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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法律要点范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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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参阅】下面供您参考的“房产交易法律要点范例精选5篇”是由阿拉网友精心整理分享的,供您阅读参考之用,希望此例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一下小编了!

房产交易法律要点【第一篇】

(1)重估储备,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

(2)一般准备。

(3)优先股。

(4)可转换债券。

(5)混合资本债券,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6)长期次级债务,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

房产交易法律要点【第二篇】

导语: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内容你知道是什么吗?百分网网友已经为你准备好了相关的知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更多内容请上应届毕业生考试网查询。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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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法律要点【第三篇】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制度,它反映了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房产交易法律要点范例精选5篇”,强化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干部职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营造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氛围,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一)抓好领导干部和职工学法,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素养。

结合平工委(2016)16号文件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学习内容,制定学习计划。单位中心组和党政办公会会前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干部职工学法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全年学法不少于12次40学时。

(二)构建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增强法制意识。

1、充分利用局内网、内部刊物、宣传墙、法治展板等宣传载体,为干部职工学法提供有利条件。在局域网站《政策法规》专页,有针对性地设置政策法规和知识问答,定期更新内容。

2、设置公告栏,张贴或发放政策法规宣传材料。

(三)开展专项活动,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充分利用统计公众开放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统计法制宣传日及县法制办安排的`其他宣传节点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引导全局干部职工及服务对象学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遵守纪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2、局领导干部每年向基层统计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深入扶贫村、党员“双报到”等定点联系社区宣讲法律法规不少于2次,每人培训2名“法律明白人”。

3、坚持统计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立足统计调查对象的实际需求,强化行政指导,按照“教育指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统计执法工作的宣传教育功能。

(四)评先树优。

在局机关开展学法用法模范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评选活动,年底对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局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局机关成立以陈雨珍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安刚为副组长,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法律进机关”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二)完善机制,协调配合。坚持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定期总结汇报制度,办公室负责普法宣传影像和文字资料的收集,法规股负责推广典型经验及总结材料的上报。同时积极争取县依法治县办、司法局和法制办的支持,共同推进“法律进机关”活动持续深入开展。

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市法治办发〔20xx〕3号)精神,结合《西安市20xx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为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xx大、xx届x中、x中、x中、x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单位”活动,教育引导全局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不断强化带头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一是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二是开展与旅*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三是开展法制宣传主题教育活动;

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宣传教育;

五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突出我市旅游特点,开展体现旅游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

从广泛性、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出发,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多角度普法活动。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学习、讲座、考试、考核制度,将机关、单位公职人员的考试结果作为其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落实学法用法制度,把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在机关组织开展“读书学法”活动。

(二)加强基础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在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建立法律学习园地等。抓好法制宣传队伍建设。为每位机关公职人员配备岗位必备的法律书籍。

(三)主要形式:一是送法律书籍、读本、手册、光盘、宣传图片进机关;二是举办法制培训班和法制讲座;三是开展法律座谈、交流和研讨;四是开展法律知识答卷竞赛;五是举办法制讲演、法制论坛等。

(四)主要做法:建立学习园地,依托党校“西安干部教育在线”,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举办法制讲座2次,集中学习法律知识课时不少于40小时,并且有计划、有教材、有笔记、有考核。

2020年是“七五”普法工作收官之年,也是我县开展“法律政策七进”工作的关键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普法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法律政策进企业工作,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扎实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努力提高经营管理人员、职工法律素质,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计划。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坚持学法用法与建设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职工队伍相结合,坚持学法用法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学法用法与加强企业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相结合,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法治化,积极为我县“高原生态家园”建设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贡献力量。

通过开展“法律政策进企业”,提高辖区内各经营户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推动法治理念贯穿“生态、发展、民生、稳定、作风”五个关键领域,提高广大经营户与党同心、与社会主义同向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促进藏区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和社会基础进一步夯实,爱国、团结、守法、感恩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逐步形成。

1.重点学习宣传内容。以推进“法律政策七进”活动为载体,突出普法宣传精准,有针对性地组织《宪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

2.实施“三个一工程”。每个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设立一个法律政策宣传栏(园地)、建立一个法律政策图书角、至少培养一名“法律政策明白人”。通过设置法治宣传栏(橱窗)、标语、印制法治宣传手册、挂图、法律知识汇编等法律宣传资料,购买相关法律知识读本及释义读本,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是加大“法律政策明白人”的培养力度。紧抓个人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的企业管理者或员工,培养成为法律政策明白人,确保每个企业至少有一名“法律政策明白人”。二是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法律政策学习考试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学习计划,确保每人每年学法时间不低于40小时,经营管理人员、职工法律考试参与率不低于90%。三是建立法律政策定期回访制度。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深刻理解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宪法及国家基本法律知识,熟悉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确保每年对企业跟踪回访至少两次,并制作详细的回访记录。通过政府部门与企业的互动,实现企业在法律框架下的依法经营活动。促进法律政策进企业工作取得成效。

3.开展法治示范创建。积极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按照创建标准,评选具有代表性的优秀企业作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每年评选10户“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并进行表彰奖励。

(一)充分运用微信群、qq群、电视等媒介,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组织讲师团、律师进企业采取法治讲座、法律解读、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企业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

(二)充分运用“”“”“”“12·4”等重要法治宣传节点,集中开展以宪法和涉及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核心的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三)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提供广泛的学习途径。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成立法律政策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法律政策进企业”活动组织、规划和部署、指导和考核等各项工作。召开法律政策进企业工作动员会,动员激发企业参与依法治理的激情,部署法律进企业的工作安排,明确法律政策进企业的工作目标。

(二)落实专项经费,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

每年将法律进企业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为法律政策进企业提供经费保障。

(三)畅通渠道,及时归档。

“法律政策七进企业”工作涉及内容多,任务重,请各股、所、室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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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法律要点【第四篇】

(1)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3)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4)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5)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4)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2)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3)2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人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房产交易法律要点【第五篇】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下面网友为大家分享证券自营业务的法律法规责任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出自

2.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对其证券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编造、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扰乱证券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单独或者合谋,集中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处罚是加大监管力度的必要手段,制定和实施罚则,打击证券公司的违规、违法操作,有利于证券交易“三公”原则的贯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为证券市场健康、规范的发展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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