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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析论文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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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法律法规篇1

关键词:工程质量与安全;律师;推进;完善

一、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现状

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其投资大、规模大、工期长、生产环节多、影响质量的因素多等原因,极易发生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不但引发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担忧,也让公众对工程背后的问题更加关注,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大型建筑工程何以事故频发?它们在各个环节是否做到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规范?如果没有,那些违规建筑又何以在验收环节中被贴上合格的标志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①。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综合的,动态的。有些现象的背后是问题,问题的存在有原因,诸如法律意识淡薄,主观认识存在偏差,知识结构不尽合理,人才投入明显不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硬件设施不够完善,职责不清,责任心不强,监督检查不严格,监督服务跟不上,合法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等,这些都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为加强我国建筑行业管理,规范我国建筑市场,2014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启动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这段时间以来,全国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可以说是“总体受控,稳中有升”。但我们需要看到,在取得一定成绩的背后,仍然有不少质量安全不达标的工程项目存在,仅住建部7月22日下发的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文件中,涉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就占大多数。可见工程质量安全任重而道远,仅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治理还不够,更多的是需要整个建筑工程行业对自身进行规范,律师的工作和影响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不少律师在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了其作用。

二、律师在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中的作用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一直是建筑市场中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但在市场操作中,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却长期存在,屡禁不止,并成为引发一系列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万恶之源。《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效力及处理原则虽有相应规定,但各部门的执法规范不统一,造成之前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有法难依、违法难究、执法不严、难以执法的尴尬局面②。自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查处都做了明确,办法的适用对建筑行业久治不愈的顽症进行了有效的专项整治,在工程分包问题上的市场不规范操作也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对查处转包等违法行为,律师除了可以帮助当事人加强工程管理,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从而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一)引导作用

住建部施行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各方市场主体都提出了规范自身行为的相应要求,律师要做的是引导企业,根据管理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自查自纠,加强项目管理和分包管理,杜绝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提醒作用

不少工程项目负责人之前抱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侥幸心理,千方百计规避监管。此次办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并鼓励举报转包等违法行为,这会成为主管部门认定查处违法行为的案件来源,也会成为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旦发现工程项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应当及时提请当事人高度重视,必要时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举报。

(三)规范作用

承包项目负责人如不按本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实施有效管理,内部承包会演变为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加强项目经理的授权管理,及时修订内部承包的主要标准,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控制和区别挂靠和内部承包的界限。

(四)保障作用

在工程施工中,项目负责人成为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企业全权人,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律师要注意加强授权管理,预防表见,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关键是要通过相应的管理措施,使相对人对分包负责人的权限知晓。

三、及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服务

从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现状看,律师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是必要的、必然的,这是律师房地产业务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律师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一个重点所在。一般来说,律师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因不同工程项目的差异,律师提供服务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律师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并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具体的服务。不过总体上看来,还是存在以下几方面共性的内容:一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依据。即律师向当事人告知和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二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在这一阶段,律师的主要服务内容是保证取得土地的合法性,并帮助建设单位处理好一系列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订立工作,协助其进行审批、请示、报告,缩短审批时间,使工程得以顺利开工进行。三是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主要是参与项目设计合同、委托测绘合同、委托勘察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与修改。四是为施工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要协助施工单位依约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等,积累和保管履约资料及反索赔资料,帮助施工单位加强项目文件、资料管理;五是为监理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对验收、交接工作提出专业性法律意见。六是建设项目交付后的工程质量法律服务。这一阶段包括律师参与项目工程的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为当事人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七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处理。这部分工作在律师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中占很大比例,内容主要是律师建筑企业进行案件诉讼与仲裁。八是为建设施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相比之下,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比诉讼更有必要,主要工作是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日常法务管理为目标,并将施工合同管理作为重点,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管理,也是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一个重点工作。

四、建议修订完善我国建筑行业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经由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正,分为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8章85条。它作为建筑领域最基础的核心性法律,其适用在法律实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实际问题的复杂多变,《建筑法》中原有的一些条文在新型问题面前显得捉襟见肘、处处被动。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建筑法》中关于质量安全的条文有近30条,但大多只是笼统概括地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提出要求,这些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操作性,也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查阅建筑领域其他法律法规,也大多如此。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的造价有直接的关系,足够的资金投入是保障质量安全的基础,一旦造价过低,就会增加施工企业经营压力而疏于管理,对材料质量无法保证。但现在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只对最终质量结果有要求,缺乏对过程中投入的明确性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一种奇怪的现象,即资金不足的建设单位为了上工程,往往采取先将工程报批然后找有能力垫资的承包商垫资施工的办法,但却以承包商无力垫资、拖欠工人工资、拖欠材料款、降低工程质量为代价。更有甚者,还有不少项目存在恶意压低造价的现象,很多投资商只追求低价效应,承包人投其所好,将工程价款压得很低,甚至失去了利润空间,为了取得利润只能铤而走险,削减工程款,在管理成本上、建筑材料的质量和用量上做手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的低劣。如有媒体披露有地方公开将建筑钢筋材料故意拉细后出售进入建设工地的情况,又如,一些强度要求较高的建筑工程应该使用商用混凝土,但施工部门出于减少水泥和合格砂石用量的目的,故意使用人工搅拌。这些质量不过关的工程往往在验收时蒙混过关,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惨剧。建筑法律法规只对质量提要求,却忽视了对于资金的硬性规定,这是法律实务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对律师执业时具体适用《建筑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需要律师积极地寻求解决办法,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影响去推动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五、结语

法律不是摆设,不能没有实效性,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在法条中找到解决方案,因此,律师要积极地推动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建筑行业实务。同时律师应了解、知晓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进程,做到有的放矢,早做准备,提请当事人更加重视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预先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项目管理,为顺应建筑市场的整顿,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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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欧元巧.关于建筑法贯彻实施的几点思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8]周定洋,王君波.浅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法[J].科技资讯,2010(6).

工程分包法律法规篇2

监理企业在建筑施工中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建筑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工作对专业技术含量的要求并不是十分高,因此,监理企业的收费标准相对于建筑行业的其他企业来说就要低很多,这就导致了从事监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工资薪酬不高,从而无法吸引高水平、高素质的人群从事这一工作,使企业的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同时,收费标准较低的特点也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的过程中就会存在服务态度差、监理不到位的现象。我国虽然已明文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聘请第三方监理企业,但监理企业间的激烈竞争和打压仍使得企业利润低、发展慢。

2建筑工程监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机制

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企业进行正常工作的条文规定及实施标准,能够对监理企业的不规范运行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因此,政府部门要提高重视并制定相关政策方针,建立健全的施工工程监理法律规范,这样才能够保证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和规范作为,为监理行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另外,监理人员也要从自身规范自己,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劳动法等,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适应行业的发展。监理工作的良好运行不但要依靠法律法规及人员自身的规范,还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合理的处罚制度。针对不符合条文规定的建筑施工工程,要对其严格组织,禁止其继续施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必要时可以与政府部门联合,追求其法律责任。对于不合格不达标的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和返工,对施工企业要起到震慑作用,使其务必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从根本上规范其行为,增强行业的公信力。

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要求较为严格,要求监理工作人员要具有良好的技术及实践能力,因此就要求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高。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首要一点就是要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充分了解监理工作对于整个建筑工程的重要意义;其次,监理企业对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提高要求,除了要学习专业的施工安全知识、掌握设备操作流程以及建筑的评估方法外,还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计算机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监理人员不单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及能力,还要具有良好的预见性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中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及问题的发生,一旦当事故或问题发生时,也有能力对其进行解决,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其目的是为使建筑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更好地熟悉设计目的与工程特点,相互交流意见及感想,找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综合多方面意见后消除图纸上的不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图纸会审工作可由监理企业来组织,联合企业的设计、施工、管理、检测部门以及政府评估单位,对图纸进行全面综合会审,一旦图纸确定后就要求相关建筑单位必要严格按照图纸操作,不可偏离图纸规定的建设轨道。建筑工程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哪怕再完善的建筑建设图纸也做不到考虑施工流程中的每一个小细节,因此就需要在建筑施工中监理企业及人员要按照具体情况定期组织工程承建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图纸细节再做出进一步推敲,时时规范施工内容,使整个工程更符合实际要求。

全面考察分包单位

建筑施工工程规模巨大,仅依靠一个承建方来保证工程的保时保量的完成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分包制定就应运而生。实行分包制度时,承建企业要提供《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给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对承建方的分包能力,分包范围等进行全面考察,一旦认为企业的分包能力不够,要立即予以驳回;若监理人员认为分包企业具备分包资格,要通过政府或相关合同对分包单位进行进一步的综合考察,向企业提出资格认定书及实际的调查问卷。

3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建筑施工中监理作用巨大,尤其对于住宅用地来说,更需要高要求的规范和管理,促使工程的顺利实施,推动监理行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工程分包法律法规篇3

关键词建筑法;部门规章;问题;对策

一、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的问题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分工不够明确

建筑工程中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现阶段广泛存在的问题是建筑法中规定的管理标准可以达到,但施行监管权力的部门过多,使得现场质量控制混乱。法规中对特种工种划分不够详细,工程建造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特种项目,由于科目划分时存在模糊的情况,监管工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现行的特种作业监管法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同部门出台的法规对作业要求不同,在对现场进行核查时不同标准使得技术人员思绪混乱,不知该依照何种标准开展施工。管理部门的特种作业资格证规格存在差异,并且互相之间存在不通用的情况,体制中的矛盾在现阶段广泛存在,是困扰建筑法律法规进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监管部门执行标准得不到统一,下级单位很难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对工程安全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2、总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不明晰、专业承包资质范围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庞大,施工团队会将总工程划分为多个小项目进行分包。现有的法规对分包团队监管不够严格,缺少对资质经验的审查。团队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添加原料,导致结构强度达不到要求。确定建筑工程后会召开招标大会来选定承包团队,在确认期间需要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法中对合同拟定内容进行标注,却忽略了对承包方资质的审查。造成很多不具备大型施工作业能力的团队混入其中,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国家了《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但这份文件中并没有对详细的资质以及承包能力进行介绍,并且对总包与分包之间的规定不够详细。工程团队在开展项目时缺少明确的参照标准,法律法规也丧失了应有的威严性,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缺少统一的监管整治。施工细节处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广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洁,对其安全标准缺少规定,盲目开展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3、对施工人员的准入门槛设置较低

建筑行业的兴起使得包工团队数量也随之增多,人员组成较为随意,基层工人多数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并没有接收过系统的建筑知识培训。建筑法律法规中对团队技术水平的规定标准低,并且缺少详细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没有建筑过大项目,为获得利益提升市场竞争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很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对建筑行业入门标准制定过低,这种现象在县级城市最为常见,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长时间得不到提升。部分团队自身资质欠缺,为提升同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力,只能在人员组成上下功夫。花费高新聘请工程师,挂牌顶替,但实际施工时现场的指挥人员仍是原版人马,工程质量很难保障。此类现象屡见不鲜,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团队入门的控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行业技能进步。

4、法律法规针对行业乱象的规定和处罚力度弱

建筑法规中对工程质量以及作业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现实却存在不能被落实的现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与团队成为一体,发现违规现象并不举报,而是从中获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对质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转包与分包更是混乱,不能开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团队自主决定。建筑施工中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虽然管理部门一再强调,还是存在不服从条款的团队。这些现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规落实程度不足导致的,对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不足,并没有在市场中形成严谨规范的风气。处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落实到个人,这对地区的建筑行业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慑力,选用的方法也不够科学,缴纳罚款并不能解决建筑团队水平不足的问题。应实施动态管理的方案,对工程进展的各个阶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应该吊销团队的资格证书,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5、现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市场以及社会的发展会在内容上不断做出优化,使之更好的为广大人民服务。现有的法规中,多数是针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对于工程前期准备、场地测量、使用时对绿化区域的影响等并没有涉及。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同行业之间竞争也逐渐走向白热化阶段,其中法律法规的影响是巨大的。科学完善的法规可促进行业良性竞争,提高工程质量。但由于这一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区建设情况不能及时上报至政府部门,相应的统计工作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终造成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脱轨。对建筑团队基本信息的完善监管不严格,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稳固的信息共享系统,工程确立后在承包阶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竞标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度不完善衍生等问题众多,并且随着时间的增长向更严重的层面发展,不能得到及时的整治。团队应该有自身擅长的项目,并且在竞标时依据能力来选择,法规中并没有将这部分管理细则纳入其中,竞争局面也随之混乱。

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议措施

1、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

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在开展工作前要将任务落实到个人头上,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者遗漏的情况。在沟通过程中将工作内容进行划分,将施工种类作为参考,并对不同阶段容易发生的质量问题详细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资料中。进行监管时可参照这部分资料,使工作开展更顺利,避免工程现场秩序混乱。总包与分包项目虽然在施工阶段相对独立,但建设完成后还是会进行总回合,建筑管理部门要处理好这之间的关系。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将规章制度统一,通过对执行时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可帮助确定最科学的管理制度。与建筑相关的规定应该随着行业发展而做出改变,勇于面对体制上的欠缺,并不断的优化,更好的为建筑工程行业服务,充分发挥监管功能,促进结构安全质量的提升。沟通可改变原有僵持的局面,促进体制向科学严谨的方向发展,同时对解决内部矛盾有很大帮助。紧密配合的工作环境必然是严谨的,不会发生脱轨现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在沟通的基础上对体制上的漏洞进行整理,结合对建筑行业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规。在已有的条款中,并没有对细节进行规定,对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时间内完成复杂的规划工作。法律规定的范围必须做到科学全面,在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且设定一段试运行阶段,在此基础上开展全面的实施,保障建筑工程行业有法可依。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与国际接轨,技术也进步明显,建筑法更应该做好带头作用,加快法规的完善速度。在借鉴先进方法的同时不能忽略总结经验的重要性。在补充法律制度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条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出整改。建筑法涵盖范围广,可同时进行多个部门的改制工作,可有效减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时间。对建筑团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帮助明确各项建设的注意事项,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单体现在内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层的落实,需要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国建筑行业高效发展。

3、引用信息化技术

建筑监管部门应将信息化技术引入工作岗位中。对各施工团队进行调查登记,将技能水平与人员组成依次整理到资料中,可避免挂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工程招投标阶段可快速了解各团队的技术情况,作为项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标准。同时建筑行业的进步也可以在平台中体现出来,政府部门在对区域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时可通过查阅信息来完成。在信息化平台中可将国内各区域的建筑执行标准汇总,可促进建筑质量控制得到统一的标准,并且面向公开透明化发展。信息平台的建设在现阶段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计算机系统来完成,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地区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考察,若存在违规现象在此阶段可以帮助发现。由此可见应用信息化技术具有多重优越性,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起到促进作用。建筑行业进步与规章制度的完善有着必然联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善这一体系。

三、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1、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综合吸取国际立法和市场管理经验,促进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结束语:

建筑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样会对建筑行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行业内的各种乱象。研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性、规范性,加强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当然完善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最终还是要将法律精神落实在实处,并不断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将法律法规进行持续改进,让建筑业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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