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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预案(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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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预案模板【第一篇】

医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节总则

一、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以及河北省相关文件、条例等的精神制定本预案。

二、突发事件是指: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突发灾害性事件及社会治安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重大交通事故、飞行事故、重大社会治安事件等。

三、当发生上述所列突发事件时,医务科、总值班必须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甄别,由主管医疗副院长以及医务科根据事件的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所需调用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情况向总指挥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总指挥宣布本预案的启动。

四、科室、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科室、部门的相应措施,并有培训、检查落实情况的记录。

五、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坚持病案书写及管理制度;坚持三级查房制度:坚持会诊制度等保障医疗安全的各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第二节人员准备

一、各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急诊科人员全天候准备人员,建立有效的通讯网络,随时准备应付突发事件。

二、夜间各科值班人员随时准各听从院总值班调遣。

三、医院根据突发事件的临床特点随时组成具有明显专业特点的专案组,安排专业人员承担主检医师工作,指导临床工作。

四、科教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院临床、医技科室应急措施的人员培训。

五、全院各部门主任,负责将《应急预案》灌输至本部门内的每一位职工(包括临时工),并定期进行演练。

六、指挥中心及医务科接到需派出医疗队任务时,白夭由科室主任根据要求迅速做出人员安排,报医务科组队;夜间由院总值班根据专业需求从值班医生中选派,并通知当事科室主任进行人员补充。

七、总务科全面负责外出医疗队的生活支援、医务科全面负责外出医疗队的业务支持。

第三节报告制度

一、任何部门及个人对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据实报告医务科或院总值班,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告内容包括:

1、病、伤人员数量。

2、病伤情况。

3、参与救治科室。

二、医务科或院总值班根据职责迅速向主管院长汇报。

1、突发事件的性质。

2、病、伤人员数量及病、伤状况。

3、参与救治科室。

4、需要调用的人员、药品及设备。

三、主管院长亲自或委托医务科按照程序向上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医务科定期向全院通报疫情。

五、医院指派医务科专人负责突发事件或疫情,上报保卫科负责向公安部门提供所需信息;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散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立即报告医务科或院总值班:

1、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现甲类传染病(霍乱、鼠疫)和乙类传染病中SARS、AIDS、炭疽的患者、病源携带者以及疑似病人。

3、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

4、发生或可能发现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人数)。

5、发生剧毒物品、放射源物品丢失。

6、接诊重大意外事故、知名人士、外籍及境外人员、保健对象、大型活动的特殊情况、飞行事故、重大社会治安事件群体患者。

第四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主要责任科室:

医务科、护理部、门诊、急诊、临床科室、放射科、检验科。

二、各责任科室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及演练;并储备一定数量的所需防护用品。

三、传染病预警机制

1、全院及各部门,为了落实“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必须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2、预警分级

①三级预警:外地出现疫情,本市无新病例或疑似病例在保证正常医疗秩序的前提下,由医务科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采购中心及总务科提供必要的物资储备。

②二级预警:本市出现疫情,本院接诊疑似或确诊病例,未开放隔离区时,做好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加强消毒隔离制度的监督指导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③一级预警:全面启动本预案,开放隔离区,整合医疗资源,停止探视。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责任科室人员必须时刻坚守岗位,并准备后备梯队人员,服从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

五、强调各科协同,局部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

六、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常规。保证病历资料的科学性及完整性。

七、设置警戒线,所有参加救治的人员均有义务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救治区域,并防止患者及可疑人员离开。

八、SARS及肠道传染病的应急预案另附。

九、救治科室保留病人呕吐物、排泄物及血液标本。

十、未经批准,病人排泄物不得随意处置。

十一、在市、区CDC人员到来之前,医务科人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划定对象,实施监控措施。

十二、各科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收治需住院患者。

十三、未经批准,任何科室不得私自转出病人。

第五节突发灾害性事件及社会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一、主要责任科室

医务科、护理部、门诊、急诊、临床科室、放射科、检验科、药剂科、总务科

二、各责任科室定期组织全体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及演练;并储备一定数量的所需防护用品。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责任科室人员必须时刻坚守岗位,并准备后备梯队人员服从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

四、强调各科协同,局部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

五、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常规,保证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及严肃性。

六、设置警戒线,所有参加救治的人员均有义务组织无关人员进人救治区域,并防止患者及可疑人员离开。

七、按照统一要求,主治科室负责在患者左胸前分别挂上相应色带(死亡为黑色;轻、中、重伤为红、黄、蓝色色带)。

八、对于需手术治序的患者,尽可能安排在大手术室进行,并根据需要开放门诊科室手术室。

九、和市血液中心保持密切联系,保证血液供应。积极使用自体血回输技术,减少血液需求。

十、各科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收治需住院的患者。

十一、未经批准,任何科室不得私自转出病人。

第六节保障工作

一、人力资源保障

1、派出人员的统计及分类管理。

2、调配院内人力资源。

3、兑现奖惩。

二、信息保障

1、档案室负责收集相关疾病的最新态势,了解最新的诊断标准、诊序方法。

2、计算机中心维护信息系统,做到信息准确,运行正常。

3、档案室随时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填写表格,进行上报。

三、设备保障

1、总务科保证重点部门设备完好,随时可用。

2、随抢救进程及时提供所需设备。

3、随时进行抢救设备的现场维修。

四、后勤保障

1、总务科保障抢救所需的战略物资及必要的日用品的供给。

2、保证电力、热力、通风、水源的供应。

3、保证通信畅通,并具有随时增加通信的能力。

4、保证运输车辆的完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用急救车。

5、保证临时设施的建设。

6、总务科保证参与抢救人员的膳食供应。

7、总务科保证医务人员临床使用衣物的及时洗涤及更新。

五、安全保障

1、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划定隔离区时,保卫科及时提供人员,并设立专人进行保安,阻止无关人员进人隔离区,患者及可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救治区域。

2、遇有突发灾害事件及社会治安事件时,保卫部门必须及时对电力、热力及通讯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3、与公安部门保持联系,实施对嫌疑人的监控。

六、生活保障

1、院办、党办负责做好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对医务人员家属的解释与安抚工作,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总务科保证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的食宿及身体健康。

2、总务科保证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食宿及身体健康。

第七节突发事件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及流程

一、突发事件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突发事件为:

1、化学物品中毒;

2、批量消化系统中毒(食物);

3、批量呼吸系统传染病;

4、批量消化系统传染病。

5、批量外伤(车祸、公共场所挤压伤、爆炸等;

突发事件地点:

1、本市本区;

2、本市外区;

3、外地;

4、本院。

突发事件的抢救分类:

1、院前抢救;

2、院内抢救。

突发事件的通讯系统手段:

1、电话2、手机3、网络4、人工。

突发事件的交通工具:

1、救护车(120);

2、本院车辆;

3、出租车;

4、社会车辆。

突发事故的信息传递系统:

1、总值班;

2、医务科;

3、急诊科;

4、主管副院长;

5、院长;

6、各级卫生局/CDc;

7、其它医院:

8、政府相关部门;

突发事件的指挥系统:

1、院长;

2、主管副院长;

3、医务科、护理部;

4、各科主任;

5、各级医师;

6、医疗、护理、行政职能部门;

7、上级指挥部。

突发事件的物资准备:

1、药品;

2、物资器械(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包、担架、各类夹板、颈托、绷带、手电筒、蜡烛简易呼吸器。

3、救护车;

4、棉上衣、口罩、帽子、手套、对讲机;

5、食品、水。

上述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有关人员必须清楚。

突发事件的外派医疗队:

1、领队:院长/副院长/医务科/科主任。

2、人员依突发事件派出专业人员并定人数,一般医生5人、护士3人。

3、人员依上级需要而定出哪一级专业人员承担。

4、按专业不同分别确定派出人员名单。

5、院内接到通知后应在不超过30分钟内,人员、物资、药品、救护车均必须到达指定部位集合共同出发。

6、随时与医院指挥部联系通报情况。

7、服从现场指挥部和上级指挥部的安排。

8、做好自身必要的安全、防护、避免医疗队人员伤亡;

突发事件的外派医疗队:

1、化学物品中毒:

①领队:院长/副院长/医务科/科主任。

②队长:1人(临时确定)。

③队员:护士2名、内科系统医师l一2名、外科系统医师l一2名。

2、消化系统(食物)中毒、消化系统传染病:

①领队:院长/副院长/医务科/科主任。

②队长:1人(l临时确定)。

③队员:护士2名、内科系统医师1名、外科系统医师1名。

3、呼吸系统传染病:

①领队:院长/副院长/医务科/科主任。

②队长:l人(临时确定)。

③队员:护士2名、内科系统医师1名、外科系统医师1名。

应急处置预案模板【第二篇】

为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提高社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实现辖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结合宜春里社区的实际,特制定社区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

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是为了在社区面临突发火灾事故时,能够统一指挥,及时有效地整合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迅速针对火势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避免火灾现场的慌乱无序,防止贻误战机和漏管失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因素

重大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势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而且直接影响的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三、机构设置

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社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设立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任务确定总体处理方案和行动决策,及时掌握事故处理和变化情况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区有关部门。工作小组负责执行有关决定,协调交通、医疗救护等部门组织伤员急救、善后处理等工作。

四、抢救措施

社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后,单位自救机构要果断采取措施,立即控制事态、封闭现场、疏散群众、对伤员实施抢救、切断一切火源,防止火灾蔓延,并向有关部门报警,寻求救援,领导小组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时调度救援力量,指挥现场救助,疏散群众维护现场,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如发现有伤亡情况迅速与抢救医院等抢救单位联系抢救。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社区成立消防安全应急指挥工作站,负责社区火灾现场指挥,消防安全应急指挥工作站由社区党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消防志愿者组成。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三篇】

1、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

2、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年级部等各部门要经常检查科学馆、图书馆、体育馆、餐厅、教室、宿舍等重点部位,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3、校园内如果发现火情,按消防预案处理。

4、校园内如发现外来人员滋事,值班人员或在场的教职工要立即制止,并报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无法控制局面时,迅速拨打110,请求支援。

5、校园内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时,值班人员或在场的教职工要立即制止,并报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要及时查处。

6、校园内如果发生食物中毒、突发性急病等,应立即报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迅速查明原因。必要时,请求120支援。

7、校园内如果发生传染性疾病,要迅速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8、需要拨打110、119、120等求助电话,必须是在请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后进行。来不及请示时,由现场责任人(部门领导、教师、保卫等管理人员)决定,并尽快报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9、所有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突发应急预案【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七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二)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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