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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服务方案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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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服务方案【第一篇】

一、目标

至20xx年,面向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健康教育宣传信息与咨询服务。

二、服务对象

南湖花园社区辖区内居民。

三、服务内容

(一)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二)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36个月儿童家长等重点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三)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戒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四)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五)开展食品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六)服务形式及要求: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1)发放印刷资料。

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放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候诊区、诊室、咨询台等处。每年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

(2)播放音像资料。

音像资料包括录像带、VCD、DVD等视听传播资料,每年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4种。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宣传栏不少于2个,每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宣传栏一般设置在机构的户外、距地面~米高的位置。每季度最少更换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各种健康主题日或针对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发放宣传资料。每年至少开展6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居民学习和掌握健康知识和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心每月至少需要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四、服务要求

(一)专(兼)职人员,每年接受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少于8学时。

(二)具备开展健康教育的场地、设备、设施,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使用。

(三)要制定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其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四)健康教育内容要通俗易懂,并确保其科学性、时效性。

(五)要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和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并存档保存。每年做好年度健康教育工作的总结评价。

(六)要充分发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作用,接受健康教育专业

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五、考核指标

(一)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种类和数量。

(二)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的种类、次数和时间。

(三)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和内容更新情况。

(四)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和健康教育咨询活动的次数和参加人数。

健康管理服务方案【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备案办理

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健康管理服务方案【第三篇】

为全面推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在我市各地广泛有效地开展,充分调动社区积极性,广泛普及健康相关知识和技能,为居民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生活方式行为指导,提高其健康意识和维护自身健康的技能,促进社区行动,改善居民健康。特开展宁波市“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现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社区的概念范畴

社区的范畴:即生活社区,创建初期社区特指以常住居民为对象,以家庭为单元的居民生活和居住的行政区划。

二、创建示范社区的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和倡导,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创造支持环境。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有机融合,以科学为依据,从日常生活和工作入手,结合爱国卫生、全民健身等活动,在社区范围内倡导和推进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健康素养,促进全民健康。

三、创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示范社区”的策略和措施

(一)组织管理

1.管理网络

当地爱卫办牵头创建示范社区的活动。在爱卫办的组织和协调下,社区/居委会作为创建活动的主要实施主体,联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控机构、健康教育部门、综合医院等技术人员和专家组建创建活动的行动组。

行动组同时吸纳社区积极分子,形成社区工作团队,广泛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开展活动,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

2.工作网络

在爱卫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以社区(居委会)为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实施主体,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支持和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技术支持机构,健康教育部门和综合医院提供专家和信息支持,动员协调社区内相关单位和机构负责人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吸纳有积极性的社会优质资源,逐步形成多领域多级别的工作网络,如下:

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管主任——社区站站长、居委会主任——社区工作团队(楼门长)——积极分子(志愿者)——社区居民等组成社区健康促进工作网络。

3.工作职责和任务

(1)爱卫办

爱卫办是当地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牵头单位。主要承担与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等沟通、协调工作;制定基层创建活动的计划和考核,并推动落实,通过媒体对创建活动的各个重要事件进行报道。

(2)社区(居委会)

街道(居委会)是创建示范社区行动的实施主体。主要承担规划、监督和提供必要保障的责任。在爱卫办的组织协调下,通过联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工商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和完成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社区居民参与活动提供服务方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扮演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配合社区/居委会在制定社区发展规划中完善社区健康发展内容,开展示范社区创建的基础性工作,并进行不同形式的健康干预。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创建示范社区行动的技术指导机构和支持体系。主要在制定规划,形成计划,参与设计和组织群众性活动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在活动评估方面提供技术指导,帮助社区提高活动的科学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善和充实活动内容,总结经验和模式等方面发挥专业特长。

(二)支持性环境

创建示范社区需要在不同时期,围绕工作机制,日常管理等环节建章立制,制订必要的支持性政策和环境。

1.政策环境

将创建工作计划纳入社区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组织、人事和经费支持;

对创建工作进度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实际问题;

将创建工作考核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年度考核指标;

支持开拓性地发展和积累社区健康资源,促进资源引进,加强管理,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策文件加以肯定。

2.资源环境

健身场所:创建与“健康一二一”行动相对应的社区健身场地。例如健康步道、健康楼梯、健康广场等。

健康宣传设施:设置宣传栏(板),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开发健康教育材料,印刷包括健康教育处方在内的各种宣教读物。定期检查、组织健康教育活动。

公共场所设置健康标语:如电梯口、楼梯、楼道、单位食堂、社区网络平台等处设立运动与膳食宣传标语。

3.舆论环境

爱卫办、社区(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参与创建工作的单位分别在明显位置公告示范社区承诺,即为促进社区成员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和目标。

加强媒体宣传,与各类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报道示范社区的活动情况,发挥示范作用;

努力营造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环境氛围,利用健康教育活动场所和健康教育宣传栏、板等宣传阵地,加强健康知识和技能的传播,内容应该有年度计划。

(三)具体行动

通过基线调查,掌握社区健康优先问题,明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按照健康问题将居民分类为目标人群,提供科学的分类指导和服务,并加强社区动员,争取多部门参与。行动时鼓励示范社区主动开展典型和特色活动。

四、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应包括创建示范社区的组织管理、支持性环境、社区(居民)行动、效果评估等四大类指标。至少要有以下方面指标:

社区居民健康发展规划,实施计划,支持性政策颁布时间和数量(含规章制度和规范性系统文件和相关实证资料),管理组织、工作网络的组建和工作状况,经费状况;

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中进行经常性身体活动的'人数比例(百分率);

采用合理膳食指导工具的比例;

社区居民对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一二一”行动的内涵知晓率;

社区居民对于该社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一二一”行动满意度;

社区居民慢性病控制相关膳食关键指标合格率;

社区拥有的群众性健身活动团体数;

组织开展各种群众性的健康活动次数以及每次参与的人数;

组织开展的健康讲座次数以及每次参加的人数;

发布的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相关知识橱窗,图片展览等活动次数;

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种类数和次数,每种每次的覆盖率;

社区居民膳食和身体活动知识知晓率;

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中进行经常性身体活动的人数以及前后不同时期的变化;

身体活动达到推荐水平人数的比例等。

为了便于各单位在创建过程中形成自评机制,提高自评寻找差距,激励社区创建行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提供下列《创建示范社区自查自评量表》供各单位参照使用。该表使用时应该按照社区创建工作所开展的实际活动情况,对表中内容加以适宜性调整。评分标准应考虑以下要素:

①创建初期:有关组织与管理,建章立制,保障措施的分值应该比较高,甚至举行专项考评;

②创建中期:有关开展活动、培训、社区动员等能代表社区工作团队绩效的指标分值应该比较高;

③创建后期:有关体育场所,硬软件设施,体育人口数、健康家庭数等,能代表社区创建成果的指标分值应该比较高。

健康管理服务方案【第四篇】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以“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为主体、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学分会计划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DC、健康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中建立“社区健康管理试验基地”,实施健康管理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实践研究,切实推进我国社区健康管理事业快速健康的发展。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将紧紧围绕“健康”主题,以“维护健康”为工作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立足社区,开展针对民众的科学健康指导与促进、健康生活方式干预等健康教育,触发其自我健康管理意识,防病于未然,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由“诊疗卫生中心”向“健康管理中心”过渡的角色转变,使其真正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与此同时,“基地”还将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不断“开发引进、调查反馈、研究分析、总结完善”,逐步形成一整套的科学运行机制和高效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包括相关投入运营制度、信息服务模式、考核评估体系、项目筹资与推进、人才培养计划等。最终的试点成果,将归纳提炼为可复制的模式教案,组织邀请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评估,通过培训、会议、论坛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交流,争取一两年内把实验基地创建为有代表性的“全国示范基地”,为中国健康管理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

一、指导思想

依照我国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初级诊疗服务。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

二、发展目标

通过基地建设发展的探索创新、不断完善一整套可在全国范围推广的社区健康管理模式;依托社区,全面整合资源,构筑一个“政府支持、科技引领、社区参与、企业进入、多方支持”的社区健康管理发展平台;转变人才培养思路,打造一支扎根社区的专业化健康管理队伍;集思广益,开发一批优势项目,如:慢性病控制、行为干预、中医保健养生等,真正做到“中心有特色、基地有特点、个人有特长”;完成一个工程,既“十、百、千工程”——三年内要在上海建立十个社区健康管理试验基地,在长三角建立一百个社区健康管理试验基地,在全国建立一千个社区健康管理试验基地。

三、申建基地流程及要求

1、申报流程:

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学分会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管委会作为接收基地建设申请的唯一组织机构,全权负责基地申报工作。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可提出申请。所有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由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签送,中心所属街道及主管部门须在申报表内填写意见。基地管委会将整理汇总所有的报送材料,定期安排专家团队进行考察,公开评审,择优略汰;最终通过评审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将与基地管委会正式签订,待中华医学健康管理学分会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管委会办公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协议生效日期依据会议发文内容为准。

2、申报条件:

1)提出申请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设置,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并积极开展科研课题或特色服务项目。

2)申请建设社区健康管理试验基地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需承担市科委课题、项目或市、区卫生局重点研究课题。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3)申请建立社区健康管理试验基地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需筹备前期启动资金5-10万元,后续所需资金可以引入街道社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参与投入。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人口下限,视当地社会人口密度决定,一般设定在5万人之上。

5)要有与开展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相适应的业务用房,房屋及设施布局合理、环境温馨,体现人性化服务,符合卫生学标准。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诊疗科目及设备配置。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办公室),办公室要有办公地点(可联合办公)。

6)社区健康基地30%以上的医护人员应(或者准备)接受健康管理师培训并取得健康管理师培训合格证书。不仅要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及熟练、准确的专业技巧,还必须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和沟通技巧,以满足不同患者和辖区居民的健康需求。每年应该在省市级医学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

四、主要任务及要求

1、建设服务新模式,不断升社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要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预防保健方面的职能加强。对社区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定期筛查,掌握慢性病的患病情况,一方面对慢性病进行分类监测、登记、建档、定期抽样调查,做好慢性病体检和防治管理工作,关键是“基地的评估”(一年时限为准);另一方面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跟踪随访,详细记录。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咨询及危险因素干预活动,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对本社区已确诊的五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肿瘤)患者进行控制管理。联合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部门进行指导,把一些工作从预防控制中心移交到社区做。

2、建立健全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人员培训制度。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学分会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健康管理师培训、全科医师培训、心理咨询师、中心主任等培训班。不断提高社区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3、全面贯彻落实基地发展规划,多出成果,多做实事,争取成为示范基地。各基地在健康管理分会的指导下,要结合自身的技术实力,建立起独具特色的健康实验基地;即:创建特色科室、特色项目,如: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健康饮食等。要大胆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康管理的新理念,不断完善社区健康管理工作。

4、坚持理论实践相结合,制定科学的验收、评估机制。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分会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管委会组织专家团队每季度、年终定期检查评价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学会分会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管委会考核。中华医学健康管理学分会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管委会组织专家对完成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对优秀的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进行表彰及奖励,研究并在实验基地进行推广试点,并对试点经验与成果及时总结改进。对不合格的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通报并摘牌,四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优胜劣汰,建立竞争机制。

5、合理利用资源,加快社区健康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基地要建立和医疗服务对接的用社区卫生服务整体信息管理系统(GIMS).,建立信息报送平台,为医疗服务提供信息支持。要完善信息统计内容,通过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对服务进行个性化分析评价。规范制定内部信息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建立覆盖到户的服务信息网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远程视频会诊等医疗卫生服务。

6、积极参加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分会社区专业委员会的一切活动。

五、资金筹集及管理

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学分会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的项目资金,应本着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原则,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前期启动费用为5-10万元,项目应包含:组织专家项目评审及评估的相关费用(人员劳务费、邮寄费、交通食宿费、会务费用)及管理费等。管理实验基地的资金要设立帐户,实行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六、基地人员安排及其他。

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办公室)一般设专(兼)职管理人员2名,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一职由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兼任,主要负责基地的常规运作和日常管理,重点落实“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慢性病防治网络”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试验基地的前沿优势,积极探索健康管理理论和实践一体化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基地办公室另设副主任一职(异地兼任),原则上依照“社区健康管理实验基地管委会”的统一安排,由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直接聘用上岗,主要负责与总部及和其他基地联络,汇总并编制培训计划,统筹策划参与各基地科研立项、评估等相关事宜。

世界卫生组织(WHO)针对全人类的健康问题提出了响亮的口号:“健康新地平线,从理想到实践。”它要求卫生工作由传统的以疾病治疗为中心转移到以人为中心、以健康为中心、以人类发展为中心上来,其核心概念是维护健康和促进健康。中国的健康管理既处于重要转轨期,又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社区健康管理试验基地正是要抓住这一重要契机,以高科技、高起点、高效益作为支撑,尝试建立一套规范化、国际化、人性化的社区运营体系,制定清晰可见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真正实现健拥有健康的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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