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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南海问题论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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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问题论文【第一篇】

关键词南海问题 周边外交 传媒战略

中美南海博弈是在政治、军事、外交、法律和舆论多维度较量。中美南海博弈的背景是奥巴马政府为防范中国崛起挑战美国霸权利益将遏制中国列为全球战略的重中之重,美国在中国南海施霸制造了莫须有的“南海自由航行”问题。回顾2016年中菲的南海仲裁之争,中国在引导国际舆论方面显示出很大的不足,国际传媒战略不明朗,媒体报道与对外宣传力度不够,使得中国在南海海权声索的话语权争夺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直接影响了中国的南海利益。

当前中国面临的周边外交环境特点

(一)东亚地区逐渐形成经济、安全二元分化格局

自2010年,中国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持续保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并逐步缩小与美国的经济总量差距。毫不夸张地说,中国已经成为东亚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中国作为诸多周边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本着分享“入世红利”的原则,为周边国家提供“经济便车”,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囊括了所有东南亚国家在内。当前,中国自身面临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压力,东南亚国家则相应缺少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如果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顺利实现产业调整对接,就实现互利共赢。但是,由于中国未能主导或改写本区域的经济规则,因此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济行为总体来说仍在美国主导的经济秩序下运行。因此,中国的经济中心地位并不稳固。同时,由于经济行为难以突破安全限制,故而中国虽然作为东盟国家的最大贸易国,在安全领域内不仅不能正常发挥域内大国作用,反而擎肘于与部分国家的南海争端问题,被视为地区安全隐患。美国为巩固其安全中心地位,也会采取不同措施激化、放大东盟国家与中国的贸易矛盾,借助经济手段维护其主导的地区安全秩序,阻挠中国地区经济中心地位的形成。目前,虽然伴随特朗普上台,美国宣布退出“TPP”,但日本已经表示要继续接掌并推动“TPP”的通过,势必仍将在经济领域对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深化造成不利影响。

(二)美国以维护“南海自由航行”为由,深度介入南海争端以实现“亚太再平衡”

在南中国海争端中,美国多次强调自己在其中的国家利益,并主动帮助一些东南亚国家寻找和平解决南中国海问题的途径。重要的原因恐怕是介入南中国海问题契合了美国的新亚太战略布局。 当前,美国τ谀虾>质频慕槿胍丫由幕后转向台前,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将海洋视为拓展生存空间的新方向,逐步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另一方面是为了转移国内对当前美国综合国力相对衰弱而不满的情绪,通过制造和渲染“中国”,既可以增加对外军售,又有助于维护其国际影响力。自2015年起,美国联合日本、菲律宾、澳大利亚等国在南海海域频繁举行大规模军演。印尼更是在2016年6月靠近中国宣称拥有的边缘地区举行了最大规模的军演,模拟各种夺岛战争。

总体而言,美国为实现“亚太再平衡”,需要亚太地区的盟友助力。支持东南亚各声索国的海洋权益,有助于强化美国的联盟体系,同时通过制造中国与东南亚声索国的矛盾来反向加深东南亚各国对美国的依附。

(三)周边安全环境恶化,战略互信难以构建

目前,美军舰将南海巡航作为维护“南海自由航行”的手段实现了常态化。同时,美国与日本、澳大利亚及部分东南亚国家举行联合军演的次数和规模较过去均显著提升。这些举动不仅不利于当前南海问题的解决,反而恶化了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环境,不利于谈判和对话的开展,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当前中国的周边安全隐患,持续削减中国与东南亚声索国的战略互信。此外,美日、美韩、美澳等美国主导下同盟体系的扩大了美国在中国周边的军事实力,势必对中国的安全战略空间造成挤压,限制中国的海军建设,进而损害中国正常的海洋权益发展。

中国周边战略体系的完善

(一)坚持为周边国家提供“经济便车”,加强经济中心地位建设

中国作为诸多周边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为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繁荣贡献力量,但是尚未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经济中心”国家。中国及其周边国家的经济发展仍在美国主导的经济秩序和原则下运行,使得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往来很大程度上掣肘于现有的经济规则。想要缓和地区矛盾,中国必须在保证自身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为周边国家提供“经济便车”,以“一带一路”构建为契机,加大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与周边国家,尤其是东南亚国家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加强双方经济互动机制建设。

(二)适当转变当前安全战略,参与地区安全公共产品建设

稳定的安全环境是一国生存及发展的必要前提条件。美国以联盟体系为基础,打造了当今世界安全秩序。作为缔造者和维护者,极为重视其在东亚地区的保障自身及周边国家安全环境。但在当前情况下,中国继续执行“韬光养晦”政策很难继续收到过去那样的效果。从实践上看,“韬光养晦”政策的顺利推进,从根本上依赖经济领域合作的深化与发展,而美国亚太战略的调整,很大程度上已经改变了区域经济合作的内容和方向,一些大国特别是美国对中国经济实力的上升和经济影响力的扩大十分敏感。

中国对自身的定位是负责任的大国,在东南亚地区,中国与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的联合缉毒行动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地区内非传统安全问题有一定贡献。但在地区传统安全的维护与建设上,中国尚未作出有效努力。适当提供地区公共安全产品并不意味着与美国在地区安全领域进行全面或正面对抗,相应的,地区经济有序发展离不开地区公共安全的前提。维护地区公共安全不仅有利于弱化美国与其盟友的依赖关系,而且有利于中国展现承担更大的地区责任的决心,有助于缓解东南亚国家对中国的疑虑,有助于实现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多边合作机制构建。在南海争端问题上,中国可以尝试提供南海航行自由的公共产品。

(三)借鉴美国国际话语权的主导方式,完善我国国际传媒战略体系

国际话语权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表现为国家利用国际舞台与大众传媒平台表达对全球事务与自身利益的观点和立场。在南海争端问题上,中国由于缺乏与国际社会的有效沟通,造成国际话语权缺失,主流国际舆论整体上并不利于中国维护自身的合法海洋权益。

美国对于南海争端的话语主导权并非是一朝一夕而得,而是与其经年的南海政策配套而行的。在南海问题上,美国为全面施展其话语影响力,采取了政府主导、媒体造势和智库渲染等手段。 为了避免在今后可预见的南海海洋权益声索中继续处于不利地位,中国必须加强国际话语权建设,丰富国家公关方式。

首先,明确关于南海权益的主张,以积极方式对国际社会进行宣传。国际社会在南海争端中批评中国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未能明确阐述自身对于南海海洋权益的主张和定位。庞大的经济体量和日益强大军事实力使得模糊的海洋权益定位成为中国合法声索海洋权益的阻碍。

其次,充分利用国际传播与沟通渠道,动用民间舆论渠道。信息全球化使得公民参与、全民参与日益成为国际传媒领域的重要方式。单凭官方渠道难以改变国际舆论已经形成的对东南亚国家的支持和同情感,民间舆论或许可以成为打破当前美国一手掌控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话语权的突破口。道义型公众比利益型公众对舆论的影响更大,我们今后的国际舆论争取工作不宜过多作批判性宣传,而需要考虑共识性沟通。 公共关系坚持互惠的立场,从而也可以探索调适南海合作主张的可行性,或许存在通过部分利益替补的方式寻求理性解决方案的可能。

再次,现阶段,我国驻外使馆在向所在国和国际组织解释南海维权行动时尚未形成制度性的安排,未来可以考虑在影响南海问题国际话语权的重点国家和国际组织形成“常设性”的信息制度,以便及时且有针对性地向所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介绍中国的维权行动。

最后,支持关于南海争端的学界研究,建立舆论监督与管控机制。当前关于南海争端的研究,学界方面对于南海归属所作的工作突出表现在史籍资料整理方面。而在新闻传播学界,关于南海的舆论争端上缺乏亮点。南海争端作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长期性问题,尤其是我国目前在国际舆论环境下处于下风的状态下,建立舆论监督与管控机制十分必要。合理引导国内媒体、学者对其研究分析,在国际社会提出有利于中国阐明自身需求的报道和分析迫在眉睫。同时,要警惕国外部分媒体的恶意报道在国内煽动民众情绪的做法,积极引导国内媒体正确的舆论导向。

结语:南海局势在不断的变化与发展,中国的南海周边战略体系也应适时地调整与完善。要使其既能够促进南海区域合作的发展,又应能够适用并解决各种突发性国际问题;使其不仅能够运用硬实力保卫领海完整,而且能够通过文化软实力不战而驱人之兵。在此过程中,除了要注重结合中国自身的发展现状与周边外交环境现状,还应积极借鉴别国的长处,以促M我国周边外交战略体系具有中国特色的同时,还能够满足全球化趋势的发展要求,维护我国边境安全,成为我国国际大战略的有益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黄凤志,刘瑞。应对中美关系南海困局的思考。东北亚论坛[J],2017年第2期,第35-43页

[2]马建英。美国对中国周边海洋争端的介入――研究文献评述与思考。美国研究[J],2014年第2期,第74页

[3]周方银。东亚二元格局与地区秩序的未来。国际经济评论[J],2013年第6期,第106页

[4]周方银。中国崛起、东亚格局演变与大国战略的调整。大国的亚太战略[C].周方银。大国的亚太战略。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6月版,第13-14页

[5]葛红亮,庞伟。美国在南海问题上的话语主导战略。东南亚南亚研究[J].2015年第3期,第18-24页第95页

[6]鞠海龙。中国南海维权的国际舆论环境演变――基于1982年以来国际媒体对南海问题报道的分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J].2015年第20期,第60-69页,

[7]王芳。基于南海争端的国家公关方式探讨。改革与发展[J].2015年第4期,第74-76页

南海问题论文【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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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十三年前的4月1日,美国海军侦察机(上图)在南海撞毁一架中国战斗机。对于美方机长来说,这起事故此后成为他最大的政治财富。

“在被中国‘囚禁’的12天里,我的生命受到持续威胁,那时我都没有屈服。如今,华盛顿也不能把我怎么样。”

2014年美国中期选举将在今年下半年举行,沙恩·奥斯本最近多次以此为竞选演讲的要旨,他也是全美参议员候选人中,唯一有底气放此豪言的人。

奥斯本是2001年中美南海撞机事件的主角之一美国海军侦察机机长。当年的4月1日,他驾驶的飞机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撞毁一架中国战斗机,飞行员王伟跳伞身亡。不过,这个事件被奥斯本写进回忆录《壮志凌云:中美南海撞机的幕后故事》后,却成了另一个版本:美方飞机在公海上空遭遇中国战斗机骚扰,美国飞行员凭借智慧和勇气逃出,而他成为了美国国民英雄。

事件最后以美方道歉,中方遣返24名美军人员和飞机为结尾,也让时任总统小布什一上任就面临外交危机,但对当事者奥斯本来说,这却是一笔极其丰厚的政治资产。

回国后,他受到小布什接见,并被授予飞行优异十字勋章,这也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航空奖。这段奥斯本所称的在中国被“审查”12天的经历,也成为一段“国民英雄光荣史”“我连被中国‘审讯’的苦头都吃得了,还有什么能让我屈服?”

于是,自他2005年退役,转行做航空保险经纪人,2006年当选内布拉斯加州财政部部长,2009年被控以家暴而离婚、2010年重投生意场……直至2013年宣布竞选参议员,他的每一次转身,舆论都不忘翻检出他在中国南海的那段“光荣史”。 当时这位机长被中国“ 审查” 12天的经历,成为一段“ 光荣史”“我连被中国‘审讯’的苦头都吃得了,还有什么能让我屈服?”

奥斯本深知在这个国家,“英雄”二字的巨大感召力。比如此次竞选的广告宣传片。他和竞争对手本·沙瑟都制作了30秒的广告片。沙瑟团队在早期电视广告投放上,就花了20万美元,画面中沙瑟高大俊朗,声音温柔坚定,微笑着告诉观众:“我们必须选出最强的、最保守的声音进入华盛顿。”

相比之下,沙恩·奥斯本的广告片粗暴而直接一上来就是一架被撞坏了机头的飞机,很像几张照片合成的PPT。片子回顾了奥斯本的人生最高峰被中国“审查”了12天的经历。中国人民解放军阅兵的镜头,也在片中一扫而过。

《中国青年报》曾刊文这样形容他,“奥斯本一直患有孤僻症,在军中很少与人交流。但面对记者,他在指责别人时则显得能言善辩。”从许多媒体的报道来看,事实也是如此。

军旅生涯让奥斯本比其他保守派还保守。在此次竞选中,他称最危害国家安全的,是“美国现在积存的债务”。他强调自己“知道如何使政府高效并缩减开支,因为我就那么做过”。然而一旦有人提出要削减军费,奥斯本立刻跳出来反对。

总之,他是一个十足的鹰派。2010年州财政部部长第一任期结束,奥斯本没有竞选连任,而是自己成立了一家金融服务公司,特意雇用一些退伍老兵,训练他们做经纪人,以解决其就业问题。但这实在是迫不得已。2009年,与奥斯本结婚七年的妻子对他提出长年家暴的控告。她还控告丈夫在家中放置摄像机监视她,动用了一切他可以调动、甚至那些可能是来自军队的资源。

然而调查员称并未发现家暴痕迹。两人很快签署了离婚协议,三个孩子判给了奥斯本抚养,此时恰逢奥斯本州财政部部长第一任期将结束,养儿担重,只好放弃连任、下海做生意去了。

从民调结果来看,奥斯本目前是参议员候选人中希望最大的一位。一旦当选,他将跻身参议院,可参与立法、表决议案。美国人民似乎对他的以下说辞很买账他强调在南海撞击事件后,自己还曾飞赴阿富汗执行任务,“我掌握了每一个与美国关系有问题的国家的情报。我做决策不依赖学术研究,而靠我个人的、源自真实世界的经验。”

南海问题论文【第三篇】

[关键词]南海问题;国际舆论;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G2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0 ― 0042 ― 03

本文探讨的有关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主要指东盟相关国家和欧美国家在国际公共空间对南海问题公开表明的态度和意见,是南海问题引发国际舆论聚焦的产物,现已对中国造成极大的外交压力和舆论风险,增加了南海问题双边和平解决的不确定性。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南海领土问题的国际舆论风险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舆论在国家外交决策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已被视为执政要素之一。作为亚太政治的一个焦点,南海问题既是关系领土和资源的实利之争,也已成为关系国家形象、国际道义的舆论之争。目前, 随着南海周边国家和某些大国不断出台南海新政策,南海地区形势发展及有关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也不断出现新动向。新形势下,中国欲有效开展南海维权维稳,国际舆论是必须关注的因素,亦是可借助的工具。在风险全球化与社会媒介化互相叠加的时代背景下,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迅速,运用广泛,传播方式日新月异,有关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日具开放性、互动性、即时性和突发性,一旦处理不好,就会迅速出现负面影响和风险。如果应对和利用不当,国际舆论也可成为风险因素,给南海维权维稳带来直接冲击。因此,中国新闻传播学界要加强研究有关南海问题国际舆论的形成机制,了解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之间舆论冲突的根源和动力,为我国有效化解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风险提供政策选择和智力支持。

二、南海问题国际舆论风险的具体表现

自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南海问题一直是中国―东盟关系的重要议题之一,对中国和部分东盟国家双边关系影响极大。由于涉及国家主权,该问题导致中国与菲律宾、越南等国家不时发生海上摩擦或舰船对峙,南海成为亚洲的“火药桶”,损害了中国和东盟国家政治与战略互信关系和安全合作关系。

南海问题虽然多次升级至军事冲突边缘,但目前仍然主要处于外交范畴,舆论则是主要博弈工具之一。近年来,一些西方媒体和东盟国家媒体以南海问题为中心,大量设置针对中国的各种议题,以图通过舆论影响维护和拓展本国利益。有些东盟当事国媒体攻击中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理念,质疑中国有关南海的九段线主张,曲解中国颁布《海岛保护法》的意图,炒作“中国威胁论”,中国形象被抹黑和丑化。这些新闻舆论与外交和军事行动相互配合,试图整合东盟内部意见、争取欧美的国际支持,以图政治上的主动,为侵占南海行为合法化服务。

近几年,美国大力推行亚太再平衡战略,高调重返亚洲,并拉动日、澳、印等国染指南海,南海问题事实上也已成为中美之间绕不开的一个重大议题。美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在南海问题上已从以前的中立不持立场转向支持偏袒东盟相关国家,如以支持“国际法”和“国际规则”为名,策应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又如,打着“航行自由”的旗帜在南海大肆炫耀武力;与此同时,他们凭借国际话语权优势, 不断搅动国际舆论,给中国在南沙岛礁的合法建设工程扣上“军事化”的帽子,制造“中国威胁论”的翻版,与一些东盟国家相关舆论一唱一和,对我们施加压力,给我们造成了极大舆论风险。如,据《参考消息》2016年5月2日报道,美国媒体鼓噪菲律宾、越南等国在南海问题上对中国打所谓“羞辱战”,提出对与中国渔船、海警船和军舰纠缠对峙的实况进行录音录像,并通过社交媒体和新闻媒体,向国际社会展示北京的所谓侵略意图,把中国推向全球舆论法庭,让中国丢面子,以此羞辱中国等。此外,菲律宾提起的所谓南海仲裁,从舆论战的角度而言,也是在南海域外大国支持下策划拼凑的对中国的一次舆论大围堵。以至有人认为目前中国最危险的敌人是国际舆论。

一直以来,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其伴生的舆论风险也已成为南海问题的一部分,需要我们加强研究,主动谋划,积极应对,将风险消解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前。

三、南海问题国际舆论风险管理的研究现状

我们可以将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风险管理研究分为两个方面加以探讨,一是有关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二是风险管理,下面分述之。

(一)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研究

先从南海问题的研究说起,南海问题涉及国家主权、历史问题、法律问题及敏感现状,早已成为国际法学、国际关系、历史学、政治学等学科专家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十年来,国内外学者大量著述,从各个角度对南海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1〕总体而言,南海问题的研究以法律研究和史地研究为主线,并正逐步实现多学科的融合,传播学即被融合的学科之一,如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鞠海龙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中国南海问题主张的国际传播战略与国际话语权体系研究”和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重大项目 “中国南海问题主张国际传播机制研究”,就是这种多学科融合研究的典型。此外还有甘莅豪关于中美报道南海问题的隐喻建构、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南海问题的话语分析》、白天依的《国家修辞学视角下的南海争端话语研究--美国介入南海争端话语的实证分析》等,也体现了国际关系学、语言学、传播学融合研究的特色。

在中国新闻传播学界,有关南海问题的国际新闻舆论已开始引起关注。张昆教授、陈雅莉以《海峡时报》和《雅加达邮报》南海争端报道为例,考查了两报的主导性框架、意见话语和对华态度,研讨了东盟英文报章在地缘政治报道中的中国形象建构。〔2〕王乐萍以菲主流媒体《马尼拉时报》近五年的涉华报道为样本,归纳了其呈现给国内外受众的中国国家形象,并从多角度探析这种呈现角度背后的动因;〔3〕李德霞以菲律宾第一大报《菲律宾每日问询者报》为例,分析菲律宾主流英文媒体对黄岩岛事件的报道; 〔4〕叶淑兰对南海问题的中国公众舆论及其对决策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南海领土冲突的国内公众舆论具有“强群体极化”与“弱群体极化”的区别,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相矛盾性与非理性特征;〔5〕苏莹莹从马来西亚官方媒体的报道解读该国政府的南海政策,探寻有助于我国应对南海困局的“马来西亚因素”;〔6〕吕正韬、曾率通过分析各方舆论在南海问题上的博弈与互动,探讨了南海问题中的媒体作用;〔7〕刘笑盈从国际新闻与外交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媒体南海问题报道的现状和不足;〔8〕周庆安则从公共外交的角度研究南海问题;〔9〕刘大勇研究提出了南海问题背景下我国对外传播的长期策略。〔10〕此外,还有崔晓玲基于南海问题的汉语军事新闻评论的极差研究,以及一些相关的硕博士论文。

国外尚未发现南海问题舆论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但国外在舆论学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较多,具有借鉴价值。以往研究对加强南海问题舆论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有需要深入改进之处:研究成果基本以零星论文为主,以应用对策研究为取向,没有专著,与其它学科领域的研究相比,还不够全面,深入而系统,在学术性和应用性方面都还大有拓展的空间。

(二)风险管理研究

如前所述,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风险本质上是中国目前面临的诸多风险之一。因而,风险管理研究应该是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风险管理研究的根基和前提。

早在1986年,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就首次使用“风险社会”的概念描述了充满风险的后工业社会,并提出“风险社会”理论。〔11〕

其他代表性成果还有英国芭芭拉・亚当的《风险社会及其超越:社会理论的关键议题》、谢尔顿・克里姆斯基的《风险的社会理论学说》等。

中国学者申凡、陈奕认为,社会风险是一种将导致社会既有运行机制和稳定局面遭受破坏的不确定因素,其核心特质为一种导致社会危机与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在共时态上表现为一种社会不安状态,在历时态上表现为一段持续发展过程。〔12〕

中国近年有关风险社会的研究的有一批专著问世:如张乐的《风险的社会动力机制》、杨雪冬的《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刘岩的《风险社会理论新探》、庄友刚的《跨越风险社会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潘斌的《社会风险论》、陈秋玲的《社会风险预警研究》、丁烈云的《中国转型期的社会风险及公共危机管理研究》等。

上述有关风险社会的研究有些涉及了风险社会中的大众传媒和信息沟通。在大众传媒广泛渗透并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大众传媒及舆论已成为风险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贝克曾论及大众传媒与社会风险之间的密切关系;马凌认为,在风险社会中,新闻传媒的风险放大功能得到强化,导致新闻传媒与政府的关系需要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加以重新审视。庹继光提出,大众传媒理应在风险社会中发挥其社会监测功能。这些关于风险管理的研究大多从公共管理视角或哲学层面切入,少有论及舆论风险管理,从而给我们留下了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风险管理研究在学术价值方面,一方面可丰富舆论风险管理理论,为舆论风险管理提供实践资料;另一方面可扩大南海问题研究的领域和视角,在风险管理、国际舆论等研究的基础上,剖析造成南海问题国际舆论风险的内外原因,提出南海问题国际舆论风险治理的相关策略,为打破中国在南海问题方面所面临的国际舆论壁垒服务。

四、如何创新南海问题国际舆论风险管理研究

首先,如上所述,以风险管理为理论工具,分析有关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及其对中国造成的舆论风险和对中国东盟关系的影响,建立舆论风险管理的理论框架,丰富南海问题的研究方法和视角。

在研究的基本思路方面,可在风险管理、国际舆论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国际舆论风险的内涵界定,分析国际舆论风险的主要特征,构成要素及其生成机制,并以南海问题为例,剖析造成南海问题国际舆论风险的内外原因,提出有关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风险管理策略,力图打破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壁垒。

具体而言,可深入探讨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风险管理的内涵、形态、主体特征、与国际政治关系的互动机制、管理方法等,并结合南海问题的具体情况,对中国提升有关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风险管理能力的指导方针、原则战略、策略技巧、效果把握进行对策分析。

可重点研究我国在南海问题方面所面临的国际舆论风险及其对南海问题解决的影响,尤其近年来,特别是2012年以来有关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东盟相关国家南海问题舆论战略的转型变迁历程和发展趋势,包括域外国家对南海问题的舆论干预、相关国家在岛礁建设中的舆论策略等,特别要关注菲、越等国家和地区领导人更替后其南海政策和相关舆论的新变化和新动向。

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为我国海洋战略实施和南海维权维稳提供舆论风险管理对策建议。

可采用以下具体研究方法:

(一)案例分析

以西方和东盟媒体为重点分析对象,探讨有关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风险管理方法和策略,并通过对不同管理效果的比较,归纳出其中的规律。案例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选取欧美和东盟各国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它们都能在数据库中找到比较完整的数据。其次,选择南海问题中的重要议题,如有关中菲南海仲裁、马来西亚南海政策、越南南海政策、印尼南海政策的新闻舆论作为研究案例。

(二)文献分析

舆论风险管理涉及舆论学和风险管理等多个研究领域,可在查阅汇总经典著述的基础上,对文献进行分类和归纳,提出关于国际舆论风险管理的界定,对其内涵、主体、管理方式进行分析,搭建南海问题国际舆论风险管理的总体研究框架,并由此深入探讨中国对南海问题所应采取的舆论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比分析

对比分析东盟不同国家,如南海问题争端方和非争端方国家的南海政策和相关舆论,也可对比分析东盟相关国家和我国的南海问题的舆论特征,并采用具有说服性的实例和数据来探讨不同的舆论风险管理对南海问题国际舆论的影响。

结语

南海问题的国际舆论风险是当前中国面临的诸多风险之一。中国在南海问题上既面临军事冲突的风险,也面临舆论围堵的困境。因此,中国各界学人,包括新闻传播学界应携起手来,从国际舆论风险管理的角度加强对南海问题的研究,为中国在南海问题突破国际舆论壁垒提供智力支持和政策建议。

〔参 考 文 献〕

〔1〕刘中民,滕桂青。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南海问题研究综述〔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3).

〔2〕张昆,陈雅莉。东盟英文报章在地缘政治报道中的中国形象建构――以《海峡时报》和《雅加达邮报》报道南海争端为例〔J〕.新闻大学,2014,(02).

〔3〕王乐萍。菲律宾主流媒体中的中国国家形象呈现与动因――以《马尼拉时报》为分析样本〔J〕.传媒观察,2015,(11).

〔4〕李德霞。菲律宾主流英文媒体对黄岩岛事件的报道分析――以《菲律宾每日问询者报》为例〔J〕.当代亚太,2013,(04).

〔5〕叶淑兰。南海问题的公众舆论及其对决策影响的分析〔J〕.国际新闻界,2014,(12).

〔6〕苏莹莹。从马来西亚官方媒体的报道解读该国政府的南海政策――以马新社及《使者报》1999年至2013年的相关报道为分析依据〔J〕.南洋问题研究,2013,(04).

〔7〕吕正韬,曾率。南海问题”中的媒体作用――谈各方舆论在“南海问题”上的博弈与互动〔J〕.对外传播,2011,(12).

〔8〕刘笑盈。国际新闻与外交――以媒体南海问题报道为例〔J〕.电视研究,2011,(10).

〔9〕周庆安。从南海问题看“争端中的公共外交”〔J〕.对外传播,2011,(09).

〔10〕刘大勇。南海问题背景下我国对外传播的长期策略粗探〔J〕.军事记者,2012,(07).

〔11〕黄庆桥。浅析风险社会理论及其现实意义〔J〕.社会,2004,(03).

南海问题论文【第四篇】

关键词:美国国际法杂志 南海问题 领土 海洋法

中图分类号:DF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4-0138-13

引 言

南海又名南中国海(South China Sea),因位于中国南部而得名。中国传统上将南海区域密集的一些岛、礁、滩、沙及其他海洋地物(insular features)分为四大群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①目前,针对南海区域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中国、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6个周边国家间存在争议性主张。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步勘探出这些岛礁附近存在巨大的油气资源时,国际上还对这些岛屿鲜有关注。②事实上,东沙、中沙和西沙群岛只在一两个国家间存在争议,因为它们都在中国的控制之下。③相比较而言,南沙群岛包括了数量最多的声索国,情势最为复杂。④

南海问题最近因菲律宾提出“仲裁案”而倍受关注。2015年10月29日,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成立的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宣布对菲方提出的15项请求中至少有7项具有管辖权(其他议题尚待进一步确认)。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PCA case No 2013-19 in the matter of an arbitration before an arbitrial tribunal constituted under annex VII to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tt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06, 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4日。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明确指出该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http://mprcgo/ce/cech/chn/ssyw/t1310470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4日。 尽管中方一再明确表示不接受菲方要求,不承认、不参与仲裁,但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求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理论上而言,菲单方所提仲裁程序并不因中方反对而简单停止。宋燕辉:《由〈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论“菲律宾诉中国案”仲裁法庭之管辖权问题》,载《国际法研究》2014年第2期,第5页。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向中国驻马尼拉大使馆提交了一份仲裁通知书和主张声明,要求成立仲裁法庭审理菲律宾在南海所主张的海洋管辖权而与中国所发生之争端。SFA Statement on the UNCLOS Arbitral Proceeding against China,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January 22, 2013, https://fagovph/indexphp/2013-06-27-21-50-36/unclos,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7月8日。当月,《美国国际法杂志》(AJIL)了一期南海专刊(2013年第1期,第107卷)。该专刊共计68页,除编者前言外,共有3篇论文集中探讨南海问题。Lori Fisler Damrosch and Bernard H Oxman, Agora: The South China Sea, Editors Introduc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7, No 1, 2013, pp95―97 其中,中国学者高之国与贾兵兵合著的文章主要阐述了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历史、地位与法律含义(下文简称为高与贾文)。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 The Nine-Dash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History, Status, and Implication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 107, No 1, 2013, pp 98―124 作者在文中以“九段线(nine-dash line)”来表述我国在地图上所标绘的南海那U形的断续线,同时也标注了“断续线(dashed-line)”等其他的不同称呼。为了保持名称的统一性和标准性,本文一律以“断续线”指称“九段线”或南海“U形线”等。除非需要特别说明,下文不再专门标注。 其他两篇分别是由弗洛里安・杜帕(Florian Dupuy)和皮埃尔-马瑞・杜帕(Pierre-Marie Dupuy)合著的《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法律分析》(下文简称为杜文),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 A Legal Analysis of Chinas Historic Rights Claim in the South China Sea,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7, No1,2013, pp124―141及罗伯特・贝克曼(Robert Beckman)独著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海海洋争端》(下文简称为贝文),Robert Beckma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e Maritime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7, No1, 2013, pp142―163 这两篇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在南海的主张提出了质疑和批判。

《美国国际法杂志》的这期南海专刊发表于菲律宾单方启动“南海仲裁案”的大背景之下,其发表的时机和对立观点的代表性,说明这期专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国内学界至今却少有文章对这些论文进行专门探讨。为此,笔者致力于将这几篇文章的核心论点加以归纳,再比较和思考观点差异的原因、逻辑和思路,最后再加以总结和评论。

一、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含义与法律相关性

(一)质疑与批判性观点

尽管将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等四个群岛正式划入领土范围的中国官方地图可以溯及到20世纪30年代,但南海专刊上的作者们均提及,“断续线(nine-dash line or dashed-line)”在专刊文章中,“断续线”也被称为“九段线”、“U型线”、“断续线”、“舌型线”等等,本文统一将其表述为“断续线”。 从2009年才开始正式受到争议。2009年5月6日,马来西亚和越南就南海南部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共同声明,5月7日,越南就南海北部大陆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一分单独声明。作为回应,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了一份照会,要求委员会对它们的请求不予考虑,“断续线”标示于这份照会的附件地图上。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98;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25、131; 前引⑨Lori Fisler Damrosch and Bernard H Oxman文, p97

“断续线”地图在杜文和贝文中几乎受到全方位的质疑。杜文直接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断续线”所标示的地理范围具体是什么?“断续线”与中国主张是否存在相关性?“断续线”如何在法律层面构成对中国主张的支持?针对中国的权利主张,“断续线”如何产生说服力?等等。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31 之后,作者又针对“断续线”的起源、设计、含义与法律基础进行了逐项批驳。

杜文首先用怪异(peculiarity)来形容这种用九根“断续线”来划定南海的几乎所有岛屿和大部分水域的设计。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25 “‘断续线’几乎难以证明中国主张的确切界限,不管是地理层面的还是法律层面的”,“这个地图仅仅是加重了对中国主张的迷惑”。作者进一步阐述其理由:1关于“断续线”的含义,中国从来没有给过确切的解释和说明,譬如,它是划定中国主张的水域界线呢,还是只圈定属于中国的那些线内的岛礁?2关于地图和历史性权利的关系,中国的意图也不明确,这种不确切性所引起的问题是,地图和中国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到底是如何联系起来的?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p132

其次,杜文还质疑了“断续线”地图的来源,认为它的作者和出处都不清楚(unknown)。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p131 与此类似,贝文也指出,中国提交的这个地图的名字是“中国南海岛屿位置图”,说明这个图最初的意思是描绘中国在南海所主张的那些岛屿的地理位置,它很难说明中国维护“断续线”内的水域以及下面的自然资源的管辖与权利。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54

此外,杜文又对“断续线”作为中国历史性权利的证据之证明力加以否定。作者指出,削弱这个地图的证据效力的主要因素是其来源的“公正性(impartiality)”问题。“断续线”地图不是,也从来没有被宣称是独立的地图绘制者的作品。中国学者宣称地图最早在1948年由中国内政部出版,承认地图是中国单方面的有关主权界限的宣告。据此,地图不符合“公正性”标准。该标准在1933年由查尔斯・切尼・海德在《国际边界争端中的地图证据》一文中提出:“拥有必要地理数据的制图者制定表达政治以及地理状况的地图时,其作为见证者的可靠度应当依赖于制图时的公正性”。杜文还指出,“断续线”以缺乏地理坐标、很厚的线等很不精确的方式画就,根据它无法确定其所圈定的区域内的确切范围。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p132,134 文章继续提到,即便是在中国学术界,学者们对“断续线”的解释也莫衷一是。一些学者指出,中国的历史性权利是指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这种地位与《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相同;其他一些学者则认为,“断续线”只是用来标示其范围内岛屿的归属,如果这样,海洋主张将只是对《公约》的简单适用问题。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31―135 这些阐述与“断续线”并无关联,或者不能说明“断续线”的法律意义何在。

(二) 与质疑观点相对应的论证

作为对应,高与贾文集中论述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历史、地位及其含义,进而对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进行分析。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98―124 他们认为,不管是从发现、占领的习惯国际法,还是从历史性的权利依据与来源上,或者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来看,“断续线”在国际法上始终拥有法律依据。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98

关于“断续线”的特殊设计,高与贾文中首先详实地介绍了该地图在中国实践中的历史进化过程,并将它具体区分为三个阶段:1935年前中国对南海和平和有效的利用;1936年至1956年的发展;1958年至2011年“断续线”的进化。以此证明东沙、中沙、西沙、南沙等四大群岛是如何被中国人命名、利用,又如何以“断续线”的方法描绘于地图上用以标示中国的主权界限,以及如何逐渐被中国通过官方管理和立法活动加以确认。他们指出,“断续线”地图在公布后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被其他国家所尊重,受默认(acquiescence)、承认(recognition)和禁止反言(estoppel)等习惯国际法所支持。而且,这些事实作为有据可考的客观存在,目前其他国家并无有力证据可以推翻。不管是越南还是菲律宾,从1948年到2009年间均没有对“断续线”提出过反对。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 p116

关于“断续线”的法律关联性,杜文认为,“断续线”地图的证据效力很低,因为它作为中国对其主权界限的单方描述,违背了见证人应具备的独立的“公正性”标准。高与贾文则认为“断续线”地图由内政部这样的官方部门绘制,正好符合在国际法的领土取得上之“有效占领”的要求。因为官方行为是可以归属于国家的主权行为,达到以发现和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条件。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101、102、110 高与贾文指出:经过了60年的进化,“断续线”已经成为中国在南海区域长久以来的主权主张的同义词,指中国一直拥有这些群岛,并对这些群岛及其邻近水域享有捕鱼、航行和其他海洋活动(包括勘探和开发矿产资源等)的历史性权利。“断续线”同时具备可能成为潜在的海洋边界线的剩余功能。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08

关于“断续线”的含义,高与贾文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考量因素:(1)地图在中国管理与立法实践当中具有持续连贯性;(2)在2009年的照会提出以前,南海区域相关国家间的争端一直是仅涉及到岛屿或海洋特征的主权问题,而不涉及到“断续线”的问题;(3)关于中国所运用的相关术语的确切含义,譬如“邻近水域”、“相关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等,从来没有被中国正式定义,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中国要将这些水域通过国内法而作为内水的一部分来对待(即如果将历史性权利主张解读为等同于内水地位的历史性海湾等,均是误读。笔者注);(4)正如1947年中国内政部会议决议中所提出的“中国南海领土的边界直到曾母暗沙”,这只是说明在过去的某个时候,“断续线”及其前身可能被视作历史性水域的界限;(5)有证据表明,绘制于1948年地图上的断续线是作为这些群岛与对岸邻国海岸的中间线,从而表明该线具有潜在的划界意图。前引⑩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108―109

最后,高与贾文提出“断续线”可能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它表示中国对“断续线”以内的岛屿、岩礁等拥有主权,同时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邻近岛屿的水域、海床和底土享有管辖权;其二,它表示中国保留在线内的海域进行捕鱼、航海以及诸如在大陆架开发油气资源等其他活动的历史性权利;其三,它还拥有一种剩余功能,可能成为潜在的海洋划界界线。

根据高与贾文的阐释,南海“断续线”是中国在特定的历史与法律背景下,基于主张和维护南海区域四大群岛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而形成,早已为2009年前的国际社会所接受。其他国家并不能提供证据否定或超越中国的南海“断续线”,甚至诸多证据可以证明,周边国家有明显的承认及默认的表现。同时,“断续线”的法律含义亦需要从历史进化的角度来理解,具有复合性、多层次性,并不为单一的历史性权利概念所囊括。

二、中国 “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含义及性质

(一)质疑与批判性观点

杜文从地理范围和法律框架两个角度分解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认为中国的主张不符合国际公法的标准;中国学者们所援引的为数不多的那些称作历史证据的资料,对于在“断续线”以内的南海水域建立主权是不够的;中国所重申和强调的模糊主张甚至缺乏最低限度的说服力。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41

中国“历史性权利”术语的模糊性首先受到批判。杜文和贝文均指出,中国的官方声明、意见以及国内法,乃至学术界,在南海问题上所运用的术语不但模糊而且多变,难以运用现代国际公法理论,或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法律词汇与概念进行理解。他们指出,中国官方及学界在说明南海立场时有以下概念同时或交错使用,具体含义、界限或相互关系不明确: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历史性权利依据(historic title)、也有将“historic title”翻译为“历史性所有权”。笔者认为这个概念主要是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依据与来源,在特定的上下文背景下,它有时候也等同于“历史性权利”。为了与“historic right”相区别,本文统一将其翻译为“历史性权利依据”。具体还可参见罗欢欣:《国际法上的领土权利来源:理论内涵与基本类型》,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第166―180页。 历史因素(historical factors);历史性的(historic)和历史上的(historical)概念;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pp124、128、135 中国的主权(Chinas sovereignty)、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权利与相关主张(rights and relevant claims)、南海区域管辖权(jurisdic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邻近水域(adjacent waters)、相关水域以及海床和底土(relevant waters as well as the seabed and subsoil thereof)等概念。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p155―157 术语的不统一和模糊使中国主权声明乃至国内立法都过于笼统和宽泛。

杜文认为,因为中国的主张一直没有运用清楚的法律术语加以阐述,只能从中国的官方声明、行为或是学术文献中推测其潜在的法律理由。从中国的官方声明、实践以及数不清的中国学者的著作观点来看,中国的主张是某种建立在历史基础上的权利(some sort of entitlement based on history)。这种语言的运用导致了两个核心问题:第一,按照中国的观点,什么是历史因素(historic factors)的法律相关性( legal relevance) ?第二,中国所运用的这种模糊与变化的术语,是意在说清楚领土主张(territorial claim)、海洋主张(Maritime claim),还是两者兼有?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28

杜文进一步指出,中国领土主张的范围是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个群岛,而最近的声明表明,中国所主张相关海洋权利不仅包括岛屿周围的领海和毗连区,还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26―127 这种宽泛的主张导致的问题是,中国没有区分哪些是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定义享受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岛屿,哪些是只能享有领海和毗连区的岩礁。并且,因为“断续线”地图以及偶尔提及的它与“历史性水域”的联系,在“断续线”是否具有划分中国领水的功能方面,导致了更大的不确定性。鉴于中国没有对“断续线”作出确切说明,其结果便是中国的海洋主张在本质上是不清楚的。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27―128;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55

接下来,杜文分析了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在国际法上的意义。作者指出,从海洋法上说,历史性权利术语源自“历史性水域”这一狭窄部门,该部门由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然而并不存在一致接受的“历史性水域”的定义,并且“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水域”的法律体系,从来没有在某个国际条约,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阐述清楚。不管是规定直线基线问题的第7条,还是规定海湾的第10条,均没有关于这些概念的定义。

在领土取得背景下的“历史性权利”往往指一国对其具有远古渊源的领土之法律依据,也指主张国通过真实的、持续的权力展示以及第三国的默认等形成的“历史的创造”或者“固化”的过程。前者涉及到法律文书,例如割让条约,而后者涉及领土取得的模式,可是,“历史权利固化”一直是高度争议的,并且在国际法院的案例中被多次拒绝适用。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37―138 因此,针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杜文分别探讨了“对‘断续线’内的海域”、“对‘断续线’内的岛屿”、“作为中国在南海享有自然主权的历史证据”等几种解释的可能性,进而提出中国的主张不符合国际法,“其不确定性让人迷惑”。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36―141

贝克曼也从类似的角度批判了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模糊性”。他主要分析了中国2009年照会的两种潜在的解释,他认为,一方面,照会提出对岛屿及其邻近水域主张主权,这个水域可能是指领海;中国陈述包含这些岛屿享有它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意思,这无关于“断续线”地图,可能表明中国会根据《公约》提出海洋主张。另一方面,中国陈述称“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以及管辖权被大量的历史和法律证据所支持”,也表明中国可能将它的海洋主张建立在历史证据的基础上。这些潜在的解释可能性,表明中国在南海的主张保持着一种战略性模糊的政策。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p155―156

(二) 与质疑观点相对应的论证

高与贾文则从另一个角度解读了中国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问题。首先,中国的历史性权利是自远古以来历史发展的产物(from time immemorial),就如国际法院在厄里特里亚和也门案件中所提及的,一项历史性权利可以潜在地通过拥有领土的共识(common knowledge of the possession of a territory)来建立。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3 关于这种历史性权利的类型,他们以中国渤海为例,在过去的历史上,包括1958年的中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在内,渤海一直被视作中国的内水。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4.

他们强调,越南、菲律宾等声索国也提出历史性权利主张,比较起来,其他这些国家的主张都不具备这些特征,证据上有明显瑕疵。例如,越南所声称其占领西沙群岛某些岛屿的最早的主权行为的证据是在1816年,但是,这根本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行为来证明其所谓的“占领”主张,因为越南在1884年前一直是中国的藩属国。同样,在1887年和1954年之间,法国是越南的保护国。事实上,1887年的中法条约是将这些岛屿以及南海的其他群岛分配给中国,所以,越南建立在历史性权利依据上的主张本身剥夺了1887年中法条约的效力。此外,1933年,法国以 “无主地”为借口占领南沙九小岛的事件并不能成为其取得领土主权的依据,因为中国在此之前早就发现了这些岛屿并实施了主权权利。1947年,当中国内政部正式宣告拥有四个群岛的主权并将它们置于广东省管辖之下时,法国以及其他国家均没有任何回应。实际上,从1933年到1956年,法国并没有在该区域实施任何主权行为。所以,到1974年,法国向英国承认,它已经丧失了对南沙群岛的权利依据。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1

其次,高贾文提出历史性权利在中国的主张中只是扮演着补充(supplementary role)的角色。他们指出,在论证“断续线”时,中国律师们也考虑到了历史性权利学说的相关性。但是,基于中国的发现以及和平和持续的主权展示,历史性权利学说在此承担补充性的角色,以证明中国长期践行的所有权实践已经成为符合发现和占领要件的权利根据。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 p114 并且,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不只是及于这些群岛,还为其他附带性的权利主张提供了依据,譬如该区域的中国公民世代建立起来的赖以生存的设施和设备等。

为了证明这种历史性权利的形成方式,高与贾文以1998年国际常设仲裁法庭作出的厄里特里亚和也门仲裁案为例。在该案中,仲裁庭的意见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某些历史性权利可以通过历史固化的过程累积形成,这种权利形态未及于完全的领土主权,但为维持某些(在该案中,针对红海两岸的人口而言)存在了世纪之久的“共有物 (res communis)”类型的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从而,仲裁庭认为应该永久保留一些传统渔区,尽管这些岛屿周围的水域判给也门,但为了那些勤苦人们的秩序与利益,也门有必要保证厄里特里亚和也门双方的渔民都享有自由出入和捕鱼等相关权利。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 pp121―122

再次,针对概念和术语运用上的质疑,高与贾文提出,中国在南海的主权权利自古沿袭而来,形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前,自然无法完全套用海洋法公约的规则、概念或定义。虽然历史性权利这一概念在《公约》中有提及,但其内容并不完善。中国的历史性权利由持续的、长期的中国实践所形成,这种按照习惯法、通过历史而形成的状态既包括权利资格、依据(title),也包括实践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利(rights)。并且,将“historic rights” 和 “historic title”这两种术语交换使用的做法,不但在厄里特里亚和也门案件中存在,也出现在其他一些国际司法案例当中。例如,1982年的突尼斯和利比亚的大陆架案件中,国际法院认为,因为长期的利用,历史性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这种权利与权利根据及于地中海的游动和附着物种。同时,尽管突尼斯提出的历史性渔权(historic fishing rights)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并不影响双方提出的大陆架划界,但在海洋主张的背景下,对那些可以接触到这些资源的人而言则意义重大。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22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

(一)批判与质疑性观点

贝文专门探讨南海争端中《公约》及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作者简要回顾了南海各声索国的主张,认为南海争端既包括领土主权争端,也包括海洋划界争端,因此领土主权争端与海洋划界争端应该放在一起讨论。然而,《公约》并不规定陆地领土归属事宜,为了将南海争端放在公约的框架下分析,贝克曼又指出,尽管《公约》中未对陆地领土归属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其诸多的条款涉及到领土主权和争端解决机制相关问题。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p142―143 据此,贝文提出了一个复杂的前提假设:

如果各南海划界国家能够善意地适用《公约》的规定,那么海洋主张将被区分出来,从而可以使各声索国撇开有关岛屿的领土主权争端,建立一种在海洋主张重叠的区域进行合作的框架。相反,如果一国或者多国在海洋划界中强调其海洋主张不以《公约》为依据,其他国家为了使主张的有效性获得一个有法律拘束力的决定,将没有选择而只能诉诸《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43

接下来,贝文从三个方面展开对这个假设的验证与探讨:

首先,作者概述争端各国的主张,指出总体的争议为岛屿主权争端与海洋划界争端的混合,并认为:尽管所有声索国在南海划界时都主张从它们的群岛基线或者大陆沿海基线计算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这些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确切位置都是不清楚的。据“陆地决定海洋”的原则,海洋区间只能根据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陆地领土计算。因此,不同的沿岸海域的地理特征,例如岛屿、岩石、低潮高地、人工岛屿、设施与构造、暗礁等,在《公约》中的法律意义差别很大。那么,南海区域近海的海洋地物可以导致哪些海洋区间呢?因为,在南海的大多数地理特征在高潮时都不露出水面,声索国也都没有说明他们认为哪些是岛屿,亦没有澄清他们根据这些岛屿主张哪些海洋区间。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51

其次,贝文考察了各声索国在南海划界上的立场演变。作者先介绍了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的情况,之后才是中国。有意思的是,在此作者又提出了一个前提假设,即:如果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认定离他们的大陆或者群岛基线遥远的符合岛屿定义的海洋特征仅仅只享有领海而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将符合它们的利益,使大多数富含油气资源的地点位于争议的区域之外。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52

事实上,一系列的证据也证明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正逐步走向以上假定的立场。“一个最为重要的发展是,正如它们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所提交的声明中所述,马来西亚和越南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只是从他们的大陆沿岸基线起算,而没有根据大陆沿岸基线以外由它们主张主权的其他任何岛屿起算”。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p152―153

然后,贝克曼批判中国在南海的立场遵从着不同的演变路线。他指出,“尽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国在逐步和《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但中国仿佛要将其海洋主张不仅仅建立在《公约》,还要建立在历史的基础上。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53

进而他从“岛屿”定义的角度质疑中国在南海的领土取得依据:

一些声明指出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是针对这四个群岛的所有岛屿、岩石、暗礁以及沙洲等,但是,其中的部分地貌特征并不符合国际法上对于岛屿的定义。例如,中国所主张的四个群岛中一个是马科斯菲尔德沙洲(Macclesfield Bank,即中国所称的中沙群岛,笔者注),报道称,它是由下陷的暗礁所组成,即便是在低潮时期也完全淹没在海水下,如果是这样,这将不能成为一项主权主张,因为主权主张只能针对陆地领土。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54

对此,杜文也有提及。该文指出,中国未根据《公约》对其在南海主张的海洋特征进行区分,哪些是“岛屿”(可以赋予全部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哪些是“岩礁”(只能赋予内水和领海),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27―128 从而批判中国的主张是不明确(uncertainty)的。

贝克曼还结合南海争端与《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分析。他提出,协商与暂时共同开发的途径过多地依赖于中国是否在南海区域依据《公约》进行划界。如果中国按照《公约》规定对其主张进行限制,则不能对符合《公约》定义的岛屿以外的海洋地物主张主权,也不能对那样的一些海洋区域和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根据2009年的中国照会及行动,中国在南海的主张为三个维度:一是中国主张岛屿及其邻近水域的主权,这个类似于领海;二是这些岛屿将各自授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三是以某种历史性权利为基础,中国还主张对“断续线”内水域和资源享有进行控制的权利与管辖权。结合《公约》的规定,中国主张的这三个维度均不确切。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57 贝克曼对中国主张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中国自身为《公约》的适用设置了一个重大障碍。它似乎基于历史性权利而对南海的水域、海床和底土主张管辖权,且这种权利来源先于《公约》和现代海洋法。中国的主张威胁到建立在《公约》基础上的整个体系。在海洋法上,它所牵涉的根本利益不仅是相关国家在中国南海的划界问题,而且关系到海洋法和《公约》之持续有效性框架下的所有国家的利益;除非中国愿意使其主张与《公约》保持一致,否则冲突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 p163

(二)与质疑观点相对应的论证

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高与贾文从两个法律体系的角度进行阐述。他们首先提出“没有任何条约可以穷尽国际法规则”。中国所主张的在“断续线”内的群岛及相关水域的权利是以包括但不限于《公约》的国际法为基础的。关于群岛的领土主权问题,例如岛屿发现和占领,主要以习惯国际法为依据;对于线内的海域空间,《公约》的相关条款以及历史性权利理论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不能穷尽国际法,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的权利依据及权利(title and rights)形成于《公约》以前,它与中国在《公约》下的义务不相矛盾,是对《公约》的一种补充。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119、123

接着,高与贾文又对中国主张的权利依据进行了具体阐述。首先,关于发现和占领的证据与事实。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在南海一直享有和践行着某些权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质疑。中国发现南海这些岛屿的时间要比菲律宾和越南早了许多年,这是不容否认的,“断续线”就是中国长期以来以国家身份在南海宣布主权的重要证据。在现代国际法的早期阶段,发现就足以有效地建立领土主权依据,此后,在国际法上逐步形成占领的概念。然而,一国通过占领取得领土主权同样必须以对“无主地”的发现为前提,对“无主地”的发现是占领国进行占领的时机。“无主地”区别于无人地,指不属于其他任何主权国家管辖范围之下的陆地,对此不能进行轻易的假定。如果“无主地”是因为某国对领土主权的丧失或放弃而形成,这种放弃或抛弃必须有肯定的意愿及行为表现。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发现是一种自然的最早发现,之间不存在他国提前发现或者自身放弃或抛弃领土等情况,故这种最早类型的发现只要配合以象征性并入(symbolic annexation),哪怕是国家对主权权利的微小的确切实践,即足以满足发现与占领取得领土的效果。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p110―111 所以,“断续线”地图作为国家行为的产物,在中国表达国家占领的主权意愿和行动上都具有明显意义。

其次,承认、默认和禁止反言也是中国重要的权利依据。关于承认的一个重要事实是,1887到1959年间法国和越南对中国在南海的岛屿主权的承认,特别是1887年的《中法边界条约》以及越南对中国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的承认。同时,标示中国对这些群岛拥有主权的地图被全世界广泛复制,包括1912年英国海军舰队制作的“中国航海图”等。关于默认,从1948年到2009年,不管是菲律宾还是越南都没有对中国的“断续线”提出任何反对。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6 可以说,“断续线”所标示的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历史性权利,在二战以后的60多年里进一步得到巩固,也从来没有被其他国家抗议过(直到2009年)。同样,基于中国在南海区域的这种长期实践,历史性权利固化理论也可以具有一定的证明意义,尽管这个理论存在争议。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14

高与贾文进一步说明,中国没有忽视或者违反《公约》的条款。尽管《公约》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法律文件,但它是各国在谈判中达成妥协的产物,并不能包含海洋法中的所有问题。《公约》条款中也指出,对于其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各国应遵循习惯国际法。中国绘制的“断续线”地图主要建立在习惯国际法的基础上,所以,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与《公约》并不矛盾,甚至,中国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主张与实践可以为《公约》以外发展习惯国际法提供空间,填补在1982年时不能放入《公约》条款的空白理论。前引⑩ Zhiguo Gao and Bing Bing Jia文,p123

四、比较与评述:专刊观点与南海其他相关议题

(一)菲律宾单方所提仲裁请求的相应法理

《美国国际法杂志》南海专刊的出刊同月,菲律宾单方提起“南海仲裁案”。细加考察,菲律宾所提出的15项仲裁请求主要包括:要求认定中国主张的南海“断续线”内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南薰礁、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符合岛屿定义),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中国非法地干扰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等等。参见Notification and Statement of Claim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22 January 2013,http://ovph/2013/01/22/dfa-notification-and-statement-claim-on-west-philippine-sea-january-22-2013/,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6月8日。

菲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一一考察,但就其请求的内容来看,其单方申请仲裁的目的,即是要求在《公约》的框架下,否定南海“断续线”的历史与法律意义,否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以及从岛屿定义的角度否定中国在相关岛礁及附近海域应享有的主权、主权权利与管辖权(主要是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权利)。可以说,菲仲裁请求的法理思路即是从前述三大争议焦点来否定中国主张,与南海专刊中杜文与贝文所持的观点非常相应。从这个意义上看,杜文和贝文为菲律宾所提仲裁请求提供了颇具代表性的学理支持。当然,有必要说明,笔者并不推测文章作者与菲律宾之间有什么联系,此处完全是基于学理观点上的相应性而探讨,由此,至少可以发现,《美国国际法杂志》所刊文章的学术代表性与影响力还是值得重视的。

(二)美国《南海报告》的相应观点

2014年12月5日,美国国务院对外发表了题为《海洋界限――中国在南海的海洋主张》(Limits in the Seas,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的专门报告(简称美国《南海报告》)。该报告由美国海洋、国际环境和科学事务局撰写,特别质疑了中国地图上的南海“断续线”,其基本观点与专刊中的杜文和贝文如出一辙。只是,相比于南海专刊60多页的篇幅,美国《南海报告》正文共24页,文字内容上更为精炼,同时增加了诸多具体的地图与图片比较。参见 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 US Department of State, “Limits of the Seas,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ec 5, 2014

其中,“断续线”地图是其分析的首要出发点,特别是对地理坐标、精确度及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比较。报告在第一部分即专门对1947年中国地图上的南海“断续线”与2009年地图的“断续线”进行对比分析,分别列出全图、比较图和局部图,并且对各图所绘“断续线”的数量、线条之间的距离、线条与沿岸国的距离、“断续线”本身的位置等进行了细致比较,进而指出中国不同年代的地图上所绘的南海“断续线”在宽度、位置等方面均不精确、不统一。参见前引B60, pp3―9 以此为基础,报告接着从《公约》出发,提出中国并未明确其“断续线”主张的性质与范围,从而围绕岛屿归属线、国界线、历史性主张线等几种可能性展开推测性探讨(这与贝文的假设性论述在逻辑上颇为相似),最后提出,中国的主张要在海洋法上找到依据,应该只能从岛屿归属的角度来理解南海“断续线”,再依据《公约》定义来划定相关海域的界限。

然而,美国《南海报告》并没有回应高与贾文的论点,未分析《公约》适用的非溯及性和内容的局限性,未对中国“断续线”形成前后的特定历史与法律条件进行考量,未对周边其他国家所提历史性权利的概念和证据进行比较,亦没有讨论高与贾文中所提出的承认、默认及禁止反言等问题。

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中的请求,因为中国是被申请方,它所取的否定中国的立场无可非议。但是,美国《南海报告》,从分析主题、问题取舍和所适用法律等多个角度来看,几乎完全呼应了专刊中杜文与贝文的思路和观点(质疑性观点),却忽视高与贾文的观点(支持性观点)。如果以客观中立的标准来评价,不能不说这份分析报告在逻辑上还欠完整,在内容上还欠全面。

(三)比较与总结

综合来看,南海专刊文章显现了理论观点上的鲜明对立。为什么针对同一主题,会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很大意义上,国际法的不确定性是其作用受到质疑的焦点。作为批判法学派的核心代表人物、著名国际法教授马丁・科斯肯涅米(Martti Koskenniemi)曾提出:“国际法的目的基于不同的立场而存在差别。国际法无法避免不同的国际行为者的偏好、利益与政治价值。”Martti Koskenniemi, What is International Law for, in Malcolm D Evans (ed), International Law, 3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32 所以,对同样的法律规则,不同的律师或法学家完全可能做出不一样的解释。

这一点,在南海专刊文章中得到明显反映。例如,关于“断续线”地图问题,杜文指出,因为该地图的起源具有政府背景,不符合国际法上关于地图证据的“公正”要求,从而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高与贾文则认为,正是因为“断续线”地图具有政府背景,从而符合国际法上有关领土占领取得的国家行为要件,是国家行使主权意志的体现。又例如,关于对中国“断续线”以及历史性权利主张,杜文与贝文坚持用《公约》上的“岛屿”定义,“历史性权利”与“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海湾”、“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等概念及其理论来进行分析,认为中国的主张“模糊、不确定”;高与贾文则指出,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及“断续线”地图形成于《公约》之前,该公约主要针对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共享,由各国通过多年谈判达成的妥协方案,它不解决岛屿归属问题,亦不能规范一切海洋问题。

此外,前文也提到了美国《南海报告》与南海专刊中的杜文与贝文在论点与思路上颇具一致性,而对高与贾文中的视角少有关注。如果用科斯肯涅米的批判性法学观点来解释美国《南海报告》的内容、分析方法与结论,可以认为,该报告方所持的目的、立场、政治利益及偏好可能会影响到报告在问题与思路上的取舍。

综合说来,比较正反两类观点之间的主要矛盾,《公约》的局限性不容忽视,因为南海特殊的地理、历史背景与争议现状是独特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值得注意或进一步探讨:

1时际法问题与证据优势的相对性

时际法关注的不是时间的有效性,而是某项规则的适用时间。如果有法律交互作用以任何形式发生在遥远的过去,而同时相关的法律规则进行了进化或改变,那么是适用原来的旧法还是现有法的问题就会产生。当法律的作用形式依原来的法律规定是合法的,或至少是不被禁止的,而现在被禁止了,这个问题就至为关键。Markus Kotzur, Intertemporal Law, pepilco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6日。早在1899年,国际仲裁机构认为,圭亚那和委内瑞拉的边界争端应该按照“取得当时”的领土规则来解决。 Délimitation de la Guyane anglaise [Grande-Bretagne, Vénezuela],http://legalunorg/riaa/cases/vol_XXVIII/331-340pdf, p338 1928年有名的帕尔马斯岛案中,著名的瑞士仲裁员马克斯-胡伯概括国际法上的时际法规则为“司法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与事实同时代的法律,而不是争端发生或解决时实施的法律”。Award of 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 22 AJIL1928, p845

就南海问题而言,在1982年《公约》之前,世界上并无统一的、受到普遍接受的关于“岛屿”“群岛”等概念的定义,更不用说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了。因此,在中国最早制定“断续线”地图以宣示在南海主权的年代,并没有区分岛屿、非岛屿岩礁或者其他海洋地物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而且,不管概念或用语如何,中国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一直将所有的这些岛屿、岩礁或暗礁等视作东沙、中沙、西沙和南沙等四个群岛的一部分来看待。中国多次宣告,这四个群岛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此,不管是越南、菲律宾还是马来西亚等国,都没有超越性的证据可以形成对抗。从而,按照施瓦曾伯格(Schwarzenberger)的观点,领土争端中最关键的问题,可能往往不是对领土管理之通常规则的解释问题,而是在相比较之下,争议双方谁的证据更优的问题。Georg Schwarzenberger, International law, 3rd edition, 1957, p290 也就是说,南海争议各国之间在法律上应该最终关注相对性证据优势的问题。

2关于不符合岛屿定义的岩礁及其他海洋地物是否适用领土取得规则

南海的一些小岛、岩石、暗礁、沙滩可能不符合《公约》中有关“岛屿”的定义,但是否就能够认为这些海洋特征不能作为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对象呢?事实上,国际法上的领土概念指的是“空间(space)”,并不局限于陆地领土。参见James Crawford, 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th edition, 2013, p216 而且,《公约》对“岛屿(island)”进行定义,其目的在于对海域的测量和划界,并未说明那些不符合“岛屿”定义的岩、礁、沙、滩等不属于“领土(territory)”范畴。这一点,在英法大陆架案件中就有过阐述。在该案中,英国在反驳法国的观点时提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包括运用低潮线时的岛屿周边作为海洋区域),英国人在事实上存在着将艾迪岩(Eddystone Rock)作为岛屿对待的当代实践。尽管国际仲裁法庭没有确切地对艾迪岩的法律地位阐明立场,但法庭提出在该海峡划定大陆架边界时,艾迪岩应当作为一个关联基点对待(relevant-point for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oundary in the Channel)。参见Anglo-French Continental Shelf Case (United Kingdom v France) (1977, 1978) 18 RIAA 3, p 271; E D Brow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Vol1: Introductory Manual, X edition, Dartmouth Publishing Co, 1994, pp153―154; Barry Hart Dubner, The Spratly “Rocks” Dispute-A “Rockapelago” Defies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Templ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Journal, Vol 9, 1995, p301

3.如何对南海的特殊地貌进行定性并划定领海基线

按照《公约》第46条,“群岛(archipelago)”的定义是: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按此定义,中国的东沙、中沙、西沙和南沙群岛全都符合“群岛”的条件。那么,即便不谈“岛屿”定义的争论,“群岛”是否可以整体地作为一种“陆地领土”来对待呢?这些问题在既有理论及实践中都鲜有确定性,是当前海洋法局限性的体现,但是,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不明而对中国的权利予以简单抹煞,或以其他概念生搬硬套。

如果将“群岛”这个整体概念作为领土取得的对象来看待,再依据“陆地决定海洋”的规则,只要陆地领土能够确定,海洋边界的确定就是关于《公约》的简单适用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不能说中国的主张是不确定的,因为中国至少对东沙、中沙、西沙和南沙四个群岛作为整体的陆地领土主张(区别于海洋主张)是肯定的。关于中国历史上对这四大群岛的发现及占领等问题,高与贾文的探讨比较详实,甚至杜文也对此进行了肯定。前引B11 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127 对此,美国《南海报告》也在一定意义上给予了肯定,至少认可了中国在南海的主张可以是一种“岛屿归属线”,前引B60, p11 因为岛屿的法律意义与陆地领土一致。事实上,如果有关群岛归属的“整体性”主张成立,相关岛礁因为都隶属于群岛,岛屿的单独定义问题也不再有意义,而有关中国主张模糊的质疑则只是属于中国未宣布在南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外部边界的问题。

有必要指出,中国政府从来就没有表态将南海“断续线”与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外部边界相等同。并且,包括越南、菲律宾等南海周边国家在内,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没有宣布它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外部边界。前引B12 Robert Beckman文,p147按照《公约》,何时宣布在南海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精确外部边界与坐标是中国自己的权利,如果因为中国没有宣布这样的精确边界而单方面地批评中国的主张含糊或不确切,显然没有依据且有失公平。事实上,中国在1996年已经宣布了西沙群岛的直线基线,PRC Straight Baseline Declaration (15 May 1996) 只是南沙的领海基线和划法中国暂时都还没有公布。

总之,有关南海问题的争议,很大一部分属于《公约》所没有规定的事项,例如:“群岛”的领土取得与领土归属问题;因历史而形成的群岛“附近水域”的经济权利问题(“历史性权利”问题范畴);在一国的领土内既包含大陆领土又包含若干远洋群岛(这种状态并非海洋法公约中的“群岛国”定义所能涵盖)的情况下,如何划定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问题等等。所以,如果简单地套用《公约》的概念、名词与规则,必然产生某种混乱或对中国的“断续线”与“历史性权利”主张难以理解。

《美国国际法杂志》发表的南海专刊体现出国际学界对中国南海问题的关注。尽管一些文章对中国观点提出尖锐质疑,但这种讨论有助于对南海问题的多元认识,有益于促进中西学界的学术对话,亦可以为南海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学术界对南海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保持开放的姿态,加强对不同观点的研读与回应。对于我国南海“断续线”的历史、地位与作用,高与贾文论据详实、逻辑清晰、说理客观,可以说为我国南海问题的澄清提供了有力的学术支持。高与贾文已经以中英文的形式出版。参见高之国、贾兵兵:《论南海九段线的历史、地位与作用》,海洋出版社2014年版。

国际法是一种“平权”社会的法,没有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具备独立权威的立法、司法与执法机关,国际法的产生取决于国家的意思,国家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约束的对象。实际上,正是因为《公约》的局限性和南海问题的独特性,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在表述上相对比较复杂,层次比较多。但是,南海问题的复杂性与解释上的困难,不应该成为一揽子予以否定的理由。相反,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理论立场,应该是丰富和发展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实践,可以为国际社会积累有益经验。

Abstract:On Oct. 29, 2015,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at The Hague made an arbitration award o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Arbitration Case over the South China Sea" filed by the Philippines, which has made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increasingly complex. Dating back to the same month of 2013 when the Philippines unilaterally proposed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JIL) issued a special series (Agora) on the South China Sea in which those articles have deeply discussed the South China Sea issue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indicating sharply contrasting opinions between the Western and Chinese scholars. The critical views against Chinas position can be summarized to be rather consistent with the arbitration claims of the Philippines and highly similar to views reflected in the Special Report made by the State Department, namely the Limits of the Seas,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issued on the Dec. 5, 2014. The academic influence of the AJIL is world-widely recognized, but unfortunately, this special series have not been particularly analyzed and studied domestically.

Key words:the AJIL Issue over the South China Sea territory law of the sea

[作者简介]刘蕊,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共海南省委党校讲师。

① 参见[日]富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朱恒晔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② 程维荣:《两汉赎刑考》,载《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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