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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服务方案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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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服务方案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发挥审计免疫功能,促进经济发展”,以开展政务信息公开、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审计行为、方便群众办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推进服务型审计机关建设,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省里召开。

二、宣传重点

重点宣传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审计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审计信息公开情况;与审计有关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公开情况。

三、活动安排

1、利用局门户网站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审计信息网,通过审计互动交流栏目,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开辟政务公开宣传专栏、制作宣传展板、周末审计课堂、发放政务公开宣传材料、召开审前座谈会、审计公示等各种形式开展公开评议活动等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政务公开宣传。

3、深化基层职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导目录。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结合本局现在开展的各项审计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分工,全面做好开展宣传月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6-7月)。对照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宣传月活动的内容和要求,围绕宣传重点,结合实施方案,根据活动安排,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扎实推进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宣传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山草香·》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8月)。对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倾听各种反馈意见,针对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总结完善提高。同时对出现先进典型经验,进行积极宣传推广。

四、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宣传月活动纳入今年的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强化部署,量化落实,确保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山草香为大家整理的5篇审计服务方案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审计服务方案。

审计服务方案2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成因与对策。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其审计业务中缺乏独立性,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将直接影响审计质量。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一系列会计造假大案的相继曝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事件也纷纷浮出水面,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倍受质疑。本文试图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的成因及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探讨。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的成因。

1.高独立性审计服务市场需求不足是审计独立性弱化的经济动因。

从审计服务的需求方来看,我国审计市场上各需求主体对较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不足。审计服务的需求主体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管理部门等,其中投资者又具体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投资者。

首先,从投资者需求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国家股在总股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约40%),但在国家股股东缺位的情况下,国家股对较高独立性的审计服务无法形成有效需求。对法人股投资者而言,由于法人股股东可以派代表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有所影响,因此,法人股股东没有必要通过上市公司对外的财务信息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必要选择较高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对其财务报表的可靠程度加以监督,也就是说,法人股股东对较高独立性审计服务不构成有效需求。个人股理论上是较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真正的需求者,然而,由于处于转轨经济时期的股票市场具有高度的投机性,广大公众投资者并非进行价值型的投资。因此,公众投资者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需求并不旺盛。

其次,从债权人的需求来看,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仍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主渠道,而国有银行同样面临商业化程度不高、所有者缺位、借贷行为易受行政干预等问题,且巨额贷款即使收不回来,最终还会有国家买单。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不太重视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的还贷风险管理,相应地对企业真实会计信息的了解愿望也不是很强。因此,众多上市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对较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需求同样不强。政府作为企业财务信息的外部需求者和监管者,对较高独立性的审计服务存在有效需求,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外部需求很难让高独立性的审计服务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审计市场上各审计服务的需求方对较高独立性的审计服务需求严重不足,这将直接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提供服务时对于保持独立性缺乏内在的经济动力,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2.审计委托关系的缺陷是审计独立性弱化的制度根源。

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按照委托理论,审计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审计人员接受所有者的委托对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给委托人。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委托应由代表所有者的股东大会批准决定,或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主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聘任。然而在审计实务中,由于现代股份公司的股权分散,使真正意义上的审计委托人即全体股东行使委托权并不现实,实际的审计委托权往往是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乃至董事会控制的经理人行使的。尤其是我国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改组中与生俱来的大股东、董事会和总经理三位一体的格局以及国有资本的所有者缺位,使得经营者的权力被无限放大,经营管理层能够轻而易举地操纵董事会,形成严重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其结果是,在审计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委托人的缺位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既是被审计人,同时又是委托人,正常的审计关系发生了变异,管理层不仅最终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聘请费用的多少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还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费用的结构,这既不符合审计关系理论,也不符合理论。这种变异的审计委托关系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则是致命性的打击,是审计独立性缺失的根源。另外,在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下,一些公司往往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审计报告而解聘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真实原因又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影响。

3.审计违规成本低助长审计独立性弱化。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证券法》和《刑法》等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总体而言,处罚力度较轻,且这些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可操作性差。从我国当前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案件的查处情况看,也表现出重行政责任,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特点,且民事赔偿制度尚不健全。虽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作了系统性解释和规定,其中提及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上述规定和通知将受理对象限定为虚假陈述,且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并只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些前置程序增加了投资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民事赔偿的起诉率、结案率和获赔率低,而不接受集团诉讼,则使赔偿金额从天文数字缩小为“屈指可数”,客观上导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极低。我国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在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方面的处罚力度不够,使注册会计师违规成本大大缩小。注册会计师违规获得的不当利益远远超过其承担违规责任的预期成本,客观上助长了注册会计师舍弃独立性的投机冒险冲动。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1.改善市场环境,培育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

在现阶段资本市场对高独立性的审计服务需求不甚旺盛的情况下,首先要培育和完善对高质量审计需求的支撑环境。要通过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改进、公司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及政府各项配套改革政策的推进引导和培育信息使用者对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需求。比如现有的股票发行机制下的新股中签率极低,投资者只要能够申购成功,上市当日抛出即可获取丰厚的利润,这容易激发其投机欲望,对股票发行者的经营业绩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甚关心。若变更股票发行的审核制为注册制则可引导投资者将注意力转向关注股票发行者的经营业绩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其次,要培育成熟的投资者。成熟的投资者是促使被审计单位自愿聘请高独立性审计师的最大动力,亦能够监督审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是否能够保持独立。再次,要加大披露力度。一方面要详细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性质、理由等事项,以便信息使用者辨别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去购买审计意见;另一方面要详细披露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的分歧,以便信息使用者持续跟踪并监督分歧的最终解决方案,进而监督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独立性。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合理的审计委托关系。

一是要持续推进国有股减持。自1994年以来,证监会、体改委等部门已经围绕国有股减持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基础上,要通过持续推进国有股减持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允许和引导基金、保险、养老金机构持股,使公司产权得以明晰,来自资本市场的外部监管力量得以强化,以真正解决现有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削弱管理当局的权力。从而改变注册会计师受聘于经营者,又要监督经营者的弱势地位。二是要把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素,提升到上市公司法定审计监管机构的地位,改革现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委托聘任机制,以构建合理的审计委托关系,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做法,规定审计委员会是上市公司法定的审计监管机构,由审计委员会直接负责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审计费用的数额等重要事项,注册会计师直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同时,审计委员会必须完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财务专家,且拥有独立的财务权限,以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此外,独立董事除担任独立董事职位可以获得薪酬外,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报酬,以保证组成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3.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审计违规处罚力度。

首先,要通过相关法律的清理、汇编和编纂实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法规的系统化,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以解决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效力等级复杂、内容相互矛盾的问题,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其次,要强化刑罚,加大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合理增加刑事责任中的罚金与行政责任中的罚款数额,另一方面要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做到罚金和罚款不影响民事赔偿。再次,要健全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应尽快出台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调整诉讼程序,取消诉讼对象等方面的前置程序,积极推动建立集团诉讼制度,以降低投资者的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增加投资者的诉讼动机,从而在民事赔偿方面提升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使其因独立性缺失而获得的收入不足以赔偿其损失,进而在法律层面上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参考文献:

[1]温国山。审计独立性研究[j].生产力研究。

审计服务方案范文3

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服务市委“保增长、促转型,争创科学发展先行区”工作主线,根据市委的统一部署,制定该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按照市委“保增长、促转型,争创科学发展先行区”工作主线,紧紧围绕服务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实际需求,全面树立科学审计理念,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健康运行“免疫系统”的功能作用。坚持把开展专项行动与“提升素质、加快转型年”活动、与深化机关作风建设、与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任务、与长远建设结合起来,实实在在帮助企业和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二、具体举措

(一)服务企业,努力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组织开展全部政府性资金与财政风险专项审计调查,着重开展金融危机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地方税收收入及结构、政府负债与土地出让金的影响等方面的专项审计调查;开展国际金融危机对全市中小企业影响情况专项审计调查,重点揭示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影响程度及发展趋势,分析反馈中央宏观调控措施的支持效果及落实情况,揭示政府扶持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绩效;开展新增政府主导性项目实施情况审计调查。主要调查自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措施以来,我市新增的政府主导性建设项目启动和实施情况,揭示和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从体制、制度层面提出建议,帮助有关单位解决问题,促进政府主导性项目尽早顺利实施。继续组织做好乡镇财政审计,防止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积极探索乡镇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路子;加强对企业内审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二)关注民生,自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组织开展社保基金五险同步审计,维护基金安全,结合开展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情况审计调查,促进企业年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开展金融危机对就业及社保基金影响专项审计调查,了解全球金融危机下就业状况的变动情况,分析就业形势的变化对社保基金的影响,为政府制订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开展地方储备粮专项审计调查,促进粮食生产政策的落实,促进完善储备粮制度,维护粮食安全。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债务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摸清学校债务真实情况、分析偿债能力,防范财务风险。

(三)服务基层,积极推进审计工作创新转型。组建“专题服务组”,由章人来同志任组长,到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实地调研,做好企业扶持解困工作;成立“困难帮扶组”,由张曼芬同志任组长,深入到联乡挂钩单位了解民情,努力做好帮扶、服务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要深化认识,明确职责。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活动,充分认识开展“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活动,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效能型政府机关的重要内容。各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将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审计服务方案4

关键词:审计独立性;审计质量

一、引言

过去几年,管理者已经开始思考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并且尽力解决这种问题。这些行为包括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公布,要求审计人员每五年的轮换等。2013年12月4日,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决定通过要求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来提高透明度。

Deangelo(1981)把审计质量定义为一种可能性:审计师发现的概率以及报告的概率。如果审计师不具有独立性,那么他们可能不会报告企业存在的问题,审计质量自然也无从保证。由于独立性是审计专业性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所以许多与之有关的研究已经展开。

文章接下来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讨论了审计独立性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框架。接下来的四部分包括了与客户重要性、非审计服务、审计任期和客户与事务所的联系有关的研究结果。最后一部分进行总结并提出展望。

二、审计独立性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框架分析

在本文的框架中,提出了四个维度来分析审计独立性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这四个维度同时代表了对独立性的威胁,为:客户重要性、非审计服务、审计任期、客户与事务所的联系。虽然这些威胁降低了独立性,但它们对于审计师的能力也有一些影响。因此,这四个威胁对审计质量和财务报告的影响取决于它们对审计师能力和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三、客户重要性

事务所需要给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企业需要给事务所付款。经济上能够给与事务所重大辅助的客户在事务所的心目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事务所可能会有来源于大客户的压力,降低独立性。同时,诉讼和声誉的担心可能降低这种威胁。

在考虑审计意见时,在担保情况下,审计是不可能提出质量较高的审计意见。同时,管理变化可能改变独立性弱化的影响。在SOX法案之前,客户重要性和审计师倾向持续意见之间并无联系。然而,在SOX法案之后却变成了正相关。

根据自然增长额考量财务报告质量,五大事务所对于大客户来说是相对保守的。相同的发现也应用于非五大事务所。有效的审计委员会可以松弛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经济绑定。而对于大客户来说,五大不会降低他们的独立性,而非五大却会。

从投资者的角度,对客户的经济依赖被消极地认为是一种权益的成本。从SOX法案提出前后,客户重要性与权益成本之间关系是在减弱的。

四、非审计服务

2002年提出的SOX法案抑制了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更多的非审计服务。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经济约束会影响审计质量,然而,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却能够提高审计师的知识基础,这可能提高审计质量。

事务所通常会倾向于向其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因为非审计服务向来是利润丰厚的。如果限制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同时提供,那么可能会导致事务所选择优先提供非审计服务。

外部审计的客户有动机同时购买其非审计服务,因为客户可以有效的节省成本且获得更好的优质服务。尽管如此,也不是所有企业都希望同时获得其非审计服务。拥有高额成本的客户可能不希望获得其非审计服务,因此这样做可能会减少其独立性和审计质量。

许多研究用可操纵性应计利润来表示财务报告质量。许多人发现高昂的非审计费用可能意味着较低的利润质量。在审计任期短且客户规模小的情况下,非审计服务与利润正相关。

由于减少了事务所的客观性,降低了财务报告的质量,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可能能够接受由非审计服务导致的经济依赖性。根据盈余反应系数,许多研究认为非审计服务与盈余反应系数负相关。

在现有审计诉讼文章中,已有研究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并且发现高昂的审计费用导致了再声明引发诉讼的可能性,这些诉讼更可能导致事务所被解约。

五、审计任期

现在对于审计任期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有两个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随着事务所与客户关系加深,事务所可能更倾向于迎合管理者的意思,从而降低审计质量。另一观点认为随着双方关系加深,事务所更了解客户的业务并且提升了其专业性,这将会导致更高水平的审计质量。

关于审计任期,研究人员还探讨了事务所轮换和审计质量的影响。强制性轮换普遍会增加重新布置的可能性,而合伙人更喜欢选择一个新的行业。更重要的,合伙人认为审计质量受到了质疑,这可能意味着频繁的合伙人轮换对审计质量会有一个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

有关客户的研究比较少。现有证据表明,客户更倾向长时间的任期。在早期的研究中,5-20年任期的事务所更可能发现重大错误。

许多已有研究认为较长的事务所任期并不会导致更低的财务报告质量。审计任期与盈利质量之间是一种正相关。但对于大客户来说,任期与财务报告质量是没有关系的,但小规模的公司来说就存在一种负相关。

有些研究认为,事务所需要时间去理解客户的业务,短任期的企业财务报告质量会比较差,而长任期不意味着更差的质量。

现有文献认为审计报告使用者不会把长任期作为事务所独立性削弱的标志。对于债务市场,更长的任期意味着更少的债务成本。

六、客户与事务所的关系

现有三个有关事务所和客户关系,可能削弱独立性的问题:事务所可能把客户当做潜在的雇主;审计师与管理者的密切接触可能会在审计师、股东和事务所实际雇主之间产生一层隔阂;审计师面对他们以前的同事时可能不能保持独立性。考虑到上述问题,SOX法案要求审计合伙人或其他参与团队为其工作之前都要有1年的缓和期。

Lennox(2005)研究了企业雇佣它的前任雇主为审计师的情形,发现审计师更可能提出独立的审计意见。

现有研究指出企业倾向于与事务所搞好关系。Lennox(2005)发现在审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后,熟悉的高管轮换的概率低于不熟悉的高管。

有关客户关系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现有研究结论是模糊的。雇用以前的合伙人的企业有更大的不正常的利润。

客户中由以前的事务所引起的独立性威胁现象较少,目前没有比较多的证据。轮换的任命可能被认为给审计师带来了潜在的利益。

七、结论及展望

基于本文的回顾发现,财务报告使用者通常把非审计服务看做一种对审计独立性的威胁,然而与实际证据却并不支持。长任期不会削弱审计独立性,甚至长任期可以提高审计质量。有关客户关系的威胁但结果不明确。因此,此领域内的研究仍然需要继续进行。

现有对客户重要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和政府层面,而实际上,对于事务所的选择通常是在合伙人的层面。所以未来增加合伙人层面的研究可能是一个新的方向。有关美国数据的研究并没有发现非审计服务或削弱审计质量,而其他国家的研究结论却不尽相同,因此跨文化研究可能会有意外的发现。(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审计服务方案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民事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人;

(五)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托合同或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必须在收费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六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七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

四、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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