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教师的论文写作指南样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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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师的论文写作指南【第一篇】
教师这个职业一直被社会所尊重,被认为是光荣且神圣的职业。在这种光环之下,我们应该了解到,教师是一种高压职业,教师的付出和压力,也应该为社会所认知。而小学特殊教育教师作为教师职业中较为特殊的存在,其职业生涯中往往存在更大的职业压力和倦怠。为了更加透彻地了解到这个特殊教师群体的职业现状及问题,我们对几所特殊教育学校进行了走访和调查,整理调查资料,得出相应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职业倦怠是指人们长期从事某一固定职业时,当遭遇大的变故、压力,或者对本职业毫无兴趣可言等情况时,不能正常的过渡工作情况的一种反应,通常表现在语言。行为和态度等多个方面。专业上可以将职业倦怠的表现概括为情感耗竭、人格解体和成就感低落等几个方面。
而具体到小学特殊教育教师这个职业,由于其更加特殊性,所以针对其研究和探讨更加具有实际意义。纵观国内的相关研究,我国在普通教育职业倦怠方面的研究比较多,而特殊教育群体的职业压力和倦怠研究显得比较匮乏。已有的研究也偏向于描述性的书面研究,还没有较为全面的从职业压力,应对措施等方面来探讨特殊教师职业的相关现状及问题。
据当前的研究数据显示,国内的特教群体普遍存在职业倦怠问题,而官方提供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健康普查情况显示,大部分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和隐患,检出率较普通学校教师高。因此,本文通过调研获取真实数据,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缓解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倦怠心理,创造更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小学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
1.教学难度大。
在特殊小学接受教育的小孩,由于年纪较小且存在一定的生理或智力障碍,较之于普通小学生有其特殊之处,因此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隐患。首先,在日常教学方面,对于智力有障碍的孩子来说,教学课程较为不同,教师需要花费更多时间来备课和准备。同时,在教授时,也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来让孩子们理解。其次,在日常生活方面,对于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孩子,教师往往需要更加专注的陪护,并解决各种突发状况,且有时只能采取非常规处理,这些都要求教师有非常的体力和能力。最后,由于孩子的特殊性,当教师受到委屈时也只能自己承受,很难采取正当的手段维权。
2.社会认可度低。
对于普通中小学教师来说,父母和社会往往只期待孩子在学业上能出类拔萃,在生活上则显得力所能及,较为忽视。但是作为特殊学校的'教师,生活方面的困难往往更甚。家庭和社会希望这些生来有缺陷的孩子能在特殊学校学会基础常识的情况下,还能和正常学生一样掌握相同的生存技能。但现实情况往往并不尽如人意,这些就都是社会期待与实际情况的出入,也让教师倍感职业压力,更甚者,产生职业倦怠感,更加无法专注于教学工作。同时,社会上很多人对于特殊教育教师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解,认为他们与普通教师完全不同,因此也容易产生更高的社会期待。
3.薪资水平低。
转载自
虽然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工作量和工作压力较之普通学校只会更甚,但是我国的教师编制则有些不同。特殊教育教师的薪资水平较普通学校教师低,且社会地位较低,福利水平及制度不完善,这些都是当前的主要问题。繁重的工作量却并不理想的经济收入,难免让教师产生职业倦怠,难以继续保持工作状态,从而也无法获得工作的心理满足感。
三、措施。
1.减轻教师负担。
在特殊教师行业的压力越来越大的背景下,社会各方都应增加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尊重和理解,切实做到帮助教师缓解职业压力和倦怠问题。首先,从学校层面,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来帮助教师减压,例如,相应减少每个教师所分配工作量,在教学之余组织轻松有趣的文娱活动师生共同参与等,都有利于减缓教师职业压力和职业倦怠感;再如,从社会和家庭层面,家长可以和教师多进行沟通,来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并协助教师解决,这样既能帮助教师了解学生,也可以让家长了解教师的难处,更易获得职业认同感和满足感。
2.降低社会期望值。
由于当前社会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遍存在较高期待,从现实角度考虑,应将社会期待合理化。从政府层面,政府应该引导社会公众更多的了解这个职业的特殊性,知道教师的辛勤付出与能力和精力有限等情况,从而建立更为合理的社会期望值,争取在减轻教师职业压力的同时,也符合社会新的期待值。同时,从教师自身层面,也应在工作之余,努力提升自我的文化素养和实践能力等有效技能,以适应实际需要。
3.加大经济投入。
小学教师的社会社会认可度低,收入水平不理想的问题一直存在,相较于高校教师薪资体系等的相对完善,小学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收入显得不尽人意。为了保持教师的工作热情,减少由于薪资等引起的职业倦怠感,教育部门应合理规划特殊教育教师的薪资水平,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例如,子女入学问题、养老保险金问题等,从实际入手,增加教师的经济收入和保障,加强教师的职业安全感和认同感。
四、结语。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随着社会及家庭对于教师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更多的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使得教师群体面对一个更加困难的局面,在认真教学、辅导学生成人成才的同时,还要妥善处理好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合理排解自身的职业压力和倦怠问题。而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则需要承受更大的压力。由此似乎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愈发普遍的职业倦怠等问题,开始影响教师的正常教学工作,从而使孩子无法达到社会及家庭的各方面期望值,循环往复。由此可见,我们应切实关注教师群体尤其是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职业倦怠问题,及时进行疏导和排解,形成一个良性的沟通和解决渠道,在认真工作之余,也为教师营造一个健康温馨的区域,更好地进步。这样,特殊教育教师以充沛的精力,更好地为孩子们服务。
特殊教育教师的论文写作指南【第二篇】
1.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要加强律动教师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促进律动教师的职业素养及内涵建设。教师职业素养建设需要经过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使教师在上岗之前掌握相应的教育知识与理念,入职之后通过在职教育转变角色,增强职业感,强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特殊教育律动教师。完善职业教育与培训,构建完整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体系,有利于提高律动教师的职业素养,促进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2.运用专业语言艺术及手势语。律动教师的教学活动通常会涉及学生的形体和动作训练,教师应运用专业语言艺术及手势语,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语言艺术包括口头表达能力、手势表达能力和肢体语言表现力,专业的语言艺术能够使教师更好地讲解知识、表达意思、传递感情。在律动教学的动作教学中,主要涉及动作的构成、动作的要点和难点、实施方法和手段,律动教师需要实现口语、手势语和肢体语言的相互配合,准确表达意思,生动形象地展示动作。专业的语言艺术能够增加学生对教学的兴趣,启发他们的思考,激发他们的潜能,使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切实提高教学效果。
3.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特殊教育律动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应当积极学习特殊教育理论知识,并切实运用到日常教学实践活动中。理论知识是指导律动教师教学实践活动的准则,律动教师应当学习先进的特殊教育理论知识,了解特殊儿童的学习需求,运用符合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成为特殊儿童的知识传授者、技能培养者、道德培育者和良师益友,提高教学质量,促进特殊儿童的成长与发展。
4.校本培训与自我发展并重。特殊学校应当积极开展校本培训,结合校内外的各种优势资源,结合教学实际,促进律动教师的职业素质培养和内涵建设。同时,律动教师应当注重自身发展,以积极的态度提升自我素质,自觉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律动教师可以通过校本培训、在职研修、与他人沟通合作、教学反思等途径,提高个人职业素养。
特殊儿童在身体和心理上有缺陷或障碍,他们理应受到更好的教育和更多的关注。律动教师作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中的一员,其职业素质和内涵建设直接关系到特殊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应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学校层面和教师个人的重视,采取多种途径加强教师职业素质和内涵建设,从而推动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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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师的论文写作指南【第三篇】
摘要:特殊教育由于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层面的原因,导致特殊教师教师专业化不高、教师待遇低、师资不足等问题长期存在,制约了特殊教育的良性发展。文章对此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即加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拓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渠道,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政府应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政策倾斜及经费投入。
(一)特殊教育对教师有着更高的要求。特殊教育是难度最大的教育,特殊教育专业不同于其它的专业,特殊教育专业有自己的特殊性,首先要求从业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性知识,还要具有特殊教育教师的必备技能,但是现在的特殊教育教师一般学历不高,没有或很少接受专业培训,全国特殊教育教师文化水平都不很高。其次特殊教育教师必须具有教好的心理素质,因为特殊教育教师天天与身心有缺陷的学生在一起,所以对于特殊教育教师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有爱心,只有充满爱心才能真切地投入到特殊教育当中,使特殊人群感受到人们对他们的关爱、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让特殊人群的心理得以健康发展。特殊教育教师要比普通教育教师要求更多,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特殊教育教师面对的是特殊群体,学生取得的成绩不显著,教师成就感低。
(二)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低。众所周知,特殊教育工作很艰辛,特殊教育教师的付出比普通教师要多,无论是从身体上还是心理上,特殊教师承受的压力都要比普通教师多,特殊教师每天和身体上或心理上有残疾的学生在一起,他们不仅仅要在学业上帮助残疾的学生,而且在生活上也得帮助这些学生,有时还得从心理上对学生进行疏导。特殊教育教师每个月享受基本工资15%的特教津贴,但是和他们的付出仍然是不成正比的,特殊教育教师只有基本工资和特教津贴,没有其它的补助,在社会上不像小学教师、初高中教师那样受家长的重视和尊重。
(三)政府对特殊教育财政拨款力度不大。国家财政对特殊教育在之前不是特别重视。在20之后有所重视,特殊教育的经济来源主要就是国家财政,国家财政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是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投入还是不足的,尤其是偏远地区,国家更应该加大对偏远地区的特殊教育的财政投入。特殊教育经费中也有其它的来源,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学经费、社会捐资经费、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所占比重非常小,最近几年还有减少趋势,所以国家更应该加大对特殊教育财政的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在社会上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四)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缺口很大。教育部发布《教育统计数据》,统计显示,20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万人,比增加万人。其中幼儿园专任教师万人、普通小学专任教师万人、初中专任教师万人、普通高中专任教师万人、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万人、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万人、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万人。[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人数是较少的。我国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高校有47所。黑龙江省只有一所高校绥化学院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全国山东省、四川省、广东省有四所高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之后,我国特殊教育才有了快速发展,在2009年以前很少有高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在2009年之后全国有一些高校开设了特殊教育专业,特殊教育专业在我国高校中有所增加,但是我国残疾人比例呈上升趋势,特殊教育教师数量仍然是不足,缺口很大。“公布的统计数字,我国有1706所特殊学校,在读学生万人,残疾儿童66%是随班就读。大陆地区需要11万专职教师,但目前只有万人”。[2]这些年虽然有一定发展,但总体而言,目前高等院校在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方面,无论是质量上还是规模上均很有限的,严重滞后于社会需求。随着国家和各省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的逐步落实,需要兴建一大批特殊学校的同时,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计划也会逐步落实,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会逐年呈现上升趋势,这需要大批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特殊教师,输送到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中,让这些特殊人群享受到高质量的特殊教育服务。以黑龙江省为例,就有一所师范类院校设置特殊教育专业,也没有专门的高等特殊教育院校。为了满足许多残疾学生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强力需要,国家诸多相关法令明文要求在普通师范教育中开设特殊教育选修或必修课程,但目前也没有几所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黑龙江省的几所师范学校:哈尔滨师范大学,牡丹江师范学院等也都没有开设特殊教育专业。从以上足以看出,国家对特殊教育专业不是特别重视的。
(一)加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实现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进程。其中特殊教育的教师的专业程度更是决定特殊教育发展程度的关键。由于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性,很少有高材生会主动选择特殊教育这个专业学习,报考时一般为成绩不是特别理想的学生去选择报考特殊教育专业。特殊教育招生状况不是很好,其根本原因在于学生及多数家庭都不喜欢从事特殊教育行业。因此在全社会广泛倡导特殊教育全民支持的背景上,建议国家应该对特殊教育专业设立专项奖学金,助学金等,依此吸引更多的高材生报考特殊教育专业,加大特殊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力度,促进特殊教育良性健康发展。加大职前和职后培训的机会,让更多特殊教育教师能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的特殊教育培训,这样会有助于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二)拓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渠道。我国特殊教育培养现状概括为:首先,绝大多数的高等学校招收的学生数量较少,且更偏重于培养管理和科研型人才,担当特殊教育人才培养重要任务的主要是各地区的专科类院校,这样就造成高学历高素质的特殊教育师资紧缺,这些高等院校的'特殊教育的毕业生又都进入到有关特殊教育的管理部门,而不是从事一线特殊教育教师的岗位,这就导致学习特殊教育专业的学生一部分毕业后从事了有关和特殊专业有关的行政工作;其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综合性高等院校较少,难以完全承担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的重任,无法满足当前政府的期望和社会需求,师范类院校可以设置特殊教育理论课或特殊教育实践课为选修课,先通过选修课让在校大学生学习特殊教育方面的知识,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做准备,这些学生在毕业后可以从事特殊教育有关的工作,也可以从事本科所学的专业,这样就会有更多的大学生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增加了特殊教育教师的来源。我们也可以通过职前和职后培训的途径对这些学生进行培训,使得他们更好地融入特殊教育领域。
(三)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特殊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特殊教育教师面对着类别越来越复杂的残障学生、承受着越来越沉重的身心压力、付出着越来越繁重的劳动。特殊教育的教师把毕生精力奉献给了残疾孩子,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国家的奖励。因此,国家一定要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否则很多学习特殊教育专业的人才放弃从事本行业,这样对国家资源也是一种浪费。所以,要制定有效措施,大力鼓励学习特殊教育的学生从事特殊教育行业,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殊教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尽可能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工作和交通的补贴,并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住房、公费医疗等方面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四)政府应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政策倾斜及经费投入。对特殊教育,教育部门首先要高度重视,要建立一主多元的办学模式,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和社会办学多样化投资的特殊教育办学模式。政府应该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和鼓励特殊教育,同时要拓宽特殊教育经费的筹措渠道,引导社会捐助、慈善基金等更多地投向特殊教育领域。通过税收优惠、学费补助等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同时,建立政府资金投入民办特教学校的渠道和机制,利用民办学校的体制优势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特殊教育领域中来。特殊教育对于残疾儿童康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因该足够重视特殊教育,尽量帮助这些残疾的儿童,让他们在政府的帮助下,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作者:宋丽丽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2]王雁,王志强,等.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分布情况调查[j].中国特殊教育,(1).
特殊教育教师的论文写作指南【第四篇】
有法不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缺乏对执法权力的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现代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运行的法则,科学的权力制约应具备三大特征:一是权力制约的全面性;二是权力制约的相互性;三是权力制约的可行性。然而,我国现阶段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无论是在制约机制的设计上还是运行中,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立法对执法缺乏有效制约,既无财政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直接有效控制权,又无审计监督和其他有效手段,无以制约执法过程,致使人大监督缺乏力度;其次,执法权力内部缺少相互制约机制,除了办理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一定程序的相互制约以外,其他执法活动都只有本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权力行使的单向监督,执法权力间的平行或交叉双向制约均不存在;再次,执法机构的配置与运行缺乏相互制约,导致为政不廉,工作低效,执法不力,执法效果不佳。
2.没有健全、高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的执法监督,无论是执法内部监督,还是执法外部监督,其效能都是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执法监督机制本身不够健全,尤其是执法外部监督机制及其相关机制的'不健全,是造成执法监督不力的根本原因。而执法监督不力,必然会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难以根除。
3.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驱动。有的执法部门受地方党政个别领导的干预、唆使,让法律为地方或部门的不正当利益服务;有的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偏袒本地当事人,争案件管辖权,作不公正裁决或推卸责任;有的地方机关和个人阻碍法院判决的执行,以扣押人质的方式追讨债款;有的党政领导甚至执法部门或公开参与和支持,或暗中纵容包庇,凭借靠山大、关系网宽、保护层厚,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千方百计逃避法律的制裁。
4.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几千年传统专制观念积淀成一种凝固的民族心理,至今仍是根深蒂固的,它与现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严重的冲突,成为阻碍当代社会走向现代法治的重负。一是“人治”、“权大于法”观念与“法治”、“权力必须受法律约束”观念的冲突。二是传统法观念与现代法观念的冲突。三是等级观念与法律平等的冲突。四是一些基层受宗法家长统治影响,诉讼“私了”,甚至公然抵制公正执法,成为基层执法的拦路虎。
切实解决有法不依问题,主要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加强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要通过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些实质性权力,使立法对整体执法机关和执法过程形成有效制约;另一方面要对我国执法系统内部各项执法机能的配置进行重新设计,构造平向或交叉的双向制约机制,与现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相结合,使执法权力运行实现全方位制约。
2、完善执法监督机制。首先应使执法的外部监督规范化。这就是要通过立法使外部监督的形式、程序、方法、效力规范化、具体化,使外部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和效力发挥的法律保障。其次,应建立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联动机制。因为只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密切配合,协同作用,才能形成对执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最后,应建立执法监督的司法救济机制,即在执法监督活动受到不法权力阻挠和非法处分导致监督无法进行的情况下,经由法定程序直接启动司法程序,以司法手段保障监督主体合法权力和监督活动继续进行。
[1][2]。
特殊教育教师的论文写作指南【第五篇】
近年来,随着中央政策的出台水利工程的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整个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较多。水利工程的建设是一项极其繁琐并且浩大的工程。多年以来,为确保整个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能有好的质量,监管部门出台了很多措施,但真正落到实处的却很少。不稳定因素的增多,导致水利工程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管理难度相对较大。水利工程建设不但包含项目的后期管理,还包括整个项目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及设计环节、施工,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目前看,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较大,之所以会有这种问题的产生,笔者认为需要认真着手解决,这对水利工程在建设与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项目认识不完全;监督管理水利工程项目机制不完善等有重要联系。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就遇到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今后工作有更加深刻的指导意义。
1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项目管理机制不完善、目标不明确。
水利工程涉及管理方面的问题最重要是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水利工程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质量好坏直接关系老百姓的福祉安危,好的质量是保证水利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基础。管理机制不完善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管理者的管理意识不强,管理效率低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速度快,但是没办法保证高质量,导致项目在管理中很被动。此外,很多管理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对管理的目标认识不清晰,认识的深度与广度不够,未能对管理目标进行很好的规划,对一些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隐蔽性较强的工程,更应加强监管,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避免今后出现质量问题。
登记法人负责制度不完善。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对于在建水利项目的每个环节都进行合理高效管理,法人的职责包括,资金的筹措、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等各个阶段进行综合的管理。合格的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能够建设完备的第一步,是每位职工利益的有效保障的关键环节。但当前水利工程法人负责建设与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主要体现就是项目建设和管理不够规范化,甚至还存在一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没有项目法人的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本身不完善,这些造成的'负责主体并不是十分的具体,为后期的风险责任承担带来很大风险。政府方面,替企业解决登记法人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造成资金、建设、管理的不间断性的发生,所以登记法人负责制制度的不完善都会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影响。
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不严谨。
在水利施工现场中,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是面对的重要问题,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管理规范。现在大多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都有监督检查环节,检查并不是严格或者未按照严格程序来定。很多情况下,在整个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出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规范的情况非常普遍。另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队伍本身的问题,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进行相应的技术监督和管理的人员应具备资质,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管人员并没有达到项目本身所要求的资质,因为管理队伍人员的参差不齐,知识与经验的不协调等问题突出。未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监管,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监督程序并没有被严格的执行,这都使得监督机制的建立形同虚设。
2主要对策分析。
深化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将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对一些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切实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整个项目在施工前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为有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专门的施工安全检查,消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规范操作流程,避免不规范操作的发生。培训、监管以及责任的落实三者相辅相成,才能更加有效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加强质量管理,完善法律与责任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制度已经迫在眉睫,特别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多人的投入,针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一是完善法人负责制。法人在整个水利工程项目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法人制度的完善可以抑制盲目负责问题的出现,不仅是对项目本身的负责,也是对于更多工作人员的负责。二是必须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选用有知识、有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对于专业化的水利工程来说,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系对于项目的长远发展有深远的意义。三是要对现行的规定进行一次合理的梳理,认真审查每一项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法规和要求始终体现最科学的原则特征。
严格管控水利工程成本。
管控水利工程成本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管非常重要,严格管控工程成本,可以提高管理水平,从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成本管控规章,为项目评估提供可靠依据。完善工程监理管控成本,在质检和监督作用中发挥出重要作用。建立完整的项目内控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内控机制,加大工程成本的严格管控。对每一个环节都进行有效的数据核对,为检查工作带来了一定方便。
特殊教育教师的论文写作指南【第六篇】
项目管理机制不完善、目标不明确。
水利工程涉及管理方面的问题最重要是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水利工程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质量好坏直接关系老百姓的福祉安危,好的质量是保证水利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基础。管理机制不完善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管理者的管理意识不强,管理效率低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速度快,但是没办法保证高质量,导致项目在管理中很被动。此外,很多管理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对管理的目标认识不清晰,认识的深度与广度不够,未能对管理目标进行很好的规划,对一些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隐蔽性较强的工程,更应加强监管,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避免今后出现质量问题。
登记法人负责制度不完善。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对于在建水利项目的每个环节都进行合理高效管理,法人的职责包括,资金的筹措、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等各个阶段进行综合的管理。合格的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能够建设完备的第一步,是每位职工利益的有效保障的关键环节。但当前水利工程法人负责建设与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主要体现就是项目建设和管理不够规范化,甚至还存在一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没有项目法人的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本身不完善,这些造成的负责主体并不是十分的具体,为后期的风险责任承担带来很大风险。政府方面,替企业解决登记法人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造成资金、建设、管理的不间断性的发生,所以登记法人负责制制度的不完善都会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影响。
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不严谨。
在水利施工现场中,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是面对的重要问题,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管理规范。现在大多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都有监督检查环节,检查并不是严格或者未按照严格程序来定。很多情况下,在整个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出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规范的情况非常普遍。另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队伍本身的问题,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进行相应的技术监督和管理的'人员应具备资质,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管人员并没有达到项目本身所要求的资质,因为管理队伍人员的参差不齐,知识与经验的不协调等问题突出。未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监管,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监督程序并没有被严格的执行,这都使得监督机制的建立形同虚设。
2主要对策分析。
深化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将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对一些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切实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整个项目在施工前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为有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专门的施工安全检查,消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规范操作流程,避免不规范操作的发生。培训、监管以及责任的落实三者相辅相成,才能更加有效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加强质量管理,完善法律与责任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制度已经迫在眉睫,特别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多人的投入,针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一是完善法人负责制。法人在整个水利工程项目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法人制度的完善可以抑制盲目负责问题的出现,不仅是对项目本身的负责,也是对于更多工作人员的负责。二是必须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选用有知识、有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对于专业化的水利工程来说,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系对于项目的长远发展有深远的意义。三是要对现行的规定进行一次合理的梳理,认真审查每一项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法规和要求始终体现最科学的原则特征。
严格管控水利工程成本。
管控水利工程成本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管非常重要,严格管控工程成本,可以提高管理水平,从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成本管控规章,为项目评估提供可靠依据。完善工程监理管控成本,在质检和监督作用中发挥出重要作用。建立完整的项目内控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内控机制,加大工程成本的严格管控。对每一个环节都进行有效的数据核对,为检查工作带来了一定方便。
特殊教育教师的论文写作指南【第七篇】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随着社会及家庭对于教师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更多的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使得教师群体面对一个更加困难的局面,在认真教学、辅导学生成人成才的同时,还要妥善处理好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合理排解自身的职业压力和倦怠问题。而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则需要承受更大的压力。由此似乎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愈发普遍的职业倦怠等问题,开始影响教师的正常教学工作,从而使孩子无法达到社会及家庭的各方面期望值,循环往复。由此可见,我们应切实关注教师群体尤其是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职业倦怠问题,及时进行疏导和排解,形成一个良性的沟通和解决渠道,在认真工作之余,也为教师营造一个健康温馨的区域,更好地进步。这样,特殊教育教师以充沛的精力,更好地为孩子们服务。
特殊教育教师的论文写作指南【第八篇】
伴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住宅管理专业化进一步普及的今天,我国物业管理也迎来空前规模。截止到底,我国物业服务企业万家、管理规模亿平方米、从业人员711万、年营业收入3500亿元,百强企业虽仅占行业企业总量的%,但年营业总收入850亿元,占全国物业服务企业年总营收的%;管理面积亿平方米,占全国物业管理总面积的%.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物业管理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物业管理范围界限模糊,物业管理行为不规范,导致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社区稳定。
二、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调整城市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专门性法律,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则多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物权法中也有所提及。
6月8号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正式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为了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并于11月26日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3月16日上午通过的《物权法》,也对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经国务院重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已于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对规范城市物业管理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三、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物业管理立法方面的不足。
《物权法》是一部基本法,对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具有较高效力。但其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这使得对物业管理的规范更多的依赖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了配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实施,各地方也积极制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物业管理水平发展不一,再加上各地学者对物业管理的理解不同,导致我国地方物业管理规范千差万别,参差不齐。对物业管理模式的界定上,《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就出现了不一致。《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该条对物业管理模式做了明确规定。即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可见,物权法至少规定了三种物业管理方式:业主自我管理方式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方式和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方式。
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在对物业管理定义时,直接认定了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的唯一模式。
该条说明,《物业管理条例》只适用于调整业主委托物管企业这一单一管理模式,而无法调整《物权法》规定的另外两种管理模式。虽然,企业主导下的物业管理模式更具专业性和效率,但在城乡结合地区,业主自主管理和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模式已十分普遍。《物业管理条例》的这一立法缺陷导致其他模式物业管理中的纠纷难以解决。
(二)物业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边界不清。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和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该条对小区物业服务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产权进行了界定。
物权法的这些规定,也都是原则性的规定,遇到实际操作时根本无法实施。从物业管理的实际状况看,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边界的界定十分模糊。例如小区的水电供给设备是否为业主共有?水电设备的维修与维护到底由谁承担?现实是在现有物业管理模式下,城市物业服务中包含了大量的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有关政府部门以建筑区划“红线”为借口,规避了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物业管理的核心价值是保证保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使用安全,延长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其使用寿命,确保物业增值保值。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的重心应放在物业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上,而不是过多的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水电供给,消防等政府垄断的公共服务内容。现实是物业企业成了万金油式的管家,掩盖了政府公共服务的缺失。
(三)业主自治制度不完善。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作为权力机构,对关系业主利益的事项进行决议。然而,对于业主大会的行为能力问题,条例未做相应规定。业主大会不能以大会的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不能成为诉讼参与主体,其民事法律地位得不到认可,成为一个有名无实的权利机关。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该条实际上界定了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依据《合同法》业主委员会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司法操作实践看,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存在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仍有较大争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高院司法解释基本上明确了业委会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由于业委会难以单独承担责任,对于业委会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各地规定不一.
由于业委会没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不能成为民事责任的主体,最终的责任有业主承担。这就导致业委会享有民事权利却不需要承担民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使权利被滥用,损害业主的利益。
四、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1.依据《物权法》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该条款说明业主可以选择自主管理,可以选择专门的物业企业管理,也可以选择其他公司管理。对我国物业管理模式应是多样化的,而不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由物管公司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由于我国各地区物业发展水平不一,在城市化比较高的城镇中心区,物管企业管理更具专业性,也更有效率。而在那些物业发展水平相对缓慢的城乡结合地区,自主管理更具优势。这类地区大多数居民是农村转城镇户口,部分业主还没有适应“购买服务”的消费模式,致使不交、拖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十分普遍。明确自主管理的合法性,对那些专业性不强的环卫、绿化允许居民自主管理,可以很好解决物管企业与业主的纠纷。因此,重构我国物业管理模式,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2.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
目前,我国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规范立法层次都相对较低,相关规范散见于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在物业管理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出台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尤为必要。
应以现有的立法为基础,吸收今年来从法律层面上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物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的等内容。明确界定物业管理的范围,应当将是否由政府行政权垄断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主要依据。这样一部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法律,不仅提高了物业管理的立法层次,而且使物管活动有法可依,解决之前立法的相关冲突。
(二)明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
由于业主组织缺乏合法的民事主体地位,业主无法充分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自身的利益无法维护,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也无法得到提升。有关业委会能否成为诉讼参与主体各地方争论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8月20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请求一案的复函》中明确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缺乏明确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有效的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行使权利受阻时,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另外,因缺乏主体资格而不能成为被告,业主对业委会违法的决议,也难以通过诉讼方式撤销。
另一方面,应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在明确了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后,可以将业主共有的财产登记在业委会的名下,公用部分的维护费用由业委会财产支付,公用部分的收益也归属于业委会,由全体业主共有。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可以进一步理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各方的法律地位,保障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权,实现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共有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也便于业委会过错而需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支付。
(三)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调解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物业纠纷数量逐年递增。物业纠纷呈现出发生频率高、发生量较大、案件标的小、问题琐碎纠缠、持续时间长、容易引发群体性对抗等特征。物业纠纷如果全部依靠司法途径解决,法院负担大,程序复杂,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倡导下,以调解为主的人性化纠纷解决方式显得很有必要。我国部分地区也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物业纠纷工作机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初发之时。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已起草了《自治区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三个地州市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物业纠纷调解机制成为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引入第三方调解物业纠纷,将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解放了审判资源,促进了问题解决,维护了社会和谐,一举多得,效果明显。
(四)建立物业管理“黑名单”制度。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由来已久,从物业投诉的情况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的焦点在服务质量上。我国目前已在政府采购,食品安全等多领域建立了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物业服务行业也亟待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物业管理系统纳入诚信评价体系,针对投诉多、投诉之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处将其拉入物业管理系统“黑名单”,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物业管理“黑名单”制度有效震慑不合规的物业服务企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对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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