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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法律要点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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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法律要点【第一篇】

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多种支付凭证,它包括外国货币(钞票、铸币)、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以及其他可以在外国兑现的凭证。

2.汇率及其标价方法。

汇率是指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汇率最常用的标价方法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

(1)直接标价法,又叫应付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出多少单位本国货币。就相当于计算购买一定单位外币应付多少本币.所以叫应付标价法。在直接标价法下.外汇汇率的升降和本国货币的价值变化成反比例关系:本币升值,汇率下降;本币贬值.汇率上升。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采用直接标价法。

(2)间接标价法又称应收标价法。它与前者正好相反,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收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在间接标价法中,本国货币的数额保持不变,外国货币的数额随着本国货币币值的对比变化而变动。如果一定数额的本币能兑换的外币数额比前期少,这表明外币币值上升,本币币值下降,即外汇汇率下降;反之,如果一定数额的本币能兑换的外币数额比前期多,则说明外币币值下降、本币币值上升。即外汇汇率上升,即外币的价值和汇率的升跌成反比。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如英国和美国等采用间接标价法。

房产交易法律要点【第二篇】

导语: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大家跟着百分网网友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期货从业考试内容吧。

第八条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

a.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b.期货公司

c.中国证监会

d.期货交易所

答案a

第九条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

房产交易法律要点【第三篇】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科目一共有五个,考生们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抓住各科目重点,以下是网友搜索分享的“房产交易法律要点最新8篇”,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民法的内容比较多,概念性的东西不好记忆,建议学生每天抽出半小时时间背背民法上的法律术语概念及相关问答题目,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等等。

2、民法分为几块,现在这个时候我们要有的放矢,如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这些都是分数集中地,我们要注重对重点知识的复习理解。最好能在脑子里形成知识网络图,这样记忆起来比较牢固。

3、真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了,每年都有及其相似的题目重复出现,建议学员多看看真题,以前做错的题目更要多复习,总结出真题背后所隐含的相关知识点,吃透真题对我们最后的考试是至关重要的。

4、看书还是要以解析为主,注意时间分配,不懂的地方多看看,非常熟的知识点就不要花太多时间了。

1、刑法的概念也比较多,同样要多背背概念和问答题目,法硕考试最后都会出现案例分析题,以刑法和民法为主,最后冲刺阶段我们要多做做案例分析题目,这样集中复习,效果可能会更好。

2、刑法总则理论性很强,有些知识点比较容易混淆,最后复习阶段要多总结一下,多看看平时记得笔记。

3、刑法分则的分值主要体现在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目上,对于刑法分则的复习要着重分则各种罪名的比较、罪与罪之间的区别我们要记牢,这样对解决案例分析题大有好处。

4、重视复习刑法科目的真题,做错的题目同样要多复习,多司考,多总结。

5、冲刺阶段复习刑法我建议以解析为主,平时的笔记要多看几遍。

1、法制史知识点很多,也很繁琐。但在冲刺阶段我们要有的放矢,要复习常考的重点知识点,如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形式变革,唐朝的法律原则及相关法典、清末时期的一些法律制定等等。

2、同样要注重真题,往年考的知识点重复率很高。建议多把真题看几遍,光知道答案是仅仅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能熟练记住真题答案背后所考的知识点。

3、法制史最后复习阶段,建议大家用纸张把现在还很陌生的知识点记下来,循环记忆,这样效果很好。

1、宪法分数不高,但很容易得分,当然它的知识点是相当多的,最后复习阶段我们要突出重点,常考的知识点重复率很高,如宪法修正案、国家机构的权力、公民权利及义务等,这些重点知识点我们是务必要掌握的。

2、还是多看真题,做错的题目要高度重视,掌握真题考到的相关知识点。

3、宪法背诵的内容不多,最后看书还是以解析为主,多看笔记。

1、法理学的分值比较高、考到的内容也是最有深度的。每年大题里面,法理学必占三分之一江山。最后复习法理学主要以大题为主。论述题分值高,要复习相关知识点。

2、多看真题,多看做错的真题,弄懂真题所考的全部知识点。

3、这阶段多看看平时积累的笔记,循环记忆。

1、认真分析历年试题,有针对性地练习

对教材及相关材料复习二至三遍之后,可以认真分析历年试题。因为历年试题的题型代表一个方向,对明确复习方向、启发复习思路、确定复习范围和重点、做好应试准备都具有重要作用。

考生在分析试题时主要应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命题的风格(如难易程度;是注重基础知识应用能力还是发挥能力;是否存在偏、难、怪现象等)、题型、题量、考试范围、分值分布、考试重点、考查的侧重点等。

考生根据这些特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准备,同时要有针对性进行练习。既可以检查自己复习的效果,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待改进;又可以巩固所学知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还可以增长“实践”经验,到考场上就会感到轻松自如,尽情发挥了。

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最佳方式是模拟考试,做历年试题然后进行评分,总结得失。

2、关注重点、热点问题

研究生入学考试能考出高分成绩不仅要求考生牢固掌握基础知识,还要求考生有广阔的知识面,关注国际国内重大时事,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焦点问题。这类题目大多以论述题的形式出现,所占比重相当大,考生不可忽视,在分数上拉开距离的往往就是在这个地方。

这类题目不仅要求考生有扎实的基本功、灵活的应变能力,还要求考生必须关注国内国际时事,善于观察、勤于思考。考研复习虽然紧张,仍应抽出一点时间阅读报刊。

建议考生阅读《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法学评论》等报刊,从而了解最新学术动态,关注法学重点、热点问题,关注我国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的焦点问题,这非常必要。以此为基础写出论文、小结。

简答题和论述题是法硕考研中必考的题型,一般分值比重很大,对考研成绩起决定性作用,也是考查考生是否具有广阔的知识面的主要题型,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题型。因此考生应留意专业课中的重点、热点问题。

再次是案例分析题型,这要求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多做案例试题,在做练习中分析案例,从中理解法理和法条的意思。只有这样一旦考试时遇到相同或相似的题目,定会一目了然,信心百倍,轻松自如,其结果一定令人惊喜。

法律硕士考研备考需要结合自身能力,制定合理计划,大家加油。

一、备考指导综述

法律硕士的复习过程就是法律思维构建的过程,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有意识的养成用法学知识思考问题的习惯。其次,任何成功的考试结果都是由充足的时间与学习技巧相结合的。所以,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保障学习时间,同时还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最后,就是心态的调整,长时间的做一件事肯定会让人感觉压抑,特别是在这种前途未卜的情况下,所以,要时刻鼓励自己,保持良好的复习心态。

(一)复习资料

1、法条

以下法条是必备的:《刑法》及其立法解释、重要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及其《适用意见》、《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等以及重要的司法解释;《宪法典》、《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政府组织法》、《代表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

基本的法条是必备的,特别是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宪法典等,往往原题就出现在法条之中。但是我们不要求大家去通读枯燥的法条,大家只要能把重点的法条理解记忆了就可以。

2、教材

由于是全国统考,所以,教材就比较统一。总的来说,复习教材有《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分析》、《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法律硕士联考重要法条解释》《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必备经典案例分析》、《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模拟试题及解析》当然,海文考研团队也会出版自己的辅导教材,整理自己的一套讲义。

(二)复习方法指导

1、明确目标。具体表现为给自己定短期、中期、长期目标,并时刻的提醒自己,只要自己努力过了,就能达到目标。

2、坚持不懈。任何目标的达成都是坚持不懈的结果,所以,在学习累了、厌了、想要放弃的时候,告诫自己,坚持下去就能有成功的希望。

3、劳逸结合。任何坚持都是件辛苦的事情,而人的体力也是有限的,所以,在坚持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劳逸结合,不能将一根筋绷紧,要适时休息与娱乐。

4、学思交替。学习知识是为了应用,但实际情况复杂多变,不可能严格按照书本内容而来,所以,要注意思考,将思考融进学习,活学活用,能举一反三。

5、总结复习。人的大脑遵循着遗忘曲线规律,所以,为了避免学到的知识在还没有吸收之前就被遗忘,各位学员一定要注意分模块、分阶段总结、复习与巩固。

二、各科目备考指导

(一)专业基础课

1、刑法学

刑法学的特点是逻辑清晰,结构简单。所以针对刑法学的学习,要遵循下面的方法。

第一,必须认真听取老师的讲授。在课堂上能够紧随教师的思维,能够掌握要求掌握的东西,这就是听的能力。

第二,向别人说。具体是指,拿着老师的讲义,回忆老师讲的内容,能够随时向身边任何一个人讲清楚那个知识点,像老师一样讲清楚。说的能力之所以这么重要,是因为当把讲清楚的时候,个人的思维一定是清晰的,所以当能够向别人说清楚的时候,个人头脑当中的对知识点的理解、条理性、逻辑性、深度、广度,一定是更深刻的,此时才能说是真正地把它理解了。

第三,大量做题,这个题包括历年真题和新出现的,比较有价值的题目。通过一些题目的训练,我们才能够熟悉出题的套路,才能够熟悉出题的用语,它实际表达的含义是什么。才能够把自己头脑中所想的与实践中题目结合起来。

第四,考前记忆。人的大脑有遗忘曲线,如果早点记忆的话,快到考试到时候该忘的就会忘掉了,而且老是让大家记忆会很烦的。所以在考试前把刑法上需要记忆的东西呢,再重新记忆一下就可以了。

2、民法学

民法学在法律硕士联考中所占的比重与刑法学一样,所占的比例也很大。但民法学不同于刑法学,它有自身的特点。其一,民法所包含的内容多,其内容涉及总则、物权、债权、侵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知识产权。其二,民法的理论性强,并且理论难度在不断加深。其三,在民法领域不断出台新的法律。针对这些特点,我们认为比较有效的学习方法是:

首先,把握民法的体系性。我们如果不能把记忆的民法零散的知识点加以整合成体系,那么在做题中好多知识点都是无用武之地的。

其次,全面复习,重点突出。全面复习的原因是法硕联考的大题量,小分值,细节化。每一道选择题不仅考一个知识点,而是考多个知识点,这就意味着试卷的内容相当零碎,因此全面复习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就是做题时找准"题眼",提取信息,缜密分析。找准"题眼",就等于做对该题的一半,避免全盘皆输的"悲剧"发生。提取信息,即善于从题干中发现与"题眼"相关联的法律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义、典型特征、构成要件等。

(二)专业综合课

综合课是理论与历史的结合,所以,复习要理解与记忆相结合。总起来讲就是法理学需要理解的多,而宪法、法制史需要记忆的多。具体学习备考方法如下:

1、法理学

对于法理学,许多考生有相同的感觉:法理学抽象、枯燥、难以记忆,确实,这门课与刑法、民法等课程相比理论性较强,缺少具体、实务性的知识。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复习方法是很重要的。

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

首先,掌握基本概念,一定要把握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很多同学觉得法理学难学,主要原因就是基本概念没有搞明白,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楚,而围绕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设计题目,是法理学命题的一个基本陷阱。这类题目基本占到法理学题目的30%左右。所以,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一定要搞明白,千万不能在这方面偷懒。

其次,更重要的是掌握这些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法理学当中的许多概念之间都是有其内在联系的,彼此之间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要从整体上有个系统性的把握。

最后,要结合现实,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热的问题,以求学思相长。

房产交易法律要点【第四篇】

大家在复习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时候,最好把重要知识点整理好,接下来网友为大家编辑整理了(*),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 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5)少数股权

2. 附属资本

(1)重估储备,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

(2)一般准备

(3)优先股

(4)可转换债券

(5)混合资本债券,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6)长期次级债务,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

3. 扣除项

(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1. 对资本充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2)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

(4)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

2. 对资本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下发监管意见书

(2)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两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3)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4)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5)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6)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3. 对资本严重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1. 分子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对策,包括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的来源包括发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润等方式。留存利润是银行增加核心资本的重要方式。

商业银行增加附属资本的方法,主要是发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2. 分母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对策,主要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方法,主要是减少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增加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

在降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方面,可以尽可能建立更好的风险管理系统。

3. 综合措施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综合性方法是银行并购。

合规管理的相关概念

合规管理的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

(1)合规政策;

(2)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

(3)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4)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5)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1)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

(2)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

(3)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

(4)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

(5)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

(6)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

(7)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

(8)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

(9)保持与监督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

房产交易法律要点【第五篇】

导语:关于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考试内容你知道多少?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你知道吗?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房产交易法律要点【第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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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要点:养老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无单位缴纳的,个人可自愿参保。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要点: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和个人统筹相结合。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要点:养老保险金可以由继承人予继承。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要点: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以上,可以领取养老金。或者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要点:个人死亡的,遗属可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非工伤或疾病以至于丧失劳动力,自己可领取病残津贴。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要点:医疗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无单位缴纳的,个人可自愿参保。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要点:低保、丧劳残疾人,低收入60以上老人、未成年人的费用由政府补贴。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要点:医疗保险不负担—工伤、第三人承担的、公共卫生承担的、境外就医的。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要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不认定为工伤。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点:治疗期的工资福利、五六级伤残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所享受的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要点:工伤职工可领养老金时,停发工伤伤残津贴。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要点:第三人造成工伤,第三人赔付。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要点: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要点:失业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要点:已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且非自愿中断就业,并做了失业登记,想要再就业的方可领取事业保险。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要点:再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领取养老金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或再就业培训的将失去领取失业保险资格。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要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要点: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给付。生育和计划生育所享受的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给付津贴。

房产交易法律要点【第七篇】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以下9点:。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四大类。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可以分为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

4.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

5.国家风险:国家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类。

6.声誉风险:它能够维持存款人、贷款人和整个市场的信心。

7.法律风险: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9.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

例题2:选择题银行风险主要包括(abcdefghi)大类(解析:教材体现了9大类风险)。

a、信用风险。

b、市场风险。

c、操作风险。

d、流动性风险。

e、国家风险。

f、声誉风险。

g、法律风险。

h、合规风险。

l、战略风险。

房产交易法律要点【第八篇】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下面网友为大家分享证券自营业务的法律法规责任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对其证券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编造、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扰乱证券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单独或者合谋,集中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处罚是加大监管力度的必要手段,制定和实施罚则,打击证券公司的违规、违法操作,有利于证券交易“三公”原则的贯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为证券市场健康、规范的发展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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