保融资额达到预期数额之后才可将投资资金转移给筹资人,并且投资人具有一定期限内的反悔权,确保互联网融资环境的安全,可以极大地减少投资人的投资资金风险。

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我国“意见稿”中并没有对筹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JOBS法案中则规定:发行人在发行和销售证券时具体披露的内容包括发行人名称、经营状况及计划、财务状况、董事及股东姓名,以及需要募集的资金总额等。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还规定企业需按规定向投资人提供发行机构的财务报表及经营计划,其中按照筹资金额的大小,来进行不同程度的财务信息披露。

资金流动与管理风险规避

在美国JOBS法案中明确规定,众筹平台不得在完成融资目标额度之前,把所有融资资金转移给筹资人,同时在最终融资金额达成前,保证投资人有适当的机会撤回投资的规定。针对众筹平台的董事、股东或者合伙人与筹资人之间不得有任何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禁止众筹平台的董事、股东通过筹资而获得经济利益,这又是对众筹平台自身合规性的进一步要求,目的是防止众筹平台利用本身资源在筹资过程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对于资金流动与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都能够减小投资人资金的投资风险,为投资人的资金提供了一道安全的屏障。

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JOBS法案还为众筹融资创设了相对于联邦证券法的豁免制度,其主要适用于在一年内融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发行人,同时限制了每个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必须通过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众筹平台进行交易才可以获得发行豁免。除此之外,法案对于众筹融资中投资人数量的限制也进行了豁免,将公开发行人数由300人提高到1200人。

4完善我国众筹融资制度的法律思考

众筹模式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在许多方面都亟待完善。由于其遭遇合法性危机,发展的困境主要源自政策和法律障碍。故而,在相关政策与法制方面有所作为,方能破除中国众筹发展的现时障碍。

完善针对互联网众筹融资的投资人保护制度

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应当是规范众筹融资的出发点和根本原则,投资人权益保护应当贯穿于整个筹资过程的始终。基于我国目前的互联网融资的实践基础,可充分借鉴投资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严格要求筹资人的信息披露标准,降低信息不透明带来的投资风险,并且要求众筹平台及时向投资人明确提示筹资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关的措施防止投资欺诈。

构筑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安全港”制度

在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需要划分明确的区分标准,制定必要的豁免制度,即在众筹融资中确定一个“安全港”,使得满足融资标准的众筹项目不会因为突破了现有法律法规而被界定为非法集资,众筹平台以及筹资人也可根据该豁免制度自行判断其筹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更加促进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

以独立的、受监管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投资人投资资金的划拨,第三方托管机构预先拨付给融资成功的项目筹资人部分资金后,待项目筹资人兑现诺言、得到投资者的确认后,再拨付剩余金额给筹资人。在平台与筹集资金之间形成了有效的隔离带,减小了投资资金流动与管理的风险,同时又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账户准确掌握融资双方的账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欺诈行为的发生,也为之后的追责提供相应的基础数据。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筹资人恶意挪用投资者资金、增大众筹融资风险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有助于众筹平台摆脱非法集资的恶名。

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结合的监管体系

针对目前的互联网融资的基本形态,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的体系往往会更加有效和及时。证监会负责相应行业的准入及退出机制的制定活动,投资人保护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的详细制定,而证券业协会则负责对互联网众筹活动中的具体操作标准和流程进行相应的监督,促进行业标准以及约束机制的形成,从体系上保证股权众筹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作者:李妍妍 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明。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J].现代法学,2015(1).

[2]胡吉祥,吴颖萌。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J].证券法律与监管,2013(12).

[3]刘姝姝。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监管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4(7).

[4]梁清华。我国众筹的法律困境及解决思路[J].学术研究,2014(9).

[5]杨东,苏伦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4).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86.

[7]李有星,范俊浩。非法集资中的不特定对象标准探析———证券私募视角的全新解读[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9).

[8]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7).

[9]袁康。互联网时代公众小额集资的构造与监管———以美国JOBS法案为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13(6).

[10]周灿。我国股权众筹运行风险的法律规制[J].财经科学,2015(3).

[11]余涛。美国JOBS法案之评析———以股权式众筹为中心[J].金融法苑,2014(89).

互联网项目融资方案范文4

一场力度空前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拉开大幕,这将令近几年勃然兴起、亦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面临变局。

《财经》记者获悉,4月14日, 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据悉,文件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

在这份统领性文件之下,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个别部委负责两个分项整治方案。由于此次整治涉及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密切配合参与其中。

据了解背景的权威人士介绍,这场专项整治行动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乱象,经过广泛征集意见,酝酿近一年之久,在2015年9月前后形成了方案初稿,原计划今年春节前后,后因计划调整至今。

在全国性专项整治正式启动之际,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在进行中。

2015年底,“e租宝”被深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官方报道称,“e租宝”非法吸收存款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

今年4月,百亿级理财平台“中晋资产”被上海警方查封,20余名核心成员在机场被截获。近日,上海浦东警方对上海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部以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刑事立案。

有消息称,今年以来,北京、上海以及深圳等地先后暂停有关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投资类企业的注册。3月底,北京市更是出台了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的政策。4月12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会员企业全面暂停房地产众筹业务。

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支付清算协会、证监会等牵头组建。业界认为,这打破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该协会旨在通过自律管理,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经营。

在经历了几年的爆炸式成长后,互联网金融行至十字路口,曾经的虚热将退烧。而在过去一段时间,政府部门和业界就互联网金融是否应该监管、如何监管,一直存在争议,也曾尝试将其纳入监管范畴,不过进展并不顺利。

直至去年以来,以P2P倒闭风潮所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飙升,社会压力和经济连锁反应明显,引致监管层痛下决心整治乱象。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各类业态分由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截至目前,网络支付已经形成相对成型的监管制度,银监会了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保监会于去年7月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其他监管法则仍未最终落地。

业界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在“弱监管”状态,存在明显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

一位接近银监会的权威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正在征求意见的P2P网络借贷暂行管理办法已暂时搁置,将吸收这次整治经验,修改完善后再。与此同时,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其他领域的监管细则未能,业界预期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将使得这些监管政策的出台面临调整。

《财经》记者接触的多数专业人士认为,全行业整肃和清理固然必要,有助于肃清行业乱象、规范业务模式,业界可以系统梳理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脉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监管部门下一步行业规范发展建章立制提供参考,尽可能避免系统性风险出现。

这几年国内的实践证明,互联网金融花样翻新很快,常常是监管政策尚未落地,行业便会迅速“变种”。互联网金融在注重用户体验和追求极致效率的过程中,容易忽视金融安全与风险控制,偏离金融的本源。因此多数业界人士希望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科学搭建监管框架,前瞻性设计政策体系并准确评估政策影响。 风险倒逼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乱象进行整治,监管层实际上早就在放风。

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针对互联网上一些动机不良或者经营手段不正确,特别是欺诈,要有一些专项整治,有问题的机构不仅需要监管和自律,还需要整治。

回溯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互联网金融”的字眼,“包容”和“创新”是当时的关键词。进入2016年,更明显的是“整治”和“监管”,《财经》记者接触的多位业界权威人士,亦从实践层面证实了这一点。

普遍看法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有其内在原因和积极意义。互联网金融的定位主要在“小微”,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使得其具有典型普惠金融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与此同时,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还有助于过去游离在正规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融资走向合法化和阳光化,遏制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现象频发的势头。

近几年来,互联网支付特别是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繁荣,电子商务所需的创业融资、周转融资需求和客户的消费融资需求,推动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形成。

但是2015年以来,行业发展问题不断暴露,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上日程。

据第三方网贷资讯平台网贷之家统计,自2011年P2P网贷平台上线以来,截至今年3月,国内累计成立的P2P理财平台达3984家,已有1523家公司倒闭或者跑路,问题平台占比高达38%。

目前各监管部门正在加速制定监管细则之际,业界人士相信,这场突如其来的专项整治,必将深刻改变中国互联网金融格局和业态。

据悉,这场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主管领导牵头统筹。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相关部门曾考虑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先关闭所有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平台和业务,再将符合相关标准和监管要求的机构和业务逐渐放开,不过这一思路很快被否。

到2015年10月前后,这次专项整治的初稿基本形成,进入部委之间征求意见和修改阶段。

据一位权威人士透露,由于涉及部委较多,各方对一些具体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原计划的时间一再延后。直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相关部委还在讨论是否将互联网金融企业广告治理、首付贷等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业务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畴。

再比如说,P2P网贷的整治工作到底是由银监部门牵头还是地方金融办牵头,也曾存在争议,最终方案确定按照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进行属地管理原则,P2P网贷的专项整治由地方金融办主导,其他金融部门配合。

据悉,这次整治的重点将涉及网络投资理财、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态,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广告治理等相关业务。各界普遍关心的P2P网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理财,将是这次整治的重点领域。

这次专项整治的一大特点是,公安部门将深入参与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4月,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联合办公室联合公安部、央行、证监会等在内的11部委开始联手整治P2P非法集资,处置了一大批涉嫌非法集资的P2P机构。例如去年9月以来,深圳 P2P 网贷平台融金所、国湘资本等被经侦调查,12月“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被调查。

“e租宝”揭开了行业违规操作的真相。据新华社报道,“e租宝”通过“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障眼法制造骗局,非法吸收存款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资金除了部分被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个人挥霍、维持公司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和广告炒作。

一位地方金融办主任对《财经》记者透露,目前已经收到相关部门要求启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相关文件,P2P网贷是风险高发领域,将是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领域之一。

互联网保险也是本次专项整治的一大范畴。据悉,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方案由保监会发改部牵头和统筹,人身险监管部、财产险监管部、中介监管部和稽查部等部门参与。一位接近保监会的知情人士透露,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主要包括整治从事互联网保险和类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的资质和经营方式。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获得迅猛发展,各种形式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形态纷呈,鱼龙混杂,既有各种所谓奇葩险种,也有很多假借互联网保险之名、行集资欺骗之实,更有在组织形式上试图突破现有监管的底线。由此显现出很多来自互联网以及其他领域的互联网保险从业者,对于保险以及互联网保险的认识还有待完善。

上述接近保监会的知情人士表示,经营互联网保险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因此本次整治的一个重点便是检查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机构的资质。 地方整治率先升级

4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信息,对“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成员于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

警方信息显示,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上海及其他省份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中晋系”方面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中晋合伙人投资总额突破340亿元,总人次超13万,60岁以上投资人就超过2万。这是继“e租宝”后,短短几个月内被查的又一桩百亿级的互联网投资理财平台。

“中晋系”公司曾披露的“中晋一期基金50亿完成募集”公告显示,“截至2016年4月1日,中晋一期基金共募集资金亿元人民币,超计划筹资 亿元。通过合伙制股权基金模式,中晋一期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募集,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可转债,之后通过被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在二级市场退出,为投资人实现投资目的。”

各方信息显示,“中晋系”身披私募股权投资的外衣,在线上、线下推广,向投资人承诺高额年化收益,通过独特的合伙人模式圈钱,绕开了目前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监管规定,带有典型的“传销模式”色彩。

目前,监管机构以登记备案文件为依据,对私募机构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中晋系”这种手法其实是2013年、2014年间,天津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惯用手法。

受此影响,地方政府部门纷纷收紧监管口径,上海市出台了全国范围内针对打击非法集资的首个地方政府文件,上海各区县工商管理部门已暂停了金融信息服务类、财富管理类等类型企业注册登记。在国务院专项整治的文件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已经率先启动。

过去这几年,中国的线下财富管理基本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应用和普及,线下业务逐渐转移至线上,其业务跨越了地域限制,社会影响和波及范围更大。而此次国务院启动全国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也将投资理财列为重点规范领域。

今年2月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要求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

一位曾长期在金融系统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司局级官员对《财经》记者表示,以“投资理财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为例,这是中国金融体制20多年来一直存在的制度性顽疾,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打击违法活动,另一方面更需要找到此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从根本上彻底杜绝这类违法活动。 P2P立规困境

“P2P”(peer-to-peer lending首字母缩写)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小额信用贷款,早在2005年,英国出现了全球首家网络借贷平台――Zopa网上互助借贷公司,后迅速全球走红,拓展至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

中国P2P网络借贷起源于2006年,由宜信等互联网创业公司引入,2007年拍拍贷和宜信网络借贷平台先后上线,基于互联网技术的P2P借贷模式呈现出蓬勃的生命力。

2013年P2P网贷行业迎来爆炸式增长。2015年新增网贷平台1500多家,各类机构纷纷涌入。金融资本亦蜂拥而至,当年获得风投青睐的平台近70家,一些平台动辄融资上10亿元人民币,行业陷入几近疯狂的境地。

行业发展过快,各类机构良莠不齐,非法集资、诈骗跑路等风险事件频发。2015 年全年问题平台达896家,占比为35%,是2014年的倍。按照银监会的统计口径,问题机构的数量要超过这一数目。北京网贷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近600家网贷机构,其中200家问题机构,全国现状与北京的情况基本吻合。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等多部门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首次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

《办法》明确了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进行制度监管,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指导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采取实行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理念,并提出18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以净化市场。

《办法》一经公布,就引起市场巨大反响。这一规定对P2P业务和网贷行业作出了非常严格限定,在征求意见阶段,市场普遍反映《办法》漏洞较多。

目前市场层面的反馈意见都已汇总到政策制定部门。

按照相关流程,银监会收集各方意见后,将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对外。

不过,《财经》记者获悉,目前新规的修改工作已经暂缓,相关部门将在这一轮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结束后,结合整治情况,充分吸取市场意见和声音,再做修改。

至于《办法》最终何时出台,最终版本到底会如何修改,还存在很大的变数。其中银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牵头网贷行业规范制定,但是该部门几位主要负责人对如何对网络借贷监管、怎么监管,也持有不同意见。

从市场层面看,眼见P2P网贷监管办法即将落地,很多P2P平台迅速启动转型,或者转为互联网线上理财平台、或者剥离原有P2P业务,市场变化之快,让规则制定和修改工作陷入两难。

比如陆金所提出要打造“一站式理财服务平台”、积木盒子表示转型为“综合智能理财平台”、人人贷明确“个人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发展方向,很多P2P平台也陆续将原有的P2P业务逐渐剥离。

去年9月,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曾坦言,“这是网络借贷规则制定中的一个难点,互联网的本身是开放性平台,政策设计和规则制定的确需要前瞻性考虑。”因此,市场创新速度远远超出政策制定部门对市场的掌控,政策制定如何兼顾行业最新变化,已经成为行业规范治理的一项现实难题。

前述征求意见稿还提出P2P平台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要求,对资金保管、清算和监督,防止平台擅自挪用账户资金,从根本上实现平台和资金分离。各家P2P机构却在急切寻找、洽谈可以接入的银行,而银行出于自身名誉风险和利益层面的考量,积极性普遍不高,观望态势浓重。 破解监管难题

P2P网贷监管办法出台背景所面临的困局,正是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陷入两难境地的一个缩影。

参与决策的高层人士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这种分歧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有的主张实行弱监管,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有的则认为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防止金融风险的爆发和传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如何监管?监管到什么程度?各方各执一词。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直言,很多互联网金融就是披着一张互联网的皮而已,如果管得严就容易戴上阻碍创新的帽子,监管很难做,如果撒欢放开让它们跑,那就太快了,治理成本也太高,因此又不能放得太开。显然,这种“度”的拿捏并不是说起来那么容易。

更让监管部门头疼的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性太强,按下葫芦浮起瓢,业务“变种”极为迅速。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坦言,(互联网金融)形势发展很快,原来出的文件还没有真正落实执行,还没有全都做到,又有一些新挑战,还需要进行新的研究。

对比国际发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带有典型的“中国特色”。

在北京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看来,形成这种特色背后的逻辑是,中国金融市场正处在半管制状态向全面市场化转变的阶段,正在经历“经济金融化”和“金融信息化”叠加的进程中,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被赋予了金融信息化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双重角色,在一个市场化程度不高,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的市场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创新和探索,往往非常容易触及法律的底线。

以美国市场P2P网贷为例,金融市场高度市场化,已经形成层次分明的放贷组织机构体系,建立了相对公开、成熟的法律规则制度,P2P网贷自然而然就会回归个人与个人信贷的本源,网贷平台主要充当信息中介的角色,或者从事债权交易、流转平台业务等,其业务开展接受美国证监会监管。

中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离完全市场化尚有很大距离,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政策如果完全照搬国外,有可能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带来更大的扭曲和风险。

这几年,业界学界经充分讨论逐渐形成一项共识,国内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基于金融业务本身的外部效应和互联网金融的媒体特性,需要构建与其相适应的监管架构和法规制度。

从实践看,互联网金融创新极强,且具有跨界融合的特征,行业的兴起加快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进程,并对监管体系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完备性提出新要求。目前,分业监管极易引起监管重复或者缺位,监管盲点和监管遗漏现象日渐突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不畅通、政策相互冲突、信息传递延时等问题都会影响到监管效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副研究员郑联盛认为,互联网金融深化了金融业综合化和混业化经营趋势,而现有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模式,以机构监管作为基础,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

如今,时隔十几年后,中国金融监管架构迎来新一轮大调整,乐观的预期是,新调整有望最快在今年6月前后正式启动。在这关键的节点上,互联网金融作为颇受关注的新型业态,金融监管架构调整理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提议,有必要重新审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和基本原则,尤其需要结合此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重新搭建适应互联网金融属性的监管架构。

互联网项目融资方案范文5

互联网与金融的携手,不仅在传统金融领域激起千层浪,而且成长为新的业态,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覆盖面。

但在监管相对宽松、门槛极低的环境下,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大量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恶意诈骗、跑路倒闭的现象,一时间“跑路”竟成了互联网金融业的热搜词。

从“鼓励”“促进”,到“规范”发展,中央层面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提法之变,突显了金融创新的混乱局面。加强监管和规范发展已成刻不容缓之势。

野蛮生长

从2014年开始,“双创”成为时代的热词,各行各业的创业、创新受到无差别一致吹捧,众多创新公司纷纷披袍上马,各类风投、基金推波助澜,一时间风起云涌,创新大潮风头正劲。

在此背景下,金融创新借互联网之势汹涌而来,P2P网贷、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征信、众筹、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电商供应链金融等各类产品层出不穷。

从最初2012年的几十家到2015年的3000余家――其中仅2015年一年就增长了1020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呈现爆发式增长。

“不可想象,随便几个人,花几万块钱,建一个网站,就可以搞互联网金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曾经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门槛如此之低而感到惊讶。

而当时的状况就是如此,P2P网贷公司大多注册为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所做的却是金融服务。由于行业门槛非常低,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公司开始野蛮生长。

而后,形形的“跑路”互联网金融平台甚至成为坊间茶余饭后的谈资:“恒金贷”上午上线,下午失联,只完成一个20万元的标的就跑路了,被称为P2P网贷史上最没有“理想”的骗子公司。

“鑫利源”上线3个多月后竟然在官网上“跑路公告”:“只跑步,不跑路?你们做梦吧!……骗你又能咋地?你们来抓我啊?”猖狂到肆无忌惮。

和其上线公告宣称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鑫利源会用良心去做平台,只跑步,不跑路”遥相呼应,好不滑稽。

“群众贷”所有借款项目完全抄袭易贷网,注册地点竟然在菜市场,被评为“史上最懒平台”。

“优易网”作为中国P2P平台跑路第一案,主犯罪名一波三折,报案时警方按照“诈骗罪”立案,后改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最后又改为“集资诈骗罪”――之后平台跑路案件大多以“集资诈骗罪”立案……

众多奇葩的跑路案例让人们气愤之后不免反思,如此之低的行业门槛和宽松的行业监管,在带来行业内各种创新争相涌现的同时也带来了行业内的混乱。

“客观而言,大部分创业公司的初衷也不是为了骗钱,但是,往往走到了那一步不得不继续咬着牙往下走。出问题的公司往往最终都走向了庞氏骗局的路子。”金融类自媒体运营人士魏强分析。

因为一直关注金融创新这个领域,魏强的自媒体阅读量很高,与专业人士和专家交流非常频繁。

魏强介绍,“跑路”的公司往往是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以高额回报率吸引投资者,前期或许确实有好的项目可以投资运作,但随着吸纳资金越来越多而高回报的投资项目日益不足时,为了避免出现集中兑付的情况,公司只好吸纳新的资金来补贴老客户的高额回报,最终走向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

监管加码

金融创新固然有利于行业甚至整体经济的提升,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给整个金融业带来的便利更是有目共睹。但互联网金融爆发式的野蛮生长,必然暴露出很多问题。仅2014年就出现了270家问题平台,2015年这种情况更加严重,据银率网数据库统计,2015年新增问题平台达1054家,是2014年的倍。

如此规模的问题平台出现,加之“e租宝”“中晋系”等恶劣事件的影响,必然引发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并出台严厉的监管政策。

今年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并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网贷新政。《办法》明确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属性,首次提出包括对信息披露、小额分散原则、ICP证书要求、银行资金存管等13项“负面清单”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同时,监管层留给网贷机构12个月的时间限时整改。不少业内人士坦言,大多数网贷平台要么伤筋动骨大幅转型,要么直接被“监管死”。

而就在业内机构恐慌中忙于转型整改的时候,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专项整治重点从P2P网贷借贷、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信息业务6方面开展。

“如此频繁地颁布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条例,与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野蛮成长、盲目发展,并最终带来巨大风险有必然关系。”魏强分析。

魏强坦言,金融作为服务型行业本来就是跨界经营,与其他各行业间没有隔阂,可以说金融业是没有边界的。但是金融创新却是有边界有底线的,监管政策如同山巅悬崖的边界,站在山巅之上就是“王者”,跨出半步就会跌下悬崖,成为万丈深渊下的“亡者”。

金融“无边”

互联网与金融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仅为社会生产服务,也会参与到社会生产中来。国际上有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没有了明确的边界。

金融“无边”的特性,加之互联网金融兴起伊始规范不健全,监管内容相对不明晰,给从业者借供了肆意创新的空间,也使从业者对金融创新的“边界”缺乏敬畏之心。

另外,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诱惑也使从业者铤而走险。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在2013年只有60亿元,2014年突破183亿元增速超过200%,2015年突破千亿元增速超过500%。据中泰证券预计,此数字到2020年将突破十万亿元。如此之大的市场让从业者难以自持,冒险一搏。

魏强打比方说,“一群人登上薄雾弥漫的山巅,登山者无法看清悬崖的界线,是慢慢摸索前行还是大步迈进?这对从业者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如此激烈的行业竞争,稍有停顿就会被同行业远远甩开,甚至被挤下山去。跨步上前虽有粉身碎骨之虞,却有无限风光的先机。”

据统计,2015年初全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达到3000余家,到年底时约有1000余家公司跑路或者破产,淘汰率高达30%,而这还是在监管相对宽松的情况下。如此之高的淘汰率说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门槛虽然很低,但是生存环境却不容乐观。“商场如战场”在金融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业体现得淋漓尽致。

金融创新的过程都是一个发现错误――改正错误――再出错――再改错的反复探索的过程。当监管部门还未“出手”时,就需要创新企业自律运营,以免引来“监管风暴”。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起步较晚,尚未行成行业自律的氛围。

魏强介绍,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过后,许多国家又重新提高了加强对金融业监管的意识。由于当时我国的金融系统和国际市场没有太多深入的联系,所以在金融危机中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

“也正是由于缺少了这次金融危机的洗礼,相对于国际金融市场,我国金融业风险意识无论在监管部门还是从业者都比较淡薄。或许这也成为后来跑路潮的一方面原因。”魏强说。

“作为新兴业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经历成长、规范到成熟的过程,但其成长过程中缺了自律和规范这一课,这堂课需要我们及时地补上。”

正如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所说:“在一个行业迅速成长起来的同时,更需要考虑的是在其成长过程中是否会同时伴随产生欺诈的问题,金融创新与反欺诈应同步推进”。

创新“有界”

金融虽“无边”,但创新“有界”。那么金融创新的边界在哪?如何把握这个边界?

“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条法律红线。”时任央行副行长刘士余(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曾表示,尤其是P2P平台不可以设立资金池,也不能集合担保、借贷于一身。传统线下金融业务转到线上开展,也要严格遵守线下金融业务的监管规定。

国务院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更是明确指出了互联网金融的边界,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等等。

91金融CEO许泽玮在接受《中国民商》记者采访时回应:“对创业平台而言,坚持合规经营,绝不碰触任何监管红线,并对金融业务时刻怀有一颗敬畏之心,这是其发展的必要前提。在此基础之上,平台还要充分完善自我建设,包括进行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符合监管合规要求的规定。”

有着十五年金融产品设计、研发和管理经历的短融网CTO杨夏耘在接受《中国民商》记者采访时,谈到他对金融创新边界的理解:“从狭义来讲,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边界。但是市场和需求总是在变化的,因此监管通常是审慎的,监管的同时,保护和鼓励创新,金融创新会突破监管。因此,从广义上来讲,只要符合金融运行的基本规律,符合监控政策和方向,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这样的金融创新是监控鼓励和支持的,是金融创新的广义上的边界。”

“金融无论怎样创新都应抓住金融的本质问题,并清楚金融的边界在哪里。”中国普惠金融联席会会长、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说,金融的本质是什么?金融的本质是资金的融通,是资金使用权的让渡并以此实现保值增值,是为实体产业服务的工具,而不是空洞的符号游戏。近10多年来金融界出现一种不好的现象,就是“弃实趋虚、弃真趋伪、弃简趋繁、弃善趋恶”,似乎金融创新越复杂本事就越高,就是尖端金融,甚至出现动机不善的情况。金融创新应真正做到返璞归真,应“去虚就实、去伪就真、去繁就简、去恶就善”。

“金融创新要根据金融的本质往前延伸,而不能脱离了金融的本质去钻研旁枝末节,更不能走向歪门邪道”。对于金融创新的边界,刘克崮认为主要是界定“存”,看“资金池”;界定“贷”,看资本金,同时控制平台业务跨地域问题。

深渊亡者

近一年来,“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快鹿集团”“中晋系”相继出现问题,就是因为它们越过了那条“界线”。

“泛亚事件”涉及投资者22万人,投资金额高达430亿元。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泛亚)最初设立“日金宝”是以‰到‰的日回报率吸纳投资,然后以‰的日利息借给有色金属贸易商赚取中间利润。而当市场饱和贸易商不再借钱时,泛亚没有终止“日金宝”的运营,而是自己扮演起贸易商的角色。泛亚大量收购有色金属企图形成垄断然后再高价卖出赚取利润。

同时泛亚有色金属交易平台的铟(一种有色金属)价格稳步攀升,而这和国际铟的价格没有任何关联,此平台价格由泛亚一手控制,以吸引更多投资者。于是泛亚开始了吸纳资金――购买有色金属――吸纳新资金――一部分支付利息一部分继续购买有色金属的恶性循环。

由于忽视了有色金属铟的消耗量没有那么大,大量囤积却无法影响国际价格,最终垄断地位并没有形成,当出现大量兑付的时候泛亚无法拿出足够的资金兑现,从限制兑付额度到无钱可兑――投资者可以拿到的只是一堆价格虚高(泛亚自己定价)的铟――泛亚暴露了所有问题。

“‘e租宝’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在看守所,昔日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e租宝”是其旗下金融产品)总裁张敏说。合法的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平台赚取中介费,而“e租宝”只不过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e租宝”的融资租赁项目大都是利用自己子公司或联合其他公司伪造的根本不存在的假项目。“我们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承诺给予其好处费,再通过承租人把资金转入我们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

“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说,“e租宝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

不仅如此,e租宝的项目担保公司也是同属于钰诚集团控制。利用花费上亿元的“病毒式营销”广告和大量的线下分公司、代销公司对老百姓的“贴身服务”,仅仅一年半的时间“e租宝”就非法吸收资金500亿余元,受害投资者遍布全国31个省市。

中晋资产和以上两家情况略有不同,一直到4月6日被警方查封当天投资者还能正常收到投资利息,此前也未发生集中兑付事件。截至案发,中晋资产累计非法吸收资金近399亿元,未兑付金额超52亿元,涉及投资者万名,其中近90%投资人在上海。

中晋资产拥有50余家子公司、100余家有限合伙公司、3家上市公司――中国趋势()、华耐控股()、中国创新(),据悉此三股均已成仙股(仙股是指价格低于一元,只能以分作为计价单位的股票)。

中晋资产重金包装公司,办公地点设在价格高昂的黄金地段,请名人代言――9球天后潘晓婷,其“潘晓婷撞球馆”也因中晋事件遭到受害者围堵。

中晋所做的一切伪装在普通公众投资者看来都是如此的扎实,令投资者想不到的是,这一切都只不过是中晋的刻意包装,华丽的外表下只剩下一颗贪婪的心还在不断地吸食投资者的资金。中晋核心控制人徐勤生活奢靡,其曾对员工说“就算明天死也值了,因为活过了”。

变异的“创新”

除了上述此类P2P网贷平台,还有一种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新型金融传销也借助各种互联网手段迅速发展。这种传销模式在宣传时一方面利用各种最新术语――“金融创新”“区块链”“新型比特币”等来迷惑投资者,一方面许诺以超高额的收益,“一年翻十倍”、“躺着就赚钱”来诱惑投资者,更有甚者拿出一些来源不明的照片、文件来证明自己的实力和国家对其的政策支持来安抚投资者。总之,此类“金融创新”不过是传统传销在互联网时代的新方式。

据了解,国内各种“虚拟货币”数不胜数:百川币、摩根币、贝塔币、马克币、暗黑币、克拉币等等。大多“虚拟货币”传销都会利用对比“比特币”(从一文不值到几千元一个)的案例进行鼓吹,同时捏造政府即将政策支持的谣言欺骗投资者。

其实国内的各种“虚拟货币”和“比特币”的差别很大:首先,比特币不是依靠特定机构发行,而是在特定的算法内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也就是俗称的“挖矿”);其次,比特币是通过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会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同时还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比特币流通环节的安全性;最重要的是,比特币数量是有限的,2014年后总量被限定在2100万个,任何机构都无法发行或者生产更多的比特币。

另外,比特币的源代码是开放的,而国内的任何一家宣称和比特币同类型的虚拟货币都不敢开放其源代码。国内的这些“虚拟货币”机构也会宣称可以通过“挖矿”产生,而其目的不过是想赚取你购买“虚拟矿机”的钱。

投资者可以每日通过矿机挖矿获得一定量虚拟货币的静态收入,另外还可以通过介绍拉人赚取一定量虚拟货币的动态收入,并可以得到被介绍人挖矿获得虚拟货币数量的一定比例,从而形成不同层级,层级越高收益越大。而这所有的虚拟货币收入不过是一堆数字罢了,机构可以随意控制虚拟货币的数量和价值,无法带来任何收益,机构给你的所谓收益都来自于新拉入投资者买“矿机”的资金(庞氏骗局特征明显)。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所谓的“创新”模式,集聚了“直销”、“传销”和“庞氏骗局”的特点,线下宣称有厂家直供的商品、线上有各种虚拟货币、前期承诺给投资者各种高额收益。

相比较于传统传销,这类传销手段的设计更不容易让人发现它的本质。他们有实体商品,有自己的运营模式,有自己创造的各种让普通人难以理解的理论。

2016年9月,河北多家“心未来生活馆”被依法查封,其核心人员因涉嫌传销被依法调查。“心未来”生活馆里的商品价格普遍高于市场同等商品5-10倍,但是其宣称加入会员后购买商品,15天后即可100%全额返还。一些消费者获得更多的“翼币”(翼币越多会员级别越高,可消费提现额度也越高),更是相互传播介绍、拉人入会。

“互联网技术对金融行业的创新,一定是在项目性、安全性、流动性方面进行创新。这是真的创新。如果违反了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就是伪创新”。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指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它的业务没有变,风险没有变,核心特征还是隐蔽性、传染性、突发性。

边界博弈

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金融创新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金融产品研发及营销方面更为灵活,但同时也给金融风险防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挑战。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本就是一个动态博弈的关系。”魏强表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此消彼长、此起彼伏的循环往复过程。之所以金融监管通常滞后于金融创新,是因为金融创新原本就是为了打破旧规则从而获取超额利润。

当创新过度,甚至对市场稳定产生威胁的时候,新的金融监管内容就应运而生。新的金融监管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而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管制获得更大的收益,又会开始新一轮的金融创新以提高利润率。

对于金融监管,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李新贺表示,“我们希望有监管,这是好事情。其实这个行业还在快速发展,我觉得监管措施应该既能保护投资人、借款人,同时具有弹性,能让从业者去进行创新。”

李爱君认为,监管为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它是促进创新的秩序建立,如果监管过度就会约束创新。用什么方式、用什么方法监管很重要。首先是立法监管,然后是企业自我监管、自律监管,还有是国际组织监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协调机制、公众监督,在这几大领域进行综合监管。

不只是创新要有边界意识,金融监管也要有边界意识,要在经济市场活跃度和稳定度中寻找平衡。“既要保持金融稳定,又要鼓励创新发展,同时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短融网CTO杨夏耘说,“因此,对于符合金融运行规律,解决实体经济实际困难和问题的金融创新,要有一定容忍度和观察期,要给创新容错和试错的机会,在动态变化中平衡发展。”

杨夏耘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思路很明朗:“在金融创新方面,要分析是否在监管框架内,框架内要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创新;对于不太明确,监管没有规定的,主要看是否符合监管和政策鼓励的方向,是否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在这些领域可以尝试做创新,并积极关注监管和政策方向,适时调整,确保合规发展。”

他律固然重要,自律亦不可缺。91金融联合创始人、许泽玮建议,成立由金融一线从业者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进行考核。由于一线的从业者对整个金融行业比较了解,他们能够更为精准对一些金融创新问题做出评估判断,使得一些问题平台难以蒙混过关。“搭建自愿信息共享与披露平台,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建立奖惩机制,通过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来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率。在弥补监管缺失不足的同时,也能助力互联网金融行业步入更快速的规范化发展阶段。此外,评审团还可以根据行业及自身企业发展情况,向监管层提出一些具有实施性的监管意见。”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38 680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