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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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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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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模拟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夏朝的法制观是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

a.腹非罪 b.“乱政”、“疑众” c.“好党” d.妄言罪

3.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4.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a.郑 b.晋 c.齐 d.楚

5.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a.韩非 b.商秧

c.李俚 d.吴起

6.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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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a.文字狱 b.春秋决狱

c.秋审 d.三司推事

8.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

a.《九章律》 b.《傍章》

c.《泰始律》 d.《唐律疏议》

9.科举制首创于

a.隋 b.唐

c.元 d.清

10.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1.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活跃的时期是

a.秦 b.唐

c.宋 d.元

12.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3.汉朝提出一套唯心主义“君权神授”理论的思想家是

a.董仲舒 b.班固

c.蔡邕 d.叔孙通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a.不孝 b.恶逆

c.大不敬 d.不义

15.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元 d.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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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元朝地方官吏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元典章》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至元新格》

17.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书省

18.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元朝

19.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 b.都察院

c.刑部 d.御史台

20.首创市舶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明 d.清

21.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

a.发遣 b.充军

c.枷号 d.刺字

2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是

a.《大清律集解附例》 b.《大清律例》

c.《大清新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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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大清会典》

23.清朝在广州设立的对外垄断代理商行称

a.申明亭 b.十三行

c.官本船 d.市舶司

24.清末立法中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是

a.《商人通例》 b.《公司律》

c.《奖励华商公司章程》 d.《大清商律草案》

25.首次规定废除帝制、确立共和制的立法是

a.《临时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c.“天坛宪草” d.“贿选宪法”

26.《临时约法》规定的立法机关是

a.立法院 b.参议院

c.参政院 d.国会

27.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为

a.二级二审制 b.三级三审级制

c.四级三审制 d.四级四审制

28.南京国民政府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是

a.《中华民国宪法》 b.“五?五宪草”

c.《训政纲领》 d.《训政时期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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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抗日民主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党中央 b.参议会

c.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d.人民代表会议

30.新民主主义时期,规定少数民族自治权的立法是

a.《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b.《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战施政纲领

二、多项选择题

1.《九章律》在《法经》6篇基础上增加了

a.《傍章》 b.《户律》 c.《兴律》 d.《厩律》 e.《张杜律》

2.唐律规定的赃罪有

a.受财枉法 b.受所监临 c.强盗 d.窃盗 e.坐赃

3.元代科举包括的级别是

a.乡试 b.差遣 c.会试 d.殿试 e.致仕

4.明初“刑乱国用重典”的内容包括

a.“重典治史” b.镇压“犯上作乱” c.德主刑辅 d.治乱世用重典 e.推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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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篇目包括

a.总则 b.债 c.物权 d.亲属 e.继承

三、名词解释

1.宗法制

2.编敕

3.朝贡贸易

4.地丁合一

5.三三制

四、简答题

1.“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什么?

2.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3.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五、论述题

1.试论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2.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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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5.b 6.a 7.b 8.c

14.b 15.c 16.a 17.d 13.b 19.c 20.a 21.a

22.b 23.b 24.a 25.b 26.b 27.b 28.d 29.b 30.c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bcde 3.acd 5.abcde

三、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初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而受封的诸侯对天于是为小宗,但在本诸侯国则为大宗,以下的卿大夫同理。对于异姓贵族,通过联姻也纳入宗法关系。全国上下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形成了竞相拱卫的等级体制。

2.编敕--是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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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朝贡贸易--明朝官方允许的一种对外贸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政治性贸易。通商国家要受明朝的册封、经明廷发给朝贡“勘合”方可来华朝贡,同时允许附带与中国商人贸易,这一阻碍海外贸易的落后制度一直被明坚持。

4.地丁合一--雍正年间,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即以省为单位,将已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银之上,使丁银成为田赋银的附加税。丁银的征收与田赋银的征收完全合一,总称“地丁银”,也被称作为“地下合一”。地丁合一制完成了唐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的演变,是中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意义。

5.三三制--为团结各阶层人民参加抗战,抗日根据地的施政纲领规定,在政权建设中贯彻“三三制”的原则,即在抗日政权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

四、简答题

1.《晋律》第一次将之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封建礼制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的远近关系,共有五等,即“五服”制。按五眼制的标准,愈亲近者,卑犯尊,处罚越重;尊犯卑,处罚越轻。愈疏远者,卑犯尊,处罚较亲近者为轻;尊犯卑,处罚较近者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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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

年,清廷命沉家本等为修律大臣,并下达下谕,规定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此后又陆续发布上谕,反复强调其指导思想,表示绝不能动摇“三纲五常”这一“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

3.宣布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分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方法;确认农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民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确定保护工商业原则。

五、论述题

1.(1)唐大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2)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其二,立法要宽简、划

一、稳定。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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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其三,执法要求审慎。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是,试图从各个方面限制和防范袁世凯的复辟,巩固辛亥革命的成果。其中包括:第一,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防总统之独裁”;其二,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国会对总统的监督;其三,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以防袁世凯随意撕毁约法。(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献,其主流是好的,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有局限性,其旨在约束反革命力量,却又拱手交出政权,没有涉及土地问题,没有充分地发动群众,因而最终被袁世凯所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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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篇2

第一章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法的起源就是从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到规范性社会调整的过程。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原始习惯有了阶级色彩。此后国家机关根据阶级统治的需要,赋予某些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夏朝法律来源于原有的行为规范如礼、战争军令、苗族习惯法。

2、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3、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在形成中出现了哪些特点?

一、是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上

四、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

五、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1、西周法律思想中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 “出礼入于刑”。对于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出礼入刑是不平等的。

2、什么是“五听”?

是西周的审判方法:“以五声听狱讼”,即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通过观察以探究当事人心理活动来进行审判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原则:(1一妻一夫多妾(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同姓不婚

程序:六礼婚姻解除:七出(针对女方)离婚的限制:三不去(针对男方)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春秋时期主要立法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法经》李悝 意义:(1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2打破旧的“礼仪”传统(3剥夺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4中国古代法学兴起

2、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意义。

主要内容:正律—关于盗贼杂法—六禁、逾制具法—加减刑罚

特征:(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全面维护君主专制(4 贯彻法家重刑主义原则(5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意义: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封建法典,确立了封建刑律的根本任务,确立了封建法典的编纂体例,是我国封建法典之源,开创了我国法制史新纪元。

4、试述商鞅变法及其影响。

商鞅两次变法改革:第一次重点打击奴隶主贵族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废除奴隶制土地法改革。法律方面主要有(1改法为律(2明法重刑(3发展农业生产(4废除世袭特权

影响:使得秦国更强大、推动了封建法治发展、促成了国家统一。

5、试述春秋儒法之争及其对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意义。

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当时影响最大的是儒法两家。儒家代表保守的旧贵族势力,主张“礼治”,是为“复古”;法家代表新兴的地主阶级,力倡“法治”,是为“变法”。春秋战国之际,双方进行着激烈的论争,法家要变法,就必须抨击保守的礼治思潮;儒家要复古,就要进行积极的反击,批驳法治主张,这样的论争称为礼法之争。

意义: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1、简述秦法制的总体特点和历史教训。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秦国笃信法家、力行法家的严法之治,最终因急政暴虐,导致速亡。

2、简述秦朝的主要刑事立法。

秦律:定罪量刑的内容如责任年龄、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过失、数罪并罚、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 刑罚:(1、死刑(2、肉刑(3、作刑(徒刑)(城旦与城旦舂;鬼薪与白粲;隶臣和隶妾;司寇与舂司寇)(4、笞刑(5、迁刑(5、赀刑和赎刑 罪名:(1、危害国家政权罪(2、侵犯人身罪(贼杀伤罪)(3、侵犯财产罪(盗窃罪)(4、职务犯罪(5、逃避赋税罪(逋事或乏徭罪)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妻一夫多妾、夫尊妻卑、七出三不去、不孝为大、同居共财、严禁内乱、嫡长子继承制

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影响。

过程:确立德主刑辅法律思想、严格维护封建纲常关系、规定儒家化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影响:上继周秦下启唐明,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风貌。

3、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内容:文帝废除肉刑,景帝改革笞刑。

意义:正式废除了肉刑,中国古代形制由野蛮步入较为文明阶段,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基础,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2、简述汉朝的主要立法。

汉律六10篇,九章律是国家基本大法。

3、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4、试比较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唐朝的“同居相为隐原则”的区别。

相同点:(1)两者的目的都是以法律的力量将儒家的宗法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全社会,使之成为每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准则,通过维护传统家族秩序,进而巩固国家的统治:

(2)限制适用范围大致一致,汉代对于“谋反”、“谋大逆”者不得适用相隐原则,唐代则规定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同居相隐原则”。

不同点:(1)适用范围不同:汉代的相隐原则仅适用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之间,而唐代的相隐原则不仅含超过三代的直系血亲,甚至是旁系血亲也适用,还包括“同居者”即在一定居住范围内的人,尽管不是血亲,也适用相隐原则,即唐代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2)处罚不同:在汉代适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时,对于卑者隐尊者的不予处罚,对于尊者隐卑者,除死刑外也不处罚,唐代的“同居相隐”原则对于尊卑之间的互隐则无具体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重要的刑法原则,罪名的变化,司法机关的变化。重要原则: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罪名变化:重罪十条 司法机关: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为后世沿用,内朝尚书势力不断增强。设登闻鼓直诉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2令的发展与变化:律令分立,律为固定规范(主要是刑事法律),令为暂时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处刑(3.以格代科,东魏以格代科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发生了哪些变化。

(1、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八议”、“官当”特权制度,等级占田制与租调制,九品中正制,婚姻家庭制度)

(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准五服以制罪”与留养制度;北齐重罪十条,改革刑罚制度)

(3、促进经济发展(有关借贷、买卖等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

3、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兴起与发展。

专门的律学在汉代产生,本是经学的分支。三国两晋时期成为一门专门学问,即法律注释之学。晋代是律学鼎盛时期。律学的发展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试论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服制愈近,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晋律》中第一次将五服制罪即“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从此确立了后世的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简述隋朝的主要立法。

(一)《开皇律》(承前启后)体例:篇章及条文简明扼要

刑罚:刑罚宽简(封建制五刑体系)罪名:十恶

贵族特权:八议、官当、例减

(二)《大业律》

2、简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

汉代文景两帝废除肉刑,改革笞刑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后北魏律又首创“徒刑”这一刑罚并规定了5等流型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到了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此封建制五刑一直为后世所沿用,一直到清末变法是才被改变,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为社会保留了必要的劳动力。

3、简述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4、唐律的主要篇目及其历史地位。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篇目12个:名例律(主要内容:

(一)五刑

(二)十恶

(三)一系列维护封建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1.八议2.请3.减4.赎5.当

(四)主要的刑法使用原则)、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历史地位: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和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产生极大影响。

5、唐律的总体特征。

(一)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二)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三)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四)首创疏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第八章宋朝、元朝的法律制度

1、理学与宋朝法律思想的变化

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学说,萌发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等最后由朱熹集其大成。理学集儒、道、佛的理论为一身,发展出不同于三家的理论。理学的最高范畴是“理”,认为“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万物的起源。理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制度和与其相适应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理学的思想统治地位使社会的思想文化高度集中,在客观上使思想文化失去了多样性,为加强封建皇权创造了思想文化上的条件。将儒家为主的封建正统思想哲学化、系统化。

宋代立法思想的三个阶段(主要是以皇帝为主的官方立法思想)1.北宋初至仁宗末年,强化中央集权,注重刑事和行政立法 2.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以法律推动封建经济发展 3.北宋南渡至宋亡,理学与永嘉学派,均为我所用

2、宋朝的法律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变化

法律形式的变化(1、《宋刑统》第一部刊印的法典(2、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内容变化:(1形事政策: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限制适用请减当赎、增加附加刑,减少死刑适用,肆行恩宥。(2、罪名(重惩贪官、盗贼重法)(3、刑罚的变化:主刑刑法趋向弱化,但附加刑(配役)、替代刑(折杖法)的适用却逐渐重于主刑。宋代的刑罚是一个向两级化发展的过程,轻者愈轻,重者愈重。

3、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和契约制度)。(1)所有权制度:动产、不动产★(典权)(2)契约制度:债的发生、★三种买卖契约;租赁;借贷(3)禁榷律法:盐、茶、酒专卖。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1、明朝的主要立法 大明律

2、明朝刑事法律制度发展变化及其特点 变化: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特点:重典治吏(严惩结党,严惩贪官污吏)、刑罚严酷、增设法外酷刑、大兴文字狱

3、明朝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及其体现。

即用重典猛法来治国。体现:严密法网与法外用刑、重典治吏、重典治民

4、明朝“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刑法原则。

即与唐律比较,在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在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5、明朝的法律的总体特征。

重典治国、明刑弼教,礼法并用、法贵简当、刑罚严酷

第十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及清末变法修律 鸦片战争前清代的主要立法成就

1、鸦片战争前清代法律的总体特征

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维护良贱等级制度和满族人犯罪享有特权、重惩危害皇权的犯罪、遏制商品经济发展、严酷的法外刑

2、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内容、实质与影响

背景:迫于列强压力改良法制、修订法律,从而使传统中华法系走向解体。内容: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2、《大清新刑律》(3、《大清民律草案》(4、商事立法(5、诉讼立法

实质: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影响: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1、试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刑部官员共同审理,审判后送皇帝裁决。

2、简析清末资政院的性质。是中央咨询性机构,资政院尚且不是正式的议院,是为上下议院奠定基础,实质上是清政府专制统治的御用机构。

3、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的建立及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影响。

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重要标志,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篇3

1、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

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的分化,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1、三赦之法:对未成年人、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情形。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又异议或争议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成为单行法规,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2、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

1.可能先进行“申牒”。(老师讲的)

2.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权赎回。

3.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4.过割赋役。契约上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簿内改换登记。

5.离业。契约达成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卖主必须离业。

3、清代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如对土地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

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法律禁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同时对已典卖的旗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强制赎回。

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即使是族内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族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先购买权。

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

4、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

3、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5、简述西周的刑罚原则。

4、同罪异罚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6、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不同时期还存在良贱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等限制。

三,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达到成婚年龄,不同时期以身高划分或以年龄划分。五,经官府登记。

7、简述宋朝继承制度的变化

宋朝的继承制度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伤钱财”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复杂、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1、一般遗产的继承:在诸子均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儿子、未婚女,第二顺序为孙、守寡妻妾;

2、户绝资产的继承: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宋规定了户绝资产的范围以及处分原则,并确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3、遗嘱继承: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私有观念加强,规定越来越明确;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宋规定比较苛刻,但加强了对死亡客商的亲属继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内外贸易的发展。

8、简述明代刑法的变化

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对犯罪人及其亲属处罚更重,株连范围广且处罚不区分情节,一律作为罪大恶极的谋反处理。

二: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明严禁臣下结党,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

三:严禁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为强化吏治,明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官吏的职责权限,对于不能尽职尽责的官吏给予行政处罚,刑罚制裁

四:增设新的刑罚

明代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得到广泛使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还有大量的法外酷刑,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9、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10、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魏晋以后,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扩大,立法活动掀起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具体表现在:

(1)、“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指九族以内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这一制度遵循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罪刑适用原则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即罪犯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迈而又没有人赡养时,可暂时不执行刑罚,为老人养老送终之后再执行。这一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执行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3)、“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即将直接危害社会等级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制裁内容。这一原则将儒家的伦理纲常礼数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内容,推动了礼应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加剧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是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11、简述明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

地方建制为省、府(州)、县三级。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

由于明朝采取了军户、民户分别治理的体制,军户的诉讼与司法管辖由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负责。

(二)、会官审录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三)、厂卫干预司法:东西两厂及锦衣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自设特别法庭,使用法外之刑。

1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13、简述中国古代离婚的理由、类型和限制

离婚的理由:

(1)七出:即西周至清末均有的七个休妻的理由,主要包括:①不孝顺父母,属道德沦丧;②无子,会使丈夫断绝后嗣;③淫乱,将破坏伦理纲常秩序;④妒忌,影响夫妻及妻妾之间的家庭关系;⑤有严重疾病,影响丈夫或后代子孙健康;⑥多嘴多舌,影响家庭和睦;⑦偷盗,则属背信弃义。(2)义绝:即恩断义绝,具体指夫妻双方有一方对另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离婚的类型:

包括强制和协议两种。强制离婚,指义绝或七出离婚,协议又称和离,即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的限制: “三不去”,具体指①妻子无家可归;②为公婆养老送终并服过三年大丧;③丈夫离婚后由贫贱上升为富贵(糟糠之妻不下堂)。

14、简述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历史背景:封建制度逐步确立,改革刑罚制度特别是废除肉刑的任务历史地落到了汉朝统治者的身上。

主要内容: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汉景帝减少笞数,使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为其他刑罚所取代,文帝在废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改革。

历史意义: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15、简述唐代的十恶重惩原则。

答: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代因袭隋律,对十种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表现:

1、凡是预谋者即构成犯罪。

2、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

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4、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16、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

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

①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②凌迟成为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犯罪的常刑; ③五行之外设立黥、劓等肉刑;

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将居民分为四等,实行同罪异罚;

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因俗而治”,把宗教作为统治工具。

17、论述西周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法律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刑兹无赦”。西周吸取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的教训,发展为敬天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则要求统治者以德教化民众,施行仁政。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及各诸侯国国君。西周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将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紧密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分配权利义务。

立法活动:1周公制礼。西周初期,为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其很多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属于法律规则。

2吕侯做刑。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说明周初的九刑以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周穆王遂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其通篇体现“明德慎刑”的法律思想,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18、论述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答:立法思想 :1重典治国。元朝覆灭的教训、“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及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使明初统治者采取重典治国的法律思想。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比唐宋法律苛重,但比初期法律轻。

2重视预防犯罪与法制宣传。明太祖令各地“皆立申明亭”,将重犯姓名书写其上警示民众。后制定《明大诰》并广做宣传。

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4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行为。

立法活动:1历时三十年编订《大明律》(参见名词解释)2编订御制《明大诰》(参见名词解释)。内容上规定了《大明律》中没有的严酷刑罚,明确将贪官污吏作为重点打击对象3编订刑事法规《问刑条例》4编订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明会典》

19、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

政治背景:

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

1、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2、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

3、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

4、戊戌变法和义和团运动的失败和清朝国运的危机 思想背景:

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与传统观念的更新,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缩小国民大会职权,推迟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政体上

兼采责任内阁制与总统制精神,实行总统集权;实行省、县两级自治;实行“尊重条约”的外交政策;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因紧急国防需要临时管理或征收私人企业的条款,增加了“合作事业应受国家奖励和扶助”的规定。

2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它通过沈家本等人论证和修律实践,得到了具体贯彻。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沈家本依然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创建新章。

3,修律与促进法治文明结合清刑源于明律,但较之尤为严酷,因此沈家本力图通过改变刑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治文明 2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内容和意义

1.制定:1912年1月28日成立参议院于2月7日召开临时约法起草会议,着手起草临时约法。开始时采取总统制,由于革命党人对于袁世凯不信任而改为责任内阁制。在3月10日,孙中山公布《临时约法》。

2.主要内容:

1)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3)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

5)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3.意义:《临时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政权颁布的临时宪法。它在全国民众心中建立起来的明确而牢固的民主共和信念,使任何独裁,复辟的企图都会受到民众的反对而无法实现。《临时约法》首创了资本主义的紧急制度,首次明确划定了中国的领土疆域,这些内容大都直接或间接被以后的宪法继承。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贡献。

21、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及其理论依据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理论依据:

1、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2、“五权宪法”理论,该学说以权能分治原则为基础,将中国古时的监察、考试职能与近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立为五权,分别由国民大会选举出的五院行使。

3、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即土地归公有,大力发展国家资本,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计。

4、地方自治理论,即以县为自治区域单位,县内人民能直接选举、罢免官吏、创设制度及复决本县法律。省制定宪法,选举省长,但省不是自治区域。

主要立宪活动有以下三点:

(1)1928年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内容包括:确立国民党***体制;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规定地方制度,县级自治。

(2)193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在经济制度上增加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的内容;实行县自治。

(3)1947年初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包括:(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行刑,“重其轻者”。

23、回答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2)为防止出售人贪污,要当着买主的面把钱放进瓶子中,否则罚一甲。

(3)关于货币的比价和使用。秦朝的货币有钱、金、布三种,在使用时要按照一定的比价折合。

(4)有关度量衡的使用和管理。关于官吏每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如果误差在千分之四多,就要受罚。

24、简述国民党时期的特殊刑事法庭?

(1)为屠杀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2)分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各省特种刑事法庭。(3)特种刑事法庭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和抗告。(4)特种刑事法庭反映了法西斯专政的审判制度。

25、何为坐嘉石?

(1)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2)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3)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26、明代如何严惩贪官污吏的?

朱元璋出身社会底层,深知贪官污吏会激起农民反抗,故严加惩治。具体方法如下:

(1)对贪赃官吏加重处罚;(2)一般赃罪80贯处绞刑;

(3)监守自盗赃满40贯处斩刑;(4)风宪官犯赃加重二等。

27、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1)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妆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2)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3)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4)深入群众,调查研究。(5)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6)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28、《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土地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涂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环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29、邓析作竹刑

(1)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公布成文法。(2)将法律写在竹简上,便于携带。(3)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驷敞将邓析杀死,但用了他的竹刑。30、“十恶”

(1)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

(2)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分别是:①谋反;②谋大逆;③谋叛;④恶逆;⑤不道;⑥大不敬;⑦不孝;⑧不睦;⑨不义;⑩内乱。

3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了不小的冲击作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是《钦定宪法大纲》它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

3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33、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试简单说明之

(1)墨刑。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2)劓刑。割掉鼻子。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4、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不仅对唐朝封硅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的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宋朝、明朝、清朝的法律受此影响非常明显.唐律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封建国家法制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宗元年颁布的(刑书)也参用隋唐律。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曾在历史上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35、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一)清政府立宪举措:

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国家富强,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实施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的结果。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二)意义:

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一是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是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是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是《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

36、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

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 “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

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一是革命根据地法,二是苏联法。革命根据地法一方面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当时国统区法律的影响。不过前者是公开的,后者是潜在的。苏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

37、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也是当时国内资产阶革命党人、立宪派袁世凯为首的大地主买办阶级等各派政治势力,在列强暗中干预下,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制定

《临时约法》的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经济的产物。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

39、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内容

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规定了严格的修改修改宪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

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给几千年封建法制笼罩下的中国带来了一线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法制原则等等开始深入人心,体现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

38、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律制度。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教授潘汉典指出,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行组织法(草案)》及土地立法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闵西《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政策新的改变》、《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及《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等。

其中《宪法大纲》对其它宪法性文件的影响非常重大,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另外,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对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土地财产分配的标准和方法,以有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内容。其意义在于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和积极性,为探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通过学习,了解了根据土法制的性质及形成过程,掌握了土地立法的发展变化及其主要内容。总的来说,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对中国的初期建设有着重大的影响。

40、试述“八议”制度。

(1)“八议”是指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的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

(2)根据《唐律疏议·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

议亲,皇帝的亲属。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

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1分)

41、试述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答:《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

(1)“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2)“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3)“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

以上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42、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一告九不理”的审判制度。

所谓的“一告九不理”即指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43、简述“七去”的内容。

“七去”的内容。(1)无子;(2)淫佚;(3)不事舅姑(不顺父母);(4)口舌(多言);(5)盗窃;(6)妒忌;(7)恶疾。

44、请回答《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

第1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2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3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没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4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2、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当时各国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此外,对后世的立法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51、请分析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我国奴隶制时期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夏、商、周三代。其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经过了从原始社会的礼法、习惯法到神权法思想的过程。其具体演变内容如下:

第一、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此时尚无健全的国家机构,过去是法自君出。法改律的来源主要是以下内容:首先是原始社会的礼。其次是兵,当时的战争命令。再次是社会的民族习惯。

第二、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从夏朝开始,原始社会的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5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6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7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8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9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10篇《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第11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12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45、什么是《宋刑统》?什么是“刑律统类”?

(1)《宋刑统》是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的宋朝重要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它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

(2)“刑律统类”即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的一个变化。

46、“十恶”。

(1)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2)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封建社会打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分别是:①谋反;②谋大逆;③谋叛;④恶逆;⑤不道;⑥大不敬;⑦不孝;⑧不睦;⑨不义;⑩内乱。

47、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加强封建立法,凡事皆有法式。(3)以刑杀为威。法网严密,严刑重罚,滥施刑罚。

48、简述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表现在哪些方面。

(1)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制度。

(2)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禁止人民不得私自出海,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等。

(3)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4)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49、战国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照法律论罪处罚,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否定了奴隶制“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50、简述《法经》

《法经》是战国初期魏国臣相李悝所制。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是追究犯罪人责任和囚禁方面的规定,相当现在刑法的总则。

意义:

1、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宗教信仰,并加上阶级的属性,发展为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思想。奴隶主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思想,并进一步发展为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第三、西周的立法思想。西周形成了宗法礼制为核心的“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及“亲亲尊尊”的立法思想。

52、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1)、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封建贵族的特权,标致着奴隶法制的瓦解,和封建法制的创立。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

(2)、法律的公开化,有利于维护司法公开化,对百姓维护自身权利有积极作用。

(3)、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能有效地促进人民的守法思想,加强社会监督。

53、试论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

为什么说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呢,因为我国封建帝制时期,各个朝代的法律都是保护封建特权的。表现在:

两汉时,多次颁布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诏令。对封建贵族官僚逮捕得先奏请皇帝。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律五式规定了“八议”条款,晋代:杂抵罪,以夺官爵,除名来抵罪的总称。北魏律与南朝陈律“官当”入律。隋朝“开皇律”人创设例减;确立了议、当、赎、减制度。唐朝的议、赎、官当、更官。元朝,推行民族歧视政策,把人民分成四等。蒙古、色目、汉人、商人。清律:特别赋予满族更大的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机关审理。完全继承了明律中确认的封建等级制服度的一系列条款,良贱同罪异罚。

性质上:把法律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篇4

单项

b “八议”中有“议宾”一项,指的是(前朝皇帝的后代)。b “被庐之法”是(晋国)国制定的。c 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

c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铜鼎)上。c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竹简)上。

d 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的封建法典是(晋律)d 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周公)。d 典卖法律关系制度化,始于(宋朝)。f 《法经》共

(六)篇。作者是(李悝)。

f 法典体例在宋朝发生了变化,采用(刑统)作为法律形式。g 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商鞅)。h “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杀)。

h 皇帝制度的理论化、神秘化,开始于(汉朝)。

h 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主导是(儒家思想)h 汉初至文景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黄老思想)。h 汉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辅)。h 汉朝律典的代表是(九章律)。

h 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决事比)。h 汉朝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叫做(科)。h 汉朝首次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汉文帝)。

h 汉朝规定,吏民如知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就是(见知故纵)。

h 汉律规定,女子犯罪量刑,可以不亲自服徒刑,每个月出钱三百以顾人,此刑罚叫做(女徒顾山)。

h 汉代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叫做(征辟)。h 汉代致仕的年龄是(七十)。

h 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h 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h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

h 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鞫狱)。h 汉代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叫(断狱)。

h 汉代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

h 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比)h 汉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同秦朝一样,叫做(廷尉)。

h 汉律规定,如果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侵犯皇权,则定为(废格诏书罪)。j 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魏律)j 将“法”改为“律”,是在(战国时期的秦)。j 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孔子的反对。j 晋国的“常法”是(赵盾)制定的。

j “君权神授”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j 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k 《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五)等。k 《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主要依据(《北齐律》)。l 《吕刑》的作者是(吕侯)。l 两汉的立法活动始于汉朝建立前的(约法三章)。m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m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最早规定在(西周)。p 炮烙之刑出现于(商朝)。

q 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q 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廷行事)

q 秦朝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的法律形式是(式)。q 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廷行事)。

q 秦朝有一种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叫做(定杀。q 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是(具五刑。q 秦朝多对麻风病人犯罪所适用的刑罚是(定杀)。

q 秦朝有一种徒刑,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这种刑罚是(城旦)。q 秦朝的鬼薪适用于男犯,它的刑期为(三年)。q 秦朝有一种罪名,即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此罪叫作(以古非今罪)。q 秦律规定,禁止偷偷地移动田界的的标志,否则构成(盗徙封罪)。q 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廷尉)。

q 秦律规定,宣判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秦朝叫做(乞鞫)。s 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s 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是(《汤誓》)。s 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叫做(九刑)。s 商朝初期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s 商纣王曾囚周文王于(羑里)。

s 商汤讨伐夏桀时,宣布了夏桀的一条罪名,即(舍弃啬事)。

s 商汤灭夏之后,吸取夏桀灭亡的教训,告戒他的诸侯们,禁止(不有功于民)。s 商朝有一种罪名相当于后世的诈伪、内乱、谋反等罪名,这个罪叫做(暂遇奸宄)。s 商鞅入秦国变法改革,携带了李悝的(法经)。s 隋朝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s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

s 史料记载,商朝的九侯触犯了商王,而受到(醢)的刑罚。s 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s 宋朝将中央主管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s 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s 宋朝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与敕、令并行,这种法 律形式叫做(指挥)。

s 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项法令作解释,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s 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看祥)。

s 宋朝规定了一种法律,即在开封府诸县加重处罚犯罪,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这种法律叫做(重法地法)。s 宋代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是(红契)。

s 宋太祖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 杖法)。

s 宋太祖统治后以宽恕死罪为借口,为了赦免死罪者的死刑,而用其它刑代替,推行(刺配之法)。t 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典治吏)t 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资政新篇》)

t 唐宣宗时期,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令、格、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t 唐律关于户籍、赋役、土地、婚姻方面的内容规定在《户婚》 律。t 唐代官吏退休的年龄是(七十)。

t 唐宣宗时期编成的《大中刑律统类》共(121)门。t 唐律中凡是不列入其他“分则”篇的犯罪,都归于(《杂律》)。t 唐朝全国设十个监察区,监察区的名称叫(道)。

t 《唐律疏议》中相当于现代法典总则的篇名为(名例律)。t 《唐律疏议》的第12篇的篇名为(断狱律)。w 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人是春秋郑国的(子产)w 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启)。

w 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是(《法经》)。w 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大明律》)

w “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x 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夏台)”。x 先王发布的誓命,在西周称作(遗训)。

x “刑名从商”是(荀子)总结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而总结的。x 夏、商、周三代的法律以(刑)命名。x 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大辟)。x 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圜土)

x 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杀)x 夏朝有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x 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杀人不忌为(贼)”。x 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己恶而掠美为(昏)”。x 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贪以败官为(墨)”。x 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赎刑)。x 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叫做(甘誓),它也是夏朝的法律。x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x 西周的成文刑书是(九刑)。

x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是(周礼)。x 西周的判例叫(成)。

x 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殷彝)。x 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x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x 西周将故意称为(非眚)。x 西周将偶犯称为(非终)。x 西周将惯犯称为(惟终)。x 西周将过失称为(眚)。

x 西周时期,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为(绞)。x 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x 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x 西周的买卖契约叫(质剂)。x 西周的借贷契约叫(傅别)。x 西周的已经出现了买卖契约,其中买卖人民马牛之类的东西用(质)。x 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x 西周的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x 西周将 结婚程序叫做(六礼)。

x 西周法律规定,在几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叫作(三不去)。x 西周自后成王以后,王位继承开始实行(嫡长继承制)。x 西周时期,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叫做(士师)。x 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小司寇)。x 西周的民事诉讼叫做(讼)。x 西周的刑事诉讼叫做(狱)。x 西周的民事诉讼书状叫(剂)。

x 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

x 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束矢)作为诉讼费。x 西周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要缴纳(钧金)作为诉讼费。

x 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它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的程序是(纳采)。x 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方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得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的程序是(问名)。x 狭义上的唐律,指(《唐律疏议》)。y 原始社会部落首领的继承实行(禅让制)。

y “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最早作为(西周)断案的依据。y 《永徽律疏》的篇目共(12篇)。

z 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鸦片战争后清朝)z 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

z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指定的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z 在天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资政新篇》)z 在历史上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人是(董仲舒)。

z 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是(宫刑)。

z 在西周,初了刑作为法律存在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规范作为法律存在,是(礼)。z 在西周的“六礼”中,男家问名之后,已经卜得吉兆,男家仍以雁作为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的程序,被称做(纳吉)。

z 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吉之后,男家以玄纁(音勋,玄,黑色;纁,绛色)束帛(五匹为束),两张鹿皮作为聘礼送给女家,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这道程序叫做(纳徵)。

z 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徵之后,男家择定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往告女家,求其同意的程序是(请期)。z 在西周的“六礼”中,新郎亲至女家迎娶的程序叫做(亲迎)。z 在汉朝,如为农民起义通风报信、提供饮食,则构成(通行饮食罪)。z 在秦朝,多用于惩罚轻微犯罪官吏的刑罚是(谇)。z 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军事的是(太尉)。

z 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z 在“十恶”中,将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称为(大不敬)。z 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法经)。z 战国时期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任令尹,实行变法。

z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 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z 最早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思想的人是(孔子)。z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开皇律》)z 最早规定“封建五刑”的法典是(《开皇律》)

z 最早确立封建法典12篇体例的法典是(北齐律)z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

z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总统制)

z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z 《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z 曾命吕侯作《吕刑》的是(周穆王)。z 周朝统治者吸取商场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规定了一条罪名叫做(群饮罪。

z 《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多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七出)。z 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贵族。z 竹刑的作者是春秋郑国的(邓析)。多选

c 春秋时期政治经济的基本特点是(1井田制被破坏2王权旁落 3宗法制松弛 4法治取代礼治)

f 《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1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2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3它对当时魏国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g 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是(1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 2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3典价比卖价低得多)h 汉朝的三公分别是(1丞相2太尉3御史大夫)

h 汉律六10篇包括(1九章律2越宫律3朝律4傍章律)

m 明朝统治着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1钞法2钱法 3盐法4茶法)

m 明朝时期的会审制度包括(1秋审2朝审3热审)

q 清政府司法权半殖民地化的表现是确立(1领事裁判权2会审公廨)q 清朝统治者认为立宪有三大好处(1皇位永固2外患渐轻3内乱可弥)s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表现在(1八议入律 2官当入律3确立重罪十条4准五服以治罪)s 宋朝为加强对盗贼的处刑,所立的专门法规有(1盗贼重法2重法地法)s 商朝的肉刑有(1墨刑2劓刑3剕刑 4宫刑)s 商朝适用的死刑有(1戮 2炮烙3醢4脯)

s 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1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t 唐朝的立法形式有(1律2令3格4式)

t 《唐律疏议》的结构包括(1律文2疏义3问答4注)

t 唐代吏部考试科举生的标准是(1体貌丰伟 2言词辨正3楷书遒美 4文理优秀)w 为晋律作注释的是(1张斐2杜预)

x 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1六礼2七去3三不去)

x 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1客士2军功 3通晓法律)

x 西周婚姻制度中的“三不去”的内容包括(1有所娶无所归,不去2与更三年丧,不去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x 夏朝的法律有(1禹刑2甘誓)x 西周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 2小司寇 3士师)y 以下属于汉朝的罪名是(1通行饮食罪2见知故纵罪)

y 以下属于秦朝的作刑(徒刑)的是(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如司寇4罚作、复作)

y 以下是太平天国时期制定的法律内容有(1龙凤和挥2保举制度 3国库制度4保升奏贬制度)

y “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1杀人者死 2伤人抵罪3盗抵罪)y 以下属于隋朝颁布的法典有(1开皇律 2大业律)

z 中国法制史上出现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文件有(1《大唐六典》2《大明会典》3《清会典》)

g 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夏台、均台)。

“昏、墨、贼,杀”中的罪名是(昏、墨、贼)。

据东汉郑玄记述,夏刑除墨外,还有(大辟、膑、宫、劓)。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禹刑、甘誓)。

夏朝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来源于(原始社会的礼、原始社会的战争命令、原始社会的苗族习惯法)。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夏朝全国共分为九个地区、夏朝中央有职事官六卿、圜土和夏台都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夏朝法律制度包括(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在我国古代作为法律名称适用的的术语有(刑、命、诏、典)。

夏朝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即(夏朝法律体现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夏朝法律非常残酷、夏朝法律维护奴隶主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夏朝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商朝的立法主要有(《汤刑》、《汤誓》、《汤诰》)。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有(戮、炮格、醢、脯)。

奴隶制五刑包括以下的(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商朝的罪名主要有(不吉不迪、暂遇奸宄、不从誓言)。商朝的监狱称作圜土、牖里、囹圄。

西周的中央除三公外,还有众多官吏,组成(卿事寮、太史寮)。西周的政权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内服、外服)。

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较商朝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是(殷商单凭“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西周统治者将天命和自身的德性融为一体以取得民心)。西周的主要立法有(《吕刑》《九刑》)。

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誓、礼、遗训、殷彝)。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耄悼之年有最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耄”、“ 悼” 分别指(7岁以下、80、90岁以上)。西周区分眚和非眚,就是区分(过失、故意)。西周区分非终和惟终,就是区分(偶犯、惯犯)。西周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这体现在定罪量刑的原则上就是(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慎侧浅深质量以别之、罪疑从赦)。“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含义是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西周处死一般平民的方法有(腰斩、弃市、磔)。

西周对判处拘役刑的,根据罪过轻重,在司空监视下分别服劳役(一年、九个月、七个月、五个月)。

以下是西周的罪名的有(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醉)。西周缔结婚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妻不娶同姓、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西周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的目的是(防止近亲结婚、附远厚别)。西周“三不去”的内容包括(无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西周贵族男子可以有各种妻妾,天子有(后、夫人、世妇、嫔)。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以下的(纳采、纳吉、亲迎)。西周的“七去”包括以下的(无子、盗窃、妒忌、恶疾)。西周的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分别叫做(傅别、质剂)。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的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师)。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乡士、遂士)。

“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除了辞听和色听外,还包括有(气听、耳听、目听)。西周规定的上诉期限根据远近划分,出了一年外,还有(一旬、二旬、三旬、三月)。西周的中央政府设有一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寮、太史寮)。西周的监狱叫做(圜土、囹圄)。

以下属于西周罪名的是(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人于货罪、群饮罪)。西周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明德慎罚)。西周礼治的核心是(亲亲、尊尊)。

楚国在楚文王和楚庄王时两次制定法律,分别称作仆区法、茆门之法。

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重其轻者”。

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郑国两次公布法律,公布者分别是子产、邓析。春秋时期基本特点是(井田制被迫坏、王权旁落、宗法制松弛、法治取代礼治礼不下庶人)。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人是(赵鞅、荀寅),他们把刑书铸在鼎上。

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的理由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春秋时期当郑国和晋国分别公布成文法时,坚决反对的人有(孔子、叔向)。

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实行改革的内容包括(“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防止谷贱伤民、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战国时期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前,制定了(“初租禾”、“止从死”)。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的意思包含(要制定成文法、要公布成文法)。

《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它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ab cd 商鞅在秦国的第二次变法内容有(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制、统一度量衡)。

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专制主义国家后,统一了(文字、货币、度量衡、车轨)。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包括(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秦朝的“以刑杀为威”的意思是(法网严密、严刑重罚)。《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后人整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法律答问、廷行事)。

秦朝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的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客士、军功、法律)。秦朝分别将故意和过失称为(端、不端)。

以下属于秦朝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责任年龄、数罪并罚、共犯加重、诬告反坐)。秦朝规定的作刑(徒刑)有(城旦、鬼薪、司寇、罚作)。

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女犯的有(舂、白粲、作如司寇)。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男犯的有(城旦、作如司寇)。

秦朝按照是否在审理时刑讯逼供,将审判结果划分为三等,分别是(上、下、败)。“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杀人者死、伤人抵罪、盗抵罪)。

《九章律》在秦律6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汉律六10篇包括(《九章律》、《朝律》、《傍律》、《越宫律》)。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汉朝官吏的选拔途径包括以下的(从开国功臣中选拔、通过中央的“太学”培养、征辟、察举。汉代的征辟分为(征召、辟举)。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亲亲得相首匿、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规定,一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但两种罪除外,这两种分别是(谋反、大逆)。

汉代的书面遗嘱叫做(先令书、遗令)。

10.以下关于汉朝财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有(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出现遗嘱继承、庶子有财产继承权、女儿有财产继承权)。

汉武帝时国家运用行政干预市场,调剂物件的两项措施是(均输、平准)。

汉朝重农抑商的措施有(不准商人穿丝绸衣服、不许商人购买土地、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政府做官、颁布“告缗令”,奖励人们告发不纳税的商人)。

以下关于汉代诉讼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儿子不准告父亲,媳妇不准告公婆,奴婢不准告主人、年未满十岁劾

在押犯告人,司法机关不受理、对普通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随时予以逮捕、封建贵族官僚如果犯罪,需要逮捕,要先请)。

“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罚、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汉代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州刺史)。

唐朝从积极方面规定行为准则的法律形式有令、格、式。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唐律规定承审官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师生、仇隙关系者,须回避。唐朝财政立法主要有两税法、租庸调法。唐朝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隋朝的主要立法有(新律、开皇律、大业律、开皇令 唐律把盗罪分为(窃盗、强盗)。

唐律除了规定八议特权以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法律特权。唐律规定物权取得条件有(买卖、继承、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取得)。唐朝规定告诉的形式有(自诉、越诉、直诉、亲属代诉)。宋朝的法律形式除了赦、令、格、式外,还有(看详、断例、指挥、申明)。宋朝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编敕、以敕代律)。

s 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1“重法地”法2“盗贼重法”)。

g 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有(1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 2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3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s 宋朝初年,意在减轻刑罚而收刑平政盛之功,制定了(1折杖法2刺配之法)。名词解释

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圜土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炮烙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碳加热另有罪者行其上。醢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脯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劓殄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将犯罪者和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即后世的族诛。

墨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劓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剕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宫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

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法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即诸侯和辰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分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六礼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去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大司寇西周的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物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负责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吕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遗训遗训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殷彝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礼不下庶人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是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小宗五世则迁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子产是春秋时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邓析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铸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竹刑,系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邓析所作。李悝,战国时期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法经》,系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共6篇,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主持变法,改“法”为“律”。

仆区法,春秋时期楚国制定的一部法律,关于严禁和搜捕努力逃亡的法律。

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国制定的一部法律,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国制定有关管理官吏的法律,因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填空

a 按宗法等级实行的奠定了奴隶制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b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除犯 进一步完善,此后历代相沿,直至《大清律例》。c 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c。

c 春秋时期邓析作

c 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 c 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c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

d 《大清民律草案》的后两编由理学馆制定,名称分别是亲属和 f f 法的起源经历了从、再到 f。

f 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政治统治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称之为“贼”。f 《法经》的第1篇和第2篇分别是。g 公元前216年秦朝颁布了“

g 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刑和刑的刑罚。h h 汉朝有一种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隐匿犯罪,即所谓的。h h 汉初至文景时期,汉朝的统治思想以为主,辅以法家思想。

h 汉高祖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

h 汉代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向中央举荐的制度叫做h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当劓者,笞三百。

h 汉朝为了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不合标准,特制定了《。j j 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的法典是开皇律。

k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政权组织方面具体化的表现是实行“”原则。k 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认为“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k 《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即。l l 礼制的原则是。

l 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字和官吏三石但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有有罪“ 的特权。q 清末修订法律,确定了“,”的修律方针。

q 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事件。q 秦朝采用“法家”思想作为自己统治思想的基础。

q 秦朝提出“法令由一统”,意思是说,全国不仅施行统一的法律,而且最高立法权属于。q 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后人评价“秦法繁于,而网密于” q 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首次建立了

q 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在全国实行了。q 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q 秦朝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q 秦朝对逃避徭役要处给以一定的处罚。秦律规定,如果营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没有去报告,定罪为 q 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为

q 秦朝司法机关审讯后,作出判决,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叫做

q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外,均可互相…… s s 《说文解字》:“灋,刑也,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s 《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s “商有乱政,而作”

s 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

s 商朝有一种刑罚,是将犯罪者捣成肉酱,这种刑罚叫做。s 商朝将罪犯者杀死后晒成肉干的刑罚是

s 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的刑罚叫做劓殄,相当于后世的族诛。s 商朝将人割掉鼻子的刑罚是 s 商朝已有文字记载,文字主要刻在龟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称之为甲骨文。s 商朝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s 商王掌握商朝的最高司法权,他利用假借天意断案。

s 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嫡长继承制 s 所谓嫡长继承制概括而言,就是“” s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

s 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s “十恶”之首是。

s 宋朝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就是所谓的“编敕”。s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s 宋仁宗嘉祐中期,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

t 太平天国早期的一部革命性纲领文件是《天朝田亩制度》。t 太平天国早期纲领性文件是《

t 唐初立法指导思想是礼刑并用、法令简约、宽仁慎罚。

t 唐高祖武德四年,政局趋于稳定,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完成,称为 t 唐高宗时期最大的立法成就是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注解,并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的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

t 唐玄宗开元时期由李林甫主持编定的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t 唐宣宗时编的一部大中刑律统类,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t 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四种。

t 唐代的致仕制度,即现今的退休制度;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70岁。t 唐律规定亲属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称

t 唐律规定了原则,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t 唐律对化外人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同类相犯者,依本国法律处断;异类相犯,依唐律处断。t 唐代官吏犯赃罪据《职制律》规定按犯罪情节不同,主要有三种情况。t 唐《户婚律》规定,夫妻之间情义断绝为“,必须强制离婚。x 《夏书》曰:” x 夏朝第一个帝王是 x 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

x 西周的王位继承也经过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最后确立了 x 夏商的监狱统称为圜土

x 西周的“九刑” 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四刑。x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 x 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x 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x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 x 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

x 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即“”。x 西周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 x 西周的“三不去”指“。x 西周在中央设

x 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把民事诉讼叫做x 西周的国家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内服和外服。

x 西周最高统治者是,他掌握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x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是

w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y 原始社会经历了

y 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制)产生。

y “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包括 y 《永徽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z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z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z 《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 z 《正韵》:”

z 在“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z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即所谓的“溥天之下,;率土之滨。” z 中央政府除了三公外,还有众多官吏,组成“

z 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z 在三公中,最高监察,监察百官的是。

z 在中国历史上,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叫作“刑律统类”或“刑统”。问答

1《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 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2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3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 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4夏朝法律的特点。第一,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法律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第二,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第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史料记载,夏朝有五刑,共三千条。第四,夏朝的法律确认和维护奴隶主的权利,规定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奴隶主与奴隶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夏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即是法律。并且因为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用钱赎罪。第五,夏朝的法律不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5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6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

7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8商朝的监狱。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1)圜土(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2)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9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10西周如何规定徒刑的适用的?西周法律规定,处以徒刑的罪犯不带冠饰,以区别正常人。他们要在圜土从事三年、二年或一年不同刑期的生产劳动,能改者期满释放。如果不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企图越狱潜逃的,要从重处以死刑。

西周对贵族和平民施以死刑的方式有何不同?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两者处刑的方法不同。公族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他们如果犯罪处死,只用绞,也叫磬,以全其尸。又规定公族犯死罪,要在远郊隐蔽的地方处决。这样,能够保全奴隶主贵族的脸面。对于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犯罪处死,方法很多,有斩(腰斩)、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轘(音环)(车裂,使头与四肢各部位分裂)、磔(剖断肢体)、膊(去衣磔之)、焚(用火烧死)等。对平民处死的方法非常残酷,而且在人多的市朝执行,以杀一儆百。

西周法律如何处理拾得遗失物?西周法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11简述西周的“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亲迎。(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12简述西周“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即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叫“三不出”。

13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15试述西周的诉讼制度。(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16西周的法律形式包括哪些?(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西周的立法概况。(1)制定成文刑书——《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9篇。(2)吕侯制《吕刑》 《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奉王命所制。所谓“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吕刑》是根据夏朝赎刑制度,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

17西周的民事立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所有权制度。西周奴隶制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所以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a、土地所有权制度,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田里不鬻”。事实说明,周王对全国土地有最高所有权。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荒地的开垦,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b、其他所有权,西周土地以外,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予,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c、关于拾得遗失物处理,西周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2)契约关系,西周时,契约关系有所发展。常见的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和借债契约等。a、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质剂。所谓质就是长卷,用来买卖奴隶和马牛;所谓剂就是短卷,用来买卖兵器珍异之物。在西周中期以后,出现了土地买卖关系。b、债务契约,西周的债务契约叫做傅别,就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傅,即把债的标的及权利义务等书之于契券;别,即在简札中间书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半,札上的字为半文。c、租赁契约,在西周晚期已存在以土地作为标的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是租赁关系成立的条件,而这种关系已为西周政府所承认。d、损害赔偿,西周民事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说明土地和奴隶都可以用于损害赔偿。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18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19《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 共有盗、贼、囚、捕、杂、具6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法经》的阶级本质。(1)《法经》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2)维护君主制制度。(3)维护封建等级制。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篇5

中国法制史本学期实行课程考核改革(机考,电脑抽题),终结性考核的题目有两种类型:名词选配题15个(以单选的形式出现),每题4分;问答题4个,每题10分。复习参考资料有:书面材料主要为教科书、学习指导和复习指导,网上的复习资料主要为期末复习考试重点提示。由于中国法制史终结性考核的题型与形成性考核的题型不一致,因此形成性考核作业只作复习内容范围之参考,建议多根据期末复习重点提示的内容全面复习。

请大家全面复习,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一章重点难点

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

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2.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第二章重难点

1.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其内容已不可考。

2.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6.墨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7.劓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8.剕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9.宫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10.刑名从商

这是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11.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12.父死子继

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13.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14.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15.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16.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17.商朝的监狱。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

(1)圜土,与夏朝的监狱同名,因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坑或在底上为诚圆形的墙而得名。

(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18.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第三章重难点

1.周礼: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3.《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4.《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5.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6.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7.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8.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9.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

10.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11.七去: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2.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3.大司寇: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14.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

听、目、听。

15.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

16.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17.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18.刑不上大夫: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

19、小宗五世则迁: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20.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21.西周的司法机关: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1)乡士(2)遂士 22.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23.西周的“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24.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刑事诉讼用“狱”表示。

(2)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25.西周的法律形式。

(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第四章重难点

1.仆区法:仆区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制定的一部法律。2.茆门法:茆门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庄王制定的一部法律。3.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制定的,有关官吏的职权和等级名位的法律。因该法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

4.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5.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6.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7.《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6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8.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重难点

1.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2.廷尉:秦朝的“廷尉”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3.封守

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守家属。

4.三重选官法: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5.考课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秦朝的考课分两种,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

6.五善五失: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五失,就是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

7.具五刑: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8.枭首: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9.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10.城旦、舂:城旦即男犯白天筑城;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11.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鬼薪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白粲即女犯择米使之正白。

12.司寇、作如司寇: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作如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

13.罚作、复作:罚作、复作是秦代的徒刑。罚作适用于男犯,强制其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适用于女犯,强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14.赀:秦朝的一种财产刑。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15.以古非罪:以古非今罪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16.妄言罪: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

17、非所宜言罪: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18.盗徙封罪: 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对此罪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这中罪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20.公室告

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21.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22.读鞫: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23.乞鞫: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24.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25.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的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

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26.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27.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u,音古)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28.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29.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30.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章重难点

1.《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9篇。萧何在《法经》6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3篇,合为9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2.汉律六10篇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9篇;《傍章律》18篇;《越宫律》27篇;《朝律》6篇。

3.科:科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6.比: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7.征辟: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8.征召:征召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9.辟举:辟举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1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刑罚,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11.僭越罪:汉代的罪名,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12.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13.首匿罪:汉代的罪名,指主谋藏匿罪人。首匿者处重刑。

14.通行饮食罪:汉朝的罪名,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15.见知故纵:汉朝的罪名,是指吏民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16.券书:汉代的买卖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日后发生纠纷,以契约为证。17.《春秋》决狱

18.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3)先自告除其罪(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19.汉代立法指导思想先后的发展变化。

从汉初到武帝七十多年间,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总体上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二)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20.“春秋决狱”的要旨。

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的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21.汉代刑制改革内容和意义。

(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

(2)汉文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劓刑和斩趾刑。即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文帝改革出现的问题: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

(3)汉景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第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4)改革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2.两汉监察机关

(1)中央监察机关:西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东汉时期,御史府更名为御史台(也叫兰台)。

23.君权神授:此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

24.德主刑辅: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以儒家的德为主,并辅以法家的刑,采取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

第七章重难点

1.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2.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3.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9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魏律在体例上的特点(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9篇增加到18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魏律在内容方面的改革:(1)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2)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3)改革了刑罚制度,法丁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4)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4.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

5.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12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6.御史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对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

7.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8.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9.八议”: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三国曹魏正式入律,至唐进一步完善,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这种制度反映了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特点,从而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第八章重难点

1、《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的原则,对新律重新更定,最后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律:从广义上说,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从狭义上说,是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部具有唐一代代表性的律典。

3、《贞观律》:是唐大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历经十年完成的法典,共12篇5百条。《贞观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4、《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12篇5百条。此后又对五百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5、《大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由李林甫主持编定,详细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各机关的组织与职权,是保存至今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6、三省六部: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并逐渐形成的,是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7、封建制“五刑”: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新封建制五刑作为法定刑,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8、御史台: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长官,唐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9、刑部: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隋朝时称“刑部”,以后历朝相沿,直至清末。

10、“三司推事”:唐朝时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11、牵掣:唐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允许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这叫做牵掣。

12、义绝:唐朝强制离婚情形之一,是指夫妻之间的情义断绝。

13、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1)礼刑并用。(2)法令简约。(3)宽仁慎刑。

14、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四种。

15、《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共12篇,其篇名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16、唐律对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特权的保护

依据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以下特权:

(1)议。“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所犯之罪行及符合“议”的条件,奏请皇帝,由皇帝作出裁决,享受减免特权。

(2)请。享受请的人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的上者;这些人犯死罪者通过上请程序来减轻刑罚。

(3)减。指七品以上官员及有爵位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免一等的优待。

(4)赎。指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应“减”者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以铜赎刑的优待。

(5)官当。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6)免官。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

17、唐律对化外人相犯案件的处理原则

1)属一国侨民之间的犯罪,则依其本国法律处断;

2)不同国籍侨民之间相犯或唐朝人与化外人之间相犯,则按照唐律处断。

18、“八议”制度。“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三国时期正式写入魏律后,一直是后代封建法典中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此后历代相沿,至《大清律例》。唐律对此予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的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根据《唐律疏议·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 议亲,皇帝的亲属。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

18、“十恶”制度。

最早规定在《开皇律》中,“十恶”由《北齐律》“重罪十条”发展而来。它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具体指:

一曰谋反,指企图推翻封建国家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视为最大的犯罪,列于“十恶”之首。二曰谋大逆,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三曰谋叛,指图谋叛国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和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五曰不道,指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正道”即违背做人的正道。六曰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七曰不孝,指严重违反孝道。八曰不睦,指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为,因违反礼之“亲亲”原则,所以列为“十恶”。

九曰不义,指本非血缘亲属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十曰内乱,指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24、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1)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定特权。(2)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3)自首减免刑罚。(4)同居有罪相为隐。(5)共犯区别首从。(6)二罪以上俱发。

(7)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8)断罪无正条。(9)化外人相犯。

25、唐律的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2)用刑持平。第三,从刑罚加减看,以从轻为原则,规定“二死三流同为一减”、“至死不复加”;第四,从设立加役流看,以此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26、唐律的历史地位

(1)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一,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为后世立法提供样本;第二,在封建法制的发展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第一,对亚洲许多国家立法具有示范作用,如朝鲜、日本和越南等;第二,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27、唐朝的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28、唐朝的监察制度: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第九章重难点

1.《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2.刑统

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3.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4.重法地,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5.盗贼重法: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

6.红契:是宋朝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它实际上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7.刺配之法: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8.凌迟: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适用方法说法不一。

9.折杖法:折杖法是宋朝适用的刑罚变通方法,即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并减轻笞杖数。

10.审刑院:宋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司法机关。宋律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审刑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11.《元典章》:是元朝的一部法典,但它并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元典章》共六十卷,十类,下分三百七十三目,每目有若干条格。当时它为各级官吏熟悉法纪提供了方便。

12.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例本来是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在司法实践中,例的作用很大,往往超过法令。

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13.元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大法令”(蒙语叫“大札撒”);《至元新格》,这是元朝最早实施的一部法典;《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大元通制》;《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至正条格》。

第十章重难点

1、“重点治乱世”: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大明律》

是明朝最根本的法典,经过三十多年的修订最后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将《钦定律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3、明《大诰》

明朝一部重要法典,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天下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4、《大明会典》

是明朝仿照《大唐六典》体例编制的,它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5、参汉酌金

是清朝立法原则。“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酎金”则是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6、《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顺治三年制定,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无异于《大明律》的翻版。

7、《大清律集解》

清雍正五年颁行,在《大清律集解附例》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8、《大清律例》

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9、《大清会典》

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10、禁榷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的专管制度,最早两汉时实行盐铁官营。

11、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12、九卿会审:是指清代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清朝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13、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4、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5、秋审: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6、朝审: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7、热审:是指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18、充军:明代创设一种刑罚方法,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清律有所发展,按远近分为“五军”。

19、迁徙:清朝的一种刑罚,是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许回原籍。

20、发遣:清朝的一种较充军更重的刑罚,即把罪犯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且一经发遣非有皇帝命令,终身不得开脱。

21、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重点治乱世,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礼刑并用,主张将礼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3)加强法制宣传。

22、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

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了解其对封建国家所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法律上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23、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24、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为了巩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司法管辖,清王朝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回疆则例》、《苗例》、《蒙古律例》、《番例条款》等。其中,《番例条款》是雍正年间制定的,它是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地少数民族的法律。25.大清律的制定。1)清顺治三年(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2)康熙十八年(1679年),鉴于刑部现行条例处罚过严,皇帝特谕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3)雍正即位(1722年)以后,以析异同归、删繁就约、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指导原则,修订大清律,于雍正五年(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解》。(4)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26、《大清会典》的制定。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加以修订。它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27、明清司法的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28、明清监察机关的变化。明清时期由于君主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的组织与职权都有了更大的发展。(1)明初,监察机关的组织沿用唐、宋旧制,中央设御史台;至洪武十五年扩大监察机关组织,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叫“风宪衙门”。它对全国上下大小官吏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有权纠察弹劾;对重大刑事案件还可以会同刑部、大理寺一同审判。所以,明朝的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2)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

第十一章重难点

1、“五不议”原则

是清政府改革中央官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2、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3、资政院:

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于1910年设立。

4、《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迫于内外政治压力,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宪法的产生,要求其它法律与其相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主要内容: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赋予了皇帝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帅陆海军队、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紧急戒严以及总揽司法审判等大权。“臣民权利义务”九条,重心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项义务。同时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项,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1)《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小的冲击作用。(2)《钦定宪法大纲》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3)《钦定宪法大纲》的机构比较完整。

5、《十九信条》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制定和通过。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钦定宪法大纲》。

6、《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度性法典的性质。

7、《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从草订到颁布,历经五年。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并附《暂行条例》5条。

8、《大清明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共五编,按其特点分两部分,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和亲属、继承后两编。

9、“礼法之争”

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10、《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清廷1906年12月颁行,一部明确大理院职权的法律。它引入了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四级三审制、审检和署等制度,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11、法部

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刑部改为法部,是专任司法行政的中央司法机构。

12、大理院: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13、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4、会审公廨

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5、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16、如何全面理解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领事裁判开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

(2)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3)这一制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标志。

17、何谓会审公廨?

1858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强行确定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但不论是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还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廨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第十二章重难点

1、《天朝田亩制度》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制定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并提出了太平天国的其他一些重要制度。

2、《资政新篇》

1859年担任军师的洪仁玕总理朝政后制定,是太平天国后期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资政新篇》在政治方面主张“权归于一”,加强中央集权;在经济方面主张兴办近代化的工矿交通事业;在改良社会方面主张发展近代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革除封建陋习;在法律方面主张“宜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罪人不孥”、“善待清犯”、改革刑罚制度,等等。但由于缺乏阶级条件和经济基础,加之处于战争状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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