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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综述性论文格式(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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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性论文格式【第一篇】

案情:2010年5月,滨海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强与其妻张晓丽(滨海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为在滨海市工商局团购住房中能多得一套住房,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既未分割财产也未分居。7月,张晓丽高中同学王宁找到张晓丽,请求帮助其子进市工商局工作,并表示事成后一定给予感谢,张晓丽答应。后张晓丽未告诉李强,直接找到市工商局人事处处长赵鹏,要求其录用王宁之子。赵鹏向李强汇报了张晓丽打招呼的情况,并提出可用点录的方式解决,李强表示同意。9月,王宁之子在市工商局正式上班。为表示感谢,王宁到李强的办公室送5万元,李强以自己马上要退休了,不能受影响为由拒绝,王宁说那就等退休以后再说,李强未置可否。3个月后李强正式退休。王宁以6万元从移动公司拍得尾号为666666的手机号码送给张晓丽,说:“这是个吉利的手机号,要值6万元,感谢你和李局长解决了我儿子的工作。”张晓丽将此事告诉李强,李强说:“就一个手机号,哪值那么多钱?”后该号一直由张晓丽使用。

分析:本案中,主要有以下几个行为需要运用刑法的思维加以分析和认定,一是李强和张晓丽嫁接离婚多骗取团购房行为的性质;二是张晓丽帮助其同学王宁的儿子进入工商局行为的性质;三是李强在张晓丽帮助其同学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的过程中其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四是王宁的行为如何认定,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

首先,对于王宁行为的性质比较容易认定,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由于此行为不存在任何争议,此处不再赘述。

其次,针对李强和张晓丽假接离婚多骗取团购房行为是否可以定为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强和张晓丽主观上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公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不是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两个关键要素。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对二人离婚的客观效力和法律效力进行评判。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离婚毕竟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所以离婚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尽管我国婚姻法对协议离婚当事人没有用“感情确已破裂”加以限制,允许双方自愿合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无论是从客观事实上讲还是从法律的立法目的上讲,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依然应当为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不牵涉到公共财产的所有权,那么根本不需要对二人的协议离婚是否真实进行评价,这是他们二人之间的问题,如果二人的离婚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影响到国家房改政策的落实,就必须对二人离婚的真实用意进行了解,对其客观效力进行评判。笔者认为,如果二人的离婚虽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但二人并未分家,依旧以夫妻名义生活,夫妻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改变,则二人的行为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从主观上讲,二人离婚的真实目的并不是源于“感情确已破裂”,而是为了多分一套团购房,即李强和张晓丽是为达到多分得一套团购房的目的,伪造离婚手续,最终骗取了一套团购房,因此对他们离婚这一“合法行为”背后所掩盖的非法目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罚。所以,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可以认定二人的协议离婚只不过是非法侵吞公共财产的一种手段,是诈骗罪中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具体表观。因此根据二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方式,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再次,针对张晓丽和其丈夫在帮助其同学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辨析。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应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基于此,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需要同时满足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两个条件。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分别对受贿罪共同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纪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指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同时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构成受贿罪共犯。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综合以上法律文件,笔者认为以下四种情形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1)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其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3)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4)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

(七)》规定的新罪名,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旨在于弥补法律漏洞,惩处那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收受贿赂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人主要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亲属、情人、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关系的人。正因为这种密切的关系,行为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对国家工作人员施以影响,令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不必直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便利,而只要利用其身份和地位便足可以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他们的职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身份、地位及职权成为了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行为,即通谋。如果存在通谋,那么属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没有通谋,只是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职权实施行为,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没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本案中,张晓丽利用其丈夫李强工商局副局长的身份和地位,为了帮助其同学的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令市工商局人事处处长赵鹏帮助办妥此事,张晓丽行为的定性取决于其与李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如果存在,那么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不存在,则邵某因为缺乏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李某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案情可知,张晓丽与李强之间并没有通谋,虽然人事处处长将张晓丽打招呼的事情告知了工商局副局长李强,但是这并非是张晓丽主观上的要求,因此此处不构成张晓丽与其丈夫李强的通谋,故在本案中张晓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非受贿罪的共犯,其丈夫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同时,工商局人事处主任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晓丽应当以诈骗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罪并罚定罪处罚;李强应以诈骗罪和受贿罪二罪并罚定罪处罚;王宁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工商局人事处主任应当以受贿罪共犯定罪处罚。

综述性论文格式【第二篇】

摘要:从低碳经济的概念及其内涵到低碳经济评价指标的选取方法及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考虑三个方面对我国学术界对低碳经济的研究进行了文献综述。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如今,完善低碳经济整个理论体系显得势在必行。

关键词:低碳经济;政策;产业结构;创新

“低碳经济”(lowcarboneconomy)最早见诸政府文件是在20xx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和资源并不丰富的岛国,英国充分意识到了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威胁,它正从自给自足的能源供应走向主要依靠进口的时代,按20xx年的消费模式,预计20xx年英国80%的能源都必须进口。

一、关于低碳经济的概念研究

20xx年,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牵头在其《斯特恩报告》指出,全球以每年1%cdp的投入,可以避免将来每年5%-200/ogdp的损失,呼吁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国内早期研究低碳经济的庄贵阳(20xx)认为,低碳经济是指依靠技术革新和政府推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从而减缓气候变化。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能源结构的问题,核心是能源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走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谢军安等(20xx)认为低碳经济的内涵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低碳经济是相比于基于碳密集能源生产方式和能源消费方式的高碳经济而言的;第二,低碳经济是对于新能源和化石能源的经济发展模式而言的。最后,低碳经济是对于人为碳通量而言的,是一种人为解决碳通量增加引起的地球碳失衡而实施的人类自救行为。低碳经济本质上属于全球的碳中性经济。

付允等(20xx)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绿色经济发展模式,它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基础,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发展方式,以碳中和技术为重点发展方法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李建建、马晓飞(20xx)认为,低碳经济是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经济形态。其特点是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发展模式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适应和减缓地球气候变暖;其本质是通过不断增加对气候变化科技研发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清洁能源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重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微观基础。

范建华(20xx)认为需要从五个方面来深刻理解低碳经济丰富的内涵:第一,在对碳排放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规律上,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第二,在主体上,企业是低碳经济发展的主体;第三,在发展内容上,主要构建低碳型产业结构和低碳型区域发展模式;第四,在目标上,要权衡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最终使得能源的使用效率最大,生态环境最优化,使人民生活福利最大;第五,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上,必须坚持节能减排。

综上所得,正是由于全球能源与环境问题日益显著,低碳经济作为当下的研究热点,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其理论和实践的完善拓展。也就能看到我们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研究领域来看待和发展低碳经济。尽管研究的角度不同和表达方式的差异,其根本内涵是大致相同的,即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这“三低三高”为主要特征,以最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整个社会最大产出的绿色经济。

二、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考虑

不管用什么指标去评价当今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水平,得出的结论肯定都是不达标的,如何来解决当今中国低碳水平不高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要迅速推进当前低碳经济的发展,国家必须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去全方位立体的推广。现在很多专家学者都对其公共政策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谢军安(20xx)认为当今中国的“高碳”特征非常明显,高速推进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富煤、少气、缺油”的资源特征以及工业化比重不平衡等因素制约着中国从“高碳”转向“低碳”的步伐。所以他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分步实施,有序推进中国的产业化转型和技术革新;第二,加快建立我国的低碳发展国家战略,从发展战略和长期目标,从国家层面到企业甚至个人层面,全面实行社会经济生活低碳化;第三,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开发新能源和可替代能源;第四,在全力推进科学技术革新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第五,积极推进碳信息平台的建立,构建中国的碳平衡交易平台;第六,推进企业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制定,紧跟时代风向标;第七,促进低碳经济立法,保障低碳经济的顺利推进。

李友华(20xx)认为中国目前经济增长与减排目标之间产生了巨大矛盾,只有科学的运用好政府政策才能实现这两个目标。他认为科学的发展低碳经济需有一下几个对策:第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第二,加大经济投入,促进低碳经济的技术改革和国内国际间合作;第三,制度的创新,尽快完善碳排放的贸易制度,创造条件建立碳基金;第四,建立低碳经济示范园区,可分为区域性,行业性示范区;第五,发展低碳能源体系,例如核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第六,关注农村低碳经济的发展,农村是碳源的大户,解决农村碳汇,对全世界的影响极大。

可见,在低碳经济政策上面,基本都是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资金投入,技术革新,金融财政创新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的,同时带给我们很多新的理念,比如碳税,碳交易平台等等。从国家政策层面来推广低碳经济的效果是肯定的。如何在使各个层面的公共政策之间相互配合,产生最高最好的效率,还需要我们深入进行实证分析和讨论。

参考文献:

[2]谢军安,郝东恒,谢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思路与对策[j].当代经济管理,20xx(12):1-7.

作者简介:李炜兴,男,汉族,在读本科生,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

郑楚华,女,汉族,在读本科生,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心理学(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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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性论文格式【第三篇】

学生姓名:

学 号:

业:

技术经济

设计(论文)题目: 资本运营及某某企业资本运营的案例分析

指导教师:

200x 年 4 月 21 日

目 录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题目

2所选论题的背景情况,包括该研究领域的发展概况

3本论题的现实指导意义

4本论题的主要论点或预期得出的结论、主要论据及研究(论证)的基本思路

5本论文主要内容的基本结构安排

6进度安排

综述性论文格式【第四篇】

:表演艺术,一门从艺术整体分离出来的学科。表演的构成,则是文本与人体肢体语言如影随形的结合。声乐表演艺术是极富舞台展现力的艺术门类。因此,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艺术领域开始有更多艺术家们尝试用自己的肢体、行为、生活进行一个定点的创作和表演。而不可否认,我们人类的艺术文化世界,就是人类所构成的符号世界,表演艺术更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符号表现。声乐表演艺术更是其中最为夺目的符号代表。

声乐;表演艺术;形式;符号

人类生活在大千世界,面对着纷杂而繁乱的客观事物,总会产生一种无序感。因而,人们也总在认知、思考和判断各种信息的整合过程中,寻找一种可以彼此隐射的替代物。符号,也便应运而生。当我们把视角缩小到声乐表演艺术,这一与艺术联系极为紧密,且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门类,若将它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来研究时,我们不妨也将其与符号挂钩,进行一种思维和行为的碰撞、理论与实践的对比诠释,诚然,更是一种艺术与符号的对话与交融。

表演艺术是一门结合脑力、体力、想象力、表现力的综合艺术,声乐表演艺术与所有的艺术门类一样,都服从于一定的审美意识,讲求美学原理。那么,就必须建立起一个标准,这个标准能让我们去衡量、判断某个作品美或不美。声乐表演艺术从定义上来看,不难看出,它具有十分广义的涵盖面和广识度。艺术是精神的生命贯注于物质之中,是一般意义上的物质表现出来的勃勃的生机。表演就是将艺术又上升到了一个源于生活却也高于生活的层面,因此构成表演艺术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声乐演唱者本身就是运用自己的身体各个机能的调动,这也是区别于其他音乐门类最大的一个特殊性。再加上演员自身对文本的二度创作和理解,将声乐表演艺术进行一种无限的升华后,让观众可以在有限的时间,遐想出无限的空间,拥有视听一体的享受。

声乐这一门艺术,在中国可以说是与历史同步的一种艺术门类。追溯这千年的历史,阅尽这千年的变化。声乐艺术的代代相传已然变成了一种不可从生活中分离的传承。那么随着最原始没有记谱的口口相传,再到歌谱的出现,声乐艺术有了一个巨大的飞跃。加之世界形势的全球化,艺术文化的传播也不仅仅局限于本国。放眼世界,众多的声乐艺术交织于一起,才有了世界舞台上一次次美丽的绽放。声乐表演艺术也有了具体而明晰的分类。民族声乐表演艺术,从名字上来看,必然是具有民族特色的一种艺术形式。就中国而言,民族唱法包括戏曲唱法、说唱唱法、民间歌曲唱法,以及民族新唱法等。民族声乐的衍变必然与各个地方的民族文化、民族语言以及民族风俗有着极大的联系。从风格方面来看,地处北方的民歌要豪放粗犷一些,南方的民歌则委婉灵巧一些;高原山区居民声音高亢嘹亮许多,平原地区民歌则要舒展自如一些。由于民族唱法的产生,孕育在了民俗声乐的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当中,因而,演唱形式也是多姿多样的,演唱风格又有鲜明的民族特色。美声声乐表演艺术,美声准确来说,起源于17世纪和18世纪的意大利,是强调自如、纯净、平稳的发声和灵活准确的声乐技巧的歌剧唱法。论歌唱方法之本意,它不仅仅是一种唱法,还是一种表演形式和一种声乐学派。毕竟起源于国外,因而演唱过程中,不仅仅是方法的区分,更多的是因为母语的不同,所以演唱的位置也有所不同。因为其采用了比其他唱法的喉头更低的发声位置,因而声音凸显着金属般的色彩,浑厚,以柔为主。通俗(流行)声乐表演艺术,从字面来看,就是一种风靡于社会的风格多样,没有固定模式,追求自然、随意,强调用自己最真实的声音去演唱的一种歌唱艺术。由于它与前两种歌唱表演艺术相比,较为接近生活,贴近人们的说话习惯,所以,很多的人都可以加入演唱过程中,流传度和传唱度非常广。随着专业性的通俗唱法进入各大专业院校,其得到了真正的研究和普及,因而作品的难度和技巧的难度都有了增加,越来越体现出很强的专业性和艺术性。原生态声乐表演艺术,来自我国民间极少数人的口中,但分布却十分广泛。原生态的歌唱方法接近于人类的自然发声方法,发声原理就是接近于新生儿的啼哭。所以原生态的声乐表演艺术的出现,对我国的民族声乐乃至世界声乐的发展都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这也是声乐表演的一大特色。

艺术,自古以来都是文艺百家不懈探求的问题,正是因为艺术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经济社会也有必要的助推作用以及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所以人类才努力去揭示艺术的本质和把握艺术发展的规律。艺术符号的产生,其实是一种思维、审美意识、精神的诠释,更多的是人类对于艺术主观意识的态度强调。艺术符号也深化着人类的精神生活,同时成就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力量和产业。纵观古今,艺术符号贯穿始终,各种艺术门类的领域,各个艺术形式的符号,都拥有时代性的烙印。当然,艺术总是具有审美特性的。艺术起源于人类社会,是一种精神的高层产物。艺术最大的特征,就是所有的美一定是真的,为了达到艺术符号的最高境界的呈现,就必须不仅仅再现自然,而是在自然的基础上偏离自然,体现更为崇高的情感和意义。人们常说,艺术就是反映人类情感,表达人类思想感情的形式,艺术符号往往会以不同寻常的方式在某种情景中展现出来,以其深邃的洞察力穿透事物的本质。

提及声乐表演艺术符号,我们不得不从表演艺术符号来进行了解和分析,不得不认真地提到一个符号学大家埃罗塔拉斯蒂,他认为表演符号学是他毕生最致力研究的“存在符号学”当中重要的一个部分,人生就是一场从生到死的表演,表演就是人类由内而外的展示。而当表演作为一个文本示人的时候,它便有了一个值得每个人为之深思的起点和文字的终结。表演者就是文本中分离出来进行演出的部分,是一种静态的存在转化为另一种存在状态的过程。声乐表演符号的载体是身体,当然我们将其与体育运动相提并论也并不为过。因为任何一种表演,即便是一种机械性的表演,也需要身体做功,也是具有身体性的。尤其是声乐表演,站在舞台上那一个定点的开始,便已经开始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艺术的呈现。表演者的身体感觉是控制表演符号表意的行为的基础。作为声乐歌唱者,当然会明白,艺术的呈现,是收缩自如,强弱分明有对比的音乐,才算是完美的表演。此外,表演艺术符号还体现内心的一种控制。例如当我们看到某一位实力了得的歌者在舞台上表演,作为一个专业的歌唱学习者,总会不经意间进行内心的模仿,欲求自己也如此华丽地表演。这也就会产生一种心理“内模仿”,这种表演符号的替代是在观众的心里去表现和完成。那么这样的一种身体感性,必然也算作表演符号的内在感性和接受。总而言之,身体感觉是表演艺术符号的核心,没有身体性无所谓表演符号的形成,当然这个特性也就是区别于其他符号特性的最重要的一点。表演符号,让艺术符号产生至今,有了一个新的里程碑的意义。人类一直去寻找属于符号的定义和差别,而表演符号则是运用了新的内容和新的呈现方式,让人类有了新的理解和定义。

既然我们一直强调表演艺术符号其核心是身体性,同时,声乐表演艺术又是非常符合这一特性的表演艺术门类,那么与之相伴而来的身体性所引发的自然反应必然也是我们需要不断探究和分析的内容。当然表演本身就是一种传达的过程,这种传达大致分为三种模式。

声乐演唱难度的大小,以及演唱者专业技巧的能力和舞台经验的丰富与否,都会使身体性产生不可预知的情况和反应。这也就是所谓紧张性造成的肢体和心理的变化。但是适度的紧张,却也是表演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因素。这种紧张性必然可以控制身体性,随着剧情的发展进行有效的控制。例如花腔女高音演唱,这是一种极富舞台展现力的歌唱,由于起源于意大利的歌剧演唱,随着美声事业的发展,它的流传延续了美声伶人演唱时的技巧和花样。在《图兰朵》当中,夜后的歌唱可以说是花腔女高音作品中最富代表性的,当夜后出场时,伴随着非常灵魂性的歌声出现,我们不仅仅为夜后的声音所打动,更重要的是歌曲演唱的连贯性、面目表情的泰然自若,以及高难度高音断唱,给人以非常美的展示和表达。这样的歌唱表达必然要与歌唱者自身身体性的控制达到一种良好的平衡,才会展现出高超的效果和常人难以企及的声线表达。

提到声乐表演艺术,不能不提出对声乐表演艺术主体的研究,那就是歌唱者。在上文也提出,表演艺术符号的核心是身体性,那么将其付诸实践的便是歌唱者。歌者要融入表演当中,就需要“全身心地与角色合一”,当然,许多人会提出,这是种悖论性的提法,但是不可否认,这一点是表演者所必须达到的基本的歌唱素质之一。当然,这一个基本点对于歌者的要求就颇高了,需要演员从剧本的线性中看出外化之物,而与自身内在“合一”,那么要展现出来的“合一”便是所谓的“外化”与“内化”的和谐统一。例如歌剧艺术表演,这是诸多艺术门类最为直观的以歌者的主体形式呈现的表演艺术形式,其基本特征就是歌剧演员创造舞台角色形象。歌者要做到的是在舞台这个空间来展现时间的延续。在演出过程中,不仅仅简单地表达出角色外在所处的情境,而是要深刻地了解角色与角色的关系、角色在表演过程中的逻辑思维方式以及作品的走向究竟在何处。这些看似是连贯性的过程,都需要在时间不断延续发展的过程中,由外而内地展示出来。

关注声乐表演符号学,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表演的“不确定性”。任何艺术表演都有在表演过程当中出现意外的可能,因为表演本身就是持续性的、连续性的、进行中的,甚至可以说是可变性的。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有时候也会在表演过程中出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就是表演艺术中经常提到的“即兴性”,这一点,在很多的表演艺术门类当中都会出现。在声乐表演艺术中,声乐曲的呈现必然要与其年代背景和作者当下所处环境所表现出来的感情进行紧密的联系和呈现。但是所谓的艺术呈现,都会如人们常说的“一百个读者,就有一百个哈姆雷特”。这就说明,每个人对待作品的不统一性,造成了诸多作品表现出来的包罗万象,造就了一首作品的不同演绎。比如中国原生态演唱作品,由于它拥有着得天独厚的地域差异性,另外各个地区方言不同,造成了艺术整体呈现出独特的差异性。甚至可以说,同一首歌由不同的歌手演唱,对于旋律的把握大致一样,但是棱角性的音符、装饰性的音符会随着个人的理解而进行改编,甚至临时性地改编加花。这种表演艺术的“不确定性”并不仅仅出现在不同人演唱同一首作品,甚至同一个人在演唱同一首作品,不同的时间,不同的阅历,都会给声乐的演唱带来不同的效果呈现。所以“即兴”也成为表演艺术符号的关键词,使艺术表演的魅力指数极大增长。

声乐表演艺术,通常被许多人认为是歌唱者的工作,其实不然,每一类型声乐表演都是源于人类对生活中平常不过的说话语言进行的升华和提炼,并且在人类身体机能可以调整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训练,在此基础上进行新一轮的升华创作。对于表演的渴望、想象才造就了如今在各大媒体、舞台上呈现出的多姿多彩、绚丽无比的精彩歌唱表演。若说声乐表演是一种舞台的升华,那么这一观点恰恰与艺术的理解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这也就表明,声乐表演是艺术划分出来的一个分支,如果歌唱表演仅仅是一种空洞乏味的表现,那么这样的生活已经具有了脱离现实的可能性。观众会与舞台上的歌者一同感动,一同流泪,就是因为在这个微妙的空间,产生了一种叫做共鸣的“磁场”,恰恰将歌唱中的内容和情感的表达与观众有了新一轮的互动。所以经典的歌唱表演艺术才会永垂不朽地印刻在人类的脑海当中。符号学这一门较为广义的学科,与各种门类都可作一种深化的结合。与声乐表演艺术的对话,会让作为学习者的我们更加明白艺术符号的真谛和艺术符号以媒介形式传达给我们内心的真实表达。这些文化学科的融合,必然会碰撞出绚丽的火花。

[1]冯钢。艺术符号学[m].上海:东华大学出版社,20xx.

[2]袁立本。演出符号学导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xx.

[3]王丽慧。歌声中的文学[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xx.

[4]黄华新。符号学导论[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xx.

[6]姚丹。声乐表演艺术的审美体现[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xx.

综述性论文格式【第五篇】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往我们的研究,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因果关系认识的研究,按照以往研究的逻辑,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确定之后,进一步查清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认识则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关系查清后,其主观认识也具有重大意义。而我们的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由因推果的思维倾向,最后导致因果关系判断的“毕其功于一役”。

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学说

在英美国家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事实原因”类似于大陆法系条件说圈定的原因,由“but for”公式判断,意指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则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但事实原因并非最终都能被认定为刑法原因,还需要运用一定的标准进行限制筛选,找出其中应当让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的行为,这就是所谓“法律原因”。不难发现,“法律原因”理论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宗旨想同,都是为了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范围。然而对于如何选择法律原因,“近因说、“普通观念说”、“政策说”、“预见说”等各执己见,表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

我认为,“近因”所谓的最近,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其实质要求也就在于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不能过分微弱,应当是足以令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本来因果关系问题应当是在责任之前考虑的问题,近因说却把确定因果关系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而要回答为什么可以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时,又必然以因果关系的参在为前提,完全倒果为因。预见说的缺陷是考察因果关系以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发生的结果是否有认识或能认识来决定,正如有人批评《模范刑法典》因果关系条款是“因果关系和主观责任循环论证”。而在判案实践中,由于实用主义的影响,其具体判断标准极富灵活性,随着案情涉及的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不同和伦理价值观念的变异,法官可能会对相同的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以致有的人对于刑法中是否存在一个能够用来解决所有因果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都产生了怀疑。

刑法因果关系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新论迭出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当中,历史上就有偶然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之争,现在又有高概率之说、条件说、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区分说之论,这些观点的出现,表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正在深化,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开阔了视野,但同时又给了我们一种不是隔靴搔痒——抓不到实处,就是只提出问题却没有说明如何解决问题的浅尝辙止的感觉,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和解释学,其立论的出发点应该是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刑法学的重要课题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当然也不能例外,但是,从我国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来看,情况似乎并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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