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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及方法【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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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的方法【第一篇】

关键词 期货投资基金 期货市场 发展

一、引言

期货投资基金(future Fund)是期货市场(future market)中的重要内容,其是现财的有效方式之一,可以帮助投资者规避期货市场投资风险,获得更大的经营和经济效益,有利于规范期货市场的发展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1]从我国期货投资基金和期货市场的关系来看,当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为期货投资基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对于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本文就期货投资基金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进行简单的探讨。

二、期货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期货投资基金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国成立了一支政府信托基金,成为现代期货投资基金的原型。在英国之后,期货投资基金逐渐风靡全球,在发达国家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最终成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0年,全球共同拥有的期货投资基金数量超过了10万亿美元,仅美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就超过了400家,资产总额超过7万亿美元。[2]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势如破竹,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领域范围也得到了扩张,不少发达国家将本国的养老金也投向期货投资基金。可以看出,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良好,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同。

要实现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避免资本市场的风险要求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必须要求有一定的发展条件,也就是说国家的期货市场基础要有保证,能够构建标准化、规范化和规模化的期货市场;其次,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要能学会主动回避市场风险,要有较强的回避风险的意识。目前,我国在这两个方面还存在较多的不足,虽然不少投资者想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回避风险,但是由于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技术和人才,因此没有随意进入期货市场。从这方面来看,要推动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还必须要求创新期货投资基金的组织建设,设立完善的套期保值基金。

三、期货投资基金与期货市场的关系

(一)期货投资基金能够促进发达期货市场

从发达期货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期货投资基金的出现对于发达期货市场的发展以及期货市场功能的实现具有推动作用:第一,期货投资基金能够有效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成了期货市场的战略投资者和中坚力量。相对于过去期货市场的主体――小投资者而言,期货投资基金能够为套期保值者提供成熟对手方,有助于实现期货投资的长期性和持续性,能够改善期货市场环境。[3]第二,期货投资基金的交易策略非常严谨,并且具有稳定的运行模式和较大的市场规模,其对于提升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关报道指出,截至2011年世界期货投资基金的总资产已经超过了2500亿美元,规模庞大。此外,西方发达国家采用的期货投资基金运行模式较为完善,如美国采用的期货投资基金运行模式为期货投资产业链形态,可以将其他金融市场进行合作运行。此外,美国期货投资基金交易策略也具有明显的期货交易特点,交易纪律严格,能够妥善管理好期货投资市场的风险。因此,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能够较好地实现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

功能。

(二)我国的期货市场功能和结构分析

目前,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的期货投资基金为私募基金。也就是说,我国的期货市场主体大部分仍然为小投资者,企业法人等期货市场主体占总的投资者比例不到1/10。[4]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性不足会导致期货投资基金无法获得长远的发展,期货市场的发展也呈现出明显的投机倾向,理性发展不够。因此,要实现我国期货市场以及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必须要求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构建完善的运行模式、扩大市场运行规模,并制定完善的交易策略。

四、发展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的主要策略

(一)创新管理期货模式

发达国家的期货投资基金发展较为成熟,这是我国在发展期货投资基金过程中需要学习的。从本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可以采用的管理期货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多家商品贸易商、期货公司及金融机构联合组建的独立公司独立的管理公司、附属于金融机构以及期货公司的管理部门。对比这三种管理模式可以发现,期货公司更加具有经验优势和品牌优势,也更加容易管理好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因此,可以先成立独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或者在期货公司内部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5]期货资产管理模式的建立可以帮助设立具有不同特征的期货公司,完善期货市场,还能够帮助实现期货投资产业链的组织建设,有助于推动期货市场的发展。但是,在期货资产管理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期货公司在各个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为了保障本公司的利益和客户的利益,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避免产生严重的经营和市场风险。

(二)创新期货投资基金的种类

要推动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要求能够创新期货投资基金的种类和形式。根据本国期货市场以及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期货投资基金可以实现的发展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允许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QFII)以一定的比例进入中国期货市场。[6]QFII制度是一种过渡性制度,具有较强的创意,且能够吸收国际上丰富的投资经验,对于推动本国气候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其次,完善期投资基金以及期货投资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适度放松法律对投资市场和期货投资基金的约束,允许先从黄金期货、股指期货入手,然后发展全部商品期货品种。再次,设立专业投资于期货市场的投资基金。最后,探索新的管理期货模式形式,鼓励期货私募基金进入投资市场,建立期货投资者、私募基金以及管理期货业务三者之间牢靠的投资关系。

(三)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

期货市场是促进期货投资基金大力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要保证期货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必须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保证市场发展秩序。从西方国家的市场监管来看,美国制定了《商品交易委员会法案》、日本制定了《期货投资基金法》,对本国的期货投资基金均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和管理,营造了良好的期货投资基金的市场环境。[7]因此,我国也应该要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对期货投资基金的相关问题引起重视,规定期货公司必须遵守信息披露原则,进行规范操作,同时还要求确保CTA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并保护好期货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投资者的相关利益。

(四)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较为缺乏专业的期货投资管理人才,这不利于推动我国期货市场和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因此,新时期要促进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必须要求能够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制度,提高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例如,国家可以从其他发达国家引进专业的期货投资管理人员,运用这些专业人才的经验和才干来推动本国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也可以由研究部门的人员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出更多、更加专业的期货投资管理人才。

五、结语

期货投资基金的出现对于规避市场风险、实现期货市场的功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目前,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还存在较多的不足,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要求国家向发达国家学习,然后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促进本国期货市场和期货投资基金的大力发展。

(作者单位为厦门大学)

参考文献

[1] 梁彦军。证券、期货犯罪防范体系构建探析――以股指期货交易为切入点[J].证券市场导报,2012(01):54-58.

[2] 于泳,李文庆,卢钊。商品期货市场金融化问题研究综述[J].兰州学刊,2012(04):95-100.

[3] 倪伟杰,熊耀鹏。关于我国推出商品期货投资基金的研究[J].中国外资,

2012 (12):239-240.

[4] 杨艳军,费然。基于Geweke分解检验的基金投机与国际资源性商品期货价格关系研究――以国际铜市场为例

[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80-85.

[5] 台冰。股票期权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兼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区别[J].证券市场导报,2015(10):67-7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及方法【第二篇】

提要 本文详细地探讨了股指期货的三种投资策略及具体方法。

关键词: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有关股指期货的各种技术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股指期货推出后,将改变以前只有股价上涨才能获利的盈利模式。具体而言,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和方法主要有三种:首先,持有股票现货多头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实现套期保值的目的;其次,如果投资者对股指的预测充满信心,且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严格的止损计划,则可以增加风险暴露的头寸,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使利润最大化;最后,投资者可将资产在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之间进行分配,以增加投资的收益。本文结合实例说明上述三种策略和方法的具体应用。

一、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

如果您目前持有一个获利颇丰的股票现货头寸,但股票指数已经上升到很高的点位,您认为未来3个月可能出现一轮下跌。您持有160万元的沪深300成分股和40万元的货币市场工具。您希望降低股票的配置比例,增加货币市场工具头寸。但您不想清算自己的沪深300成分股组合,因为目前股票现货市场上只有一个巩固形态,并没有出现一个明显的下跌趋势。您可以通过出售沪深300股指期货来降低股票的配置比例。假设此时股票现货市场上沪深300指数是3,400点,期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是3,500点,您卖出一份3个月后到期的股指期货合约,一份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为3500×300=105万元。

随后股票市场出现了下跌,合约到期时沪深300现货点数是3060点。您在股票市场上的收益率为-10%((3060-3400)/3400),货币市场头寸的收益率为2%。下面我们分别计算消极管理即不进行套期保值、持有期货空头头寸和在现货市场上重新配置资产等三种不同资产组合3个月后的价值(不考虑股票、期货和货币市场交易的手续费)。

(1)没有进行套期保值的组合价值:

股票资产组合:160×(1-10%)=144万元

货币市场:40×=万元

总计:144+=万元

(2)卖出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后资产组合的价值:

股票资产组合;160×(1-10%)=144万元

货币市场:40×=万元

一手股指期货空头:300×(3500-3060)=132000元=万元

总计:144++=198万元

(3)在股票市场和现货市场进行资产再分配后的组合价值:

股票:55×(1-10%)=万元

货币市场:145×=万元

总计:+=万元

如果不进行期货交易,组合价值为万元,您的收益为-%(()/200)。但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将部分损失转移出去,您可以保护原来股票组合中的105万元不受市场下跌的影响。当然,如果您对股票现货市场下跌信心更足的话,您可以通过出售更多的期货合约来完全对冲组合中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这样就把160万元的股票头寸完全转换成了货币市场的投资,您应该使用多大的保护头寸取决于您对市场的判断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过,如果对股票市场走势判断错误,股票市场上的盈利将被股指期货的亏损所抵消。

二、利用股指期货增加风险暴露

当市场在一轮次级回调中创出了低点,但该低点仍然受到重要支撑线的支撑,您的技术分析结论是牛市将会继续。沪深300指数目前是3,400点,但看起来可能将向3,740点进发,因此您想增加股票多头头寸。您的资产组合和前面描述的一样:在沪深300和货币市场工具之间为80/20的比例。您认为应当抓住这个机会,狠狠地赚一把。因此,在没有减持您的货币市场头寸的前提下,您购买了一份3个月后到期的沪深300期货合约,合约的执行价格是3,500点,该合约使您能够按照沪深300指数3,500点的价格购买105万元的股票。您所持有的资产组合中来自货币市场的收益率仍然为2%。

结果,您关于市场方向的判断完全正确,在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沪深300现货指数上升到3,740点,即上涨了10%。下面我们分别计算消极管理、持有期货头寸和在现货市场上重新配置资产三种不同组合到期后的价值。

(1)消极管理资产组合的价值:

股票:160×=176万元

货币市场:40×=万元

总计:176+=万元

(2)购买股指期货后资产组合的价值:

股票:160×=176万元

货币市场:40×=万元

一手股指期货多头:300×(3740-3500)=72000元=万元

总计:176++=224万元

(3)在股票现货市场和货币市场上重新配置后的资产组合价值:

股票:(160+105)×=万元

货币市场:-(160+105-200)×=-万元

总计:+(-)=万元

通过购买沪深300股指期货,您不仅可以将40万元的货币市场头寸资本化,还相当于将另外借入的65万元现金资本化。如果您没有买入股指期货,那么在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日组合总价值为万元,但您买入期货后,总价值将增加到224万元,增加的绝对额为万元,即多增加%(()/)的收益。当然,在上述分析中,我们忽略了买进股指期货需要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现实。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保证金比例为10%,买入一手股指期货的初始保证金至少为万元。我们假设投资者有额外的资金用以支付股指期货的保证金。此外,还假设自投资者买入股指期货时起,沪深300指数呈单边上扬态势,投资者不需要追加保证金,不计保证金账户盈利所产生的利息。上述假设使我们能够忽略期货保证金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

由于沪深300股指期货一手的价值为105万元,在卖掉货币市场上的40万元后,还需要借入65万元才能买入价值105万元沪深300标的股票,而在(3)中,借款成本我们仍然假设与货币市场的收益率相同,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一般情况下,借款成本应该高于货币市场收益率即高于2%,我们假设借款成本为5%,并计算在现货市场上重新配置资产后组合的价值。

(4)借款利率为5%时,在现货市场上重新配置后资产组合的价值:

股票: (160+105)×=万元

货币市场:-(160+105-200)×=-万元

总计:+(-)=万元

可以看出,当借款成本高于货币市场收益率时,在不改变股票和货币市场头寸的前提下,通过持有股指期货多头使组合总价值达到224万元,高于在现货市场上重新配置资产组合的价值万元。这样,通过持有股指期货多头,既不必卖出股票现货,又提高了投资的收益。

三、将资金在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之间进行分配

在股票和国债之间进行资产配置的一种有效方法就是买入国债期货和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价差期货。例如,在对股市中长期趋势进行分析后,您认为股市中的一轮次级调整已经结束,即将重拾升势,因此您想增加股票头寸并减少国债头寸,假设初始时共有资金200万元,并在股票和债券中各投入100万元,您可以通过出售国债期货并购买沪深300股指期货来实现对组合中股票和国债的重新分配,即购入100万元的股票,卖出100万元的国债。为了分析方便,我们假设市场上已经开设了某种国债3个月到期的期货品种。假定该国债现货价格为,期货价格为元,每份国债期货必须包含面值为10万元的国债。沪深300指数9月到期的现货价格为3,400点,期货价格为3,500点,不考虑持有成本。

需要出售国债期货的数量为:1000000/×1000≈10,购买股指期货数量为1000000/3500×300≈1,在这里,期货合约的份数都被近似为最接近的整数。

结果,当期货到期时,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价格为3,740点,股票现货的收益率为10%,而债券市场的价格为元,相应的收益率为-2%(()/)。下面,我们分别计算消极管理、持有两种期货头寸和在现货市场上重新配置资产的三种不同组合3个月后的价值。

(1)消极管理的组合价值:

股票:100万×=110万元

债券市场:100万×(1-2%)=98万元

总计:110+98=208万元

(2)持有股指期货多头和债券期货空头后组合的价值:

股票:100×=110万元

债券市场:100×(1-2%)=98万元

一手股指期货多头:1×300×(3740-3500)=72000元=万元

十手债券期货空头的价值:10×1000×()=万元

总计:110+98++=万元

(3)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重新配置后资产组合的价值:

股票:200×=220万元

债券:0万元

总计:220万元

由于一手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100多万元,利用这样一个简单的策略您迅速地改变了资产配置,增加了100多万元的股票头寸,减少了100万元的债券头寸。由于预测正确,您采用的市场策略使组合价值从208万元增加到万元,净增加额为万元。在第(3)种情况中,为了多购买100万元的股票,我们只好出售全部债券,将资金全部配置在股票上,总收益为220万元。虽然收益很高,但这是一种极端的资产组合配置,投资者承受了巨大的风险,并且这样做会有税收后果和相应的交易麻烦。用期货来实现您的目标能够避免上述麻烦,却获得相似的收益。

上述股指期货的三种投资策略和方法是有本质区别的。第一种利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本质是锁定收益,通过卖出股指期货防范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第二种和第三种投资策略的本质是投机,即预测股价将上涨,通过股指期货变相增加在股票市场上的头寸而获利,但如果预测不准也将面临较大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和方法,风险承受能力强的投资者可以利用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获取更高的收益。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投资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锁定股票现货市场上的收益。

(作者单位:1.河北大学图书馆;2.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期货业协会编。期货市场教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张亦春,郑振龙主编。金融市场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期货投资的方法【第三篇】

1、判断行情拐点解锁法。首先要从黄金行情本身的角度出发,判断黄金价格日线是否有见底或者见顶的迹象,通常研判标准是3个交易日不创新高或者新低,并伴随着底部出现阳线或者顶部出现大阴线,就可以解锁同时反手加仓。

2、趋势解锁法。如果趋势刚刚形成一段时间,无论是上涨趋势还是下跌趋势,为可以利用反弹或者回落的机会减仓相反趋势的单子进行解锁,之后顺势加仓降低成本。

3、逐渐加仓法。锁仓之后,经过连续大跌过后,短线趋于平稳,为这个时候应该解锁。解锁之后反手开始少量加仓多单,如果再回落一部分再加仓多单。如果用黄金做例子的话,每下跌美元补仓一手。如果补仓之后出现反弹,补仓部分可以卖出,然后继续等待下次机会

4、高抛低吸解锁法。如果金价走势处于箱体震荡状态,箱体高位解锁多单,持有空单。当然箱体低位解锁空单持有多单,如果跌破箱体,减仓一半多单,逐步逢低补仓做滚动反弹操作。

(来源:文章屋网 )

期货投资的方法【第四篇】

关键词: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专业投资者;一般投资者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初衷与内涵

监管机构对金融期货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既是出于金融期货市场本身特殊性的需要,也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一方面,金融期货市场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与股票、债券相比,金融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只有在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金融期货风险教育的同时,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才能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十分普遍。美国、日本、欧盟等重要资本市场普遍建立了客户适合性规则(Customer Suitability Rule),明确规定经纪公司向客户推荐投资产品负有适合性责任。客户适合性规则的本质是要求经纪公司根据客户的意愿、能力、投资目标推荐适合的投资产品,强化经纪公司对客户的责任。综上,各国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初衷上具有一致性,即区别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与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通过对金融期货投资者的专业知识、资产规模以及风险承担能力设定相应标准,并根据金融期货产品的风险度限定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基本理念是将适当的金融期货产品销售给合格的投资者,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金融期货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因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时又被称为合格投资者制度;二是金融期货产品销售机构应将适当的金融期货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这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

具体到我国已建立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上,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了《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了证监会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宗旨,即是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第二条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界定为:根据金融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从第一条对宗旨的阐述和第二条对制度的界定中可以得出:第一,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初衷是监管机构根据金融期货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期货市场、产品与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尽可能地保护金融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有关制度安排,强化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督促金融期货产品销售机构审慎选择投资者,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形成金融期货市场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金融期货基础知识、有相关交易经历的“三有”投资者群体。第三,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要素有四:(1)适当的金融期货产品;(2)合格的金融期货投资者;(3)负有适合性责任的金融期货产品销售机构;(4)适应金融期货市场需要的监管制度。

二、境外重要市场相似或相同制度比较分析

与我国不同,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大多在法律层面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其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一般依据资产量、年收入和投资经验等标准,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适当性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要求某些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法律法规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典型立法是美国证券法关于私募发行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美国1990年《证券法》修正案第144条(Rule 144)规定了参与私募证券认购的投资者资格,对投资者的净资产和专业知识进行了要求。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的TOKYO AIM创业板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3亿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另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了客户适合性规则,明确期货公司在客户开发中禁止劝诱的客户和应谨慎劝诱的客户种类。

其二,依据投资者适当性分类,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在销售产品时应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避免投资者盲目或轻率投资。例如,日本2006年《金融工具交易法》把客户分为专业客户与普通客户,要求金融机构履行不同的销售标准;我国香港地区证监会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证券及期货规则》中按照投资者的投资组合资产量,将拥有投资组合4 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信托法团、拥有投资组合8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定义为“专业投资者”,而《操守准则》规定在建议或招揽客户购买投资产品时,应确保所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适合该客户,并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如果客户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是专业投资者),中介人可以豁免无需遵守《操守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规定了投资者经济实力与其投资期货产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美国全美期货业协会(NFA)要求,对于特定人群(如已退休人士,年收入低于万美元者,净资产低于万美元者,无期货期权投资经验者,年龄低于23周岁者等等),期货经纪商除了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外,还要再签署一份附加风险揭示书;2007年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提出新的投资者保护规定,主要从销售适当性的角度,将投资者分为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s)和零售客户(Retail Clients),并进一步从专业客户中细分出专业能力更强的合格对手方(Eligible Counterparty),要求银行必须针对不同客户履行不同的信息披露及保护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对客户的金融工具交易经验与知识进行评估,即金融机构必须收集有关客户的经验、知识、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的相关信息,评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适合于客户,且除符合《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04/39/EC号指令》第二节确保投资者保护的条款第19条(6)规定的豁免情况外,欧洲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不同类型的投资建议时,均应根据MiFID的规定分别实施适合性(Suitability)和适当性(Appropriateness)评估。

比较分析境外重要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设计理念是监管机构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设定差异化的保护。美国私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计的理念是合格投资人财力雄厚,足以承担证券投资的经济风险,不需要联邦法律提供登记注册及信息披露保护。欧盟MiFID规定银行必须把客户分为零售客户、专业客户与合格的对手方三个类别。零售客户受到最高程度的保护,专业客户受到的保护相对较低,合格的对手方主要是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并不适用这些客户。

第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含资金门槛和专业知识等内容。根据美国私募Rule 506的规定,仅有两种投资人有资格参与私募认购:(1)合格投资人(accredited investor);(2)非合格投资人但认购人本身或其受托人具有商务或财务专业投资背景(sophisticated purchaser or representative)。私募发行中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标准主要是机构的经济实力,包括银行、登记的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保险公司、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登记的投资公司或企业开发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退休金、私人企业开发公司及依据所得税法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特定合格机构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产标准,如退休金资产必须超过500万美元,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资产必须超过500万美元;合格自然人客户的标准主要是净资产和收入标准,即自然人必须拥有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或者最近两年所得平均超过20万美元或者与配偶最近两年总收入平均超过30 万美元,而且当年所得合理预期可以达到相同水平的自然人。此外,那些认购人本身或其受托人具有商业或财务专业投资背景(Sophisticated Purchaser or Representative)的投资者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的对象。我国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主要是在法律层面作了原则性的要求,规定期货商受托从事期货交易,应评估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之能力,如经评估其信用状况及财力有逾越其从事期货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适当之担保外,应拒绝其委托。

第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是对金融机构的销售适当性要求。美国、日本、欧盟等重要资本市场均在其法律中确立了客户适合性规则(Customer Suitability Rule)。美国私募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私募发行者的销售要求,一旦发行人对不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就不能享受注册及信息披露豁免。而对于其他证券产品,美国证监会SEC授权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制定了适合性规定。如NASD规则第2310条(a)规定,会员推荐客户买、卖或交易任何证券,必须有合理的依据相信这样推荐是适合客户所披露的基本情况的,包括他持有的其它证券、财务状况及需要;第2310条(b)规定,除了推荐客户用有限资金投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之外,会员在非机构客户执行交易之前,必须尽合理努力得到相关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客户的交税情况、客户的投资目标以及其它会员或注册代表向客户推荐产品仍需合理努力得到的信息。另外,对于一些新产品,如证券期货(包括个股期货与窄基指数期货)、指数权证与复杂证券,NASD要求会员必须尽量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交易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而且要向客户披露产品的详细信息。例如,在证券期货产品上,NASD的2865条(A)、(B)款规定,会员或会员的相关业务人员在给客户开设证券期货交易账户之前必须尽到风险披露与尽职调查的责任;会员单位应设置客户证券期货账户的最少初始资金与维持资金要求。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公司负责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人员应决定是否同意客户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如果同意开户,应列出相应的理由。对于自然人开户,要求会员获得自然人客户的投资目标、就业状况、估计的所有年收入、净资产和流动性资产、投资经验与知识等诸多信息。另外,如有可能,还须对客户的账户记录包括关于客户背景或财务信息、授权协议、向客户披露产品信息的日期、注册代表姓名、同意开户人的姓名及日期、账户现金核实日期等信息。美国对经纪公司推荐证券期货产品的合适性也有特别规定。自2000年美国通过《商品交易现代化法案》以来,美国证监会SEC与期监会CFTC就上市证券期货(Security Futures)产品(证券期货包括个股期货与窄基指数期货)达成了共识,并进行共同监管。SEC授权NASD制定了对证券经纪公司推荐证券期货产品的合适性规定,即NASD规则第2310条,而CFTC要求美国联邦期货业协会(NFA)在先前“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规则基础上,比照NASD标准,修改期货公司推荐证券期货产品的适合性规定。两个规定均要求除非会员单位或会员业务人员在详细了解客户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知识与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的基础上认定客户是适合投资证券期货的,否则不得向客户推荐这类产品的交易与交易策略。因此,会员单位在给客户开户时应进行尽职调查。欧盟MiFID也有关于销售适当性的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对客户的金融工具交易经验与知识进行评估,以免投资者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涉足不恰当的风险;金融机构必须搜集有关个人客户的经验、知识、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的相关信息,必须评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适合于客户。

三、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现状及其利弊分析

多层次、系统的制度规则体系是保障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的依据和关键。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从证监会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等三个层面制定并建立了一整套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则体系: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二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制定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明确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监管措施等;三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以及《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

根据中金所的业务规则,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标准。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金要求,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是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是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要求,客户须具备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至少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自然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估。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法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从财务状况、业务人员、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结合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投资者的准入政策进行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均不能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过程中,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此外,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和基本制度,是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工作的深化,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形成良好的资本市场文化、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然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存在明显缺陷:

首先,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效力层级不够,缺乏法律依据。尽管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声称其依据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金所业务规则,但是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并无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具体条文。在《期货法》出台前,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尚无法律依据,这与整个期货市场立法层级不高有关。实践中,这使得中金所和期货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可能受到投资者的质疑,相关诉讼风险较高。

其次,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过于严格,过于强调金融期货市场“准入”,使得市场没能完整和准确地理解该制度,不完全适应金融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例如,我国对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在可用资金规模、金融期货知识基础、期货投资经验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限制性要求;此外,自然人投资者还需通过期货公司全方面的评估。金融期货市场“准入”的过分强调,使得市场并没充分领会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进入金融期货市场后开展的投资行为适当性引导、风险教育等也属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容。

再次,划分投资者的依据不够科学,没有根据投资者的专业性程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并依此分别规定适当性要求。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简称MIFID)第31款指出“本指令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投资者,应当针对每类投资者的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保护。”欧盟将接受金融服务的客户总体上分为零售客户(Retail Client)和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对投资者提出不同的适当性要求,给予零售客户更大程度上的保护。香港地区和日本也将投资者分类为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据此在适当性和保护方面进行区别规定。而我国仅根据投资者的存在形式(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分类,据此规定适当性要求。如此分类不够科学,没有考虑到自然人中有专业投资者、法人中有非专业投资者,对非专业法人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最后,统一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带来投资者交易风险的增加。目前,我国并没有分品种识别合格投资者,只有统一的适当性标准,只要投资者符合某一种金融期货产品的适当性要求,就可以开通金融期货账户,而不同的金融期货产品应当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不一样。例如,根本不懂国债的股指期货专业投资者,很难说其是适格的国债期货产品投资者,但是现行制度下,其可以开通金融期货账户并交易国债期货,从而增大了其交易风险,使得适当性制度的目的部分落空。

四、完善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尽快制定出台《期货法》,并在《期货法》中设专章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类别划分、资格条件、投资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赋予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法律依据。从境外市场和国内证券市场经验来看,有关投资者准入性的规定,一般均在法律层面或者行政规章层面规定,因此为保障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顺利实施,建议在未来《期货法》中明确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若《期货法》难以在短期内出台,也可通过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期货市场的基本法规,或者由中国证监会以条例的形式进行专项立法,提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效力层级、完备性和权威性[1]。

第二,丰富金融期货产品,建立完整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我国已经推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并正在研究适时推出外汇期货、期权类产品,未来上市外汇期货、期权类产品可能需要规定不同于其他金融期货产品的适当性要求,推出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丰富和完整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

第三,简化金融期货市场准入程序,适时适当降低投资者进入金融期货市场的“准入条件”,加速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准入条件”概念,除对投资者申请开通金融期货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外,还要对期货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建议在未来《期货法》中规定:期货公司应根据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期货投资经验,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期货交易,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持续向客户提供投资行为适当性引导、投资风险教育等后续服务。

第四,打破“一刀切”的“准入条件”设置,针对自然人投资者资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金融期货投资认知、交易经验等方面的不同,将当前“统一的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转型为“区分不同交易产品的金融期货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区分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在规定适当性和保护力度方面进行区分。根据不同金融期货产品风险程度和交易市场发展成熟度,以金融期货产品划分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不同的“准入”要求,投资者符合一种产品的“准入”要求即可进入该品种交易市场,符合几类产品的适当性要求就可以获得几类产品的交易资格,不具备交易某类产品的基础知识和经验的,不给予相应的交易资格。对于专业投资者,可以在可用资金余额等方面适当降低要求,在注意义务和证明期货公司存在经纪过错行为等方面适当提高要求,相反,对一般投资者则相应地提高相关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莹丽。完善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思考――以MiFID的投资者分类制度为借鉴[J].金融期货研究,2011(37).

Perfection of China′s Financial Futures Investor Appropriateness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LIU Jun-ling1, TAN Wen2,LIU Dao-yun3

(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China; of Economics,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China;

of Law,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Shanghai 200122,China)

期货投资的方法【第五篇】

期货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集资,以专业投资机构为主体进行期货投资交易,投资者承担风险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一种投资工具,其投资对象包括调期、互换、期权、权证以及商品指数等衍生工具。期货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与证券投资基金相类似,具有规模经营,降低成本;组合投资,风险分散;专家理财,投资科学;专门保管,安全性高;经营稳定,收益可观等特点。另外,期货投资基金还具有期货交易与投资基金的双重特性,是投资者介入期货市场的重要桥梁。在国外成熟的期货市场,期货基金分为公募期货基金、私募期货基金和管理期货三类。

1949年,美国海登斯通证券公司的经纪人理查德?道前(RichardDonchian)建立于第一个公开发售的期货基金(ManagedCommodityFundFuturesInc.),成为世界上第一只真正意义上的期货投资基金。直到60-70年代,期货投资基金才开始真正引起人们的兴趣,当时的投资者主要是小资金客户。1975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成立,监管期货投资基金经理(CPO)和商品交易顾问(CTA)的活动。80年代,期货品种由农产品发展到债券、货币、指数等金融领域,期货投资基金在资产的风险管理与运作方面的作用日趋重要。随着现资组合理论的诞生和投资技术的不断变化,期货投资基金规模迅速扩大。据统计,到1999年,美国期货投资基金的市场份额已由1988年的60亿美元增加到500亿美元。根据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资料,至2000年9月,美国共有基金经理(CPO)1416个,交易顾问(CTA)935个。目前,美国期货投资基金不仅成为期货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工具,而且已成为机构投资组合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繁荣美国期货市场及促进美国资本市场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样,期货投资基金在欧洲、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与地区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

二、我国发展期货投资基金的迫切性

中国期货市场经过几年的治理整顿,规范化程度已经大大提高,进入了稳步发展的新阶段。今年以来国内期货市场发展形势良好,交易规模增加迅速,截止到2006年6月份,全国期货交易量累计达到212,569,166手,比去年同期增长了%,成交金额达到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虽然交易增长迅速,但一些制约期货市场发展的问题却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例如,市场规模小、所覆盖的行业少,流动性差,交易主体比较单一,以“散户投资”为主的问题仍然存在,导致期货市场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目前,我国期货市场迫切需要发展期货投资基金,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改善期货市场投资主体结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迫切需要

我国期货市场与发达国家期货市场在成熟程度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特别是投资结构迥异,以“散户投资”为主的国内期货市场与以“机构投资”为主的国外期货市场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些散户投资者由于在知识、经验、资金规模、技术手段、信息、投资成本、交易渠道和心理素质等方面受到限制,在投资活动中处于劣势,极易成为市场的牺牲晶,这将会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要想改善这种不合理的投资结构,进一步规范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就必须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而期货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中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小量资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期货基金实现投资期货的愿望,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集中于投资基金,实现资金的再配置,把中小散户投资转化为机构投资,从而可以改善市场的投资结构,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投资主体,保证了市场发展的连续性、稳定性,有利于市场监控和风险防范。

2、是解决期货市场资金供给不足,提高市场流动性的迫切需要

我国期货市场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尽管2006年上半年期货市场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但期货业的资本金只有60亿元左右,只相当于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存量资金明显不足。2004年,我国先后推出了玉米、棉花和燃料油等期货品种,而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也即将在我国推出。这些期货产品的推出将要求期货市场规模逐渐扩大,需要更多的资金参与,而期货投资基金可以有效的扩大市场规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工具。小量资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期货基金实现投资期货的愿望,从而大大增加期货市场存量资金,提高我国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增强市场活力,恢复市场信心,推动期货市场不断发展。

3、是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各项功能的迫切需要

为了应对近年来国际原油、铜、黄金等资源类商品价格持续飙升,当务之急是大力发展国内期货市场,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套保功能转移市场风险。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有利于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在期货市场中,保值者和投机者都是不可少的,投机者为保值者分担一定的风险,缺少任何一方,交易都无法顺利进行。若投机者太少,套期保值者的风险就无人承担,市场缺乏流动性。随着众多现货商参与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必须要有对应的投机者作为现货商转移风险的承担者,而期货基金正是最好的风险承担者,通过建立期货基金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扩大了市场规模,使整个市场变得更加有效。

同时,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有利于期货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期货投资基金的建立—方面扩大了期货市场的规模,另一方面,由于期货投资基金管理者专业知识丰富,信息掌握全面,技术操作科学,从而投资也相对比较理性。因此,期货投资基金的建立对价格稳定和理性波动有较大的作用,在交易规模达到合理水平以及投资者日趋理性后,期货价格将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对现货价格的发表性,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功能将得到较为充分的发挥。

4、是金融机构有效利用期货市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迫切需要

今年底,我国金融业将实现全面的对外开放,国内金融机构将面临国外实力强大的跨国金融机构带来的巨大竞争压力,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可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金融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期货交易这一先进的交易方式来规避风险和套期保值。国际市场的经验和期货市场自身的特殊性都表明,一般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基本上都不是直接参与期货市场交易,而主要是通过期货投资基金这种形式间接进入期货市场的。因此,发展我国期货投资基金可以为这些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交易提供一种有效的途径。尤其是在金融衍生品(如股指期货)市场交易中,期货投资基金的这种职能显得尤为明显和重要。

三、我国目前发展期货投资基金的有利条件

1、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为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从2001年开始,我国期货市场交易出现恢复性增长,市场流动性逐渐增强,2002年全年成交额接近4万亿元,今年上半年成交总额已突破10万亿,其中上海、郑州、大连三地交易所的成交金额分别为亿元、亿元、亿元。上海期货交易所已经发展为仅次于LME的亚太地区最大的金属期货交易中心,而大连期货交易所已经成为仪次于CBOT的亚洲最大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推出了大豆、玉米、豆粕、豆油、棉花、白糖、小麦、铜、铝、天然橡胶和燃料油等11个期货大类品种。另外,我国第一个金融期货交易所也正在筹建之中,股指期货作为我国第一个金融期货产品将呼之欲出。国债市场的发展,机构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等,为国债期货及其衍生品的产生提供了基础;而汇率浮动范围的加大,也加快了汇率衍生工具的开发进程。期货市场规模的发展壮大,交易品种的逐渐拓宽,为期货投资基金构建投资组合提供了可选择的对象,为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提供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2、期货市场的法制化运作,为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奠定了制度基础

我国期货市场从试点发展经过治理整顿,然后再进入稳步发展的新阶段,市场的法制化运行环境已经显著改善,市场规范程度大大提高。当前期货行业已经具备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期货投资基金的安全规范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随着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证监会四个管理办法出台,市场监管能力明显提高,交易所运作理念、管理水平发生了极大改变,经纪公司经纪行为、内控机制日趋规范。2003年10月《投资基金法》正式出台,为开创我国基金业的新局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规范的制度空间和余地,使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有了法律上的依据。2004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将中国期货市场纳入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期货市场10多年发展过程中所作的探索性努力给予了充分肯定。另外,《期货交易法》也已于今年3月起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起草,这将是资本市场领域继《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又一项重要的立法工作,对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都将为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3、期货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为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奠定了人才基础

期货市场已经造就了—支既懂期货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期货管理人员、经纪人与投资者队伍,为期货投资基金的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目前,我国有专业期货经纪公司180多家,4000余名从业人员和众多的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市场磨练,中国国际等一些大型期货公司正脱颖而出,成为推动我国期货市场中的佼佼者。通过专业的培训和长期的实践,期货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得到了明显提高,特别是一些高级管理人才,经过十几年来的风雨洗礼,已经初步具备了从事期货基金运作和管理的能力,为期货基金的发展提供了直接经验。

4、国内证券基金的蓬勃发展,为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提供了经验借鉴

证券投资基金在管理与运作上与期货投资基金是相似的,因而有许多值得期货投资基金借鉴的地方。国内证券基金业经过几年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已经积累了许多经验和教训,是期货投资基金发展的宝贵财富。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基金公司52家,持有基金资产总规模达到4797亿元。其中,开放式基金169只,基金资产份额亿份,基金资产规模亿元;封闭式基金54只,基金资产份额817亿份。而且,这几年来,证券基金的运行明显好于股票市场综合指数,证券基金的平均收益明显好于股票指数的收益。另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的大部分条款对期货投资基金实际上也是适用的,在制定期货投资基金相关法规时可以充分借鉴,保证期货投资基金发展规范化。

四、我国发展期货投资基金的战略构想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建立和股指期货的推出,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将成为市场必然趋势。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提出我国期货投资基金发展的如下战略构想:

1、建立多层次的期货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国际经验表明,对期货投资基金业的监管必须多管齐下,我国应建立中国证监会、期货行业协会、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投资人大会和社会监督等多层次的期货投资基金监管体系,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的私人财产进行必要的监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滥用财产或利用职业便利侵犯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此外,还应该考虑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制度和投资人请求赔偿民事诉讼制度等,以切实保障期货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投资基金法》的发表思想入手,制订相应的期货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强化监管和自律,保证期货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2、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方式

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方式在遵循国际已普遍承认的披露方式和原则的基础上,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基金信息披露方式,这是保证期货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在发展期货投资基金的过程中,要强化监管职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对期货基金进行有效监督,保证期货投资基金市场的稳步发展。充分发挥期货业协会的作用,由协会建立一整套以风险和回报为评估标准的期货投资基金评估体制,监督基金信息的披露。同时,还应建立起由市场第三方独立组建的基金评估机构,对期货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估,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信息,同时也进一步强化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工作。

3、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期货市场,丰富期货基金的投资对象

在中国目前情况下,期货基金可以投资的对象包括三大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电子商务现货批发市场仓单和远期现货,上海黄金交易所品种,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远期债券,但这还远远不能满足期货投资基金组合构建的多样化要求。国际经验表明,发展期货投资基金需要具备市场容量大、品种丰富、流动性高的市场基础。在搞好现有品种的同时,逐步推出适应市场需要的新商品期货合约,并在适当的时机推出我国的金融期货品种。上市品种的多样化有利于期货投资基金顺利构建投资组合,并且使不同基金专注于不同的领域,形成多样化的投资风格,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尤其是推出金融期货品种,将吸引大量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而许多不宜直接入市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投资期货投资基金这种形式。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是期货投资基金发展的源泉所在。

4、加强期货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期货投资的保证金交易的杠杆原理使得其风险和收益的波动程度大大高于其它投资品种,相应的期货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也有其特性。期货投资基金风险管理体系总体框架从结构上应包括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两个组成部分,从内容上应包括期货投资基金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和期货投资基金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两大部分。在对期货投资基金总体风险进行评估后,应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管理。该管理过程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期货投资基金高级管理层根据风险评估的情况,对风险进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制订期货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战略目标和风险管理目标,并经由风险管理部门作出风险管理计划,将总体风险分解到期货投资基金内部的各个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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