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专业论文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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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研究论文1
财政和税收体制反映、规定、制约着国家(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也反映、规定、制约着政府理财的职能范围、管理重点和行为方式。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年间,财税体制改革始终是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的财政、税收体制配套改革,在我国初步搭起了能够较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而在此之前,还有三次较重大的财税改革举措。
“分灶吃饭”体制的实行及仍存在的问题
1980年,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农村改革方兴未艾之际,中国选取财政分配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突破口,向地方下放财权,改变“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灶吃饭”体制。这是传统体制开始向新体制渐变的财政分水岭。
1985年,在第二步利改税基础上,将“分灶吃饭”的具体形式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即按照税种和企业隶属关系,确定中央、地方各自的固定收入(所得税、调节税等),另有共享收入(产品税等);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这时已有“分税制”的概念和讨论,但体制的实质仍是渐进过程中的财政包干制。
1988年,在1985年体制的基础上,对收入上解比重较大的17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了“收入递增包干”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等几种(后来曾发展、归结为六种)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简称“地方包干”。这使中国渐进改革中的企业包干加上财政包干,形成了包干制的“鼎盛时期”。
在实行“分灶吃饭”之后,财政体制改革除预算管理体制方面的数度调整之外,还取得了如下一系列进展:
——调整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扩大企业留利和更新改造资金规模。经过80年代初的利润留成,1983年和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1987年后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探索和90年代后逐步树立“税利分流”方向,形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思路和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方针,在扩大企业财权之后,又将企业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入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逐渐引上轨道。
——改革税制。初步形成了多税种配合发挥作用的复合税制,适应市场取向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使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生活方面的作用大大加强。
——改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80年代曾有“拨改贷”的探索,并在一些建设项目中试行投资包干办法和对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承包的经济责任制。从1988年开始,对中央级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基金制办法。90年代,终于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接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合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制度。
——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财务制度,强化支出约束机制。从1980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对有收入和经济偿还能力的文教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周转金制度,并建立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制度,等等。
虽然80年代以后财政改革有上述进展,但直至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前,普遍实行的“分灶吃饭”框架内的财政包干制,却始终未能消除传统体制弊病的症结,主要问题表现在:
1.仍然束缚企业活力的发挥。
各级政府“条块分割”地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是传统体制的根本弊病所在。在改革之后实行的“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中,由于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因而这一弊病于政府财力分配中以体制因素形式得到延续,只不过在行政性分权格局中,行政隶属关系控制总地说从“条条为主”变为“块块为主”,由行政部门的单一指令变为指令加上企业实际很难违拗的“商量”和暗示。相应而来的,是各级政府始终热衷于尽力多办“自己的企业”和对“自己的企业”过多干预与过多关照,“放权”难以真正放到企业一—尽管国家“减税让利”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方,多数国有企业仍然迟迟不能“搞活”。搞不:活“的另一面是搞不”死“,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照样由政府搭救,基本上不存在规范的优胜劣汰、存量重组的机制,”破产法“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形同一纸空文。也正是与行政隶属关系控制网络紧密相联,国营企业的行政级别,始终是对企业行为十分重大的影响因素,其厂长经理,总是作为行政系统”官本位“阶梯中某个台阶(级别)上的一员,这一身份与市场经济要求他们扮演的企业家身份,在不断地发生冲突。因为这两种身份必然要接受不同的信号导向,追求不同的目标,前者为行政系统的信号和官阶升迁的目标,而后者为市场的信号和企业长远赢利的目标。结果必然是企业的所谓”双重依赖“问题,而且在前述体制环境中,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对于上级行政主管的依赖(或跟从),必然是更为主导性的和”荣辱他关“的。于是,企业自主经营仍步履维艰,大量的行政性直接控制或变相的行政控制,和各种老的、新的”大锅饭“,难以有效消除。
2.强化地方封锁、地区分割的“诸侯经济”倾向,客观上助长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投资膨胀。
“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与过去的“总额分成”体制相比,固然提高了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但这种积极性在增加本级收入动机和扭曲的市场价格信号的导向下,必然地倾向于多办“自己的企业”,多搞那些生产高税产品和预期价高利大产品的项目。因而地方政府热衷于大上基建,兴办一般赢利性的项目,特别是加工工业项目,不惜大搞低水平的重复建厂,不顾规模经济效益和技术更新换代的要求,并且对本地生产的优质原料向其他地区实行封锁,对“自己的企业”生产的质次价高产品强行在本地安排销售和阻止其他地区的优质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国家对烟、酒等产品规定高税率,本来是要达到限制其生产、消费的“寓禁于征”的政策意图,但在这种体制下,高税率却成了地方政府多办小烟厂、小酒厂以增加本级收入的刺激因素,发生了明显的“逆调节”。遍地开花的“小纺织”、“小轧钢”、“小汽车(装配)”等等项目均与体制因素有关。收入上解比重较高的地区,地方政府还有明显的“藏富于企业”倾向,即对组织财政收入不积极,有意让企业多留利之后,再通过收费摊派等手段满足本级财力需要。尽管这些低水平重复建设、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的做法,从每一个局部的角度,都可以举出一系列“正当理由”,但从全局看,却构成了推动投资膨胀、加剧结构失调的因素,对构建统一市场、提高整体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并阻碍地方政府职能从注重投资于一般赢利性
企业,向注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面转变。
3.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仍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
各级财政支配的财力在极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地方上解、中央补助或共享分成的比例和基数的高低,而这些的核定又缺乏充分的客观性,难以避免种种“讨价还价”因素,各地都倾向于增加支出基数,压缩收入基数,提高分成比例。同时,预算支出虽“分级包干”,但在许多具体事项上并不能划清范围,结果“包而不干”,最后矛盾集中反映为中央财政“打破了统收,却实际并未打破统支”的困难局面;中央日子过不去,又反过来向地方财政寻求财力,“分灶”之后调整基数和让地方“作贡献”的做法屡屡发生。
4.国家财力分散,“两个比重”过低;地方缺少必要的设税权和稳定财源,中央缺乏必要的宏观调控主动权。
由于在体制上不能保证政府财力必要的集中程度和中央地方间合理的分配关系,一方面,在各行其是的减税让利超过合理数量界限的情况下,财政收入(不包括内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9年的%滑落到1993年的%;另一方面,随地方分权,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79年的%下降为1993年的%。就财力分配关系而言,地方、中央各有突出问题:地方政府财权虽比改革前有所扩大,但却没有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地方税种的权力。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区差异十分显著的大国,地方无设税权,不利于因地制宜地筹措财力和形成地方性的稳定财源。与此同时,就总体而言,中央财政本级组织的收入不能满足本级支出的需要,因而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来平衡中央级收支,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是极罕见的,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中央政府调控能力的弱化和中央财政的被动局面,宏观政策意图的贯彻难以得到充分的财力保证。
总而言之,“分灶吃饭”代表的财力分配的行政性分权,还没有能够跳出传统体制把企业禁锢于“条块分割”行政隶属关系之中的基本格局,也未找到处理中央、地方关系的比较合理、稳定、规范的形式,因而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如果仅仅停留于这种体制,深化改革将遇到无法逾越的阻碍,必须跳出行政性分权思路,寻求实质性推进改革的新方向。
建立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是中国财政改革的方向
从整体配套的角度考虑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使财政体制的目标模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规定性,具备如下几方面的体制功能:
第一,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法人主体地位和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贯彻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国有财产收益权和国有企业经营权实行分离的原则,从而一方面使企业得到自主经营、发挥活力的广阔天地,另一方面使国家掌握必要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应有的国有资产权益。
第二,正确地体现政府职能和正确地处理中央与地方间以及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起稳定的财权与事权统一协调的分级财政,从而使各级政府合理而有效地履行自身职责。
第三,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财政资金的筹集、使用过程进入“生财有道,聚财有度,用财有方”的轨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从而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国家财力“取”与“予”的良性循环,卓有成效地为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服务。
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体制形式,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
所谓分税制,其真正的含义在于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各个税种,原则上要分别划定为国税或地方税,企业均按照法律规定,既向中央政府交纳国税,又向地方政府交纳地方税。在这一格局中,各级政府可以主要根据以本级税收为主的收入,相应安排其支出,相对独立地组织本级预算平衡,做到“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同时,中央应保持必要的自上而下作转移支付的调控能力。
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的关键内容和特点在于,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淡化过去一向实行的各级政府对企业的“条块分割”式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将不再把税款只交给作为自己行政主管的特定一级政府(再由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分成),而是分别地把不同的税,交给不同的各级政府,从而有助于消除政府对“自己的企业”的过多干预和过多关照,促使各企业自主经营,充分地展开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它可以清晰地划开中央、地方间的财源和财政收入,稳定地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在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形成各级预算各行其道的真正的分级财政。为了更为具体地描述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列举这一体制的要点如下:
1.不再按照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自的收入,企业不分大小,不论级别,依法向中央、地方政府分别纳税,自主经营、公平竞争。
2.中央、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对经济实行的分级调控管理,将主要运用税收、债券、贴息等经济手段和调整企业外部条件的措施。同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产权规范,以适当方式(如授权委托)管理、运营企业中的国有资本。
3.在中央、地方间划分税种的同时,各级政府要调整和明确各自的事权,重新核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与保证中央集中财力和实现全国性的经济调节关系密切的税种,应划为中央收入;有利于地方发挥征管优势、宜于由地方掌握的税种,应划为地方收入。除中央政府要承担一些大型、长周期、跨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外,大量的一般赢利性项目,应交给企业和企业联合体去办,地方财政则基本上不再承担赢利项目的直接投资任务,而把支出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方面。
4.中央财政承担调节各地区间差异的责任,主要方式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实行对地方政府的财力补助。各地具体补助数额的确定方法,要改传统的基数法为比较客观、严密的因素计分法。
5.在各种配套条件基本到位之后,应使地方政府具有从本地实际出发设立、开征某些地方税种的权力,因地制宜地为地区非赢利设施建设和各项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6.以上述几方面为基础,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离,形成相对独立、自求平衡的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中要掌握足够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都要以法律形式强化其内部、外部的制度约束和责任约束。
总之,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可以二位一体地处理好国家(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它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应成为财政改革与中长期整体改革相配套的轴心。
1994年改革提供了转折点
中国财政体制初步进入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轨道,是以1994年里程碑式的财政、税收配套改革为标志的。这种配套
改革的理论与政策探讨,早在80年代中期就已展开;其操作设计的先声,一直可以追溯到1986年各方面准备了一年而夭折于最后关头的“价、税、财连动”改革方案;其付诸实践的试验探索,开始于1992—93年若干省、市、自治区的分税制试点;但其能够在1993年中央针对经济过热而加强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从快准备、迅速出台,除了前述这些理论、经验、政策的准备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也依仗于决策层的极大决心和审时度势加入重点突破举措的“渐进式”改革路径。
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反复研讨的基础上,90年代初期,中央及财政部门在改革思路方面已明确了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的导向,并于1992—1993年先后在辽宁、浙江、天津、重庆、武汉、沈阳、大连、青岛、新疆等省、市、区进行了分税制的试点。1993年6月前后,党中央、国务院针对经济过热、结构失调、泡沫经济滋长和金融秩序紊乱等问题而明确提出实行“加强宏观调控”的方针,同时,也做出了于下一年度出台财政、税收及外汇等方面重大改革措施的决策。当时所剩的准备时间只有半年,有关部门抓紧进行了复杂的方案研究和设计、测算,以及相关各项实际工作事宜的筹备,包括与各地磋商,吸收意见建议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并使地方同志对中央思路达成共识与认同。
1994年1月1日,财税改革方案如期出台。开始的三四个月中,企业与社会上有关单位反映意见较多的,主要是增值税及取消原优惠政策等方面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和国务院有关机构在约100天的时间里,先后发出80余份文件,作出补充规定或加以微调,解决急迫的或突出的问题。其后,新体制运行渐趋平稳。
1994年财税改革的基本内容
1994年新体制的基本内容,按照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中央财政支出主要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等,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应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二,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入。基本原则是,将一些关系到国家大局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归中央,把一些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以及适合于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归地方,同时把收入稳定、数额较大、具有中性特征的增值税等划作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和资源税(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后,要相应分设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中央税种和共享税种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按比例分给地方。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机构征收。
第三,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退还制度。税收返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转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
几年来的情况表明,1994年的重大改革这一在有限准备时间和诸多制约条件下,以极大魄力和决心推出的宏观调控层次上的配套改革,虽然难免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达到了基本目标,实现了来之不易的成功转变:
1.在中央优化全局产业结构导向的大框架下,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理财、抓效益、抓收入的积极性,各地顺应分税制要求,都将精力和财力用在对自己有利的新财源的培育上来,千方百计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普遍提高了对于第三产业和投资环境的重视,而对于第二产业一般赢利性项目的重复建设,热度已有所降低。
2.在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方面,于全国范围内打开了一个淡化“条块分割”式行政隶属关系的新局面,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开始走上不再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按照税种组织财政收入的新轨道。这一点对于今后实质性深化整体配套改革意义很大,它标志着我国的改革终于走过了由“行政性分权”向“经济性分权”的转折点,把企业放到了在税法面前一律平等的地位上,不论大小、所有制和“行政级别”,该交国税的交国税,该交地方税的交地方税,税后红利按产权规范分配。因此,这是使企业真正站到一条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的新开端。
3.在中央、地方关系方面,大大提高了财力分配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规则全国一律,谁都会算帐,有利于长期行为的形成,并促使地方政府转变理财思路,实现规范管理——如减少税收的随意减免,狠抓非税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注意自我发展中的自我约束,强化支出管理等等。
与财政管理体制的分税制改革相配套,1994年同时出台了税制自身的重大改革方案。
按照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这一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流转税制度。
流转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值税制的改革。改变了按产品分设税目、分税目制定差别税率的传统做法,确立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并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增值税实行两档基本税率(13%和17%)。明确规定了允许扣除的增值税范围和建立了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制度。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是消费税制的改革。在普遍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其征税范围仅限于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若干消费品,
共设有11个税目,包括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小汽车、摩托车、燃料油等,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办法,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是营业税制的改革。对有偿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征收营业税。新的营业税制重新确定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合理调整了营业税税目,共设置了9个征税项目,针对不同税目设置了3%、5%和5—20%三档不同税率。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改革后的新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第二,统一所得税制度。
一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目的是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主要内容包括,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股份制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均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相应取消了国有企业调节税;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在统一税基的前提下,实行33%的比例税率,并统一实行由纳税人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办法。取消税前还贷。1993年12月13B,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国有企业不再执行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办法。
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范围,包括按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改革后,个人应纳税所得在原税法规定的六项基础上新增加了五项,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税率采用国际通行的超额累进制,即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根据对纳税人基本生活费不征税的国际惯例,合理确定了税收起征点水平。在计税方法上,从本国实际出发,采取了分项征收的方法,并在对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的减免税规定。1993年10月31日,国务院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逐步进行其他税种的改革或调整。
一是开征土地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凡有偿转让房地产都属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二是改革资源税。将资源税征收范围定为矿产品和盐,并重新确定了七个税目。
三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四是把现在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
五是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六是将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
七是开征遗产税(待出台)。
1994年的税制改革,措施密集,涉及面相当宽广,显著地规范和强化了税收功能,并紧密配合了财政的分税制改革,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几年来的运行情况表明,这一改革取得了成功,主要表现在:
——依法治税原则得到明显强化,税法的权威性明显提高,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公平税负,促进了企业的平等竞争;
——理顺分配关系,推动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合理导向,引导了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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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论文2
(一)实践实训教学环节缺失
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离不开实践。随着市场经济对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要求的加强,对财政学专业的相关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让学生能在未来的就业市场顺利找到一席之地,必须在实践教学、实训教学方面狠下功夫。
(二)评价考核体系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提高
目前财政学专业课程依然沿袭了传统的考核方式,学习效果的评价基本以教师命题为主,考核的方法大多采用笔试。试题依然采用传统的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论述等为主。考试形式单一僵化,甚至一些考题陈旧落后。由于财政学专业许多课程实践性较强,学生只能选择死记硬背方式。严重压抑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缺少实践能力强的教师
目前高职院校新进教师基本是从校门到校门,即使学历层次较高,但缺乏专业实践知识、技能和经验。原有专业课程的教师,包括那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教师,真正具有从事过财政、税收、会计实践活动经历和经验的极少。教师实践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的缺失,直接制约着学生财政学专业职业能力的形成。
二、改革财政学专业教学,促进学生职业能力培养
(一)创新课程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现代化的教学设备为教学提供了高密度的信息传播手段,教师要依托这个优势,掌握多媒体教学技术手段,收集相关各类资料,创新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教学服务。一是课堂讲授法。通过教师对财政专业相关课程涉及到的财政、税收、会计、管理等理论的讲解,为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课堂讨论法。以理论教学为基础,以理论涉及的社会热点问题为切入点开展一些生生之间、师生之间的探讨;三是典型案例分析法。选择学生代表,要求充分收集资料并做成PPT。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运用,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而且还能够进一步激发学生举一反三的创新能力。
(二)强化实践实训教学,提高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能力
财政学专业所涉及到的财政、税收、会计等都是距离市场最近的学科。通过在财政学专业教学的过程中派学生到社会单位顶岗实习,到专业实训室演习预算、国库集中收付体系、纳税与征管、会计核算等操作,可以让学生对实际工作有真实的感受。
1.构建教学、实践、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实践平台利用寒暑假,选派学生到地方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等单位参与工作实践或顶岗工作,使学生掌握财政学专业工作的方式与方法,同时也能够培养学生与单位与社会人打交道的能力,为毕业后迅速融入社会打下基础。专业教师与可以利用理念知识优势,为社会单位开展一些干部培训服务。
2.在学校实训室开展专业实训教学利用学校建立的财政、税务、评估、会计等相关实训室,在理论教学的同时,安排实训课时,到实训室演练政府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企业纳税、税务机关征收与稽查、会计核算等相关软件。通过学生实际操作,了解实际工作的流程。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学专业课程考核体系
为了激发学生对财政学专业的学习热情,不但要有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与手段,还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学专业课程考核体系。财政学专业课程的考核既要能体现理论知识的掌握,又要展现学生能力水平。在考核的形式上,可以采用闭卷与开卷笔试、学生平时案例分析、平时提问、上机模拟、对社会热点的调查报告、口头提问、平时成绩等多种评判方式,摒弃一卷定成绩的简单做法,根据平时记录及各项成绩进行综合评价。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专业水平
财政研究论文3
关键词: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经济增长;财政支出
规模社会保障是国家在劳动者或全体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社会困难时,向其提供保障或帮助的一种社会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成员的福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调国家政府的责任,政府财政要负担起这一职责,必须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相应削减行政性经费和一般事业经费支出,以此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提高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所谓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指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含社会保险支出)的比重。随着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压力日益增大,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财政的支付力度来弥补社会保障支出所缺资金。国内有学者提出要提高转移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也有人提出应提高养老保险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但都没有提及提高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本文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这一领域考察了中国目前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对策。
一、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现状
(一)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不足。社会保障支出作为社会收入再分配的一个主要途径,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政府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手段,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发展。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一直相对不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政中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不断增加,但与GDP的相对增加量基本保持不变。自2003年至2009年,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从2,亿元增长至7,亿元,绝对数量有了很大的增长,但由于GDP水平同时在快速增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比重保持在11%左右,2009年这一数字甚至下降到了不足10%。同时,若将社会保障支出与行政管理支出对比可发现,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远远不及行政管理费用高。并且,这之间的差距在不断地扩大。如果此种现象不断发展,必将导致政府财政支出的失衡,也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与建设廉洁政府的要求。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不足这一事实还可通过与其他国家对比发现。我国自2006年起,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已达到了中等以上发展中国家的水平。然而,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却远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以1980年的中等以上发展中国家哥斯达黎加为例。1980年哥斯达黎加的社会保障支出达到了在人均生产总值中占%的水平。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尚不如20世纪80年代的中等以上发展中国家,更不用说是社会保障支出比例高达40%的各发达国家了。可见,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是很低的。虽然在发达国家高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福利病”,但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距国际水平仍有较大距离。尽管近两年中央也一再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财政支出的15%~20%用于社会保障,但由于缺乏立法约束,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带有明显的随意性。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不足,就无法保障人们的生活水平,特别是中低收入或无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二)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缓慢。评价任何一项公共支出的增长,既要看绝对数额的增长,也要看相对份额的增长。近年来,在忽略物价上涨等市场因素的前提下,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绝对数额在缓慢增长,但是增长速度过慢,没有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支出增长相联动。尽管有学者提出: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一般呈“此增彼减”的关系,当经济快速增长时,居民收入水平增长较快,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相应减少,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往往下降。但是,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能够适用于当前的我国,当前我国的经济增长是一种失衡的增长,并由于基础性财富分配秩序的不规范,不能使所有人都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与否仍然至关重要,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但在现实中没有反映出来。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增长弹性系数是指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和财政支出增长率的比值,如2011年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为%,财政总支出增长率为%,则弹性系数为。从这一指标来看,2007~2011年这一系数分别为、、、、。可以看出,除2010年外,其弹性系数一般不足1,如果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社会保障增长弹性系数会稳定在1这个水平上,并有下降的危险,可以理解为社会保障支出只会随财政总支出做相等比例或更低比例的增长,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水平没有提高的可能性。这对当前的我国是不适合的,笔者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处于饱和状态,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足以满足公共需求,那么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弹性系数维持在1这个水平上是很正常也是很适合的,但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离饱和状态还很远,很多人还并未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出现这一现象,部分是由于在每年财政总支出增加的情况下,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却没有相应的增加。因为每年财政支出的增加部分大多都用到了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等事业上,这很显然是不合理的,政府应该把公共财政多投入到公共领域,让一些在经济增长中未受益或少受益的个人和群体能够通过公共支出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缓慢,应该以超过财政总支出增长的速度增长,方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
(三)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结构不合理、地区差异显著。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问题,除了总体水平低之外,在结构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和不平等,根据目前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社会保障大都属于地方政府支出。表1显示,1999年以来地方政府承担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均在90%以上。尽管存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但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距,因此在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方面可能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1)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之间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也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偏向。因此,接下来将考察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城乡结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官方并没有公布分城乡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数据,而许多社会保障支出项目,例如对社会保险的补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也很难区分出其中的城乡比例。因此,目前的相关研究大都使用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作为城乡社会保障支出的变量。第一,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1998年城镇居民的人均转移性收入是农村居民的倍,而后继续扩大,2003年达到倍。但随着2002年党中央提出城乡统筹发展,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此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其中的突出表现就是2003年开始逐步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此,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之间的差距在2003年以后开始下降,但在2009年仍然达到了倍。从这一指标的情况来看,超过90%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均投向了城镇居民。第二,从转移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来看,城镇居民仍然明显高于农村居民。1998年转移性收入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大约为%,到2009年增至%。而转移性收入占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比例在1998年仅为%,并且此后一直处于停滞状况,直到2005年以后才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但在2009年也仅为%。经过比较发现,转移性收入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在1998~2009年之间一般是农村居民的3倍以上。显然,无论是从转移性收入的绝对值还是从转移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来看,我国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均表现出了明显的城市偏向。
二、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重新认识
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之所以会出现前面已经分析的现状,这与当前相关方面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认识不够有极大的关系,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都已经步入了全新的时期,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各个方面也应重新认识,不能总是用旧的观点来对待新的事物和现象。下面就从两个方面来重新认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一)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作用。贫困和不平等一直以来都是人类面临的难题,而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消除贫困和不平等有着天然的不可替代性,这对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都有促进作用。社会保障支出作为公共支出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生产性。消费、投资和出口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而内需不足一直都是困扰我国经济的一个严重问题,收入差距扩大和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缓慢是造成内需不足的一个主要原因,而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恰恰具有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因为享受社会保障的个人和群体相对而言都是较为弱势的,所获得的财政支出均会用来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而到市场上消费,这就间接地促进了消费扩大,推动了经济增长。这表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并不是给财政添加负担,而是具备了“工具价值”,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是有益的,并且还具有很高的“目标价值”,因为社会保障对消除贫困和提高福利水平有着巨大作用,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有助于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满足公共社会保障需求是政府的责任。社会保障是市场不能提供和个人无法承担的公共品,为弥补市场失灵,只有依靠政府和财政。因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是政府的责任,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和可能改善自己的生活前景,而对弱势群体或个人而言,改善生活的最佳途径就是由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由财政提供社会保障支出。这就涉及我国政府和财政的转型问题,有学者提出“政府要从经济建设型转向公共服务型,财政要有投资型财政转向公共型财政”。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虽然在当前我国不可能完全实现这样的转型,但应该有所偏向,而当前的各级政府大多都忽略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角色,这就要求政府加快转型,至少应加快做一个责任型政府,履行作为政府的责任,把更多的公共资源用在社会保障领域,加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三、我国社会保障财政支出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我国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现状,特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着力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公共财政的比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我国政府就提出“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并且在“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中均强调“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但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始终在10%左右徘徊。社会保障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所以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是其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因此,建议有效落实相关的政策,尽快将社会保障支出占公共财政的比例提高到目标水平。第二,优化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项目结构。尽管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费占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仍然是新统计口径中比例最高的子项目,在2009年达到了%。根据定义,社会保障的受益对象应为全体国民以及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所以由公共财政支付行政事业单位这一特殊群体的离退休费用显然不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含义,也非公共财政的题中之意。因此建议逐步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制度,尽快将其与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接轨。第三,缓解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地区间不平衡状况。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目前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距,但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社会保障事业的地区间均等化显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两方面的政策措施可以重点考虑:一方面可以提高某些社会保障项目的统筹层次,例如将基本养老保险由目前的省级统筹改为全国统筹,从而降低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所导致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差距;另一方面加大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尤其要提高对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专项转移支付水平。第四,努力缩小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城乡差距。研究显示,我国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甚至已经超过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这种情况表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不公平已经成为扩大城乡差距的原因之一。基于缩小城乡差距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的,在此认为,在保持城镇居民享有合理社会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除了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要尽快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同时着力提高各项农村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作者:李原 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中义。公共财政视角下的社会保障侧度构建[J].财政研究,
[2]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课题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国际比较[J].财政研究,
[3]中国财政年鉴2006[J].中国财政杂志杜,
财政学专业论文4
[关键词]财政学;问题式教学;多媒体教学;举例教学
财政学是一门研究财政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应用学科,是研究政府配置资源的应用经济学。西方财政学理论及其体系形成较早,一般认为,1663年威廉•配第出版的《赋税论》为财政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1776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著的《国富论》,标志着财政学理论的诞生;1892年巴斯塔布尔《财政学》、1898年阿当斯《财政科学》和1928年庇古《财政学研究》等著述的问世,标志着较为完整的财政学体系的形成;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使财政学的分析基点和根本思路从履行国家基本职能转到政府如何提供公共品与服务上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了以“国家分配论”为主流的财政学理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借鉴西方公共财政理论,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2次会议正式确立公共财政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模式,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学理论体系逐步得到发展与完善。
一、财政学课程简介
从学科性质上来看,财政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经济学范畴。是以经济学为核心,兼顾管理学、会计学等相关内容形成的一门课程。从我国教学方案的安排中,财政学课程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经济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以及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对于财政学专业,财政学是作为专业理论课,起着衔接经济学与财政专业课的中介作用;对于经济学专业、各财经类专业及工商管理专业,财政学是必修的8-10门核心课程之一。目前,本课程授课对象广泛,经济类专业不论中专、大专、本科还是研究生均开设此课程,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从财经类本科生的课程安排来看,财政学通常是在学生先修完一些经济学基础课程后开设的,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分析能力。同时,财政学课程的学习也为以后学习《税法学》、《公债经济学》《公共预算》等课程奠定了基础。财政学从内容上看,以现代公共财政的支出、收入、管理、体制和政策为核心。一般包括财政概念和职能、财政支出理论、购买性支出、转移性支出、财政收入理论、税收原理、税收制度、非税收入、公债、公共预算、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政策等内容。财政学不是简单地介绍财政本身的收支问题,而是讲授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如何通过自身的特殊机制来实现政府的经济职能及其运行规律。财政学课程具有课程的内容广泛而丰富、实践性较强等特点。
二、当前财政学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财政学教学情况来看,很多学生认为这门课程比较枯燥、实用性不强。因此,对财政学这门课程的学习积极性并不高。如根据有关学者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学生对财政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满意程度选择了一般,只有少数同学选择了非常满意,另有近1/3的同学非常不满现行的教学方法。导致该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该课程本身内容较宏观,理论性较强、较抽象,学生学起来感觉很枯燥乏味。另一方面,是因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没有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教师往往更重视知识的传授,而采用以教为中心的方法,比如讲授法。轻视了对学生的能力的培养。在上述两方面的原因中,我认为第二个原因是主要的方面,内容的理论性和抽象性可能会引起学习兴趣的低下,但并不是绝对因素。如果注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即使枯燥的课程也可以讲授的很生动。发言代表确定后,安排一定的时间让大家针对给定的话题自由讨论。每组讨论结束后,由发言代表按次序站在讲台上进行发言,将本组的讨论结果表述给大家。最后在各组发表完意见后,教师应做好结论的归纳与总结工作。将结论的要点一一明确,对每组的发言情况进行点评,避免出现虎头蛇尾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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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缪慧星。浅谈关于《财政学》教学改革的若干思考。现代企业教育,2014(6).
[3]周伍阳,谢德君。应用型本科院校《财政学》课程设计与教学方法初探。中国市场,20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